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立足检察,面向社会,聚焦检察热点,传播法治理念,邀请社会各界嘉宾深度访谈,共同探讨法治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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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四十年:行而不辍 未来可期
【正义会客厅】宋英辉:未检创建四十年,既彰显法治力量又饱含司法温度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拉开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序幕。四十载栉风沐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蹒跚起步到稳步前行,用法治温度守护着一代又一代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值此未检工作创建40周年之际,本报特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做客“正义会客厅”,一同回望未检40年的发展与变迁,讲述与未检工作相伴的温暖初心与难忘故事。
全媒体记者:高梅
图片:翟焜
视频:正视工作室 田昊 郭奥凝 杨睿涵 马惺昊 翟焜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了最高检工作报告,受到广泛关注。最高检办公厅(新闻办)主任、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李雪慧做客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就最高检工作报告的起草过程接受记者专访。
记者:李主任您好!能否请您为我们讲一讲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的起草过程?
李雪慧:每年全国两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听取和审议最高检工作报告,这也是对检察工作的一次集中检阅。最高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工作报告起草工作。2025年10月下旬,应勇检察长、童建明常务副检察长就指示成立报告起草组,明确由最高检办公厅具体负责报告起草工作。
一方面,报告不是写出来的,是20多万检察人干出来的。每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是全年检察工作的高度浓缩。起草组在全面梳理最高检党组工作部署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每个省区市检察机关、每个条线的检察工作进行广泛搜集、汇总、提炼,以便能将一年工作的重点、特点、亮点等作出最恰当的概括。
另一方面,起草报告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报告的形成经历了多轮讨论、审议、修改。在报告起草中,我们注重广泛征求意见。在向最高检机关各部门和各省级检察院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在京内、京外召开4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部分法学专家,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意见建议,并分别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各省区市“四大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意见,最终报党中央审定。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起草组都逐条认真研究,应采纳尽采纳。今后几天,我们还将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审议、讨论情况,继续修改完善报告,力争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成色十足的年度检察答卷。
记者:确实,这份报告既蕴含了20多万检察人的辛勤付出,更集中了各方智慧,承载着社会期盼。特别是在“十四五”圆满收官、“十五五”即将开启的重要历史节点,今年的报告意义更加特殊。想请您介绍下,今年的报告相较往年有哪些特点呢?
李雪慧:最高检工作报告记录了2025年全体检察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最新进展。尽管内容很多、干货满满,但我们以“强化检察监督”这一条主线贯穿始终,这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除了一条主线外,今年的报告我觉得还可以再用三句话来概括:
第一句话:这是一份服务中心大局、履行职责使命的实干答卷。检察机关坚持在了解大局中找准检察机关定位,在融入大局中履行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检察工作,通过高质效履职办案,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第二句话:这是一份践行为民初心、传递司法温情的暖心答卷。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款。检察机关通过办好涉及民生领域、百姓身边的每一个案件,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让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形象更加鲜活生动、可感可及。
第三句话:这是一份强化检察监督、守护公平正义的担当答卷。我们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每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都有大量数据。今年这些数据有什么变化?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着哪些重要信息?
李雪慧: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使用了近200个数据,这些都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鲜活缩影。
有的数据是对犯罪态势的客观呈现。检察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报告中提到,批捕、起诉总体数据同比分别下降11.7%和13.9%;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呈下降趋势,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5.4万人,这是本世纪以来最低的;危险驾驶、盗窃、诈骗等排名前十的犯罪起诉人数都不同程度下降。这些数据的下降,托起的是人民群众十足的安全感。我们在报告中用了这样一句话阐释: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有的数据是对理念变革的生动注释。比如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审结率同比上升2.3个百分点,一年以上未结案件同比下降96.9%,判决无罪、撤回起诉人数同比下降13.6%。这些有赖于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化“一取消三不再”措施,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常态化开展办案质效分析研判,对捕后不诉、抗诉后未采纳等案件组织质量评查,推动做实“每案必检”。这些务实举措是为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促进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记者:今年“两高”报告都提到了缅北“四大家族”犯罪集团系列案件。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是如何持续深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方面还开展了哪些工作?
李雪慧:网络生态治理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促进健全长效机制,积极推动网络生态治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打击跨境电诈。缅北白家、明家、魏家、刘家犯罪集团武装庇护电诈、残害中国公民,最高检指导依法以涉嫌诈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对285人提起公诉、从严惩处。缅北“四大家族”系列案的办理,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司法机关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捍卫国家司法主权的决心和能力。
二是依法惩治新型犯罪。包括严惩网络“开盒”等违法犯罪,为公民个人信息“上锁”;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等犯罪,向“网暴者”亮剑;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炒信控评等违法犯罪,促进净化网络生态。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18.2万人。
三是积极参与协同治理。主动加强与网信、工信、公安等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凝聚依法治网工作合力。针对网络平台未充分履行责任、行政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网络乱象,通过公益诉讼督促依法治理,压实平台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延伸到哪里,法治就应该覆盖到哪里。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持续加强网络犯罪惩治和预防力度,推动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记者:法治化营商环境一直以来都是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2025年,最高检开展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您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李雪慧: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是最高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融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趋利性执法司法后果严重、危害深远,不仅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更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比如,有的违规异地执法抓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外地企业和个人财物;有的将正常的合同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等。
2025年,最高检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线索,最高检、各省级检察院共交办督办重点案件50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1.99万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471件,作出不起诉决定3539人,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财物26.3亿元。这一组数字,体现的是成效,彰显的是决心,传递的是信心。报告在部署今年的工作时,明确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专项监督,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每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都有很多案例,这些案例很吸引大家的关注。今年的报告提到了像烈犬伤人、高空抛物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小案。为什么要把这些小案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呢?
李雪慧:案件是老百姓感知社会、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的窗口。我们历来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履职、融入法律监督,通过办理一些影响性、引领性案件,特别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案件,以案释法,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更好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观念,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比如,大家比较熟悉的刑法第二十条,2025年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定属于正当防卫的,不捕不诉339人,持续传递“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养犬人在公园内放任烈犬伤人,高层住户酒后随意向外抛物扰乱公共秩序,检察机关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亮明社会行为“红线”“底线”。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予以减刑,积极鼓励崇法向善。
案件无论大小,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最高检强调,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只有把每一个案件都依法办好,一体落实实体、程序、效果上的要求,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就在眼前。
记者:没错,办好这些“身边案”,才能真正让老百姓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报告也提到,2025年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检察为民方面,特别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外卖骑手等劳动者权益方面,检察机关发挥了怎样的职能作用?
李雪慧: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效,服务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有温度的检察履职守护每一个热气腾腾的“小家”。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用心用情办好民生案件。检察机关坚持“小案”不小办,围绕食药、社保、医保等群众的急难愁盼,依法办理民生领域各类案件。比如,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1.2万人,办理公益诉讼2.7万件,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起诉社保、医保领域欺诈骗保犯罪5256人,守护“养老钱”“救命钱”;依法协同纠治预付消费、直播带货等领域突出问题,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是保护重点群体合法权益。注重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以检察履职促进“六大保护”形成合力,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在多年上升情况下,2025年首次出现“双下降”。起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人格尊严等犯罪4.3万人,办理公益诉讼2259件,强化妇女权益保障。起诉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5.03万人,办理涉老年人监护、赡养等诉讼监督案件1562件,让老年人舒心养老。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4723件,帮助残障人士共享便捷生活。保障劳动者权益,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1190人,办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2.8万件,追索欠薪13.5亿元;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项监督,办理公益诉讼690件。
三是完善便民利民检察举措。持续建好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完善群众参与诉讼、表达诉求的便民利民措施。对权益受损但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支持提起民事诉讼4.2万件。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向因案致困的4.3万名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2亿元,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温度。
记者:涉未成年人犯罪“双下降”让人欣慰,这离不开检察机关携手各方的持续努力。我们也看到,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荣获“时代楷模”称号。这也是全国检察机关首个获评“时代楷模”称号的先进典型。检察机关是如何弘扬楷模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
李雪慧:2025年8月,中央宣传部授予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时代楷模”称号,褒扬他们是“德法相伴、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范”,在全社会引发强烈反响。这是检察系统历史上第一个获此殊荣的先进典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心关爱,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先进典型是“有形的正能量”“鲜活的价值观”,是全体检察人奋进前行“最好的参照系”。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持续优化先进典型发现、挖掘、培养、宣传、学习机制,树立了一批可敬可亲可信的检察榜样,不断激发队伍干事创业热情。比如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曾在2021年就入选首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通过组织学习宣传他们牢记嘱托、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心系万家、胸怀大爱的为民情怀,尊德崇法、守护正义的法治担当,敢为人先、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更加可感可知,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鲜明履职特征得以持续彰显。
记者:2025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最初的摸石过河,到逐渐走向法治化,再到专门立法,这背后是十年磨一剑的实践支撑。2025年,检察公益诉讼成绩单如何?下一步还有哪些新举措?
李雪慧:2025年,检察机关聚焦法定领域依法全面充分履职,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3.6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2.4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2万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2万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6.9%。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7305件,99.8%得到裁判支持。十多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检察公益诉讼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之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高度重视和更高期待。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根本是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
下一步,我们将全力配合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组织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完善配套机制,召开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会议,持续抓好落实。此外,我们还要重点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方面,加大办案力度,聚焦法定领域履职办案,切实履行好法律赋权,充分彰显制度价值;另一方面,严格依法办案,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持续提升公益诉讼精准性、规范性,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回顾过往是为了更好地出发。最高检报告对2026年工作安排作出了六方面部署。您能否为我们划划重点?
李雪慧: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党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五周年。对于2026年的工作安排,这里我简要谈三点:
一是围绕中心履职。围绕服务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我们将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严惩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开展集中化解信访问题专项行动,持续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二是做实检察为民。紧盯就业、消费、社保、医疗等重点领域,聚焦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群体,抓住危害食药安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依法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三是强化检察监督。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
出品人:李辉 魏星
制片人:尚晓宇 庄永廉
监制:王鹏
策划:田昊 郭奥凝
检察日报首席记者:史兆琨
视频:田昊 郭奥凝 李泽 杨睿涵 翟焜 路纪臣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在2026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我们迎来了第11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多次修订,法治正以空前的力度,为女性的全面发展筑牢根基。在建设健康中国、法治中国的征程上,如何以法治力量守护“她健康”?如何运用法治方式保障“她权益”?如何在剧变的时代中赋能“她力量”?
近日,《检察日报》特邀三位女性代表委员做客“正义会客厅”——深耕临床一线的全国人大代表阮祥燕、运用法治力量为群众发声的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以及从历史深处探寻智慧的全国政协委员蒙曼。她们围绕女性健康、权益保障与自我成长三个维度,分享了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履职心声,共同讲述了一个关于“守护”与“绽放”的时代故事。
让每一位女性
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绽放光彩
全国人大代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内分泌科创科主任、首席专家阮祥燕
作为一名在妇产科临床一线工作三十多年的医生,我每天都能深刻感受到,女性健康直接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今年全国两会,我继续聚焦生育力保护,带来两项建议:第一,将生育力保护告知纳入医疗核心制度;第二,建立国家级生育力保护中心。
我想对广大女性说:健康不是命运的馈赠,而是每一位女性与生俱来的权利,请一定要关爱自己的身体。关注卵巢健康,就是守护生命质量的源头——它关乎我们如何优雅地老去,更关乎我们是否有选择成为母亲的权利。
我也想向全社会呼吁:守护“她力量”、温暖“她健康”,需要多方携手。医者要守仁心,把生育力保护作为治疗的一部分,开出处方前先问问自己,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法治要善护航,检察机关要敢于亮剑,用公益诉讼守护女性权益,让法律成为温暖的盾牌;社会要多支持,用人单位消除歧视,为女性创造安心生育、平等发展的环境;家庭成员要分担责任,让女性不再独自承担生育重担;媒体要广发声,传播科学健康知识,让生育力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每一朵花都应当绽放,每一个生命都值得期待。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每一位女性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自信、美丽地绽放!
“她”的每一份努力与热爱
都有法律的温暖守护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权益部兼职副部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
自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以来,我始终关注妇女权益保障,聚焦婚姻家庭和谐、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等民生问题,提交议案建议30余件,并多次参与执法检查、调研座谈、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相关建议被妇女权益保障法采纳。回望这些年,从建议被写入法律,到法律落地走进千家万户,我最大的感触是:人大代表的履职,就是倾听基层群众呼声,把这些呼声转化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名特约监督员,我多次参与检察机关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工作。对于检察机关这样的“国家队”运用公益诉讼这一司法“利器”整治女性就业歧视,我是深表赞同、全力支持的。这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更为破解女性就业歧视治理难题提供了有效解决路径。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女性权益保护筑牢了“法治后盾”。广大女性朋友在面临家庭暴力、被编造传播低俗谣言等侵害时,应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倘若遭遇家庭暴力,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留存伤情、威胁等相关证据,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是遭遇“黄谣”,应第一时间截图、公证以固定证据,要求发布平台删除相关内容、提供发布者信息,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遭遇群体侵害,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检察院提供线索,由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我想对每一位为生活奔波、为梦想奔赴的女性说:你的每一份努力与热爱,都有法律的温暖守护。
在剧变时代立稳脚跟
于历史深处汲取力量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兼职副主席、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蒙曼
中国妇女事业基础坚实,走在世界前列,关键在于我们党和政府从一开始就将妇女解放视为人类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从“劳动权”着手。先让妇女通过劳动创造价值、获得认可、长出本事,才有了后续权利的持续进步。这个基石非常坚实。
当前,我们在法律平等、教育公平、职业参与等领域总体向好。然而,新时代带来新挑战。技术变革本质上削弱了男女体力差异,而在比拼智力与情感的领域,女性并无劣势。问题在于,传统观念倾向引导女性选择更“稳妥”“顾家”的学科与职业,无形中将女性置于某种“从属”地位。
我认为女性应该从两方面加强自我建设。一是认知建设。女性既要认识到自身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到“不自弃也不自负”;更要认清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剧变的时代,没有一劳永逸,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认知。二是心理建设。面对当代快速变化的社会,女性需具备“上得去、下得来、稳得住、活得好”的韧性。
我们可从历史中汲取智慧,构建有温度的妇女权益司法保障。中国古代司法讲“非佞折狱,惟良折狱”,意思是断案不能靠巧言令色,必须凭一颗良善之心,体现应有的人文关怀。我知道,在2025年被授予“时代楷模”称号的获奖者中,有一支检察队伍,他们是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这个团队女性居多,这也是团队的优势所在。女性更易体察女性处境,她们的故事也印证了温良与坚韧能让司法彰显温情。司法追求“祥刑”,重在使社会向善。传统智慧有助于实现从条文到人心的公正。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想祝福所有女大学生,送你们一句诗:“昼出耘田夜绩麻,村庄儿女各当家。”我们与男性一同,共创美好世界。
祝全国女同胞节日快乐!
来源:检察日报社
策划:郭奥凝 王若羲
全媒体记者:谢文英 闫晶晶 张子璇
视频:田昊 郭奥凝 杨睿涵 路纪臣
翟焜 李泽 韩云峰 张颖珂 马惺昊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最高检于2024年部署开展的一项专项监督履职活动,重点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重点人群,聚焦地区性、群体性、行业性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2025年年初,最高检党组研究决定持续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并部署开展了涉民事终本执行程序监督、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等专项监督活动。2025年年底,最高检党组听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告,并强调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通过“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检察为民落到实处。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史卫忠做客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就最高检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接受专访。
记者:从2024年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到2025年巩固深化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加大民生司法保障的背后,基于怎样的考量?
史卫忠:在最高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在2024年布置开展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2025年又持续深化、常态化开展,我们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最高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要工作安排,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重要举措。
第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依法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抓手。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民生案件往往看似“小”,却关乎群众冷暖、人心向背。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就是要通过常态化的检察履职,持续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司法保护,紧盯民生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推出更多便民利民举措,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第三,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载体。无论是服务大局,还是保障民生,检察机关的职责都要聚焦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脚到高质效履职办案上。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就是要通过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办好每一个民生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记者:民生工作千头万绪,找准了民生难点痛点,就等于牵住了“牛鼻子”。能否给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本次专项行动有哪些重点关注领域?取得哪些成效?
史卫忠:本次专项行动紧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重点领域,比如:大家较为关心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行政非诉执行中存在的申请难、执行难、监督难问题以及与老百姓切身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检察机关针对这些民生难点、痛点,专门部署了一系列专项监督活动,目的是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切实帮助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一是切实加强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从“纸上”落到“账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针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违法情形,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成效显著。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终本监督案件4.3万余件,向法院制发终本监督检察建议2.8万余件,法院采纳2.3万余件;共督促法院恢复执行33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约9.7亿元;共监督法院解除违法查控近500件,涉及金额约3亿元;共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9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2.3亿元。
二是深入开展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钱袋子”。针对社保领域特别是涉劳动者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环节行政非诉执行申请难、执行难、监督难问题,最高检部署开展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共办理相关案件3200余件,较2024年同期增长37.7%。比如,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挂牌督办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某建筑公司欠薪案,针对法院未及时启动执行实施程序,仍需“二次申请”执行等问题,信州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区法院及时执行完毕120余万元;同时,督促区法院完善内部执行机制,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内部移送执行部门进入实施程序,从根源上解决行政非诉执行“二次申请”问题。
三是着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药箱里的安心”。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最高检部署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重点整治食用农产品安全、违规销售处方药及禁售药等10个关键领域,共立案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3万余件,较2024年同比增长7.9%。全国检察机关聚焦新业态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社区团购生鲜食品安全专项监督,共立案办理社区团购食品安全案件1400余件,制发检察建议近700件,督促整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中心仓、网格仓、自提点共3.1万个,促使5.1万个中心仓、网格仓、自提点实现亮证亮照、仓点纳管。
记者:监督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在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如何统筹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史卫忠:“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四大检察”的“共答题”,也是“必答题”。在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四大检察”同题共答、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在统筹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方面,可以向大家着重介绍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
一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检察机关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部门,具有“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优势;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检察履职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在专项行动中切实解决了一批关系未成年人切身权益的难点、堵点问题。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共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万余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4万人。持续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综合救助,开展了心理疏导、协助生活安置、提供就业指导、帮助重返校园、纳入社会救助等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合保护,对2200余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300余件,向2.07万名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使未成年人保护防线更加牢固。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2025年,最高检挂牌成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厅,标志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迈向综合化、专业化的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全面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在办案中积极落实“一案四查”机制,即同步审查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民生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加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力度,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聚焦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领域,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食品药品、服装箱包以及盗版书籍、玩具、软件等。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300余件1.5万人,保障权利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30余件,共立案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20余件。比如,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黄某某等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案,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经公告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9万元至33万元不等,并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对于劳动者、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检察机关有哪些具体的举措?成效如何?
史卫忠:一是持续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巩固根治欠薪成果,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力度,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5.03万件,审查后支持起诉3.4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2.3万余件,占比66.3%。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提起公诉850余件960余人,追索欠薪1.1亿元。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的办法》,最高检与最高法、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广东、贵州、陕西等地与法院、工会、人社部门等签署协作机制,构建劳动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二是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严惩拐卖、强奸等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提起公诉320余件670余人,对实施强奸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起诉2.5万件2.8万人。同时,强化保护妇女合法民事权益,共办理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2000余件,最高检先后发布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案等多个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与全国妇联共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增设有关妇女权益维护及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法治宣传,全面守护“半边天”合法权益。
三是持续深化老年人、残疾人等其他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促进拓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养老服务、高龄津贴等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00余件,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案件2500余件。最高检加入全国老龄工作协作机制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开展2025年全国“敬老月”活动,联合民政部等多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促进从适老化改造、老年人权益保障等多个维度精准施策。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进一步做实做优检察为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有何新部署?
史卫忠:检察为民永无止境,“检护民生”任重道远。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国之大者”,也是强化检察监督应有之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重点、靶向用力,做实做优检察为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就在眼前。
一是坚持为大局服务,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调整履职重点,聚焦改革要求推进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将把落实四中全会各项部署与专项行动紧密结合,紧盯就业、消费、社保、医疗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找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载体、抓手,在深化专项行动中强化检察监督、做实检察为民。
二是坚持为人民司法,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加大工作力度。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检察为民实事,紧盯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群体,抓住危害食药安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突出问题,努力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性、影响性的民生案件,持续推动解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讲好检察为民故事,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检护民生”。
三是凝聚为民合力,推进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将针对检察监督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社会问题,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不断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沟通联系,持续完善协作机制,依法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努力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全媒体记者: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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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检察日报社特别邀请人民日报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澎湃新闻的“跑口记者”做客“正义会客厅”,围绕他们眼里的检察关键词、印象深刻的案例及检察官等,分享2025年采访报道检察工作的体会和感受。

检察官的“战场”远不止法庭
人民日报社记者 倪弋
在2025年的采访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检察关键词自然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是新时代检察履职理念和价值追求的升华。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深刻之处在于它实现了三重统一:其一,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办案”是检察履职的主要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对检察机关而言,本质上是讲政治的具体化、实践化。其二,追求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群众可感受公正的深度融合。实体公正重在提高办案质量,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程序公正重在规范办案过程、提升办案效率,以保证实体公正;可感受公正重在提升办案效果。其三,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的有机统一。司法公正作为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正的一把“标尺”,它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体现出来。检察机关正是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量变到质变地累积司法公信,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
与此同时,我认为还有几个关键词同样贯穿检察工作始终,构成了立体化的检察履职图景。一是“源头治理”,检察机关不仅致力于办好个案,更注重从类案中发现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建章立制,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二是“数字赋能”,通过越来越丰富、越来越精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促使法律监督实现从传统的被动受理、个案审查,向主动发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模式深刻转型。三是“综合保护”,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民生福祉、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检察机关统筹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力求实现惩治犯罪、赔偿损失、修复公益、预防再犯等叠加效果。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25年,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件是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短视频平台内部人员勾结外部服务商骗取1.4亿元奖励金的职务侵占案,我也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深度报道。这个案件可以说是数字经济时代商业腐败的典型样态,在办案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的科技犯罪检察办案团队检察官给我留下了极深的印象。该案的办理展现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
文艺作品和传统印象中,检察官更多呈现法庭上公诉人的形象。但在现实中,就如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一样,他们更像是数字经济领域的“法治工程师”,不仅追诉犯罪,更通过对个案的深度剖析,参与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廉洁商业规则。这种对前沿商业形态的深刻理解、对尖端科技证据的驾驭能力,以及将办案效果延伸至行业治理的担当作为,是文艺作品难以完全呈现的、现实而深刻的检察官画像。
新时代检察官,他们的角色是复合多元的:不仅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诉讼程序的监督者、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和法治精神的传播者。他们的“战场”远不止法庭,还包括审讯室、公开听证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送达现场以及社区企业的普法讲堂。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还需要掌握经济、金融、网络、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以及具有极强的沟通协调、群众工作和矛盾化解能力。
留住“英雄”牌钢笔的足迹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 孙莹
在2025年对检察系统的采访过程中,“履职担当”“检护民生”“类案大模型”“高质效办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些关键词让人印象深刻,而“高质效办案”可以说是出现频次最高的,“高质效办案”就是检察的力度和温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就是坚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分析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办案时长持续缩短,办案规范体系不断健全,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充分发挥了高质效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有法可依是“高质效办案”的基础和保障。2025年,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而言有一个重大突破——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5年10月24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在我看来,检察机关通过十年探索、实践,凝练成文,推动立法,这是检察工作取得的重大突破。
草案共6章53条,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原则、职权配置及办案程序等作出规定。历经十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提出,到试点、破冰、全面推进,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最初的4个法定领域扩展到14个领域,从26部现行法律陆续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再到如今专门立法……检察公益诉讼一路走来,脚步扎实坚定,每一步都有检察官的探索,专家学者及公益组织的参与,老百姓的关切和期待,也有媒体的关注、记录、见证。
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这是检察公益诉讼最早破冰的领域、办案最多的领域,也是人民群众可以直接感受到变化的领域。最高检直接办理的万峰湖、南四湖、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等跨省际流域生态治理专案,解决了多年无法解决的根源性问题,明显改善水体水质,在重大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上创新形成“中国方案”。
2025年,让我印象最深的案例是——留住“英雄”牌钢笔的足迹。在我看来,“高质效办案”体现的是司法的力度,促推多部门共同解决问题。“上海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英雄金笔厂民族工业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之所以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是因为一提“英雄”牌钢笔,很多人会脱口而出,“我用过”“我喜欢”。它承载了几代中国人的集体记忆,也曾作为签字笔,见证了国家众多重要历史及外交时刻。一代一代工人手绘的制造设计图纸,还有一些影像资料,是我们国家最完整的钢笔产业发展路径资料。因为厂址搬迁,这些重要资料有损坏、灭失风险。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立案、实地勘验、邀请专家研判、召开听证会,促推多部门共同完成保护工作。“英雄”的足迹被更清晰地展示、留存、传承,此案为新时代工业遗产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以改革促提升的劲头让人印象深刻
中国日报社记者 杨泽坤
在2025年的采访中,我有几个印象深刻的检察关键词。一是“检察为民”,这个关键词让我真切感受到检察工作的温度。在采访中,我看到检察机关始终围绕民生痛点发力,比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这些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尤其是在缅北电诈案件督办中,检察环节的精准指控为案件办结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在保障特殊群体权益方面,检察机关不仅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还积极衔接社会救助,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等群体的权益保护案例屡见不鲜,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也有不少突破性举措,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了实处。二是“检察改革深化”,这一年,能明显看到检察机关在司法责任制落实、办案机制优化上的持续发力,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第三年开年首次检委会会议专题分析办案质效,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推动“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更趋合理,这种以改革促提升的劲头让人印象深刻。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山东临沂依法惩处的一起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案件。一方面,该案的办理突破了传统认知,明确了具有稳定共同生活基础的婚前同居关系也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填补了相关领域的司法实践空白;另一方面,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诊疗记录等证据,精准构建了精神虐待的证据体系,清晰界定了长期情感操纵、辱骂与被害人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让施暴者受到法律制裁。这个案例不仅让社会公众认识到精神家暴也能构成犯罪,更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推进反家暴治理中的专业担当,真正做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2025年检察工作的新突破和新变化很明显,主要有三点。一是高质效办案体系成型,从最高检到地方检察院都把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统一放在核心位置,比如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积极构建“大管理”格局,通过智慧检务平台实现案件精准管理,全年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降至近年最低,这是我在采访中从数据和案例里直观感受到的。二是法律监督质效全面升级,检察机关不再局限于事后监督,而是主动延伸监督触角,比如在反家暴领域,通过研发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是治理型检察履职更凸显,检察官们不再只盯着案件本身,而是注重“办案+治理”,如办理家暴案件时联动多部门建立保护机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推动相关领域制度完善,这种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让检察履职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更大作用。
通过几年采访观察,我发现公众认知对检察印象最大的变化是从“陌生”到“熟悉”,从“遥远”到“亲近”。以前很多人不知道检察职能是什么,现在通过家暴治理、公益诉讼、打击电诈犯罪等案件,大家清楚地看到检察机关在维护百姓权益、解决民生难题中的作用,主动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的群众也越来越多。同时,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更高了,不再只满足于案件办结,更关注办案效果和后续治理。
基于此,我有两点建议:一是希望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宣传,用更通俗的语言、更生动的案例,让公众了解不同检察职能的具体范围和申请监督渠道;二是建议持续深化检务公开,多开展类似“正义会客厅”这样的互动活动,邀请公众走进检察院、参与案件听证,同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让检察工作更贴合群众需求,也让司法公信力在互动中不断提升。
“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儿可以找检察院”
光明日报社记者 陈慧娟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近年来检察工作的关键词之一。2025年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办理大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体现了检察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我来说,印象最深的案件是“车超等人强奸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25年沉冤终得昭雪。二十多年前的旧案无疑是一块“硬骨头”,该案的办理展现了司法机关“有错必纠”的坚定决心,其彰显的检察勇气和示范意义都非同寻常。
2025年年底,《检察日报》刊发了一篇回顾报道,叫作《这些首次值得铭记——2025刑事检察重点工作回眸》,文中提到的几个首次都让我印象非常深刻。我最关注的是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首次亮相。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案件非常多,案件也越来越复杂,知识产权检察厅的建立,标志着检察职能专业化建设又迈出关键一步。此外,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事情。这代表着经过十年试点探索的公益诉讼保护“中国方案”发展成熟,也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创新性工作有了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过去,可能公众对检察机关停留在知道的层面。如今,随着检察公益诉讼、“检护民生”等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第二十条》等影视作品的播出,公众真切感受到检察工作与自身权益的相关性,信任感显著增强。2025年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有检察官说,现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有三分之一直接来自群众反映,这体现出公众已形成“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儿可以找检察院”的明确认知。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我最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如何将“十五五”规划的部署要求落实到履职办案中。在2025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检察机关在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占了不小的篇幅,比如坚决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问题,非常切中时弊,引人关注。在“十五五”期间,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服务大局,在经济犯罪惩治、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科技创新等方面提供法治保障,我也会持续关注这方面的内容。
“高光时刻”往往藏在案卷背后
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
回忆2025年,印象深刻的关键词便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过去一年,我听到检察官提到最多的就是这个词。但这并不是一句口号,我觉得它实实在在体现在办案的细节中。
比如在我们接触到的一些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讲“法”,也讲“理”和“情”,企业出现问题不是“一关了之”,而是更注重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比如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不再是“一罚了之”,而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多部门协调等方式,让企业真正“掏钱治污”。这种办案理念的改变,让大家感受到检察履职正在从“办结”向“办好”转变,并且,这个转变是非常明显的。
2025年,我在云南腾冲采访到一位未检女检察官。这位女检察官给我讲述了一个发生在当地的案件,一名9岁女童在自家店铺门口被陌生男子侵犯。家长报案后,警方将行为人行政拘留了十五日。因不满意处理结果,女孩的父亲找到当地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案件被移交到了未检部门,到了这位女检察官手中。女检察官说,当时这个案件立案确实面临一些难题,一是事发时监控录像并不全面,二是被害人不愿意开口。在这位检察官的努力下,通过相关点位走访最终找到了更全面的监控录像。经过检察官温柔的引导和鼓励,小女孩最终讲述了案发的经过。此后,检察机关开展了强有力的证据分析和充分的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案子最终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第一次见到这位女检察官,只是觉得她很温柔。她讲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站在她旁边,那个时刻我似乎能感受到一种力量,我觉得她的人是“发光”的。在我的观察中,真实的一线检察官更多是在默默开展自己的工作,但与影视剧中检察官一样的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都充满激情,头脑清楚,双商在线,他们的“高光时刻”往往藏在案卷背后。
2026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我更关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里未成年人检察方面的内容,想看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是否有更多的举措。
作为一名最高检的跑口记者,我清晰地感受到,近年来公众对“检察”的认知正在从“神秘”“严肃”转向“可接近”“有温度”。之前提到检察机关,大家更多会想到公诉、反腐这些词,现在,随着检务公开的不断深化、典型案例的发布、检察开放日活动的举办,这些举措让更多普通人逐渐了解到检察机关不只有公诉的职能。公众也看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民生、维护正义、促进社会治理中更广泛、更主动的作为。检察机关还可以继续加大“以案释法”的传播力度,用更多普通人听得懂的方式讲好检察故事,也让公众更了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之外的职能,比如民事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这些工作其实与民生息息相关。作为一名跑口记者,我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写出更好的检察故事,希望检察工作的亮光,能照亮更多人的法治信仰。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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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郭奥凝 叶莹
主持:马真
视频:马惺昊 翟焜 杨睿涵 张颖轲 韩云峰 路纪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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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田昊
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出品
聚焦欠薪欠保
以专项监督完善劳动兜底保障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李昊昕
欠薪、欠保问题一直是劳动者的急难愁盼。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聚焦工程建设、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人群,着力解决执行难题,推动薪资、社保类行政决定落实落地。日前,我们特别邀请到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李昊昕做客“正义会客厅”,详细介绍行政检察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助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举措与成效。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来到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李昊昕,一起来聊聊行政检察是如何助力解决欠薪、欠保难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李副厅长,您好!
李昊昕:大家好,主持人好!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成为基层行政检察新增长点
主持人:我们关注到,2025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能否请您简单介绍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具体是什么,以及这项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的背景与开展情况?
李昊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所谓行政非诉执行,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和强制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检察机关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更是行政执行监督的重要方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主要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裁定、实施等各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进行。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督促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权威。2018年底,最高检确立“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逐步成为基层行政检察业务的新增长点。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全方位部署。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2025年全国两会精神,助力解决欠薪、欠保难题,我们组织开展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工程建设、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人群,聚焦隐匿财产、恶意注销等执行难题,2025年1月至11月,共办理相关案件3500余件,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财产查控、追加被执行人等,推动薪资、社保类行政决定落实落地。
打通末端执行
助力欠薪治理
主持人:欠薪治理一直是行政检察做实检察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部分企业通过恶意注销逃避薪资支付等问题较为突出。在欠薪治理方面,这个专项检察监督活动都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
李昊昕:做好欠薪治理工作,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在专项活动开展中,检察机关聚焦薪资支付“执行难”“履职慢”等问题,将专项活动作为破解欠薪执行难题的有力抓手,坚决打通末端执行这一关键梗阻。
一是聚焦企业恶意注销、隐匿财产,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薪资支付义务,往往会隐匿财产或仅申报部分财产,或者采取恶意注销登记的方式“金蝉脱壳”,导致劳动者讨薪无门,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成为“空头支票”。检察机关将此作为专项监督的突破口,强化调查核实,加强穿透式监督。如江苏省句容市某小微快递公司拖欠4名快递员薪资3万余元,因该公司注销登记,人社局责令支付薪资的处理决定无法落地,欠薪得不到解决,当地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督促法院依法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欠薪问题于2025年8月彻底解决。
二是聚焦薪资拖欠,推动及时支付到位。实践中,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的工程建设分包公司欠薪,是因总包公司薪酬资金未到位。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协同法院等有关部门督促总包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时支付薪酬,推动解决欠薪问题。如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某公司欠薪案中,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工资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工资迟迟未能支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的义务,遂协同法院、人社等部门推动该公司及工程总包公司支付70名农民工欠薪200余万元。
三是聚焦衔接不畅,推动完善工作机制。针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程序衔接不畅、适用不规范,致使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强化对执行程序的监督,推动提升欠薪案件执行效率。如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挂牌督办江西某建筑公司欠薪案,推动法院完善内部移送机制,避免了“二次申请”,推动86名农民工120余万元欠薪及时执行完毕,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
强化履职监督,推动用人单位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主持人:除了欠薪,欠保问题也是劳动者的急难愁盼。比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都是劳动者普遍关心关注的。这个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在这些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
李昊昕:在社会保障领域,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是劳动者抵御突发风险、保障基本生存与健康权益的核心制度安排。其平稳运行不仅关系个人及家庭的幸福安康,也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次专项活动通过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履职,推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医疗保险方面,重点关注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追缴,筑牢基金安全防线。如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药店通过“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套取医保基金11万余元,医保经办机构作出责令退还决定后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药店已停业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药店法定代表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有一定的还款意愿,遂协同法院推动其分期退还套取的医保基金。
二是在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方面,推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相关费用。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发现,部分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或一些用工灵活的中小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存在不缴、欠缴社会保险,或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替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不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使劳动者无法享受法定社会保障待遇,也扰乱了征缴秩序。如贵州检察机关在办理某煤矿欠缴社会保险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查明出资人在某煤矿出现解散事由后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矿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依法建议法院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最终涉59人的500余万元社保费被成功执行。
保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
助力新业态健康发展
主持人: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这个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在护航新就业群体方面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李昊昕:近年来,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对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在专项监督活动中,行政检察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薪资等权益保障,助力新业态健康发展。
一是依托办案推动行业治理。如,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在办理某贸易公司欠缴社保费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有部分快递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通过“主动调查+协同调查”精准摸排问题线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区人社局联合相关部门召开企业座谈会,推动有关快递企业为45名“快递小哥”补办工伤保险,筑牢从业安全法治屏障。
二是持续依法推进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积极采取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促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争议的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如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就一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及社保费用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参与,强化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最终以分期支付工资及社保费用的方式化解了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会同相关部门凝聚保护合力。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建立与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保护合力。如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检察院联合区委社会工作部设立“枣乡护新”检察工作站,会签《关于加强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为新就业群体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开展特色小专项
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在这个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开展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都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一些有特色的小专项,来集中解决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社会保障难题。请您结合相关亮点工作,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推动机制体制完善、推进类案监督方面的经验。
李昊昕:在专项监督活动开展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紧密围绕区域内突出矛盾,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项特色小专项,以精准监督推动特定领域或群体的社保难题得到系统性解决,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从个案突破到机制构建、从线索发现到类案治理”的有效经验。
一是聚焦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点穴式”小专项。各地普遍将建筑工程领域作为工作重点,针对建筑行业工伤风险高、参保率低的问题,福建、陕西、广西等地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小专项。如福建省检察院在全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项目参保”专项监督活动,研发了“在建工程项目未缴纳工伤团体险法律监督模型”,向人社、住建、交通、税务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37件,督促推动117个在建工程项目补缴工伤团体险,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是紧扣关键堵点,实施“深耕式”类案监督。检察机关注重从大量个案中提炼共性问题,运用大数据模型和检察建议进行系统性纠偏。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企业恶意注销、股东非法减资导致的追偿僵局,在个案办理完成后,推动与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会签了《规范企业变更、注销行为联动工作机制》,确立了“追加非法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等追偿路径,从制度上破解了基金追偿难题,并由点及面推广适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三是构建“协同共治”长效机制,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各地成功开展的小专项和类案监督成果,最终都留下了制度性成果,形成了可持续的治理合力。各地通过建立“检察+工会”“检察+人社”等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机关日常执法、工会群众监督的衔接配合,构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多元共治格局。
强化协同共治
更好助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
主持人:从您刚才介绍的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年来,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聚焦劳动者所急所盼,高质效办理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接下来,最高检在该领域是否还有新的部署安排呢?
李昊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薪资、社保等重点,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尤其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助力欠薪、欠保问题解决。
一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件社保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将聚焦工程建设、制造业、服务业和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公交地铁“新三公”等重点领域,聚焦“三车两员”(“三车”指货车、网约车、出租车,“两员”指快递、外卖从业人员)等劳动者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环卫工人等重点人群,高质效办好每一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执行涉薪资、社保的行政处理决定,推动欠薪、欠保等难题有效解决。
二是加强类案监督和系统治理。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强化对违法问题多发领域的类案监督,推动类似违法问题得到系统性纠正。对于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动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三是加强协同共治。落实府检联动、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和“一函两书”协作制度等,加强与法院、人社、工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主持人:非常感谢李副厅长的介绍,我们也期待着行政检察能够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期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全媒体记者:刘亭亭
视频:郭奥凝 路纪臣 杨睿涵 翟焜 韩云峰 张颖轲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审核:田昊
剑指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
检察监督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做客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就最高检开展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接受专访。
记者:根据党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5年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您能向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最高检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背景吗?
葛晓燕:好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在党中央部署的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整体统筹下,自2025年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聚焦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记者:最高检在统筹推进方面采取了哪些有力举措?成效如何?
葛晓燕: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领导指导和政法各机关支持配合下,最高检带领全国检察机关,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重点工作任务,深入推进专项监督。
一是高位统筹推进。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4年12月以来,党中央对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进行了一系列部署。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中央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明确将“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作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最高检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五项总体要求,确定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11项重点任务,注重办理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治力量服务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的作用,推进专项监督走深走实。
二是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专项监督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将该项工作作为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专项监督领导小组及专项办公室,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重点案件督办的重要作用;同时,建立健全专项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专项监督线索管理和案件办理工作流程》,为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拓展线索发现的广度与深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梳理案件线索,为精准监督打下坚实基础。完善案件督办交办机制,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共同发力,确定挂牌督办和交办案件500余件,其中最高检直接挂牌督办、交办案件30件,督办交办机制发挥了显著的牵引带动作用。
三是一体履职成效明显。全国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政治方位和历史责任,胸怀“国之大者”,坚持“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同向发力,强化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整体协同,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典型案件,推动监督效能持续彰显。我们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不仅健全完善了专项监督的工作机制,更将办案效果向标本兼治延伸。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监督解除返还查封、扣押、冻结涉企财物26亿余元,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振了市场信心,以检察担当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纵深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监督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
记者:最高检在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中,为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构建了一套从线索发现到办结反馈的全流程工作机制。请您给我们介绍下这一机制的核心环节,特别是如何拓宽线索来源、精准研判线索。
葛晓燕:最高检为精准监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构建了一套从线索发现到办结反馈的全流程机制,其核心在于确保每一条线索都能查实、办准。
一是拓宽线索来源渠道。通过多渠道融合,破解监督线索偏少、来源狭窄的难题。最高检在12309中国检察网设立“专项监督专区”,明确对涉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10类典型诉求,畅通受理渠道,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检察网、微信服务号及移动客户端等多种便捷方式向检察机关反映。确保来自企业和个人的申诉、控告能直达检察机关。同时,深化与相关单位的常态化联系,拓展线索发现渠道。
二是严格线索研判标准。获取线索后,最高检通过双重评估机制确保线索分流的精准性。初步筛查阶段,重点关注可能涉及管辖权异常、财产处置异常、强制措施适用异常、罪名适用异常以及程序处置异常等五个方面的线索。对于收集到的线索,最高检先行集中评估,若认为属于重大涉企案件线索,直接交省级检察院核查。省级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需认真审核,并将相关情况向最高检报告,最高检指定专人进行研究,形成上下联动的审查闭环。
记者:在强化案件督办等方面,我们如何层层压实责任,保证监督效果?
葛晓燕:提到这个问题,就要说到最高检一系列强化案件督办交办机制。对于交办的重点案件,最高检通过一体化督办和实质性审查保障办案质量,推动上级督导与属地责任相结合;针对重要案件,最高检直接派出工作组,先后赴19个省份现场阅卷、督导,确保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同时,对于最高检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求地方实行检察长包案办理机制,压实办案责任;最高检定期开展调度,督促各省级检察院全程跟踪,紧盯疑难复杂问题,推动难题解决。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强化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从根本上遏制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让企业和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记者:“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推进专项监督工作中,在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方面有哪些重点方向?
葛晓燕:在扎实推进专项监督工作过程中,最高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强化刑事检察监督作为高质效推进专项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全国检察机关聚焦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精准纠治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执法司法问题。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监督案件9700余件,有力提升了执法司法公信力。
记者:在刑事检察监督中,我们依法监督纠正了哪些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葛晓燕:我主要从五个方面向大家介绍。
一是依法办理一批存在典型趋利性情形的案件。重点监督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等情形,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审查,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共监督撤案3000余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500余人。
二是依法强化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涉企强制措施的监督。重点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移送、流转、处置的监督。重点依法加强对涉企人员违规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监督,监督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共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26亿余元,依法变更人身强制措施820余人。如,一起涉嫌犯罪的案件中,立案管辖依据不充分,未经甄别超范围冻结多个企业及相关人员账户资金,且综合全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解除超范围冻结资金6800万余元、对多名公司高管及代理商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全案作不起诉处理。
三是依法监督清理涉企刑事“挂案”。依法加强对立而不侦、退回补充侦查后长期未重新移送等涉企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案件既不依法撤销又不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形,防止案件长期搁置。共推动清理涉企刑事“挂案”4300余件。
四是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影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活动,共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210余件。如,某公司负责人为打击竞争对手,勾结公职人员伪造证据,指使他人报假案,致使多人被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涉案责任人以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是依法严肃查处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重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记者:除了您刚才介绍的情况,检察机关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葛晓燕: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治相关犯罪,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比如,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共起诉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1.2万余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妨碍科技创新等犯罪1.6万余人,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记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除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外,如何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现并纠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葛晓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既涉及上面提到的刑事领域,也涉及虚假诉讼、违规执行、小过重罚、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查纠结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依法监督纠治各类突出问题。
一是在民事检察方面,深入推进虚假诉讼、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监督。共办理民事检察案件5400余件。其中,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300余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000余件。如,某企业一起民事纠纷在异地胜诉,但迟迟不能得到执行,遂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加强与法院履职协同,督促恢复执行,促成该企业被拖欠7年的1000余万元胜诉权益得到兑现。
二是在行政检察方面,依法强化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共办理行政检察案件4500余件,涉案金额6.4亿余元。其中,涉企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案件3000余件、涉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1500余件。如,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该案涉及跨省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办案衔接,经最高检实地督办指导,依法监督撤销异地行政处罚,解除冻结资金4800万元,案件跨省移交办案地侦查机关办理。
三是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加强对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为的公益诉讼。共立案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公益诉讼领域案件240余件,涉案金额7900万元,发出检察建议86份。如,某市部署开展卫生健康领域行政主体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专项监督,立案12件,督促卫健部门等依法履职,推动涉案53个项目完成全面整改,有效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记者:在健全长效机制方面,检察机关如何将专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制度漏洞,转化为“抓源治本”之策?
葛晓燕:专项监督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推动实现标本兼治,巩固深化监督成果。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跨区域抓捕、违规适用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严重损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检察机关不仅对个案问题及时纠错,更主动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相关类案问题。
如针对专项监督中暴露出的管辖权争议、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等深层次问题,最高检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省级检察院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指引,从源头上压缩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空间。
记者:您能给我们介绍下“抓源治本”的具体举措吗?
葛晓燕:可以。我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重要部署,积极将专项监督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大局中谋划推进,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针对涉案财物处置这一关键环节,研究起草依法加强刑事诉讼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监督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协同健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长效机制,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是研究制定跨区域涉企案件规范性文件。为解决跨区域涉企案件办理中的管辖权争议及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最高检及时总结提炼专项监督开展以来积累的办案经验,建立健全加强跨省涉企刑事案件法律监督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推动解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监督难题。
三是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建设。针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新型挑战,一些省级检察院通过制定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来统一办案标准。如上海市检察院制发《职务侵占案件高质效办案指引》,山东省检察院出台《依法规范办理涉税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等,指导高质效办理争议案件。
总之,检察机关通过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加强顶层制度设计、鼓励地方创新等多种方式,多管齐下,致力于将专项监督的成果转化为长效治理机制,以期从根本上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持续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记者:最高检党组强调要“勇于自我监督”。在专项监督中,检察机关如何具体落实对自身履职问题的检视和纠治?
葛晓燕:在专项监督中,检察机关将“勇于自我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深刻检视和有力纠治自身履职问题,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一是抓实“三个管理”提高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一体化推进,构建了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宏观管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体系。对涉企案件关键环节加强动态监控,落实“每案必检”要求,加强涉企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与追责惩戒、反向审视等衔接机制,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守牢案件质量“生命线”。
二是开展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通过条线指导、实地督察等多种方式,对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深入检视。检务督察是其中的重要手段,其重点包括督察检察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是否存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有无滥用强制措施等。专项监督期间,组织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对照自查、条线指导、实地督察等方式查摆问题,深入剖析重点案件和问题案件,倒逼检察官规范司法行为,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是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对自身履职中暴露出的问题保持“零容忍”态度,严肃追责惩戒。
四是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最高检党组将专项监督的开展情况纳入巡视重点内容,聚焦涉企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如线索筛查、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处理等。各巡视组通过下沉了解,督促被巡视的省级检察院党组严肃查纠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方面存在的偏差,推动整改整治,进一步规范涉企案件办理。
记者:展望未来,检察机关将如何巩固和深化专项监督的成效?
葛晓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新征程上,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坚持靶向发力、综合施治,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项监督为重要抓手,牵引带动强化法律监督,动真碰硬、破解难题,更加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产权,积极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媒体记者:谷芳卿
视频:郭奥凝 田昊 马惺昊 翟焜
韩云峰 路纪臣 马真 叶莹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编辑:潘若曦 王昱璇 刘畅 张苏茜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我们选取了其中2起典型案例,邀请案件承办人一起来聊下办案中的心得体会。
常某某遗弃案
基本案情:病魔突降,幸福家庭破碎;妻子患病瘫痪,丈夫常某某却选择变卖共同财产后人间蒸发。更换号码,隐匿行踪,四年间,他对患病妻子不闻不问,将夫妻情分抛诸脑后。在刑事自诉面临取证困难之际,检察机关主动监督立案,启动公诉程序,以遗弃罪对常某某提起公诉。
采访对象: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白洋
记者:我注意到,本案是一起“自诉”转“公诉”的案件。请您介绍下在什么情况下,一个自诉案件可以转为公诉案件?对于这起案件的转换,检察机关基于怎样的考量?
白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我院办理的常某某遗弃案属于第二种类型,这类案件可公诉可自诉。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举证能力严重不足。 这也是“自诉转公诉”最直接的原因。常某某长期失联,使得缪某某名义上享有的自诉权在现实中无法行使。其次,案件性质恶劣。 常某某遗弃的是身患重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并恶意侵吞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被害人生活陷入绝境、治疗中断,情节恶劣。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也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挑战了法律底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也是通过“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实现了办案工作的依法推进和对被害人权利的有效救济。
记者:遗弃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行为隐蔽等特点,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是如何成案的?
白洋:常某某的遗弃行为持续近4年,且其刻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取证难度确实很大。我们围绕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从具有扶养能力+存在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三方面建议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调取医院诊断记录、残疾鉴定证书证实被害人无独立生活能力;调取常某某藏匿地的社保记录、征信报告、同事证言等明确被告人具有扶养能力;调取房产交易流水、银行资金流向等证实常某某将10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个人账户并隐匿。此外,我们还联合街道、民政局、医院等,核实缪某某被遗弃后的生活困境(如拖欠医疗费、无经济来源),强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最终,通过引导刑事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保案件顺利起诉。
记者:我们注意到,该案中,检察机关将常某某的行为明确界定为“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这一认定有何深意?
白洋:根据“两高两部”的相关意见,拒绝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就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传统观念可能将家庭暴力局限于对身体进行殴打,但本案是通过恶意遗弃、经济限制等方式,让依赖自己的家庭成员陷入生存绝境,同样是一种极其残忍的家庭暴力。常某某对身患重病的妻子“拔管断粮”,其行为对妻子造成的心理折磨和生存危机,丝毫不亚于身体暴力。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能够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多样性的认知,对类似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记者:除了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还为被害人缪某某提供了全方位的救助,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白洋: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弱势群体,我院注重“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履职,并充分运用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职能,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第一是通过司法救助,解决燃眉之急。缪某某因治疗中断拖欠5万余元费用,且无经济来源。我们联合市检察院共同为其拨付了6.5万元司法救助金,使其重新恢复治疗。第二是通过民事支持起诉,一次性解决财产、婚姻关系:2024年,我院回访缪某某时,她提出希望能与常某某离婚,并追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并向我院申请支持起诉。我院相关部门指导其收集常某某侵占财产的证据,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并出庭支持起诉,最终促成常某某支付45万元财产分割款,并解除婚姻关系。第三是协同政府部门构建长效帮扶机制。我们通过与妇联、卫健委、民政局等部门会签文件,将缪某某的情况移送给上述单位,从医疗费报销、残疾慰问、康复训练等多方面对其提供帮助。
记者:您认为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隐性家暴提供了哪些启示?
白洋:首先,传统观念中,家庭纠纷属于“清官难断”的私域,司法介入相对保守。但当家庭纠纷升级为严重侵害时,就应当被评价为公诉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必须主动作为,由国家公权力及时介入,防止弱势群体在孤立无援中陷入绝境。
第二,树立系统思维。对于被害人而言,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还需要帮助他们修复创伤,回归生活。这就需要我们与多部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织密社会保护网。
第三,我们也希望本案能向社会和司法实践传递一个信号,那就是:家庭责任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底线,遭受家暴者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利。
马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马某某与苗某在恋爱期间共同租房生活。因女友苗某的学历、家庭条件均优于马某某,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以出轨、分手相威胁,通过限制苗某社交等方式,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马某某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侮辱其人格、贬损其自身价值,导致苗某丧失自信和生活希望,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采访对象: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陈玉伟
记者:我国刑法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与被害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的行为人。在马某某虐待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为什么马某某可以被认定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陈玉伟:传统观念中,“家庭成员”一般是指父母、夫妻、子女等这些共同生活的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发生在同居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案件已屡见不鲜。面对这些社会现实,我们要善于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对“家庭成员”作出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发展变化的司法理解。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还发生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虽然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处于较稳定的同居状态,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60条所规定的“家庭成员”。
记者:在这起案件中,马某某实施的辱骂行为是否属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
陈玉伟:我们常见的虐待,一般表现为针对家庭成员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给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损害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则更多地体现为侮辱、谩骂等精神折磨。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采用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典型的带有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行为。比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记者:精神虐待有哪些不同于身体虐待的特点?
陈玉伟:与身体虐待相比,精神虐待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无形性。精神虐待的伤害是无形的,通常表现为言语、态度、情感操控等,难以通过伤痕、医疗记录等形式呈现。二是隐蔽性。精神虐待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第三方见证,外人往往难以察觉,导致该类案件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三是长期性。精神虐待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危害后果是累积的。单个行为可能看似微不足道,但长期、反复的侵害会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四是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难以量化,并且需要证明精神损害与施虐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的证明难度比较大。
记者:证明马某某的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办理这起案件的一个关键点。对此,检察机关作了哪些努力?
陈玉伟:公安机关立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案情,并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继续调取二人的外卖记录、网购记录、家居布局等证据,证实二人共同生活情况;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存储照片、证人证言等,证实马某某长期、持续对苗某实施精神虐待情况;调取苗某因不堪忍受马某某的精神摧残、折磨,多次自杀抢救的诊疗记录以及苗某与马某某相识前后性格变化等证据,有力证明了马某某的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记者:在这起案件中,如何认定马某某实施的虐待行为达到虐待罪要求的“情节恶劣”程度?
陈玉伟:对虐待罪“情节恶劣”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虐待手段的残忍程度、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率、被害人的特殊情况以及虐待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本案中,马某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侮辱,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最终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精神摧残和折磨而服药自杀。马某某的行为不仅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标准,还因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记者:您能介绍下,贵院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有什么好的经验做法吗?
陈玉伟:我们深入贯彻最高检的部署要求,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是落实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参与会商案情、帮助梳理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网购记录、被害人多次自杀抢救的诊疗记录等书证,以及被害人近亲属、同学朋友等人的证言等关键证据,为案件办理打下扎实基础。
二是精准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对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精神虐待行为等,从立法本意和社会发展现实出发,进行实质性理解和把握。
三是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始终,认真听取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引导被告人准确认知法律规定。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真心悔过,并对判决结果认罪服法。
四是我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与妇联、公安、社区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司法衔接配合,形成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合力。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源于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原本的被家暴者却成了被告人。依法准确认定家暴犯罪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保护被家暴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高质效办案的必然要求。我们采访到了这样一起案例。
刘某某正当防卫案
基本案情:孤立无援的妻子,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威胁。案发当晚,丈夫汪某某醉酒后故技重施,反复推搡、拖拽妻子刘某某,并将其推倒、压制在床头柜上,扬言要弄死刘某某,暴力程度持续升级。情急之下,刘某某为求自保,被迫拿起床头的水果刀朝汪某某捅刺,致汪某某腹部等部位受伤后,方才得以脱身。经鉴定,汪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采访对象: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孙雅妮
记者: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刘某某对持刀伤人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但检察院并没有直接提起公诉,原因是什么?
孙雅妮:我们经审查发现,本案可能存在家暴行为,于是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二人既往涉家暴的全部报警记录,并走访亲属、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汪某某的性情及过往表现。经汪某某的母亲、妹妹等多名亲属证实,汪某某长期因琐事对妻子刘某某施暴,且案发前曾将刘某某殴打致肋骨骨折。
记者:为准确界定行为性质,昆山市检察院作出了哪些努力?
孙雅妮:我们组织充分研究论证,认定汪某某在酒后情绪失控状态下对刘某某实施的拖拽、推搡、压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结合其既往严重家暴史及案发时的激烈状态,汪某某的侵害行为存在高度升级的风险;刘某某在孤立无援、遭受现实压制的情境下,为摆脱压制,就地取材使用水果刀进行无明确方向性、非针对致命部位、强度具有节制性的反击,符合一般人遇险时的本能反应,具有防卫性质;虽然造成了重伤后果,但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记者:在司法实务中,像刘某某这样果断采取措施反抗家庭暴力导致的案件,处理意见是否统一?
孙雅妮:目前来说,对家暴受害者采取措施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大家基本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反抗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特别是造成了相对严重后果的案件,还是有不同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可以允许反抗,但要严格控制好“度”。反应过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原则上还是要以犯罪论处,否则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在普通的家庭冲突中反应过激,导致流血伤人事件频发,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反而不利。我们在研究本案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这种意见。
记者: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孙雅妮:我觉得,家庭内部矛盾只是家庭暴力的诱因,不是家庭暴力本身。家庭暴力本身是违法犯罪,反抗家庭暴力是在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同其他正当防卫行为一样,评判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是否必要、适度,不能单纯地看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的程度和后果,也要看现实危险。忽视对现实危险的判断,一味强求必须上升到足够严重的程度或者产生一定的后果才能防卫,恐怕被害人很难有机会实施真正的自救。因为在极端情况下,生死就在一瞬间。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应当肯定被害人在暴力升级过程中有权进行防卫,而且只要防卫行为与当时的现实危险相匹配,就是必要的、适度的,哪怕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也不例外。
记者:面对专业上的分歧,认定持刀将人捅成重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否会有压力?如何确保最终的决定既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又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孙雅妮:会有一定压力,但只要我们尽心尽责查明案情,用心用情开展工作,公平公正作出判断,所办案件一般都能够经得住检验。比如,在这起案件中,我们通过大量的背景调查,查清丈夫有酗酒习惯,酒后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过刘某某,最严重的一次将刘某某打骨折。这些事实,对于判断案发时家庭暴力的升级风险很重要。此外,面对专业上的分歧,我们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意见,最终,凝聚民意的决定得到广泛支持。
记者:这起案件的办理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孙雅妮: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案件有其特殊性,背后往往牵扯着复杂的婚姻、家庭关系,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或者对被侵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我觉得这起案件至少有三方面启示意义:
一是任何人在遭遇家暴伤害时,都拥有防卫的权利,要勇于通过合法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也是对实施家暴的人的警示,每个人的人身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二是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综合考量被害者的现实情况和施暴者的悔改表现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对于当事人确有意愿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家庭关系有修复可能的,可以努力修复家庭关系,以家庭矛盾的实质化解实现源头预防。
三是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妇联、社区等各方共同努力。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期待“家”成为充满爱与温暖的港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建设中落地生根。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单鸽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马惺昊
翟焜 路纪臣 韩云峰 李泽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编辑:王昱璇 吴翰锜 李文睿
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检察日报》特别邀请到了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与大家聊一聊检察机关如何推动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以及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记者:巡回检察制度作为最高检落实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的一项刑事执行监督举措,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数字检察三位一体监督机制的融合发展,有力提升了刑事执行监督质效。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这是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总抓手,检察机关有哪些落实的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
苗生明: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的好与坏,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最终实现。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职能。这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一个方面。刑事执行监督包括刑罚执行监督,以及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职能。刑罚执行监督主要承担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的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职责。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在监狱、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发挥了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基础性作用,这也是依法设在“大墙”内唯一的法律监督机构,所以十分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2018年10月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创设巡回检察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由此正式拉开了检察机关巡回检察的序幕。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在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有利于开展全方位监督、深层次监督,对提升监督力度和质效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最高检党组和应勇检察长高度重视刑事执行监督工作,要求总结经验,探索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一体加强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数字检察,强调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监督哪类。通过这些年的努力,派驻检察更加扎实,巡回检察推动整改,科技赋能提升监督质效,系统整合,尤其通过三位一体融合发力,统筹推进,实现了“1+1+1>3”的法律监督效果。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派驻检察基础不断夯实。我们制定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意见,优化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轮岗交流稳步推进,派驻检察力量逐步加强,2023年派驻检察人员净增420人,2024年净增380人,2025年上半年净增110人。派驻检察室与监狱、看守所监控和执法信息联网实现“全覆盖”,挂牌办公实现“全覆盖”。
二是巡回检察“利剑”作用凸显。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监狱、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15329次,发现监管执法不规范、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不充分、法律适用不准确、该立案未立案以及派驻检察自身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监管执法单位及时整改,共同提升依法规范履职水平。通过巡回检察,发现相关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依法直接立案侦查。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开展交叉巡回检察。2020年以来,最高检连续组织对20省20个监狱、18省21个看守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管场所和检察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258件,已经立案侦查105人。各地巡回检察工作正在按规划、常态化、高质效稳步推进。
三是数字检察赋能监督取得实效。持续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以现代科技赋能刑事执行监督。2021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总结刑罚执行监督类案规律,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14万余条,监督成案4万余件。浙江省慈溪市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病情鉴定造假专项监督,从法院、医院等单位收集数据,筛选鉴定前或鉴定时检验项目中差异较大的数据,发现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线索12条,查实12人通过请托法医、医生修改、伪造病历资料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对此都进行了相关的监督和纠正。
记者:您刚刚提到,从2020年开始,最高检就开始组织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今年8月,最高检组织了2025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首次同步开展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巡回检察。这样的“大动作”,主要考虑是什么?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苗生明:这个问题大家都比较关心。为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紧扣中央政法委关注的重点问题,最高检以“违规‘减假暂’”“捎买带”“在押人员死亡”“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等专项检察为切入点,组织开展了2025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本次巡回检察,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会同未成年人检察厅具体发挥主导作用,强化纵向指挥及横向协调;注重与线索调查及检察侦查的融合;注重各巡回检察组之间的横向联动、“大墙”内外的协同,以及各巡回检察组内部优化分工,形成合力。目前,现场检察阶段已经结束,各巡回检察组正在集中汇总材料、研究反馈意见、梳理研判线索。这次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检察对象来看,范围广、领域多,体现了覆盖面和力度上的新发展。最高检抽调陕西、辽宁等地检察业务骨干组成十个巡回检察组,对湖北、福建等10地6个监狱、4个看守所、1个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巡回检察。明确要求“实现刑事执行全链条延伸、刑事执行领域检察全覆盖”“通过穿透式、融合式的履职模式开展监督,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通过对“一狱一所”检察,向前延伸,向后扩展,重点检察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同时延伸至侦查、起诉、审判、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等环节和领域。
从方式方法来看,全面之中突出重点,确保高质效推进。“规定动作”扎实开展,深入监管场所监室等重点部位进行实地检察;回看监控视频;复听亲情电话;发放调查问卷;与监管干警、在押人员谈话;受理来电来信来访;邀请法医、司法会计等专家参加相关检察工作。“自选动作”灵活多样,各巡回检察组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比分析减刑数据和罪犯违纪数据,发现相关违规违法减刑线索;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促进规范适用减刑制度。邀请司法部、公安部有关业务厅局负责人出席动员部署会议,取得共识,给予支持,加强沟通配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相关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从工作要求来看,加强统筹做到“两个并重”。一是做到发现法律监督线索与发现监管场所执法、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并重。注意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对于监管场所存在的共性和普遍性问题,从有利于帮助改进工作的角度提出来,促进实现执法司法水平的整体提升。二是做到对监管场所的检察与发现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履职问题并重。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对所在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进行一体检查,通过查找监管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反向审视检察监督履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本地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更好发展。
记者:2018年5月,最高检首先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一年后全面铺开,随后逐步拓展到了看守所领域。巡回检察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什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如何评价巡回检察制度这些年来的探索实践和发展?
苗生明:2018年以前,检察机关一直把派驻检察作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派驻检察监督具有便利性、及时性,在确保监管场所依法规范履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作用。但由于派驻检察室人员相对固定,有的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时间长了就容易导致“一团和气”,出现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
“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为了完善刑事执行监督体制机制,最高检推出了巡回检察刑事执行监督方式的创新,以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安全等方面更高的需求。开展巡回检察能够防止同一批检察干警长期派驻监管场所导致的思维固化,监督敏感性降低,防止派驻检察与监管场所执法配合有余、监督不足。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辅相成,有利于整体提升监督制约机制的功能作用。
2018年10月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巡回检察制度,2021年12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经过近七年的实践探索和推动,巡回检察改革紧紧围绕党中央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执法司法难点问题不断深化,“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巡回检察制度和实践逐步走向成熟。
一是监督理念得到了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自觉服务大局,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依法规范履职,守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树立正确人权观,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做优做实“三个善于”,高质效开展办案和监督。既注重发现和解决一般问题、个案问题,又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包括执法司法不公背后隐藏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既注重及时发现问题,又注重有效推动问题的解决;既注重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也注重强化检察自身履职监督。
二是工作重点更加明确。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工作中不仅注重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执法方面的监督,促进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还注重监督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提升罪犯改造效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我们在巡回检察工作中,通过分析违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捎买带”违禁物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问题产生的原因,监督和支持监管场所及时加以研究和解决。
三是坚持党建引领业务。每次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等,时间相对比较长,我们就特别注重党建工作。比如我们在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建立临时党支部,利用红色资源开展主题党日等活动,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激发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记者:有的人可能会产生疑问,有了巡回检察制度,那派驻检察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巡回检察在促进和提升派驻检察履职工作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苗生明:这个问题我们确实需要认真解决,让二者之间互相促进,共同发挥更大作用。《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明确,巡回检察应当对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工作进行同步检查,通过对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以及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派驻检察切实发挥日常监督基础作用。
各地在巡回检察工作中,通过分析监管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反向审视检察机关自身履职情况,对照查看哪些问题是日常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哪些问题是发现了以后没有一盯到底督促整改的。注意检查派驻履职是否落实派驻人员配备、派驻时长等各项制度要求,督促派驻检察依法规范履行职责。发现派驻检察人员涉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违规违纪的,我们也坚持刀刃向内,坚决依法查办。比如,2021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共计追责问责检察人员42人,单位6个。从追责问责对象看,派驻检察室主任、副主任10人,占被追责问责检察人员的23.8%。
派驻检察这个基础阵地要不断巩固和加强。一是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各级检察院党组要积极争取、协调推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设立派驻检察室,除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负责派驻检察的以外,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派驻监狱,应由看守所所属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派驻该看守所。二是持续推动轮岗交流。推动派驻检察人员在刑事检察等部门之间轮岗交流,注意新老搭配,优化人员结构,安排年富力强的检察人员赴一线从事派驻检察工作。三是派驻检察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监督办案为中心,着力提高监督质效。刑事执行检察厅要组织开展派驻检察室建设成果展示等活动,持续加强派驻检察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记者:刚刚您提到了一个关键词:“刀刃向内”,这也让我们想起了电视剧《以法之名》。它把检察侦查工作带入了公众视野。检察侦查工作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有着密切联系。比如,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罪名中,就包含发生在监管场所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虐待被监管人等多个罪名。如何将巡回检察和检察侦查相结合,更好维护监管秩序和司法公正?
苗生明:检察侦查工作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确实联系非常密切。今年4月,经中央编办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统筹加强和指导全国检察侦查工作。最高检党组提出,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强调要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的总要求,侦查办案要“立得住、查得清、诉得准”。2021年以来,我们对刑罚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减假暂”等职务犯罪,立案侦查1700多人。
巡回检察目的是发现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检察侦查要以侦查办案促廉洁司法、以监督纠错促公正司法,因此两项工作目标一致,紧密结合是实际需要,也符合工作规律。
一方面,巡回检察为检察侦查提供线索。巡回检察要有“问题即线索,线索即案件”的敏锐意识,积极拓展线索来源。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岗位、重点环节,注重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减假暂”等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另一方面,检察侦查增强巡回检察成效。实践中,检察侦查与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协同推进,以侦查办案巩固巡回检察工作成果,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通过查处监管场所发生的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在依法从严惩治司法腐败、清除害群之马的同时,也有力推动监管场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有效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捎买带”等执法司法领域顽瘴痼疾,得到各级党委、人大充分肯定,人民群众充分认可。
记者:您刚刚提到,巡回检察已经经过七年的实践探索。巡回检察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再到逐步成熟,可以说各地已经受过多次检察,在这种情况下,巡回检察有哪些新的部署和安排?
苗生明:我们也始终不断地在做一些总结,对巡回检察下一步工作也作了一些考虑。这些年巡回检察制度的推进整体上来说,运行良好,但也面临着各地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不平衡、巡回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随着巡回检察改革进入深水区,面对新矛盾新问题,我们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不断做深做实巡回检察。
一是持续提升巡回检察理念。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做好巡回检察工作。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巡回检察中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遵循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加强与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争取理解和支持,实现监管工作与检察监督的共同提升。二要树立正确业绩导向。主动融入大管理格局,强化办案思维、严格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质效,健全完善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更要勇于自我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落实“两个并重”要求,加强对派驻检察履职的检查;强化外部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
二是持续深化巡回检察改革。一是落实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监督哪类的要求。最高检组织的针对罪犯死亡、交付执行、教育改造等问题的专项巡回检察都取得了很好成效,这些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二是把发现违规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等深层次问题作为衡量巡回检察成效的重要标准,深挖违规违法问题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三是做好巡回检察的统筹和规划。今年是《巡回检察工作规划(2023-2025)》的收官之年,年底将总结评估落实情况,最高检将加强调研,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谋划好下一阶段的巡回检察工作。
三是持续提升巡回检察质效。一是始终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办理,促进规范办理“减假暂”案件;聚焦罪犯教育改造,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聚焦监管安全,重点督促加强监管薄弱环节、堵塞违禁品管控漏洞、强化医疗卫生保障等,由此来促进执法更加文明规范。二是加强督导指导。对方式运用不合理、巡回检察质效不高的省份进行专门督导。研判巡回检察实际工作量,指导地方优化巡回检察频次和方法。三是着力问题的整改。巡回检察的成效不仅在于发现问题,更重要在于推动问题的整改,以点带面推动全面整改、系统整改,还要通过“回头看”全面检验整改效果。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素质。加强专题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发挥巡回检察人才库在巡回和办案中的攻坚作用,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突出党建引领,把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狠抓队伍建设融入巡回检察工作全过程,推动巡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单鸽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马惺昊
翟焜 路纪臣 韩云峰 李泽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长期致力于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成果丰硕,还有多年的代表委员履职经历,提出的多项提案和建议被吸纳进法律。他非常关心检察工作,多次为检察工作建言献策。日前,《检察日报》对他进行了专访,请他谈谈作为一名法学学者,是如何做到持续高质量建言的,他眼中的检察工作又是什么样子的。
将学术思考融入代表委员履职
记者:您从2008年开始担任全国政协委员,连任了三届,2023年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这17年的履职经历带给您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汤维建:履职17年来,我最大的感受是遇上了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说千头万绪,但是它有一条基本的发展路径是清晰明了的,这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模式,当然也不可能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必须立足于中国当下的国情,吸收世界各国法治建设以及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经验和精华元素,从而形成一条兼容并包的中国特色法治之路。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有具体的描绘和表述。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撸起袖子加油干,把这个图景化为现实,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记者:作为一名法学学者,您是如何将在本职工作中的一些思考融入到代表委员履职过程中的?
汤维建:我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本职工作做得不好,代表委员履职的工作也不会做得很好。我是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的,我的很多建议、观点都是学术思想的直接转化。比如,我长期关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问题,所以我在履职期间,有多个提案和建议都呼吁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另一方面,我在代表委员履职过程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信息,也能够帮助到我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比如,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发展至今,面临着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怎么使现有的碎片化、粗线条的民事诉讼法变成一部体系化、具有更强操作性、具有现代特色、能够反映民事诉讼发展规律、能够适应司法现实需要的民事诉讼法典。我提出这样的建议后,在给学生们上课的时候就阐述了这种学术观点。因此,我的代表委员履职工作和本职工作是相互促进的。
记者:您多次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这些建议是否也和您曾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挂职有关呢?您当时主要参与了哪些工作?
汤维建:关系非常大。2009年至2013年,我作为第二批挂职专家到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任副厅长。这四年多里,我有幸参与了三件大事,也是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制度建构具有推动意义的三件大事。
第一件是2011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会签了两个文件,加强和完善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则体系,同时也开启了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法律监督的破冰之旅。
第二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与检察机关相关的,我称之为有“三个入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入法、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全面监督原则入法、检察建议入法。
第三件是2013年最高检起草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这是检察机关出台的第一个民事诉讼监督系统化规范性文件。
在最高检挂职的四年多时间里,我也收获了很多,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其他相关机关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积累了大量参政议政的素材,形成了很多关于司法改革方面的想法和观点。
为检察公益诉讼建言
记者:您刚才提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大修的时候,公益诉讼内容被写进去了。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您也多次提出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这些建议都是在什么情况下提出来的?
汤维建:公益诉讼是我比较关注的一项课题。早在2008年,我第一次参加全国两会,提交了四个提案,其中一个就是建议“诉权入宪”。即宪法当中应该规定公民享有诉权,其中就提到了公益诉权,据此,公民和有关组织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有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2008年年底,我在民革中央全会上提出关于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2009年3月,民革中央将这份建议提交至全国两会,产生了广泛影响。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至2017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检察机关进行了为期两年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我全程跟踪了这个过程,同时也接受最高检的委托,对两年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提出了若干建议。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就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款提出了建议稿。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入法后,我继续关注这项制度的实施情况,提出了若干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议,如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等。
记者:现在检察公益诉讼法处于制定过程中,您最关注哪些问题呢?有什么建议?
汤维建:检察公益诉讼法现在已经进入制定、审议阶段,对于这部法律,我抱有很高的期待。检察公益诉讼法,从法律位阶和法律属性上来说,它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相应的公益诉讼条款的一个具体化反映,属于特别程序法。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不仅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未来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典,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我最关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第一,检察公益诉讼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检察公益诉讼涉及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面临的一个难点是如何将这三大公益诉讼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第二,支持起诉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其他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起诉。因为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比较弱,更需要检察机关的支持。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如何处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这也涉及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等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
第三,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进入到审判阶段,而是可以通过磋商、检察建议、和解等方式提前解决,使公益得到尽早保护,降低诉讼成本,这有利于各方面和谐关系的建立,所以诉前程序要加以科学的设置。在这方面,实践中有很多好的经验,应当被吸纳到法律中去。
另外,我还关注检察公益诉讼的执行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胜诉率非常高,但是胜诉仅仅是公益保护的第一步,更重要的还是胜诉后的执行问题。公益诉讼的执行体制、程序不同于私益诉讼,有它自己的特点,包括我刚才提到的要成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使公益诉讼胜诉之后的赔偿款能够用于公益保护,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不是被闲置。
《人民的利益》生动讲述
中国公益保护故事
记者:检察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很多公众对这项工作仍然较为陌生,为了让公众更深入地了解检察工作,检察日报社和上海广播电视台推出了一档纪录片《人民的利益》,聚焦当下检察工作及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展,不知您看后觉得怎么样?

汤维建:这个片子拍得很好,看了之后,我最大的感受是,我国走出了一条成功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之路。
尽管为数不少的国家都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基本上都属于睡眠性条款。实践中,这些国家的检察机关极少提起公益诉讼,他们更多的是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我们现在有很多的例证、数据、典型案例,以及人们一些直观的印象,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空前的成效,充分彰显了该制度的优越性,也为世界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中国经验、中国方案。
我觉得这个片子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个就是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这个片子,可以帮助社会公众培养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意识。片子里面所提到的典型案例,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比如长城保护案,就是有公民发现7根电线杆像刺一样地扎在了长城的“躯体”上,看着很难受,便向检察机关提供了线索。再比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就是她们自己争取权益的行为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重视。
对三江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对雪豹的保护,检察机关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网络“开盒”侵犯个人隐私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成效卓著。这些对公众养成“公益保护 我也有责”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第二个就是它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宣传了中国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新形象和新职能,改变了人们对检察机关仅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的看法。这也标志着检察机关在职能体系上的华丽转身,检察机关除了履行好传统的打击犯罪职能之外,现在还通过公益诉讼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片子很生动、具体、深入地向世界讲述了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故事和方案。
第三个就是这个片子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和出台,积累了深厚的民意基础。人民群众能感觉到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确实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法出台后的贯彻实施也具有非常好的宣传作用。
聚焦痛点难点问题
记者:除了这些专业的法律问题,您还关注民生议题,提出过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进食学教育(下称“食育”)等建议,这些都是您平时关注的领域吗?
汤维建:民生是“国之大者”。民事诉讼法属于应用性学科,很多内容与民生有密切关系,非常典型的就是支持起诉、诉讼费用缓减免、司法救助等。所以我比较关注我国民生制度体系的建设问题。
我第一次获得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奖的提案是关于完善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的。在这个提案中,我提出要对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公益诉讼保护,对快递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绿色快递等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后来,我继续跟踪快递领域的相关问题,逐步形成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一个建议。外卖小哥、快递员等群体基数越来越大,他们面临着很多风险,我提出要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给他们以系统化的保障。之后,在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我的一些建议都有体现。
我也提出了要制定食育法的建议。合理科学地饮食是一门学问,刚好我们举行了一些关于食育法方面的研讨会,我觉得这个话题很新颖也很重要,因此进行了一些调研,提出了建议,获得了较为广泛的关注。
记者:您提出的建议采纳率都很高,有没有什么秘诀?您认为履行代表委员职责最重要的是什么?
汤维建:我有三个方面的履职体会。第一,履职的出发点非常重要。当代表也好、当委员也好,我都当成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发声、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宝贵机会,代表委员必须在阳光下履职。
第二,代表委员履职不能仅停留在纸面上,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是至理名言。我非常珍惜到检察院、法院及其他部门参加会议、参加调研的机会。我的每一项提案、建议和议案,都进行过不同程度的调研,广泛地收集了不同层面的民意。
第三,作为一个法律人出身的代表委员,履职一定要聚焦国家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比如,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就提出了要制定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我们不能把解决纠纷的负担和压力全部堆积在司法这一个环节,要充分地发挥调解、仲裁、和解、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作用,要多管齐下。我也提出了要制定社会调解法、修改人民调解法等建议。
亲历全过程人民民主
记者:您曾经在北京市、海淀区担任过人大代表,亲历了各级人大的运行,您如何理解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汤维建:无论是政协的协商民主,还是人大的选举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载体和具体体现。从基层人大代表一直到全国人大代表,我很高兴成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见证者、亲历者、实践者。
以立法民主为例,通过这些年的履职,我对我国的立法民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国的立法民主可以说是非常真实的民主。一方面,我国的立法就是为人民、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的,同时,我们的立法体制和机制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有多个贯通渠道。
比如,我就提出过一个议案,要完善我国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不仅全国层面应该有基层立法联系点,设区市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都应该有基层立法联系点。因为它就像把立法的根须延伸到百姓的家门口,百姓有什么意见都可以就近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反映,基层立法联系点经过筛选,意见直接通向全国人大、通向省级人大等等。
体现民主的例证有很多,我曾提出要制定人民监督员法的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系统行之已久,积累了很多经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检察权运行的一个非常好的制度。我也长期担任检察系统的人民监督员。这项制度对于回答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一个诘问,提供了一个破解之道。
人民群众有广泛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比如,法律、行政条例制定之前,都要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有统计数据表明,人民群众参与度高,提出来的建议被采纳率也不会低。有的地方甚至还进一步明确,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来的建议,如果立法机关不采纳,还要给出相应的理由,并进行反馈,这个互动的环节和渠道就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过程。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写在纸上的,它是在实践中生长出来的民主之树,我们要通过制度的完善,不断使它长成民主的参天大树。
来源:检察日报·声音周刊
记者:周蔚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杨睿涵 翟焜 李春雨 路纪臣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若羲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检务督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通过督察和司法责任追究,倒逼司法责任制落实,推动检察管理,进而使公正的实现机制和评价机制在检察机关很好地得以实现和落实。
◆加强检察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务督察部门着眼于检察管理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有效衔接,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倒逼检察人员高质效履职。
◆检察机关着力推动追责惩戒工作常态规范开展,实现有责必追究,同时要防止追责泛化,不能动辄必究,对检察履职办案中存在轻微过错的要通过加强管理来纠正解决,推动管案与管人的有机结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如何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加强检察管理,促进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日前,我们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局长、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郭兴旺做客“正义会客厅”,跟大家一起聊聊检察机关推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思路和举措。
以专项督察推动解决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问题
记者:郭局长,您好!我们知道,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检务督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在推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中承担着哪些职责呢?
郭兴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权运行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一贯高度重视。最高检党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推进检察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以钉钉子精神把司法责任落实到位。
去年7月最高检修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这两个文件是检察机关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遵循。检务督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既负有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又承担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决定执行情况的督察。因此,最高检党组决定,由检务督察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目的是通过督察和司法责任追究,倒逼司法责任制落实,推动检察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使公正的实现机制和评价机制在检察机关很好地得以实现和落实。
我们认真落实党组要求,一方面,组织全国检察机关扎实开展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照查摆、举一反三、检视整改,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条线解决检察官职权行使、办案监督管理、追责惩戒机制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常态规范开展追责惩戒工作,加强违反检察职责线索的移送和集中管理,规范案件办理,统一追责尺度,倒逼检察人员更加严格依法、公正司法,促进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
记者:您刚才提到,为了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最高检今年专门部署开展了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专项督察开展的情况呢?
郭兴旺: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放权与管权并重,管案与管人结合,司法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并持续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责任意识持续增强,但权责不清晰、履职不规范、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追责惩戒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此,最高检决定于今年5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问题。专项督察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求各级检察院认真自查自纠。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部署要求,细化自查方案,聚焦司法责任制要求查摆问题,对中央政法委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巡视巡察、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发现的问题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网络舆情关注的重点案件逐案剖析,深挖司法责任制落实方面的问题根源,各自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二是加强条线指导。由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对本条线对照自查工作进行指导,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角度,深入研究分析司法办案存在的问题,分析总结,举一反三,上下一体整改。三是做实调研督导。在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们会同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组成调研组,选取8个具有地域和工作代表性的省份,以点带面了解、掌握地方检察机关专项督察开展情况,梳理分析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四是强化整改落实。最高检党组在听取专题汇报后,应勇检察长要求最高检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对下指导,有针对性地解决条线问题。同时,在前不久举办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检党组要求将专项督察报告印发会议参阅。应勇检察长在讲话中强调,要准确把握“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照检查,深挖根源、举一反三、检视整改,推动解决好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
把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贯穿检察管理始终
记者:去年10月,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加强检察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最高检党组也强调,检察管理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管理为什么要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呢?
郭兴旺:应勇检察长对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抓实“三个管理”非常重视,强调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职的主要方式,加强检察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把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贯穿检察管理始终。
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基础,中央深改委批准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容要求,落实和实现制度要求就是加强检察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检察管理,应该聚焦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司法办案职权职责、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检察权管理机制等重点内容,着力解决权责不明晰、履职不规范、机制运行不顺畅、制约监督不健全,以及作风不实、质效低下等问题。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加强检察管理必须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所谓主线,就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而确立的核心路径,是保证工作连贯、有序、高效开展的重要依据和遵循。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既是加强检察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重要遵循和有力保障。
记者:那能否请您继续谈一下,检务督察部门是如何立足职责定位,推动检察管理与司法责任制落实有效衔接的?
郭兴旺: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是加强检察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检察管理的过程也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过程。工作中,我们着眼于检察管理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有效衔接。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察,加强与业务管理的衔接。办案质效分析反映的问题,根本的是检察履职和司法责任制落实方面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更能体现问题的普遍性和根本性。因此,各级检察院要聚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把办案质效研判分析发现的问题作为政治监督重点,把业务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作为查找政治偏差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确定督促检查的重点、目标和方向。检务督察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聚焦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分析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督察的切入点,着力发现违反检察职责线索以及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管理等方面的短板弱项。
二是做实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加强与案件管理的衔接。检务督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优化职权划分与配置,强化案件分配、流程监控等办案过程监管,研究案件“贴标”管理做法,建立对重点案件的监控机制,督促加强对不捕不诉、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监督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督促业务部门和检察官加强自我管理,压紧压实各类办案主体司法责任和各层级监督管理责任。
三是常态规范开展追责惩戒,加强与质量管理的衔接。应勇检察长强调“如果没有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质量管理就容易流于形式,终身负责更是无从谈起”。我们加强业务培训和对下指导,提高各地对追责惩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严格线索管理,精准认定责任,统一追责尺度,完善追责惩戒工作机制,加强条线人员和工作的统筹,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倒逼高质效履职。
既有责必究,又防止追责泛化
记者:我们常说,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工作中,检务督察局将如何推动追责惩戒工作常态规范开展?
郭兴旺:司法责任追究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最后一步、关键一环,是确保“放权不放任”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机制,着力推动追责惩戒工作常态规范开展,实现有责必追究。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追责惩戒不能领导没批示、舆情没反映就不做,各级检察院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的主动性,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依法履职容错免责等决策部署。检务督察部门要挺膺担当,履职尽责,学深吃透准确把握中央和最高检党组精神要求,及时常态规范做好追责惩戒工作。
二是健全线索移送和集中管理机制。线索的统筹管理是常态规范开展追责惩戒的重要基础。我们加强科技赋能,通过设定排查规则,将不合格等次、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改判无罪等重点问题案件自动推送,有效解决线索移送和问题案件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上级检察院线索统筹管理不到位、处置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对所有符合《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问题案件,都审查其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情形。
三是统一追责惩戒标准尺度。我们正研究起草关于办理违反检察职责案件的有关细则规定,将对违反检察职责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情形,以及重大过失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标准的认定,推动解决追责标准不一、处理偏轻偏软和追责泛化问题。同时,防止追责泛化,对办案质效不高、程序不规范、小毛病不断的,不能动辄必究,更多地要通过加强管理去克服和纠正,实现管案与管人的有机结合。
四是构建追责惩戒工作格局。持续健全追责惩戒一体履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检务督察部门担负主责,案件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的横向协作工作机制,强化本级内部协作配合。同时,统筹检务督察条线人员和工作,健全上下级检察院的纵向联动贯通机制,发挥好省级检察院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审核把关、提请惩戒审议等主导作用,构建在最高检统筹领导下的“省级检察院指导、市级检察院主办、基层检察院协办”的追责惩戒工作格局。
记者:在您看来,目前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有哪些?下一步工作中,检察机关应从哪些方面着力?
郭兴旺:这次专项督察发现,司法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比如有的认为实现了人员分类管理、落实了检察官待遇,改革就“大功告成”,有的将“谁办案谁负责”片面理解为“我办案我负责”或“你办案你负责”,拒绝或放弃监督;也有制度机制不健全、政策供给不完备等问题,比如调查核实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原则性和概括性较强,调查核实权的运用范围、方式、程序、规则及不配合的后果有待细化规定;还有追责惩戒不到位,倒逼作用不突出的问题,当前制度落实不到位、要求执行不严格是司法责任落实过程中相对突出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强化学习教育,推动提高思想认识,完善政策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与检察管理的紧密衔接。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深刻理解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义,准确把握“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二要优化和完善制度机制。相关部门要完善权责清单,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细化完善职权清单和职责清单,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司法办案权责。做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进一步明确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的主体、内容、方式、标准等,逐步做实“每案必检”。优化业绩考核评价机制,以案件办理质效和履职担当成效作为考核导向,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做实追责惩戒,克服畏难情绪,健全完善线索移送和集中管理机制,加强对调查处理意见的审核把关,统一标准尺度,规范案件办理。三要强化督促落实。我们将及时总结专项督察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检务督察机制,研究部署常态化监督检查,推进解决司法责任制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促推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持续深化完善。
做好上述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检务督察部门将发挥好牵头作用,统筹条线力量,协同履职,通过完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动共管的工作机制,与相关职能部门同向发力,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落细,实现检察履职高质效。
近日,中央宣传部授予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简称“渝检护‘未’团队代表”)“时代楷模”称号。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栏目组邀请团队代表,开启了一场关于守护与希望的对话。
初心
“莎姐”是渝检护“未”团队的“前身”。20多年来,“莎姐”青少年维权岗从最初的1个扩展到45个,检察官从7人发展到500余人,渝检护“未”团队初心未改,已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记者:梅检察官,2004年,您和同事一起创立“莎姐”青少年维权岗的初衷是什么?
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党的二十大代表梅玫:当时,我们就是想给孩子们创造一个既懂法律又懂他们的地方。“莎姐”这个名字藏着我们的期待:“莎”的“草字头”代表能治病的莎草,寓意为用法律和关怀为孩子“疗伤”;“三点水”代表司法柔情,寓意为像水一样包容引导;“少”字代表我们守护少年健康成长的初心使命。“姐”就是想让孩子觉得我们像家人一样亲切。
记者: 您是如何做到20年如一日专注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
梅玫:最初是因为热爱,深入以后发现,更多的是责任和执着。特别是看到孩子们的改变,我就觉得一切付出都很值得。比如,经过帮教,涉罪的孩子回归学校,还寄来大学录取通知书;被伤害的小女孩经过我的帮助后,会在新年时给我发来祝福。他们的改变是我坚持的最大动力。
记者:这样的坚守令人动容,您可以分享下最难忘的瞬间吗?
梅玫:最难忘的是10年前我带过的“莎姐”校园法律社团的一名学生。今年,她成为一名政法工作人员。她说,当年我们去普法时,她觉得“用法律保护别人”很酷,于是在报考大学时选择法律专业。此外,她还成为“莎姐”志愿者。这让我觉得:我们播下的法治种子,总有一天会长成参天大树。
记者:作为法治副校长,可以举例介绍下您是如何履职的吗?
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孙文静:我曾办过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曾多次盗窃的17岁少年。在看守所里,他告诉我,自己生下来就没见过妈妈,爸爸打工时把他带到外地。小学一年级刚读一个多月,由于和同学发生争执,爸爸为避免“麻烦”,索性不让他去上学了,因此他现在“大字不识一个”。看着他歪歪扭扭地在笔录上“拼凑”出名字,我问他:“除了偷,就不能干点别的吗?”他漠然地抬起头说:“我还能怎么办?”
他的回答,深深印在我的脑海里,这也督促我在之后的工作中,更加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努力搭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加强对迷途少年的教育挽救,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记者:您办理过数百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如何看待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孙文静:我曾帮教过一名多次盗窃摩托车的少年,起初大家甚至他的父母都认为他无药可救。然而,当我走访后发现,虽然他的成长缺乏被正确引导和教育,但他内心是善良的,渴望改变现状,最终我们决定对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帮教期间,我组建了帮教团队,带着他参观红岩旧址,参加读书会,骑行长江,徒步南山……后来他主动提出要当社工志愿者。更让我惊喜的是,在重庆山火期间,他还主动参与山火救援。从偷摩托车的少年,变为骑摩托车救火的少年,这一转变让我深刻意识到,未成年人犯错往往是暂时的迷失,给他们一次机会,就给了他们重新定义人生的可能。
记者:可以分享下您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和感悟吗?
孙文静:最难忘的是2016年教师节,我帮教过的第一个附条件不起诉的孩子发来短信:“今天是教师节,其实你也是我的老师,我如愿考上大学了,感谢你的帮助。”我现在还记得当初收到这条短信时的激动心情。后来他读了研究生,目前在海外成功创业。这条短信一直保存在我的手机里,就是想让自己永远记得这份事业的初心。我想,我的身份不仅是检察官,还是迷途少年的“引路人”,是他们成长路上的“特殊园丁”。
这些年来,我见过很多徘徊在“悬崖边”的少年,有的一身“尖刺”,有的用沉默筑起高墙。我们的工作更像是陪他们“找钥匙”,找到那把打开心扉和通向未来的钥匙。不仅我自己相信,也要教会他们相信:明天一定会更好。
守护
检察官,刚正不阿,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妈妈,柔情似水,用爱护卫孩子的成长。当这两种角色融于一身,会渲染出怎样的人物画?让我们一起聆听3位检察官的讲述。
记者: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您为3名孤儿撑起“爱的港湾”,能讲述一下这个故事吗?
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李非白:这个案子要从7年前说起,我了解到,一名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亡故后留下了三个女儿,同时还有100多万元的赔偿金。我发现,相关亲属对20余万元赔偿金的用途闪烁其词,于是发函建议法院暂停发放剩下的80余万元赔偿金,引发这些亲属极大不满。
一天,年幼的二妹和三妹被亲属扔在检察院。我看见落日余晖下两个孩子的身体那么小,想到她们长大还要好多年,我陷入沉思。我觉得,我们的工作应该是代表国家,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境下不放弃任何一个孩子,应该包含“父母之爱子必为之计深远”的筹谋,应该包含母亲宽厚安全而又温暖的怀抱。那一刻,我下定决心,要陪着她们长大。之后,我们为她们争取到赔偿金的应有份额,还探索建立了检察官和监护人共同监管的账户。过去、现在和未来,我和同事们会一直陪伴她们成长。
记者:在工作中,您认为与孩子们建立互信最关键的是什么?可以举例谈下吗?
李非白:我觉得是“相信”“看见”“尊重”。相信他们可以变好,看见他们的闪光点,尊重他们的想法。
之前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孩子,她几乎不跟母亲交流,她的母亲哭着带她来找我,我尝试用各种话题跟她聊天。当我说到裙子很特别时,她抬眼看了看我,我觉得“有希望”。随后,我们聊到一部漫画书。当了解到这部漫画对未成年人身心无害,我立刻下单给她买这部漫画书。她特别高兴,说妈妈觉得这些书不好,不让她看。随后,她话匣子打开了。此后,她一直非常信任我。
记者:您可以谈下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和感悟吗?
李非白:未检工作在我的眼里,不仅仅是案子,更多的是孩子。我最难忘的瞬间都是一些孩子变好的画面。有一天,我们持续救助2年多的一个女孩来找我,她开心地抓着我的手说:“姐姐,我跟你说一个事情,你可不要笑我。我复学了,想考清华。”那一刻,阳光洒在她的脸上,她是那样明媚。
从事未检工作这些年,与其说我们在帮助孩子,不如说孩子和我们在相互支持,特别是看到那些生命中有裂痕的孩子没有放弃,借着我们给予的一点光努力成长,我内心就感到很丰盈。
记者:在办案中,您接触了不少留守儿童,您认为这些孩子最需要的是什么?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吴波:当我们问到留守孩子最需要的是什么?这不仅是问题,也是答案。孩子们对自己的真实需求有时很迷茫,有时难以言表,如果我们的工作不“多问一句”“多做一点”,可能就与孩子的真实需求擦肩而过。
给遭受伤害的孩子提供司法救助,仅仅是开始。相较于救助款的数额,可能这个孩子更需要的是父母的关爱、学校的尊重,于是我就与时俱进调整救助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校园法治课等工作。孩子的需求才是我们提供精准帮教和救助的关键。
记者:您经常深入调研、勤加思考,您认为应如何更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吴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常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每当遇到困难时,我想到的不是放弃,而是更坚定了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心。电影《第二十条》里有句台词我非常认同:“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我们未检工作影响的何止是这个孩子的人生,还有可能是他将来孩子的人生。正是这种使命感和责任感,是我不断克服困难持续救助困境儿童的动力。
记者:请谈一下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和感悟?
吴波:每当有人不解地问:“你们何必管这么多?”我特别想说:“其实未检工作的分量,往往不在法条之内,而在那些看似‘分外’的工作上。”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2024年我办理的一起司法救助案。原本司法救助金发放后就可以结案,但我无意之中看到孩子手臂上的多处伤痕。在我的坚持下,通过“检察官+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治疗,孩子患的抑郁症得到明显好转,我感到很欣慰。
未检工作很操心,但却很有意义。遇到需要帮助的孩子,我们多做一点,多走几步,或许就能带给这个孩子带来一缕阳光。
记者:您可以结合办案经历,给我们分享下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意义吗?
重庆市开州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王莉:家庭教育作为人生的第一课堂,其质量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和价值取向。比如我办理的一起案件,涉罪少年在父母离异后由爷爷奶奶监护,没多久他染上了盗窃恶习。我们多次督促并对其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后,他的家长意识到了孩子必须亲自管、用心管。家长变了,很快这个孩子也变了,最终他学了一门技术成功就业。
记者:在家庭教育领域,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王莉:在家庭教育领域,我们未检检察官接续努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护问题开展课题调研、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了困扰未成年人的户籍、学籍等实际问题,并研发“未成年人家庭成长风险防控一件事”模型进行推广。该模型通过智能预警,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家庭教育风险的精准预防和提前干预。
记者:可以分享下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和感悟吗?
王莉:最令我难忘的是,我历时2年帮助一名患有自闭症的儿童索要抚养费、医疗费。当突破重重困难,最终让生效判决从一纸文书变成实实在在的治疗保障,孩子母亲泪流满面,给了我一个紧紧的拥抱时。这让我深刻意识到:让法律从条文变成孩子成长中的温暖,是我们从事未检工作的意义。
这些年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我最大的体会是:未检工作就像一场守护未来的修行。我们在守护孩子,也在修炼自己。未检工作如同“打妖怪”,需要像孙悟空一样迎难而上。面对繁杂任务,以“来一个解决一个”的心态一一攻破,在帮助孩子们重获新生的同时,我们也在实现自我成长和自我超越。
破冰
守护未成年人之路,不仅需要春风化雨的柔情,更需要开拓的勇气与智慧。
记者:这些年您办理了多起重大涉未成年人案件,这一过程中有哪些感悟?
重庆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龚珊:每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就像一个孩子的“人生紧急干预点”,我们需要找到精准惩戒与教育矫治的平衡,做到宽严适当。比如一个孩子经帮教矫治仍不悔改,再次犯罪,我们就应当有“严”的震慑;如果是初犯,偶犯,我们也要竭尽所能去教育、感化、挽救,帮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我还有个感受,就是事前干预比事后补救更有价值,比如进校园普法、家庭教育指导、控辍保学协作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当我们经过十几个小时的庭审走出法院大门时,看到不少人都一直等在门口。他们的关注和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要求我们必须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
记者:重庆检察在实践中创新了多个首创性的工作平台和机制。作为参与者,您能否简要介绍下?
龚珊:重庆未检首创了全国首个省级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为了解决“反复询问”“取证不及时”等问题,我们决定建立一个集办案询问、心理疏导、检查取证和综合救助于一体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在一次观摩活动中,时任重庆市中医院副院长的李延萍被重庆未检的故事深深打动,她当即表示:“我想加入你们,为孩子们做点事。”2019年8月,在多方努力下,全国首个省级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在重庆市中医院正式投入使用。我们的建设标准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推广。
我们在办案中还发现,相当一部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就是孩子身边的“熟人”。2019年7月,我们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平台,将全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纳入全覆盖查询范围。2022年,我们又将入职查询范围扩大到民政部门,将救助站、福利院等场所的工作人员也纳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犯罪分子与孩子接触的机会。
记者:听您谈了这么多,可以和我们分享下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吗?
龚珊:从事未检工作16年,我还有很多难忘的瞬间。我觉得,办案是在孩子的人生里“写字”,每一个决定都很重要。2019年的中秋节前夕,一个17岁的男孩来找我,递给我一份证书说,他给国家某行业平台提交的漏洞修复建议全部被采纳,我的眼睛一下就湿润了。他原本是一名“黑客”,为了炫技,帮别人入侵网站后台盗窃资金。办理此案时,我们多方考察后选定一家互联网企业设立观护帮教基地,他以实习生的名义进入企业,白天跟老师系统学习网络工程技能,晚上学习法律知识,周末参加公益劳动。当我看到这些孩子在我们的帮助下走出黑暗、梦想成真,我由衷地为他们感到开心。
记者: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中,您参与解决了多个难题,当时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唐焕然:推动这一工作过程中,我们遇到两大难题:一个是怎么发现孩子们权益受侵害的线索。孩子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很多时候受了损害自己不知道怎么说。我们摸索了很久,最后构建了“五个维度”的线索发现体系。简单说就是办案时看“症状”、类案分析找“原因”、发动群众挖“线索”、法治课里查“问题”、新闻报道中找“漏洞”。比如我办理的一起校园周边违法销售低俗产品案,就是在担任法治副校长授课时发现的线索。
第二个难题是发现问题后如何彻底解决。我们除了连续2年搞专项行动,更关键的是建立了长效机制。通过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专题报告,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比如我参与撰写的未成年人保护调研报告,推动重庆市政法系统开展相关专项打击行动,由此形成“办案-调研-治理”的完整闭环。
记者:从无先例可循,到探索网络保护“破冰”,您是如何做到的?
唐焕然:未成年人因接触网络不良信息,导致心理、行为异常的案件频发。我们在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不仅观看、转发违规内容,更出现情绪障碍、学业滑坡等情况。这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外,为他们争取更全面的权益保障。当时,这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无可参考的判例,于是我们采取“三步走”探索:一是联合学校开展深度调查,固定涉案孩子心理损害证据;二是组织法学、心理学专家跨学科论证,引入“心理健康修复费”概念;三是委托专业机构制定方案,精确计算心理干预所需成本。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心理重建费用,并公开道歉。除此之外,我们推动互联网平台进行整改。
记者:您可以分享下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和感悟吗?
唐焕然:谈到最难忘的瞬间,我想到是回访一个涉案未成年人的场景。在我们准备离开时,照顾他的奶奶拉着我说,是我们让孩子感受到除了家人以外,还有人也在一直默默关心他、关注他,让他感受到温暖,也让他对以后的生活和学习更有信心。
从事未检工作这些年,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既需要司法威严的铁面冷峻,更需要司法温度的春风化雨,因为每个案件背后都牵动着一个家庭的幸福。
渝检护“未”团队的故事,是全国未检条线检察官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缩影。他们身体力行,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写下生动注脚。相信,这样的守护故事会源源不断。
记者:史兆琨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马惺昊
李春雨 马真 翟焜 路纪臣 杨睿涵
海报设计: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王帅
从1931年到1945年,14年时间里,为抵御日寇侵略,无数中华儿女挺身而出,为民族独立作出巨大牺牲。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在2018年出台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实施7年来,尊崇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更加深入人心。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检察日报》邀请四位全国人大代表走进正义会客厅,谈谈如何持续以法之名,捍卫英烈荣光。
全国人大代表、苏州港集团太仓鑫海港口开发有限公司门机班大班长褚锋:
让英烈精神深植于心
记者:听说您是在山东枣庄长大的,我们都知道,那里曾是抗日战争的重要战场,能否跟我们分享一下,您印象比较深的抗战故事?
褚锋:印象最深刻的抗战故事,那应该是台儿庄战役。我曾听村里的老人说,当时城里的房子几乎都被炮弹炸平了,巷战打得异常惨烈,“敢死队”队员们绑着手榴弹、手持大刀、缠着白毛巾直接冲入日军阵地,以命死战。这场战役牺牲人数超过3万人,可以说是中国军民用血肉之躯堵住了敌人的炮火,打败了日军装备精良的机械化部队。在如今重建的台儿庄古城里,还保留着当年的弹孔墙,墙上密密麻麻的孔洞提醒着我们——和平来之不易。
“沙沟受降”的故事,我印象也很深。鲁南铁道大队不费一枪一弹,无一人伤亡,于1945年12月1日成功迫使千余名日军在沙沟车站附近正式投降,这是我国抗日战争历史上,唯一一次成建制的日军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地方游击武装投降。
记者: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2018年,我国制定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法律实施已有7年,您感受到对英烈的保护、社会氛围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褚锋:我感觉国家对于英烈的保护力度显著加大,保护英烈的举措更加切实、有力。比如我自己在接受红色教育的过程中,能明显感受到现在对于烈士陵园、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的保护、管理、运用越来越好,相关部门开展的红色教育活动、纪念缅怀活动形式更加丰富、公众参与度更高。
感受最深的变化还是在法治保障方面,英烈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信号越来越强。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设置了相关保护条款,英烈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权责界限更加明晰。
现在,有了法律为后盾,在网络治理方面,执法、司法的底气明显更足。有关部门常态化清理侮辱英烈的网络违规信息,网络平台也被压实了主体责任。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震慑力显著提升。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网络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捍卫英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认知逐步深入网民的内心。
可以说,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公众尤其是年轻群体对于伟大抗战精神的认同感显著提升。
记者:检察机关是保护英雄烈士的重要力量,据您了解,检察机关在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褚锋:我了解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强英烈保护领域的法律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英烈职责。比如,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监督,灵活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切实保护管理好烈士纪念设施,属地政府投入资金对烈士陵园进行全面修缮。
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也非常敏锐。比如,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红岩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案”,针对红岩英烈肖像照错用、滥用现象,对自媒体博主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推动网信部门建立红岩英烈肖像网络使用保护机制。
此外,检察机关还与退役军人事务、文旅、民政等部门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机制,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形成英烈保护大格局。
记者:除了这些,您认为检察机关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呢?
褚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自己要加强革命精神教育,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来鼓舞斗志、坚定信念,以“自身硬”保障“监督硬”,面对侵害英烈合法权益的行为敢于主动亮剑。
其次,虽然过去的不良风气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有“暗流”涌动。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侵害英烈合法权益的行为变得更加隐蔽、碎片化。建议检察机关能够结合侵害行为新特点及保护需求新变化,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完善协同处置机制,丰富调查核实方式,提升办案能力,在推动网络空间英烈权益保护方面持续发力。
最后,希望检察机关坚持打击和预防并重,既要强化诉讼刚性,达到更好的打击效果,更要加强以案释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将典型案例改编成漫画、视频等作品等方式,增强普法质效。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杨再滔:
筑牢英烈保护法治防线
记者:抗日战争期间,贵州涌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您从小在贵州长大,有没有比较熟悉的英雄故事?跟我们分享一下。
杨再滔:烽火年代,无数黔中儿女,或走出大山,血洒疆场,或坚守后方,筑路护学,以血肉之躯铸就民族不屈脊梁,王若飞就是其中之一。我从小就听说了很多关于他的故事。
王若飞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县(现安顺市西秀区),很早就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赴莫斯科出席中共六大,是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成员。抗日战争开始后,王若飞前往中共中央所在地延安,宣传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研究抗战的新形势,参与了许多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为推动抗日根据地各项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时至今日,我们依然铭记着他“一切要为人民打算”的铮铮誓言。为纪念他,安顺以“若飞”这个名字命名了诸多道路、公园和广场。
记者:除了这些纪念方式,我国在2018年还专门制定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在您看来,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这7年来,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杨再滔: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英烈保护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立法层面看,为保护英雄烈士筑牢了“防线”。各地结合本地的历史文化和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例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形成合力,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指引。
从司法层面看,让法律条文“长出了牙齿”。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侵害英烈权益行为及时亮剑,同时加强类案监督、深化源头治理。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809件,以法治力量捍卫英烈荣光。
从社会层面看,凝聚了崇尚英烈的共识。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主动维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了强大的精神力量。
记者:检察机关是保护英雄烈士的重要力量,贵州省检察机关在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杨再滔:自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全力守护英雄烈士的尊严与权益。
贵州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益路黔行·致敬先烈”等行动,联合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推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保护红色资源案件。贵州省检察院办理的刀靶水红色资源保护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贵州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党史、文旅等单位沟通,通过调取清单、实地走访等形式摸清红色资源底数,对发现的问题,立案办理了一批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同时,加强协同互动,如,贵州省检察院与贵州省文旅厅从省级层面达成工作共识。遵义市检察机关与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昆明军事检察院、铜仁市检察院通过军地协同推动修复多处濒危红色遗址。
记者:对今后的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您有什么建议?
杨再滔:一要强化英烈纪念设施管护。将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纳入规划,加大资金投入,规范服务管理,维持庄严氛围。运用数字建模、VR技术等对设施及文物展品进行虚拟呈现,降低意外损伤风险。
二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英烈事迹与精神学习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纪念英烈的教育活动。文旅等部门鼓励创作宣传英烈精神的优质作品,大力支持自媒体制作正能量短视频,广泛宣传英烈事迹和精神。要充分利用重大活动宣传相关法律,持续营造英烈保护良好氛围。
三要严格执法。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密切监控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依法及时处理侵害英烈权益的行为。设立有奖举报渠道,依法处罚违规者,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公开通报案情,以增强打击侵犯英烈权益行为的威慑力和捍卫英烈权益行为的号召力。网络运营者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和处置。
四要细化对烈属的抚恤优待。关注烈属的生活,提升优抚的水平,增设专项基金,为他们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和紧急救助,解决实际困难。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来凤县文物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县民族博物馆馆长黄林:
抗战遗迹记录一段历史
记者:抗日战争期间,湖北军民与日军进行了激烈的战斗,有些抗日遗迹保留至今。保护这些遗迹,就是保护一段历史。来凤县有哪些抗日遗迹?保护得怎么样?
黄林:我比较熟悉的是来凤机场,它是抗日战争时期重要的军事设施,承载着那段波澜壮阔的历史,见证了无数英烈为了国家和民族浴血奋战。
前些年,来凤机场被长期非法占用,来凤县检察院发现问题后,联合军事检察机关协同办案,综合运用磋商座谈、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督促属地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在这一案件中,我也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文物保护方面的一些意见建议,同时持续对该案件进行关注,见证了问题的整改。
记者:您是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您觉得,检察机关在保护英烈纪念设施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黄林:2018年,我国出台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烈纪念设施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也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认为第一步就是通过深入研究相关历史资料,明确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和法律地位。第二,强化调查取证工作。像我参与办理的一些英烈纪念设施保护案件,有的是英烈纪念设施遭到人为破坏,有的是英烈墓碑、标识自然损毁,无人管理。检察机关一定要深入实地,全面收集证据。检察官们不仅要拍摄现场照片、记录设施受损情况,还要走访周边群众,了解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背景等信息。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另外,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配合。英烈纪念设施的保护工作涉及文物、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多个单位。以我参与的工作来看,检察机关积极与这些单位沟通,形成工作合力非常关键。比如在推动某烈士纪念设施修缮工作时,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文物部门则从专业角度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单位各司其职又协同作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更好地保护了英烈纪念设施,守护了历史正义。
记者:您的这些建议非常切实可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更复杂的情况,如在网络空间里,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一些不当言论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造成很大影响。在办理侵害英烈名誉权、荣誉权案时,如何把握英烈名誉荣誉受损的标准?
黄林:确实,网络环境给英烈名誉权、荣誉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我认为检察机关在认定英烈名誉荣誉受损标准时,要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来判断。对于那些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言论,应当认定为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在网络空间里,有人为了博眼球、蹭热度,故意发布诋毁英烈的虚假信息,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要结合言论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记者:对今后检察机关的英烈保护工作,您还有什么意见建议?
黄林:我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贯彻好英雄烈士保护法,持续加大对英烈保护工作的力量投入,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类复杂案件。另外,建立的长效保护机制要落实落地,不断完善,不能让机制成为“空中楼阁”。要进一步深化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比如加强与公益组织、志愿者的联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英烈保护中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守护历史正义的良好局面。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宣传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程萍:
强化英烈保护
彰显社会对正义与崇高的追求
记者:抗日战争期间,在山东临沂这片土地上,中国军民开展了一系列对日作战,您比较熟悉的抗战故事有哪些?
程萍:是“沂蒙红嫂”的故事。1939年6月,八路军第一纵队来到沂南县东辛庄。当时作战在外,家属随军而动,有27名抗战将士的儿女也跟随来到了东辛庄。由于长期跟随部队辗转作战,这些孩子们严重营养不良,又黑又瘦。东辛庄村民王换于看了万分心疼,决心带着儿媳张淑贞开办托儿所。在环境十分恶劣的情况下,王换于全家全力掩护这些孩子,把仅有的粮食留给他们,两个儿媳也把奶水省下给托儿所年幼的孩子。
三年多时间里,她们抚养了30多名革命后代和8名烈士遗孤。
记者:为更好地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2018年,我国制定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您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如何?
程萍:首先我想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不仅是对英烈的尊崇与保护,更是对民族精神的守护。这部法律的出台,以法治手段为保护英雄烈士筑起了坚实屏障,对诋毁英烈名誉、歪曲英烈事迹、亵渎英烈精神等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
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的这7年,多起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案件得到依法处理,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向全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亵渎,法律尊严不容践踏”的明确信号。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实施也激发了社会各界对英烈的崇敬之情,推动了红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推动形成了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良好社会风尚。
我也关注到,检察机关在以法治力量捍卫英烈荣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研读这些案例,我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高质效检察办案维护了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推动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助力构建起了英烈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
记者:您刚才提到,检察机关在捍卫英烈荣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不知道您是否了解临沂市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程萍:临沂是沂蒙精神的主要发源地,沂蒙精神是我们沂蒙儿女的精神底色。据我了解,近年来,临沂市检察机关立足本地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大力传承弘扬沂蒙精神,特别是2024年以来,部署开展“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检察公益诉讼护航红色资源专项行动,在英烈故居、英烈纪念设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等方面深化监督,共办理各类红色资源保护案件38件,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围绕红色资源保护主题与文旅等部门召开座谈会22次,形成协作机制4份。
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是八路军在山东抗日斗争期间的重要医疗设施遗存。为保护革命遗址,临沂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彰显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记者:进一步贯彻好英雄烈士保护法,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发力?
程萍:一是强化法律实施与监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网络已经成为侵犯英烈人格利益的主要场景,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取证的难度也非常大。如何对受损的权益进行修复和弥补都值得探讨,建议进一步加大政法各单位之间、政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力度,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切实解决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问题,更好地捍卫英烈荣光。同时,必须继续加大对侵害英烈权益行为的追责力度,对侵犯英烈权益的行为坚持刑事打击和民事追责双管齐下,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法律震慑力。
二是深化宣传教育浸润作用。将英烈事迹和精神融入学校教育、社会文化建设。利用各种媒体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英烈故事。借助重要纪念日,开展纪念活动,增强全民对英烈的缅怀与敬重。
三是建立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建议围绕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为英烈保护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障。鼓励公民、社会组织主动参与到维护英烈权益的活动中,设立更加便捷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支持公益组织参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英烈荣光的强大合力。
采访整理:周蔚 卢志坚 丁艳红 林建安 戴小巍 匡雪 吴玉洁 黄瑶 袁飞 邵丰 陶钦钦
烧毁车辆,故意毁财,从一审判决有罪到二审改判无罪,于某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从有到无”。而再审法院以“二审判决遗漏故意毁坏财物罪确有错误,但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为由,裁定维持了二审错误判决,于某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一错再错”。
“打人又烧车的‘幕后指使者’于某庆为何不承担应有的刑责?法院也承认判错了,为何还维持错误判决?”被打成重伤、新车完全被烧毁的李杰(化名)对此十分不解,也咽不下这口气,持续十余年,从县里到市里、到省里、再到北京,一直申诉。
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对于某庆故意伤害案依法再审改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已执行)。
8月14日上午,被害人李杰专程到江苏省检察院表达感谢,“非常感谢最高检、省检察院,这个案子能改判,非常不容易。”他感慨地说,“案发至今20多年了。现在我终于完全放下了。”
看似明晰的案情,缘何历经波折,由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审理?于某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何“消失”?“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究竟如何适用?带着问题,记者展开了深入采访——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是我们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我们将继续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敢于担当的勇气,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车体分厂电焊工、中车首席技能专家孙景南:希望检察机关以抗诉案件为抓手,在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展现更大担当。
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该案正是对“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例外情形的诠释,非常有研究价值。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两高”合力明确相关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保证法律统一实施,进一步凸显了案件的示范效应。
纠缠的开始
同行竞争激化矛盾
20多年前,李杰和于某庆同为江苏建湖数一数二的摩托车经销商,两家公司越做越大,同处一条街,生意竞争不断,由此结下梁子。
2000年11月,于某庆被李杰公司的员工打伤,他认为是李杰指使的,对此一直耿耿于怀。2002年夏天,于某庆向其员工汤某虎说想要“收拾”一下李杰,提出“把他的腿打断或眼睛打伤,但不能打死”,后二人多次合谋准备报复李杰,汤某虎四处联络帮手对李杰下手,但均未得逞,于是汤某虎决定自己出面替于某庆报仇。
经过几次踩点,2003年12月21日20时许,汤某虎骑摩托车潜伏在李杰家附近,看到李杰步行回来,便拿起用布包好的自来水管朝着李杰的头部及小腿猛击了数下,后立即逃离现场。
听到李杰的喊叫声,妻子赶紧出门,发现李杰瘫倒在离家十几米的小路上,于是立即报警并送医。经鉴定,李杰因颅脑损伤致硬脑外血肿,构成重伤,伤残程度八级;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未能锁定犯罪嫌疑人。
“听说李杰的伤势不重,都没有后遗症。”不久后,于某庆再次找到汤某虎商议,决定再教训一下李杰。二人商议把李杰新买的小轿车毁掉,于某庆表示要让他的车彻底开不出来,汤某虎说“我自有办法,不用你操心”,于某庆表示同意。
2004年2月26日凌晨,汤某虎携带汽油、柴油,骑摩托车来到李杰家附近,将李杰停放在邻居家门口的小轿车点燃后逃离现场。邻居发现后报警,当消防员到达现场时,熊熊大火正在燃烧,汽车的后轮、后排座、车顶已经炭化。经过全力扑救,车辆几近全损,损失近13万元,而着火点距离四周的邻居家也不过两三米。汤某虎事后把此事告诉了于某庆,于某庆予以默认,让其避避风头。
建湖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于某庆与汤某虎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另外,于某庆主观为毁财,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汤某虎以放火手段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放火罪。2005年2月,建湖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人须赔偿李杰经济损失。
案结事未了
持续十余年的申诉之路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被告人提出了上诉。
2005年4月,盐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虎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方式去实现其报复意图,超出共同计议的范围”,决定撤销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李杰的经济损失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这一改判结果,李杰万万没想到,明明是于某庆指使他人伤人又毁车,为什么他不用承担毁车的责任?李杰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8年5月,于某庆刑满释放。但这并不是他和李杰“纠缠”的终点。李杰在申诉时说,出狱后的于某庆打电话、发信息威胁李杰,扬言不会放过他。
李杰认为应该追究于某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持续向最高法等多家机关申诉。2009年2月,最高法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
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后认为,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于某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属法律适用错误,但以“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为由,于2015年4月裁定维持二审判决。
被害人李杰及于某庆同案犯汤某虎均不服,先后向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于2020年12月指令江苏省检察院对该案重新审查。江苏省检察院经复查认为,于某庆虽未亲自参与毁车,但其与汤某虎事前有共谋,事后对毁车结果认可,且对汤某虎的行为从未阻止,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于某庆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判决是对案件定性错误导致的适用法律错误,于是以二审判决、再审裁定确有错误为由,于2021年8月依法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审理
“两高”共同纠正错判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接到该案后,发现了该案的蹊跷之处,“再审法院在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原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但却以‘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为由,裁定维持二审判决,造成了新的法律适用错误。”
于是,刘辰和办案组成员审查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和各级法院、检察院办案卷宗,赴江苏听取了被害人李杰的申诉意见,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原承办人了解情况。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与会检察官一致同意抗诉。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后,2023年10月,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2024年9月,最高法决定自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考虑到再审可能对于某庆加重刑罚,最高检依法对于某庆采取了逮捕措施。“于某庆起初辩解都是汤某虎擅自做主的,其并不知情。”刘辰向记者介绍说,“但经我们对案件细节不断追问、质疑,不断摆事实讲道理,于某庆的说法不攻自破,他最终承认是自己指使汤某虎打人、毁车的犯罪事实。”
办案组成员、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李轩告诉记者,“他的思想转化过来后,主动表示要认罪认罚。还亲笔写了道歉信,并主动录制了向李杰的道歉视频。”
“现在开庭!”——2024年12月4日,随着法槌敲响,庭审在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拉开帷幕。
庭审中,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主办检察官刘辰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逐一回应,从共同犯罪到实行过限、从再审是否可以加刑到罪责刑相适应,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从罪名到量刑,均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法庭当庭播放了于某庆的道歉视频:“对于造成对你的伤害和毁车行为,我在此向你表示深刻的道歉,我服从法律机关对我的一切处罚……”他充满悔意的言语在法庭内回荡。
“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该如何适用?对于本案这一争议焦点,也是重要抗点,罗庆东在发表出庭意见时深入阐释。
他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出了“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但对于再审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形。
他进一步展开阐述,“从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来看,审判监督程序是纠错程序,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不应将加重被告人刑罚排除在纠错范围之外。”
“从保障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单方申诉启动的再审案件,不宜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对被害方不服轻判申诉启动的再审,可以依法加重刑罚,也是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他强调。
“只有对错误裁判依法纠正,才能让正义不缺席。”最后,罗庆东从办案效果方面进行了掷地有声的陈述。
最终,最高法经审理,纠正了二审、再审的错误判决、裁定,于今年5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指出于某庆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减去已经执行完毕的刑期。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在判决书中也对“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作出阐释,“该规定并非要求一律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该错误是否严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导致量刑畸轻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一起振奋人心的抗诉案件
让司法公信力扎根民心
从2003年案发到今年改判,这起案件跨越了20余年,终以正义归位画上句点。这不仅是李杰锲而不舍申诉的胜利,更是司法机关守护公平正义、筑牢民众法治信心的鲜活例证。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直接开庭审理,“两高”在这起案件中的直接互动引发关注。“这让我们眼前一亮。最高法通过直接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的责任与担当,向社会、向司法系统发出更强劲有力的信号——司法裁判需兼顾形式规则与实质正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记者说。
旁听过最高法庭审的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也认为,“该案正是对‘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例外情形的诠释,非常有研究价值。”
案件的意义不止于此。“我认为这是在检察机关抗诉历史当中具有振奋人心作用的一起案件。”张建伟教授表示,“‘两高’合力明确相关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保证法律统一实施,进一步凸显了案件的示范效应。”其同时表示,“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错案时,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也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为检察机关今后进一步强化监督、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益借鉴和精神上的力量。”
“检察机关秉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坚持依法纠错,这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执着追寻,更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力践行。”旁听了此次最高法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车体分厂电焊工、中车首席技能专家孙景南对记者说。
孙勇代表表示:“期待检察机关进一步优化抗诉制度的审判监督效能与价值平衡,从‘权力行权’转向‘责任驱动’,通过精准监督让每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孙景南代表也满怀期待,“希望检察机关以抗诉案件为抓手,在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展现更大担当。”
正如该案承办检察官刘辰所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是我们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我们将继续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敢于担当的勇气,践行好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让正义不缺席。”
最近,我国首部检察公益诉讼大型纪录片《人民的利益》正在热播,引起各方关注,也让不少观众产生了好奇。近日,我们特别邀请到了本片的总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做客“正义会客厅”,跟大家一起聊聊检察公益诉讼这项工作。
记者: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部署,随后从试点至今,这项制度已经经历了十年的发展。您怎么评价这十年以来的探索实践?
张雪樵:十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探索拓展到发展完善,发生巨大的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发展和完善作出重要部署或者提出工作要求。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设计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实践和发展。
我想用一组数据来说明。从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3个地区试点,到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再到2025年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8万余件。生动的实践和良好的公益保护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从而引发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独有的立法现象。从2017年到2024年,共有26部法律写入公益诉讼条款。特别是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共有699名全国人大代表(占全部代表的近四分之一),联名提出建议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议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和2025年的初审计划。
可以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形成了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方案”,日益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亮丽名片,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公益保护新样本、新形态,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称为“独具特色的中国智慧”,并为越南、巴西、芬兰、希腊等国家学习借鉴。前不久,越南国会专门授权越南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独特魅力,正式走出国门,影响世界。
记者:在纪录片《人民的利益》中,我们看到这些实践通过鲜活的案例展现了出来,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开盒”案例,有事关农村出嫁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例,还有长城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案例故事。有网友评论说,没想到检察公益诉讼离自己这么近。也请张检介绍一下,检察公益诉讼具体都包括哪些领域呢?
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新需求,比如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残疾人士出行的便捷和安全问题,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等,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切身利益。除了不特定主体的公益保护,还有国家利益保护,比如长城。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性符号,也是中华民族、中华文明五千年赓续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履职,让这些受损的公益得到依法及时保护。
按照这个目标,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领域从最初的四个传统法定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向近几年逐渐增加的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保护等领域不断拓展。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是为了通过办案数量、办案领域的增加来体现自己的存在感,而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需求。通过办理高质效案件,聚焦“国之大者”,围绕民生诉求,更好地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人民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从而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的独特制度价值。
比如纪录片其中一集《漏网之鱼》,反映黑龙江一处湿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一些渔民在里面私挖鱼塘,破坏了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首先立足于生态环境领域的办案职责,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这个时候又引发一个新的问题,渔民的基本生活来源怎么解决,生产生活怎么转型?检察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又把它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去推动相关部门解决。这也充分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是要保护公益,保护人民的利益。这不是一句空话,人民的利益到底有没有保护好,最终是由人民群众来评价。只有人民群众认为这个案件办好了,满意了,这才是一个高质效的案件。
记者:在纪录片中,多次提到了“要以诉的方式”解决检察公益诉讼难题,传递了什么样的理念?
张雪樵: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各国检察机关的通例性职权。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一直是可以提起刑事公诉的,但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仅我们国家是独创。为什么国外没有?因为国外的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政府序列,或者是政府的法律顾问,无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确认行政机关的违法性、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些国家,像俄罗斯的检察机关,可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但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我们国家独创行政公益诉讼,以什么样的方式去监督?我们是以“诉”的方式监督。
诉讼是一种司法文明,但是诉讼也有负面性,容易形成“两造”之间的博弈、对立状态。自古中国的传统是以和为贵。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不打官司才是最好的。但我们为什么要创造性地提出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推进问题的治理呢?能不能成功?首先要避免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立的状态。怎么去解决?我们在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诉讼请求。我们把它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请求,就是以这种诉的方式来激活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能让检察机关的监督,代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所以我们坚持把督促之诉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重要的职能定位。在实践中,这些创造性做法得到了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认同,各方形成合力,使“老大难”“硬骨头”问题“以诉的方式”得到解决。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近十年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8%的案件在提起诉讼前就已得到了解决。不诉而解决问题,不诉而实现公益保护,这也是我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将当代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精髓,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成功所在。
记者: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带队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座谈,提到将积极主动配合立法机关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什么我们需要一部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其中将会涉及哪些内容?
张雪樵:诉讼是一项司法文明制度,需要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实现实体的公正。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新的司法制度、新的诉讼形态,虽然2017年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这项制度,但两部法律只各有一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定领域。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严密的程序授权,因为检察机关是公权力机关,应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必须要规定立案的条件程序、立案之后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方式,以及与相关的公权力机关或者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证人、相关主体进行必要的联系,开展互动等,都需要法律的授权,目前来说还没有。这种独特的公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来起诉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一个很新的诉讼形态,“两造”地位职责跟一般的普通诉讼的当事人不一样,有独特的规律,也需要相应匹配的程序。目前,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影响了公正和效率。所以从这项制度的实践和发展来说,需要有单独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来保障。
另外,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经过十年的发展,不仅取得了实践的成功,已经开始在国际社会产生很好的反响,并且作为一项制度开始走出国门,成为中国司法文明的一个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专门立法,也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以此来产生更大的创造力、影响力,有利于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司法制度、诉讼制度中的一种新的形态、新的样本,为世界法治做出更大的贡献,让中国新时代的司法文明到达一个新高度,形成中国司法文明的新标志,以法治力量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记者: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还有一批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他们是广大的“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在的志愿者是一个什么样的规模,他们是怎么招募,又是怎么履职的?
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的公共利益是国家利益和特定主体相关的公共利益,与每个人有关,但未必都能进入检察官的视野,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坚持“检察公益诉讼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理念。通过聘请志愿者,向检察机关反映身边存在的诸如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等方面大家所关心的公益保护问题。志愿者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专门建立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及时将线索提交到属地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线索依法及时立案,开展公益诉讼。
目前14个法定领域涉及的公益损害问题方方面面,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去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比如食品药品安全,我们之前针对“消”字号产品违法添加问题办理了公益诉讼案。这些“消”字号产品涉及的种类很多,检察官无法顾及到全部方面。对这样的案件,就需要通过志愿者的参与,发现线索、提供专业支持。
再比如纪录片反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问题。对字小如蚁的药品说明书,之前还没有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把这当回事,认为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说明书的信息越来越全面,司空见惯而不以为然。但志愿者向检察官反映,药品说明书老年人看不清,影响了药品的使用,对患者或者相关群体的安全造成影响。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来督促药品企业对说明书进行适老化改造,这就是通过办案使公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的进步。
另外,在办案过程当中,我们又碰到很多专业性问题,生态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等都需要专业知识,检察官自身知识储备不够,再去学习也来不及。我们通过线上的方式邀请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志愿者就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讨论,从而让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准确、科学,以期被合理地采纳,推动问题的解决。
目前,我们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招募的全国的志愿者已经达到12万人。这几年来,“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平台提报各类线索3.3万余条,检察机关通过专家咨询网发起案件咨询、邀请参与听证、跟踪观察共计3.6万余件。这既是帮助,也是监督检察机关办案,使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真正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接下来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会有哪些大动作,能否透露一下?
张雪樵:首先我们要坚持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来实现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公益诉讼是一个很独特的诉讼形态,不同于普通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一个当事人的问题、一件纠纷。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解决一个区域的公益损害问题。一些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比如我们已经办理的万峰湖、南四湖、长江船舶污染、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等这些大流域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几十万平方公里,涉及到几千万甚至几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最终是要对行政机关产生激活效应,不是自娱自乐、自唱自弹。
怎样办好高质效的公益诉讼案件是一个难题。首先要建立业务规范体系。目前我们从三个维度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有章法,符合程序规范。第二个也是核心的,办理的案件要有阻力。公益诉讼案件聚焦的问题,行政机关处理时是存在客观阻力的。比如长城上电线杆的拆除迁移,拆到哪里?怎么能不影响用电,不影响老百姓生产生活?我们怎么去推动问题解决?行政机关无论是对文物的保护,还是湿地渔民的安置,农村出嫁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落实,濒危动植物的保护,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存在客观困难的。通过检察机关办案,不遗余力地推动问题解决,破除障碍,这才是案有所值,才是这项制度的价值。所以我们把克服阻力,破解老大难作为公益诉讼高质效案件的一个重要的指标。第三,要尽量去办有影响的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另外,要高质效办好案件还需要借助现代科技,要建立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的技术支持体系,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用等。要构建完善社会助力体系,依靠人民,包括“益心为公”志愿者的支持,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等。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与30多家行政机关等建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真正把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协同之诉的一种载体,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检察公益诉讼不是单打独斗,而是以“诉”的方式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与行政机关、法院等部门把检察公益诉讼打造为协同治理的一个载体,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衷心感谢大家的支持,共同祝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天更美好!
记者:闫晶晶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翟焜 李春雨 路纪臣 杨睿涵 于少海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李春雨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现场,蓝色背景板前,5枚检徽在镁光灯下分外耀眼。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征程上的奋斗者’中外记者见面会……”7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主持人利落的开场白结束后,来自祖国大江南北基层检察一线的5位检察官代表,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主题,开启与中外记者的面对面交流。
这5位深耕基层检察一线的奋斗者,用朴实的语言、生动的案例,讲述了新时代检察人将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转化为履职实践的故事,生动诠释了“新征程上的奋斗者”的时代内涵。
从检多年,他们深耕办案一线
面对面交流伊始,5位检察官代表分别作了自我介绍,在座的中外记者们认真聆听。
从检18年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汤恒明始终秉持“关乎老百姓的案子再小也要办好”的信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个案件,共办理700余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刑事案件,未发现案件有质量差错。
“作为第一批公益诉讼检察官,我亲历检察公益诉讼10年发展历程,几乎跑遍了辖区的大街小巷、田间地头,不仅办理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废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等‘大案’,也办理了诸如施工扬尘、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窨井盖破损等群众身边的‘小案’,解决了许多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汤恒明介绍道。
25年来,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吴雅芳始终坚守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办案一线,办理了涉黑涉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残疾人权益保障等1200余个案件,审核把关9000余个案件,其中7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近几年,我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求,把各项检察为民实事做到群众家门口、办到群众心坎里,千方百计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先后办理130余件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吴雅芳表示。
23年的检察工作中,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刘玲先后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岗位历练。
“在这些岗位上,我办理了2000余起案件,深刻体会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办案不是机械地执行法条规定,而是带有温度的检察守护。”刘玲说。
从检19年间,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张晓波有18年在基层刑事检察部门工作,先后办理了1500余件刑事案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是我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目标,也是我和同事们的职责。”张晓波表示。
2010年大学毕业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杨莎莎一直在基层检察院办案一线,主要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至今已有15年。
“云县地处滇西高原,澜沧江穿城而过,居住着以彝族为主的23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占户籍总人数的52.8%。在这片多民族聚居的土地上,我的工作就是守护孩子们的成长。”杨莎莎说。
身体力行诠释高质效办案内涵
墙上的指针指向15时10分,见面会进入记者提问环节,现场的记者纷纷踊跃举手。
近年来,《第二十条》《以法之名》等检察题材影视作品的热播,让人民群众更加关注检察工作。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最高检党组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
有记者问:“各位检察官代表能否结合自身工作,谈谈什么是高质效办案?怎样通过高质效办案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汤恒明讲述了自己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因生活琐事,吉某将邻居蔡某打成轻伤。因蔡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未果。“经调查发现,蔡某存在重大过错。我们多次上门释法说理、召开听证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鉴于吉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我们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汤恒明看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多换位思考,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有记者问:“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各位检察官常年深耕办案一线,可以说是检察业务骨干。请问各位是如何持续提升办案能力的?有哪些好的经验可以分享?”
吴雅芳在回答时表示:“提升业务能力的关键是孜孜不倦,不断积累经验、淬炼本领。”随后,她以办理的一起猎杀海豚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作了具体介绍。“最初,办案遇到了难题:由于没有扣押海豚尸体,有关损害价值无法评估。在复盘材料时,我注意到照片中的船舷刻度。借助这个细节,我先后咨询数十位专家,最终通过侦查实验测算出海豚体长,推动完成损害价值评估。”吴雅芳说,此后,她更加坚定一个信念:再细微的线索,只要认真对待,就可能成为关键突破口。
“只有穿透表象,才能守护真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需要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不能止步于审查表面证据,而是要深挖家庭监护缺失、校园管理漏洞等根源问题。”杨莎莎以她办理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讲述了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穿透被害人自愿假象,锁定犯罪嫌疑人胁迫事实,并开展公益诉讼推动宾馆、酒吧等行业治理的履职故事。
一步一个脚印切实回应民生关切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每一个案件的高质效办理。而高质效办案,也在潜移默化中推动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有记者问:“在你们办理的民生类案件中,有没有哪起案件让你们觉得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法治完善?请具体讲讲。”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刘玲说:“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新型供水方式,因实惠便捷备受消费者青睐。但我们经调查发现,其存在监管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对此,我们撰写了调研报告,引起有关方面重视,最终推动明确了牵头部门,对1000余台制水机开展监督检查。”
刘玲介绍,随后,滕州市检察院向地方人大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这份源于检察实践、凝聚法律监督智慧的立法建议,引起了地方人大的高度关注,加快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地方行政法规的出台进程。
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往往蕴藏于对民生关切的一个个切实回应中。这样一步一个脚印的办案实践,成为推动法治建设进程持续向前的强劲动力。
有记者将话筒对准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张晓波:“您曾办理了大量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在司法实践中,您是如何通过办好这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来彰显司法为民‘大情怀’的?”
张晓波回答:“‘大案’‘小案’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小案’,特别是刑事案件。每一件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讲,都是‘天大的事’。”“多听听案件背后的故事”,是张晓波的一个办案习惯。这样的习惯,往往让他在办案中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从而另辟蹊径,办出多起令当事人满意的案件。
…………
无论身处何方、专攻何域,5位检察官代表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身体力行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他们深耕基层、步履不停,是公平正义的执着“守望者”,是新征程上奋斗不息的检察队伍的缩影。循着他们的来路,我们看到更多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的新时代奋斗者,正在源源不断涌现。
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将会解决实践中哪些问题?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特别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为大家介绍立法背后的一些考量。
记者:王教授,您好!谈到检察公益诉讼,您认为公益和私益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王锡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它们既有所不同,同时也联系在一起。诉讼就是打官司,当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很多情况,有些人可能觉得这些利益好像看起来离自己比较遥远,跟自己的直接利益关系不是那么清晰,比如说空气污染、江河湖海的污染,但其实和每个人都有关联。如果这样一些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那么最终每一个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受到损害。
公益和私益其实是相对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在法律上,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每个私人利益都会有一个特定的、明确的利益主体,但公共利益的主体不是那么清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地维护,我们就需要有一种公益诉讼的制度,它的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您觉得为什么我们国家有条件出台这样一部法律,它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王锡锌:其实公益诉讼制度在很多国家法律制度当中都是存在的,只不过不是以一种专门立法的方式呈现出来。我们国家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提起和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进行专门立法,的确是一个创举。这样一部法律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出台,有非常鲜明的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在《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看到,一个最重要的时代背景还是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重要的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后续才进行了一系列法律的推进。经过多年实践,这么多的办案量足以支撑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体系。
记者:在您看来,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将会解决实践中的哪些问题?
王锡锌:在过去的单行立法当中,已经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依法进行检察监督,这就包括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一些活动。
我个人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并不是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特别法,我认为它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的一个基本的行为法。过去我们有一些单行的立法来进行规定,这个是必要的,设定了公益诉讼检察权行使的领域。但是在检察权行使中,有哪些职权?通过什么程序来开展检察监督?这个还需要专门立法。检察公益诉讼法主要就起到这个作用,一是定位问题,另一个就是检察权怎么行使问题。比如说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有哪些调查权?过去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公益诉讼,但是对于能不能行使检察权去调查取证,并没有规定,单行法律也没有规定。但检察公益诉讼法可以作出规定,这也是非常必要的,应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当中有什么样的职责、职权以及程序,比如说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中相应的职权、程序,权、责、利该怎么配置。所以我认为它是一部专门的行为法。
记者:如果把这部法律放到我们国家的法治发展史这个更宏大的层面去考虑,您觉得这部法律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
王锡锌:我觉得有两个最重要的变化。一是在宏观层面,它能让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意识到,公共利益是全民享有的。但由于公共利益是宏大的,有的时候是抽象的,我们每天都在谈,可能都没有真正地去爱护它、关心它。就像阳光、水、空气,其实都是公共性的, 都是公共利益。我觉得在宏观的国家治理意义上,这部法律让公共利益有了一个代表者,有了一种法律程序来维护公共利益。
在微观层面上,我觉得它对于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真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非常直接的意义。比如说四省交界的湖泊被污染,这个成本大家分摊了。但是如果大家都这么想而无人站出来治理,那整个水体就会完全被污染,谁来保护它?检察公益诉讼就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这种个案的解决机制如果通过立法扩展到类案,国家治理体系就会优化,治理能力就会提升。
记者:闫晶晶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翟焜 马真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今年将初次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过去十年,检察公益诉讼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近日,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特邀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鲜铁可和大家聊聊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及面临的挑战。
回应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需要
记者: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您认为立法的时代背景和目标价值是什么?
鲜铁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过去十年,检察公益诉讼在我国经历了顶层精心设计、人大授权试点、单行立法保障、整体全面推进等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职、积极作为,截至2024年12月,已经办理了110多万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就。
随着检察公益诉讼深入开展,现行法律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比较原则和分散,诉讼的具体程序、配套制度等方面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愈发凸显,亟须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一部高质量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系列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司法保护需求、回应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需要、提升以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由监察司法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我委正在积极开展此项立法工作。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重点难点
记者:您曾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和青海省海西州等地调研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您觉得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有哪些难点和挑战?
鲜铁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检察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诉讼程序等具有一定特殊性,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无法完全满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践需要。国际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因此,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具有开创性和独特性。
也正是因为其开创性和独特性,立法工作必然面临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如何定位?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如何划定?检察机关与其他适格主体的诉权顺位如何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检察机关启动的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人民法院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如何安排?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活动的监督?等等。
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密切相关
记者:在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时,您就建议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您为什么特别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这个领域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关系?
鲜铁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从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来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近一半,这个领域最容易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而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又是宪法规定的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通过个案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通过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实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损害鉴定
专业性强、费用高、周期长
记者: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鉴定专业性强、鉴定费用高、鉴定周期长等问题,对依法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影响很大。您调研过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对此有何感受?
鲜铁可: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鉴定确实面临专业性强、费用高、周期长等问题,这对依法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我去过青海,以当地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我谈几点感受:一是鉴定专业性强。损害鉴定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然而,这类鉴定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鉴定机构或专家来完成。在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需要准确判断野牦牛的血统占比,这需要对遗传学等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如果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就可能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青海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专门聘请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的专家才完成了野牦牛综合生态价值鉴定工作。
二是损害鉴定费用通常较高,这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在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包括遗传学分析、现场调查与勘查、样品采集和检测等多个环节的费用。这些费用加起来往往数额较大,动辄几万甚至上十万。有的案件鉴定费用接近甚至高于损害救济实际费用,办案成本过高,如果办案机关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可能难以承担。
三是损害鉴定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效率。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往往具有持续性和扩散性,如果鉴定周期过长,就可能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增加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的难度。在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专家深入可可西里无人区两个多月,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与分析研究,最终得出了损害鉴定结论,实属不易。希望加强相关领域鉴定专业人才培养和专家库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法,规范鉴定程序和鉴定费负担方式,提高鉴定效率。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需社会各界共同推动
记者: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您认为司法实务界、法学界、社会层面,应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对检察公益诉讼未来发展,有何展望和建议?
鲜铁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离不开司法实务界、法学界和社会层面的广泛支持,各方面应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就司法实务界而言,可依据现有的单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勇于探索、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并总结其中成熟做法,为立法提供更多的实践样本,即使是将来法律施行后,司法实务界还要及时反馈实施中的问题,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学界,特别是三大诉讼法学界,要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包括对国外公益诉讼立法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提出好的立法建议,确保法律的前瞻性和科学性。社会层面,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立法,积极表达诉求,立法过程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希望社会媒体多多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检察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期待通过专门立法,让这项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记者:王若羲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翟焜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4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这也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近日,检察日报特别邀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十七届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一起聊聊这部关系你我生活的法典。
1.系统整合30多部现行生态环境法律
记者:这么多年来,您一直致力于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经过多年的实践,您觉得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您感受最深的是什么?
吕忠梅:我是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中间是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有两届是全国政协委员的履职。我领衔提出来的第一个议案就是建议制定长江保护法,到现在为止提了30余件建议、提案,都是围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20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感受到生态环境最大的变化就是天更蓝了,水更清了,呼吸更顺畅了,老百姓可以旅游的地方越来越多,吃到的食物也越来越安全环保。我一直从事法学研究,尤其环境法是我的专业。我感受最深的是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走在了世界前列,已经形成了一个由36部法律和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我们不要忘记,在今天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的背后,是有法治保障支撑的。
记者:这么多年来,您不论作为什么身份,一直都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也见证了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知道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实施了很多年,那为什么现在还要制定一部生态环境法典?它和普通的法律区别在哪里?
吕忠梅:我国是从1979年开始制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由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法律、由36部法律组成的庞大法律体系。这36部法律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占比超十分之一,非常重要。为什么还要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我认为有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在早期的立法中,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理念贯穿其中,如果零星地进行修订,很难形成统一的价值追求,并且工作量也会非常大。
第二,我们的立法体系已建成40多年,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可能因为制度重点不同,赋予执法机关的权限不同,带来一些矛盾和冲突。
基于这两方面原因,我们要统一价值理念、执法尺度,解决现行立法本身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技术,用统一的价值理念、统一的标准尺度、统一的逻辑,把分散的法律整合起来,这个技术就是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和普通立法有两个大的区别:第一,法典编纂是我们称之为最高形式的立法活动,所以它比一般立法的启动条件更严苛,比一般立法对于国家目标实现、对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追求更强烈。第二,法典编纂和单项立法不一样,它是一个体系性工程。要把36部法律还有其他相关的法规、地方性立法进行系统整合,需要有非常高的立法技术和法学理论来支撑。我们通常讲,任何一个法典编纂应该是政治家和法学家合作的结晶,政治家作出政治判断,法学家负责系统知识支撑。所以一部法典,第一个功能就是统一法律适用。第二个功能是体现国家法治水平。在成文法国家,法典文明是最高标志,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标志。第三个功能是文化传播,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新的法治文化。
2.充分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记者:刚才您提到了法治文化,您曾经也强调应吸纳“天人合一”的中华传统生态观,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这是从古代一直延续到现代的一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追求?
吕忠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典编纂都要呈现这个国家自己的文化特色,这也是我刚才讲到的法典具有的文化功能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能感受到中国的传统文化比西方国家的文化更有优势。这种优势是什么呢?在西方的法律文化里,运用的是一种“主客二分”的哲学观。这种哲学观认为,我是主体,自然是客体,我就可以对客体为所欲为,任意地占有和破坏,怎么处置都是我的权利。这种法律观念是带来生态环境破坏的一个制度性因素。反过来看中国的传统文化,我们是一种主体和客体合一的哲学观,就是大家讲的“天人合一”。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和自然始终是一体的。比如说,中国的传统文化来自于儒教、道教、佛教,儒释道合一,秉持人与自然是统一的观念。这些文化表现在方方面面,比方说我国有二十四节气,讲的是我们把自然看作跟人一样,是有“节”的。在不同的节气,人要顺应节气的不同特点去生活。
这种文化一直反映在法律当中。讲“春三月山林不登斧,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就是春天树木发芽的时候,斧头是不准进山砍树的;夏天渔网不能打鱼,因为那个时候,小鱼正在长大。从现存的法律文本来看,最早出现关于保护生态的完整法律就是秦律。从秦代开始一直到现在,这一套关于自然保护的制度始终存在于法律里。这些优秀的保护自然的规则,都应该为我们今天的法典编纂所吸纳,并且要以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和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方式,把它呈现在生态环境法典中。那么,这个法治文化就是我们中国自己的特色,也是我们的自信。
3.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也具有世界意义。在您看来,法典里面最能体现“中国之治”法治智慧的制度设计是什么?
吕忠梅:我们说,“中国的就是世界的”。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目前我们处在世界需要中国、中国也需要世界的状态,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始终和世界是同步的。我们为什么在1979年有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是因为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中国作出了一个非常重大的决策,就是一定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所以我们从制定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开始,就始终强调协调发展的原则。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加入了世界许多重要的环境保护全球性公约。过去,我们可能是向西方国家学习;走到今天,我们是引领世界发展的。目前世界面临的三大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三个问题治理上,中国现在都是作为引领者。一方面,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采取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就是对世界最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中国多年来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所以在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我们作了很多独特的设计。举几个例子:
第一,这是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现在世界上这个领域有几十部法典,有的叫环境法典,有的叫生态法典,有的叫环境资源法典,有的叫环境保护法典,只有中国叫生态环境法典。因为法典的编纂是一个政治选择,我们用生态环境法典来命名,是强调我们要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相互之间的关系。它既是一部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典,也是一部促进发展的法典。第二,只有我们的法典把绿色低碳发展专门作为一编,用一部法律来规制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法典中都很难处理的问题。不久前,我们召开了一个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研讨会,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们都非常羡慕中国这部法典的设计。他们认为,只有中国能够把发展问题和保护问题放在一部法律里面统筹考虑。
4.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国家队”作用
记者:您刚才讲到中国的就是世界的,那今年还有一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律即将提请审议,就是检察公益诉讼法。您怎么看待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吕忠梅:我们知道检察公益诉讼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检察公益诉讼确实是一个人无我有的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我们也看到,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尽管现在已经有十几部法律规定了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但是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依然占据了半壁江山。这也表明,这项制度能够特别好地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突出的特征,第一,这是由法律授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一种权力,是用公权力来保护公共利益。因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生态环境本身,不像传统的诉讼更多保护的是个人或者是个人的财产,这是非常大的区别。
第二,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的范围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和传统法律制度的保护有很多不同。举个例子:一个鱼塘被污染了,承包人本身享有对承包鱼塘的民事权益,可能会去提起民事诉讼,因为鱼塘被污染,鱼受到了损失。法院会受理这个诉讼,因为要保护承包人的个人财产或者个人利益。但同时,虽然承包人损失的鱼得到了补偿,或者他个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了补偿,但是鱼塘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了,谁来主张权益?谁来提起诉讼?这个时候,法律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或者环境保护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履行的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职权,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们看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试点以及正式推行以后,形成了以检察公益诉讼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基本格局,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占比很小。如何看待这个现象?我觉得应该辩证地看。一方面,要看环保组织是否充分发挥了作用。我们从调研中也了解到,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遇到了一些障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在履行检察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同时和环保组织合作,为其提供线索或支持起诉等,为保护公共利益主动作为。所以,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作为“国家队”的作用,这是其他环保组织甚至行政机关所不可替代的。
记者: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过程中,您曾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这次调研围绕什么主题展开?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作用如何在法典中体现?
吕忠梅:2024年12月,我率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赴最高检调研。此次调研主要围绕环境司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实践经验如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以制度化的方式表现出来。为什么要开展这个调研?我们过去虽然有三十几部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更多的是以行政机关的执法作为制度主线,立法更偏重于授予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相关的职责、权限。这就导致一个现象,虽然我们看到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公安系统都围绕生态环境司法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缺乏法律依据。换一句话来讲,就是很多环境司法活动是在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的实践探索。所以我们现在大量的环境司法工作是靠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在推动。这一次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就面临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我们已经有了世界上最好的环境司法实践、最好的环境司法制度,这样的实践经验尤其是一些成熟的司法解释、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要不要进入法典?哪些可以进入法典?就此,我们分别对最高检、最高法,还有北京市检察院等进行了调研。
对于检察机关,我们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任务:生态环境法典如何与正在制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法进行有效衔接。检察公益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的原则性制度和生态环境法典里对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应如何在立法中同步衔接?对此,我们要进行深入调查,以便在研究法典过程中,能够拿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方案。
5.法律人毕生的梦想和追求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您作了很多调研,付出了很多努力。当看到法典从一个制度构想到即将落地诞生,您有什么感受?可以和我们分享一下吗?
吕忠梅:作为一个从事法学专业尤其是环境法专业的研究者,能够把自己的一些学术思考和成果转化为国家立法的基础,是我毕生的梦想与追求。我有时候感觉梦想终于要实现了,但是,为这个梦想实现所付出的努力,可能更值得记住。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几代环境法学者努力的结果。我们梳理了一下资料,其实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学者们提出中国应该有法典,甚至从我们有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就有学者提出我们要有法典。当时因为各种原因,大家也深刻地认识到,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去制定一部法典是不现实的。所以,在过去,学者们更加注重对法典编纂的研究。30多年来编纂研究没有中断过,特别是到了201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正式启动了一个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大型研究项目。
这个项目设了三个子课题。第一个子课题是把全世界以法典命名的环境法都找到并进行翻译;第二个子课题是组织一班学者对中国法典编纂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第三个子课题是组织专家学者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的专家建议稿。所以从2017年到2021年,我们已经完成了外国环境法典的翻译,完成了基础理论研究,并且也可以提出专家建议稿的基本框架。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时候,有200多位学者参与了课题研究。我们可以把这些课题研究成果无条件提供给立法机关,作为立法决策的参考,发挥学者在这方面的作用。
如果说对我自己这几十年作一个学术总结,我觉得完成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我的学术经历中应该是最高峰,是一个梦想的实现。在实现这个梦想的过程中,我很欣慰地看到一批环境法年轻学者的成长。更重要的是,看到在法典研究编纂过程中,整个环境法学科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对一个学者来讲,我很幸运,也感到很幸福。
记者: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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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渗透到各个领域。与此同时,数字检察工作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电气(芜湖)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行政部经理李杨,与我们共同探讨人工智能与数字检察工作这一前沿且意义重大的话题。李杨代表长期关注检察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在推动数字检察与人工智能融合方面有着深刻见解和积极贡献。
记者:李杨代表您好,您也知道,今年以来,人工智能话题比较热,特别是随着Deepseek的出现,人工智能成为全民讨论的热点。我想请教的是,您处在制造业一线,您认为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将给我们的社会生产带来哪些变化?
李杨:我认为,当前人工智能对社会生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对生产流程的自动化重构。不仅能通过工业机器人替代重复性工作,同时也可以依托智能制造系统优化生产流程。第二个方面就是决策系统智能化。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模型可以帮助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销售管理,更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全面把握市场动向,更好做出经营决策。
记者:的确,诚如您所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对我们的影响是广泛的,也是深刻的。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通过借助科技的力量来促进高质效履职办案。我也知道,您多次参加过咱们检察机关的活动。对这方面,您有哪些了解?
李杨: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我多次受邀参加过咱们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每年我们也会听取、审阅各级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近几年,数字检察这项工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检察工作报告中,我也亲身感受到了数字检察带来的变化。
比如说,我们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研发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国家司法救助特殊困难群体线索筛选模型。弋江区检察院研发了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这些模型都依托信息技术的力量,有力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发现能力。
最近,我还了解到,安徽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研发了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办案效率,辅助作出办案决策,可以说是非常迅速地应用了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
记者:李代表对咱们检察工作真是如数家珍。那么,您如何评价检察机关正在推进的数字检察战略?
李杨:检察机关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都是利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来辅助检察官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实践,不仅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外在要求,也符合更好履行法律监督宪法职责的内在要求。
我认为,数字检察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未来还应该更加积极、有力地推动下去,往更高水平、更新技术的应用上去探索实践。
记者:接着您最后一句话,对于下一步检察机关怎么加强和改进数字检察工作,李代表有什么好的建议?
李杨:我想,未来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检察工作的重点有三个。一是要加强检察数字化、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思考的硬件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业务主导,数字检察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辅助高质效办案,所以必须把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严肃性放在第一位。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会影响当事人的一生,一点容不得错。因此,在应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遵循法律规定、司法规则,避免数据幻觉、决策偏差。三是要系统推进,将先进地区的研发成果加快在全国推广,从而解决基层案多人少,地区司法专业程度不一等影响检察工作公平公正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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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陆青 吴贻伙 王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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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老师您好!2020年5月,在民法典颁布之际,我们邀请您做客《检察日报》谈《民法典的诞生与时代发展》。民法典颁布五年来已经融入14亿人的日常生活。今天,我们再次邀请到您,再来与我们一起聊一聊民法典。
记者: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您认为,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成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的颁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书写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篇章。
民法典维护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宣示了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基本原则,有效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民法典构建了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规则,确定了合同的基本准则,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促进交易、弘扬契约精神,实现了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民法典有效协调了合同自由、鼓励交易与保障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实现了高水平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
记者: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在您看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保障人民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王利明: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力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民法典进一步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充满了对人民群众人格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也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今天,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经得到了基本的解决。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需求必然大幅增长,人民群众希望生活更加有尊严,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进一步提升,所以人格权独立成编为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记者:社会治理水平往往能够反映一个社会的成熟和发展程度,您认为,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有哪些方面的重要作用?
王利明:法治的基本要义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过去,我们通常都认为规范公权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公法来完成,保障私权主要是通过私法来完成的,但实际上,民法典通过确认和保障私权,也能够起到规范公权的作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涵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不得侵害老百姓依据民法典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不得侵害企业的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等等,如果说行政权行使最终是以侵害民事权利为代价的话,就不叫依法行政。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权利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设立了边界,为行政权行使和国家治理提供了一种非常有效的准则。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所以,民法典专门在基本原则中规定了绿色原则,同时在侵权责任编就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作出了重要规定,增加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故意侵害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这个条款为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依据,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保护生态环境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记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这一点在民法典当中也有突出体现,您认为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制定的立法目的。在民法典的许多重要规则设计上都充分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比如维护诚信原则、鼓励见义勇为、维护公序良俗等等。这里面尤其涉及对于英烈人格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也有权针对侵害英烈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对于维护英烈的人格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民法典对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请您从专业角度谈一谈这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民法典颁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尤其是在民商事法律领域,我们长期以来是单行立法,各个单行法相互之间经常发生各种冲突、矛盾、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立法机关根据民法典进行立改废释,与民法典的基本规定相一致,极大促进了民商事立法的体系性和完整性,这就形成了一个在民法典统帅下,由各个单行的民事法律,比如公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共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民商事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务院修改制定了相关行政法规,这就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法规的体系化和进一步完善。
记者: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您认为,民法典的未来将如何发展?
王利明:我们今天已经进入到一个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时代,这些新科技的发展、爆炸都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未来立法应当以民法典人格权编确定的一些重要的基本规则为依据,进一步加强相关单行立法。在立法过程中,我觉得需要秉持民法典所弘扬的人文关怀精神,这就是说,当财产权益和人格尊严发生冲突、发生矛盾的时候,优先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实际上这在民法典很多条款中得到了体现。在未来有关科技发展中将出现的一些单行立法,应当秉持遵循这样一种精神,这样使得我们科技的法律治理更有质量、更有成效。
记者:为实现精准监督,做优民事检察,更好贯彻实施民法典,您认为检察机关需要持续做好哪些工作?
王利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我注意到,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专门组织了一系列重大的活动,比如说“‘典’亮生活 守护美好”类似这样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民法典贯彻实施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这一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了民法典能够走向群众的身边、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也有力推进了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未来,我们非常期盼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好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的监督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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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文字:姜昕 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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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是刻在骨子里的。
从2005年开始带着女儿一起参加志愿活动,到2015年组建东至公益服务站,再到2016年注册成立东至县公益志愿者协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东至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主任丁德芬始终有一个身份——志愿者。
时至今日,丁德芬代表的微信头像仍是东至县公益志愿者协会的标识,寓意着用爱心托起梦想。这一微信头像,她已用了10年。而这期间,丁德芬又多了一个新身份——检察听证员。
作为志愿者,丁德芬代表关注什么?作为听证员,她又关注什么?今年全国两会上,丁德芬代表接受本报正义会客厅远程视频采访,畅谈她的履职故事以及与“检察”的故事。
“今年我带来一份关于建立家风文化示范基地的建议。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风家教不仅关乎个人的品德养成,还对‘正党风 促政风 塑民风’起到重要作用。”丁德芬代表告诉记者,她建议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具有代表性的家风文化地标,打造“家风文化示范基地”,实现家风教育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
采访中,丁德芬代表分享了这样一则故事:在她所生活的安徽省东至县,有一个颇负盛名的周氏家族,这个家族从清末至今,人才辈出,若汇聚在一起,足可兴办一所大学。“周氏家族的六世书香,离不开它的好家风。”丁德芬代表说,让好家风走进千万家,是推动社会文明建设、厚植社会文明底蕴的的关键着力点。
同时,丁德芬代表也提到今年大热的电影《哪吒2》。在她看来,这部电影也体现了良好家风对一个人成长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是父母的爱与陪伴,让哪吒在“魔丸”的阴影下,依然坚守善良,保持正义。所以,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她就建立家风文化示范基地提出建议。
谈及缘何会成为一名听证员时,丁德芬代表打开了话匣子。她说:“志愿者和听证员都是致力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
从2016年东至县周氏家风馆建成开放后,作为东至县周氏文化研究会的一员,丁德芬代表就成为了家风馆的首位志愿讲解员。“家风讲解可以弘扬正能量、助推社会和谐。做听证员同样有这样的作用。”于是,当检察院邀请她担任听证员时,丁德芬代表欣然接受。
丁德芬代表说:“听证会上,大家把情、理、法掰开了、揉碎了说,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也让案件的当事人受到了法治教育。一些涉检信访案件的听证会,大家在一起把话都说开了,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最让丁德芬代表印象深刻的,是在2024年检察机关组织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检察听证培训班期间,她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参加的一次听证观摩活动。
“这次听证观摩活动,让我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了听证员的听证能力对听证工作成效的重要性。今后,我要继续加强对法律知识及听证规范的学习,听证会上做到‘充分听、敢于问、大胆说’,会后持续关注案件处理进展,为守护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丁德芬代表告诉记者。
采访最后,丁德芬代表表示,来自不同领域、拥有不同知识背景的听证员们,能为案件解决提供更多元的思路。希望检察机关能持续提高检察听证员与听证案件的适配性,更有针对性地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她也期待这一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制度,能尽快写入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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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孙风娟 常璐倩 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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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沧州市第十六中学党支部书记兼校长唐景丽在全国两会前一直忙着调研专门学校的情况,希望把更多好思路、好经验带上两会。唐景丽代表注意到,在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所作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专门强调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协同加强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3月9日,在接受检察日报专访时,唐景丽代表分享了调研感受:“河北省实现了地级市专门学校全覆盖,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大力推动和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协同发力。”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唐景丽代表始终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去年全国两会,唐景丽代表在河北省代表团分组审议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聚焦专门学校在实际建设中面临的各地发展不均衡、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等困境,提出了加快建设专门学校的建议,当日即收到了最高检办公厅的答复,表示检察机关将增强与教育部门协同履职,积极推动罪错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建设,最大程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安全幸福成长。
一年来,唐景丽代表始终持续关注着专门学校的建设情况。2024年8月31日,沧州市第一所专门学校正式揭牌,唐景丽代表受聘为该校荣誉校长,从此她对专门学校有了更为深刻、更切身的体会:“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从这个意义上说,专门学校建设是利国惠民的民生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唐景丽代表介绍,沧州市的专门学校建校时间虽短,但在学校管理和教学上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优势:
一是顶层建构“合”。多部门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协同推进,在资金、管理、课程等方面形成合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学校有序运转。
二是过程管理“分”。实行寄宿制,男女生分区,按学生行为不良程度分级并设流转机制,依入学阶段与学习基础分班教学。
三是课程设置“优”。涵盖矫治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三类课程,助力学生思想、知识、技能全方面提升。
四是跟踪帮扶“实”。与办案单位联合跟踪学生至18周岁,对矫治效果好、家庭监护到位的,助其返校;对无法返校的,检察机关牵头建立社会观护衔接机制,依学生意愿提供培训或岗位,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
“当前,专门学校还面临社会认知度较低等问题。”唐景丽代表对此比较担忧,社会大众对专门学校缺乏足够了解,部分家长害怕孩子一旦被送入专门学校,便会被打上“不良”烙印,“希望不断拓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更好提升专门学校的社会认知度。”唐景丽代表表示。
“专门学校学生毕业后的去向问题较为复杂,尤其是在与社会衔接环节存在明显短板。”唐景丽代表说,要解决这一困境,职业技术教育应成为专门教育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有必要推动专门教育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二者在师资、技术、场地以及教学设备等领域的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地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助力专门学校毕业生更好地融入社会。”
唐景丽代表注意到,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已下发“办法”,为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省级及以下相关部门针对该‘办法’的配套细则和标准尚未出台,与基层学校在实际运行中所需要的可操作性细则、标准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应尽快依据‘办法’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保障机制,从而保障专门学校能够实现良性规范发展。”唐景丽代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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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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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两高”工作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备受关注。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哪些特点?报告中的案例和数据又透露出哪些信息?检察日报社正义演播厅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综合研究处处长耿伟为大家解读。
记者:作为报告起草组成员,您可以介绍下今年的报告有哪些特点吗?
耿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是全国检察机关向党和人民交出的年度答卷,反映了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不懈努力。可以说,这份答卷是全国20余万检察人实实在在干出来的,大家都是报告起草人。今年的报告注重内容务实、精练朴实,共1万多字。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服务中心工作。检察机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报告集中汇报了检察机关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的情况。
二是做实检察为民。报告聚焦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从网络空间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各方面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汇报了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民生福祉的情况。
三是突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报告始终围绕法律监督职能来展开,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汇报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履职情况。
记者:报告中提到了很多案例,这些案例是如何写入报告的?您可以举例说明吗?
耿伟:用典型案例讲好检察故事、法治故事,是我们报告的一个鲜明特色。去年,最高检发布了一大批体现“高质效办案”要求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我们在报告起草的筹备阶段,也请最高检机关各部门、各省级检察院提供了本条线、本地区办理的典型案例。可以说,这些案例融法理情于一体,效果都很好。我们在报告起草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了一些更加契合报告内容、更具代表性和影响性的案例。今年的报告一共举了26个案例。
比如,报告中提到“对缅北明家犯罪集团及关联犯罪集团成员39人提起公诉、依法严惩”。被公诉的39名被告人中,有16人为缅甸籍。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是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适用刑事管辖规定、依法行使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特别是跨境电诈犯罪的一个缩影。
又比如,报告中提到“核准追诉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宽容不是纵容,依法惩治也是特殊形式的教育挽救。最高检依法履行这项核准追诉权,向社会释放低龄恶性犯罪也要依法追责的强烈信号。
记者:我们关注到,报告还提到了很多数据,和往年相比,这些数据有哪些新变化?透露出哪些信息?
耿伟:今年的报告一共使用了166个数据。我们希望通过数据的合理使用,更加直观、更加客观地展现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履职办案情况。这里,简要介绍两组数据。
一是“十年数据”:今年报告中只有一处使用了10年的数据,就是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2024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十周年。十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11.7万件,涉及14个法定领域。目前,检察机关正在积极配合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携手各方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法制化。
二是“本级数据”:今年我们报告了最高检本级的办案数据,共涉及三个方面:最高检全年办理各类案件8980件,同比上升9.4%;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88件,同比上升83.3%;指令省级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22件,同比上升2.7倍。最高检党组鲜明提出,要狠抓最高检本级带头高质效办案。去年,最高检通过进一步优化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机制、加强本级办案管理,以及随机抽选145件本级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等措施,务实促进提升办案质效。
记者:报告中提到,注重在履职办案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此您可以介绍下吗?
耿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监督办案,通过办理明是非、有力量、有温度的案件,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报告中举了几个案例和数据,我向大家重点介绍一下。
比如,支持见义勇为。社区矫正人员幸某跳入赣江勇救落水老人,江西检察机关推动认定重大立功,监督予以减刑,有力支持这一正能量的善举。
再比如,维护公序良俗。何某以维系婚外情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四川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全部返还,倡导树立良好家风。
又比如,鼓励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大家都很熟悉了。去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的,依法不捕不诉334人,持续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记者: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点在报告中是如何体现的?
耿伟:最高检党组提出,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重要方面,不仅体现在检察履职办案实践中,也贯穿报告全文。这里,用四个关键词作个介绍。
一是“办案”: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报告中讲了追诉毒品犯罪漏犯案,该犯被判处死缓;对彭某父子不批捕案,最后真凶被缉拿归案。这些都是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例证。
二是“素能”:提升高质效办案素质能力。通过加强政治轮训、专业培训、岗位实训,引导检察人员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促进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高质效案件。
三是“机制”:健全高质效办案工作机制。去年,最高检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执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约机制、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务实举措,形成高质效办案合力。
四是“管理”:优化高质效办案管理模式。去年10月,最高检党组提出取消对各级检察机关的不当考核,同时部署一体做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引导检察人员将注意力和主要精力更加聚焦到高质效履职办案上。
记者:报告最后还提到2025年工作安排,主要有哪些考虑?其中涉及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大家都很关注,您可以具体解读下吗?
耿伟:2025年工作安排讲了七个方面工作,都是明年的重点工作。最高检党组强调,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在守正创新、巩固深化、完善提升上下功夫。工作安排中讲到的很多措施,都是正在做,还要持续深化的工作。
比如,检察机关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惩治经济金融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运用法治力量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损害司法公信。去年,最高检对履职中发现的涉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确定31件重点案件,分4批交由地方检察机关办理,并派出工作组跟踪督办。到今年2月,已办结21件,督促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资金6.1亿元。其他案件都在依法推进中。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记者:好的,感谢耿处为我们作出详细解读。
耿伟:再次感谢大家,也恳请大家继续监督、支持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指导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检察日报社
监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媒体
记者:史兆琨
视频:郭奥凝 翟焜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若羲
未检四十年:行而不辍 未来可期
李雪慧: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的“年度答卷”
代表委员说:守护“她健康”,保障“她权益”,赋能“她力量”
对话史卫忠:保障改善民生既是“国之大者”,也是强化检察监督应有之义
对话媒体:“高质效办案”就是检察的力度和温度
对话李昊昕:聚焦欠薪欠保,以专项监督完善劳动兜底保障
对话葛晓燕:剑指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 检察监督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话案件承办人:从三起案例看反家暴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对话苗生明:依法开展巡回检察 持续提升刑事执行监督质效
对话汤维建:为民发声,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对话郭兴旺:挺膺担当 履职尽责 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落细
对话时代楷模:渝检护“未”记
对话全国人大代表:以法之名,捍卫英烈荣光
对话办案检察官:讲述于某庆案的背后故事
对话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是保护公益保护人民的利益
对话“新征程上的奋斗者”:高质效办案背后的温情密码
对话王锡锌: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对话鲜铁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具有开创性和独特性
对话吕忠梅:深度解析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对话李杨代表:加强数字检察建设,促进高质效履职办案
对话王利明: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对话丁德芬代表:让好家风走进千万家
对话唐景丽代表:河北专门学校建设实现地级市全覆盖
对话耿伟:解读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的“年度答卷”
策划:徐晴子 编辑:李梦欣 美编:张元君
未检四十年:行而不辍 未来可期
【正义会客厅】宋英辉:未检创建四十年,既彰显法治力量又饱含司法温度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拉开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序幕。四十载栉风沐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蹒跚起步到稳步前行,用法治温度守护着一代又一代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值此未检工作创建40周年之际,本报特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做客“正义会客厅”,一同回望未检40年的发展与变迁,讲述与未检工作相伴的温暖初心与难忘故事。
全媒体记者:高梅
图片:翟焜
视频:正视工作室 田昊 郭奥凝 杨睿涵 马惺昊 翟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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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了最高检工作报告,受到广泛关注。最高检办公厅(新闻办)主任、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李雪慧做客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就最高检工作报告的起草过程接受记者专访。
记者:李主任您好!能否请您为我们讲一讲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的起草过程?
李雪慧:每年全国两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听取和审议最高检工作报告,这也是对检察工作的一次集中检阅。最高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工作报告起草工作。2025年10月下旬,应勇检察长、童建明常务副检察长就指示成立报告起草组,明确由最高检办公厅具体负责报告起草工作。
一方面,报告不是写出来的,是20多万检察人干出来的。每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是全年检察工作的高度浓缩。起草组在全面梳理最高检党组工作部署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每个省区市检察机关、每个条线的检察工作进行广泛搜集、汇总、提炼,以便能将一年工作的重点、特点、亮点等作出最恰当的概括。
另一方面,起草报告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报告的形成经历了多轮讨论、审议、修改。在报告起草中,我们注重广泛征求意见。在向最高检机关各部门和各省级检察院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在京内、京外召开4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部分法学专家,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意见建议,并分别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各省区市“四大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意见,最终报党中央审定。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起草组都逐条认真研究,应采纳尽采纳。今后几天,我们还将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审议、讨论情况,继续修改完善报告,力争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成色十足的年度检察答卷。
记者:确实,这份报告既蕴含了20多万检察人的辛勤付出,更集中了各方智慧,承载着社会期盼。特别是在“十四五”圆满收官、“十五五”即将开启的重要历史节点,今年的报告意义更加特殊。想请您介绍下,今年的报告相较往年有哪些特点呢?
李雪慧:最高检工作报告记录了2025年全体检察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最新进展。尽管内容很多、干货满满,但我们以“强化检察监督”这一条主线贯穿始终,这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除了一条主线外,今年的报告我觉得还可以再用三句话来概括:
第一句话:这是一份服务中心大局、履行职责使命的实干答卷。检察机关坚持在了解大局中找准检察机关定位,在融入大局中履行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检察工作,通过高质效履职办案,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第二句话:这是一份践行为民初心、传递司法温情的暖心答卷。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款。检察机关通过办好涉及民生领域、百姓身边的每一个案件,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让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形象更加鲜活生动、可感可及。
第三句话:这是一份强化检察监督、守护公平正义的担当答卷。我们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每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都有大量数据。今年这些数据有什么变化?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着哪些重要信息?
李雪慧: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使用了近200个数据,这些都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鲜活缩影。
有的数据是对犯罪态势的客观呈现。检察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报告中提到,批捕、起诉总体数据同比分别下降11.7%和13.9%;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呈下降趋势,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5.4万人,这是本世纪以来最低的;危险驾驶、盗窃、诈骗等排名前十的犯罪起诉人数都不同程度下降。这些数据的下降,托起的是人民群众十足的安全感。我们在报告中用了这样一句话阐释: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有的数据是对理念变革的生动注释。比如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审结率同比上升2.3个百分点,一年以上未结案件同比下降96.9%,判决无罪、撤回起诉人数同比下降13.6%。这些有赖于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化“一取消三不再”措施,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常态化开展办案质效分析研判,对捕后不诉、抗诉后未采纳等案件组织质量评查,推动做实“每案必检”。这些务实举措是为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促进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记者:今年“两高”报告都提到了缅北“四大家族”犯罪集团系列案件。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是如何持续深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方面还开展了哪些工作?
李雪慧:网络生态治理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促进健全长效机制,积极推动网络生态治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打击跨境电诈。缅北白家、明家、魏家、刘家犯罪集团武装庇护电诈、残害中国公民,最高检指导依法以涉嫌诈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对285人提起公诉、从严惩处。缅北“四大家族”系列案的办理,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司法机关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捍卫国家司法主权的决心和能力。
二是依法惩治新型犯罪。包括严惩网络“开盒”等违法犯罪,为公民个人信息“上锁”;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等犯罪,向“网暴者”亮剑;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炒信控评等违法犯罪,促进净化网络生态。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18.2万人。
三是积极参与协同治理。主动加强与网信、工信、公安等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凝聚依法治网工作合力。针对网络平台未充分履行责任、行政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网络乱象,通过公益诉讼督促依法治理,压实平台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延伸到哪里,法治就应该覆盖到哪里。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持续加强网络犯罪惩治和预防力度,推动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记者:法治化营商环境一直以来都是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2025年,最高检开展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您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李雪慧: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是最高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融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趋利性执法司法后果严重、危害深远,不仅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更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比如,有的违规异地执法抓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外地企业和个人财物;有的将正常的合同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等。
2025年,最高检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线索,最高检、各省级检察院共交办督办重点案件50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1.99万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471件,作出不起诉决定3539人,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财物26.3亿元。这一组数字,体现的是成效,彰显的是决心,传递的是信心。报告在部署今年的工作时,明确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专项监督,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每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都有很多案例,这些案例很吸引大家的关注。今年的报告提到了像烈犬伤人、高空抛物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小案。为什么要把这些小案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呢?
李雪慧:案件是老百姓感知社会、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的窗口。我们历来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履职、融入法律监督,通过办理一些影响性、引领性案件,特别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案件,以案释法,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更好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观念,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比如,大家比较熟悉的刑法第二十条,2025年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定属于正当防卫的,不捕不诉339人,持续传递“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养犬人在公园内放任烈犬伤人,高层住户酒后随意向外抛物扰乱公共秩序,检察机关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亮明社会行为“红线”“底线”。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予以减刑,积极鼓励崇法向善。
案件无论大小,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最高检强调,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只有把每一个案件都依法办好,一体落实实体、程序、效果上的要求,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就在眼前。
记者:没错,办好这些“身边案”,才能真正让老百姓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报告也提到,2025年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检察为民方面,特别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外卖骑手等劳动者权益方面,检察机关发挥了怎样的职能作用?
李雪慧: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效,服务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有温度的检察履职守护每一个热气腾腾的“小家”。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用心用情办好民生案件。检察机关坚持“小案”不小办,围绕食药、社保、医保等群众的急难愁盼,依法办理民生领域各类案件。比如,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1.2万人,办理公益诉讼2.7万件,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起诉社保、医保领域欺诈骗保犯罪5256人,守护“养老钱”“救命钱”;依法协同纠治预付消费、直播带货等领域突出问题,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是保护重点群体合法权益。注重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以检察履职促进“六大保护”形成合力,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在多年上升情况下,2025年首次出现“双下降”。起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人格尊严等犯罪4.3万人,办理公益诉讼2259件,强化妇女权益保障。起诉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5.03万人,办理涉老年人监护、赡养等诉讼监督案件1562件,让老年人舒心养老。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4723件,帮助残障人士共享便捷生活。保障劳动者权益,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1190人,办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2.8万件,追索欠薪13.5亿元;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项监督,办理公益诉讼690件。
三是完善便民利民检察举措。持续建好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完善群众参与诉讼、表达诉求的便民利民措施。对权益受损但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支持提起民事诉讼4.2万件。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向因案致困的4.3万名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2亿元,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温度。
记者:涉未成年人犯罪“双下降”让人欣慰,这离不开检察机关携手各方的持续努力。我们也看到,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荣获“时代楷模”称号。这也是全国检察机关首个获评“时代楷模”称号的先进典型。检察机关是如何弘扬楷模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
李雪慧:2025年8月,中央宣传部授予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时代楷模”称号,褒扬他们是“德法相伴、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范”,在全社会引发强烈反响。这是检察系统历史上第一个获此殊荣的先进典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心关爱,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先进典型是“有形的正能量”“鲜活的价值观”,是全体检察人奋进前行“最好的参照系”。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持续优化先进典型发现、挖掘、培养、宣传、学习机制,树立了一批可敬可亲可信的检察榜样,不断激发队伍干事创业热情。比如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曾在2021年就入选首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通过组织学习宣传他们牢记嘱托、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心系万家、胸怀大爱的为民情怀,尊德崇法、守护正义的法治担当,敢为人先、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更加可感可知,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鲜明履职特征得以持续彰显。
记者:2025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最初的摸石过河,到逐渐走向法治化,再到专门立法,这背后是十年磨一剑的实践支撑。2025年,检察公益诉讼成绩单如何?下一步还有哪些新举措?
李雪慧:2025年,检察机关聚焦法定领域依法全面充分履职,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3.6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2.4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2万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2万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6.9%。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7305件,99.8%得到裁判支持。十多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检察公益诉讼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之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高度重视和更高期待。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根本是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
下一步,我们将全力配合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组织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完善配套机制,召开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会议,持续抓好落实。此外,我们还要重点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方面,加大办案力度,聚焦法定领域履职办案,切实履行好法律赋权,充分彰显制度价值;另一方面,严格依法办案,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持续提升公益诉讼精准性、规范性,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回顾过往是为了更好地出发。最高检报告对2026年工作安排作出了六方面部署。您能否为我们划划重点?
李雪慧: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党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五周年。对于2026年的工作安排,这里我简要谈三点:
一是围绕中心履职。围绕服务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我们将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严惩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开展集中化解信访问题专项行动,持续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二是做实检察为民。紧盯就业、消费、社保、医疗等重点领域,聚焦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群体,抓住危害食药安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依法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三是强化检察监督。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
出品人:李辉 魏星
制片人:尚晓宇 庄永廉
监制:王鹏
策划:田昊 郭奥凝
检察日报首席记者:史兆琨
视频:田昊 郭奥凝 李泽 杨睿涵 翟焜 路纪臣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在2026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我们迎来了第11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多次修订,法治正以空前的力度,为女性的全面发展筑牢根基。在建设健康中国、法治中国的征程上,如何以法治力量守护“她健康”?如何运用法治方式保障“她权益”?如何在剧变的时代中赋能“她力量”?
近日,《检察日报》特邀三位女性代表委员做客“正义会客厅”——深耕临床一线的全国人大代表阮祥燕、运用法治力量为群众发声的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以及从历史深处探寻智慧的全国政协委员蒙曼。她们围绕女性健康、权益保障与自我成长三个维度,分享了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履职心声,共同讲述了一个关于“守护”与“绽放”的时代故事。
让每一位女性
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绽放光彩
全国人大代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内分泌科创科主任、首席专家阮祥燕
作为一名在妇产科临床一线工作三十多年的医生,我每天都能深刻感受到,女性健康直接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今年全国两会,我继续聚焦生育力保护,带来两项建议:第一,将生育力保护告知纳入医疗核心制度;第二,建立国家级生育力保护中心。
我想对广大女性说:健康不是命运的馈赠,而是每一位女性与生俱来的权利,请一定要关爱自己的身体。关注卵巢健康,就是守护生命质量的源头——它关乎我们如何优雅地老去,更关乎我们是否有选择成为母亲的权利。
我也想向全社会呼吁:守护“她力量”、温暖“她健康”,需要多方携手。医者要守仁心,把生育力保护作为治疗的一部分,开出处方前先问问自己,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法治要善护航,检察机关要敢于亮剑,用公益诉讼守护女性权益,让法律成为温暖的盾牌;社会要多支持,用人单位消除歧视,为女性创造安心生育、平等发展的环境;家庭成员要分担责任,让女性不再独自承担生育重担;媒体要广发声,传播科学健康知识,让生育力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每一朵花都应当绽放,每一个生命都值得期待。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每一位女性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自信、美丽地绽放!
“她”的每一份努力与热爱
都有法律的温暖守护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权益部兼职副部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
自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以来,我始终关注妇女权益保障,聚焦婚姻家庭和谐、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等民生问题,提交议案建议30余件,并多次参与执法检查、调研座谈、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相关建议被妇女权益保障法采纳。回望这些年,从建议被写入法律,到法律落地走进千家万户,我最大的感触是:人大代表的履职,就是倾听基层群众呼声,把这些呼声转化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名特约监督员,我多次参与检察机关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工作。对于检察机关这样的“国家队”运用公益诉讼这一司法“利器”整治女性就业歧视,我是深表赞同、全力支持的。这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更为破解女性就业歧视治理难题提供了有效解决路径。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女性权益保护筑牢了“法治后盾”。广大女性朋友在面临家庭暴力、被编造传播低俗谣言等侵害时,应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倘若遭遇家庭暴力,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留存伤情、威胁等相关证据,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是遭遇“黄谣”,应第一时间截图、公证以固定证据,要求发布平台删除相关内容、提供发布者信息,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遭遇群体侵害,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检察院提供线索,由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我想对每一位为生活奔波、为梦想奔赴的女性说:你的每一份努力与热爱,都有法律的温暖守护。
在剧变时代立稳脚跟
于历史深处汲取力量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兼职副主席、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蒙曼
中国妇女事业基础坚实,走在世界前列,关键在于我们党和政府从一开始就将妇女解放视为人类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从“劳动权”着手。先让妇女通过劳动创造价值、获得认可、长出本事,才有了后续权利的持续进步。这个基石非常坚实。
当前,我们在法律平等、教育公平、职业参与等领域总体向好。然而,新时代带来新挑战。技术变革本质上削弱了男女体力差异,而在比拼智力与情感的领域,女性并无劣势。问题在于,传统观念倾向引导女性选择更“稳妥”“顾家”的学科与职业,无形中将女性置于某种“从属”地位。
我认为女性应该从两方面加强自我建设。一是认知建设。女性既要认识到自身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到“不自弃也不自负”;更要认清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剧变的时代,没有一劳永逸,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认知。二是心理建设。面对当代快速变化的社会,女性需具备“上得去、下得来、稳得住、活得好”的韧性。
我们可从历史中汲取智慧,构建有温度的妇女权益司法保障。中国古代司法讲“非佞折狱,惟良折狱”,意思是断案不能靠巧言令色,必须凭一颗良善之心,体现应有的人文关怀。我知道,在2025年被授予“时代楷模”称号的获奖者中,有一支检察队伍,他们是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这个团队女性居多,这也是团队的优势所在。女性更易体察女性处境,她们的故事也印证了温良与坚韧能让司法彰显温情。司法追求“祥刑”,重在使社会向善。传统智慧有助于实现从条文到人心的公正。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想祝福所有女大学生,送你们一句诗:“昼出耘田夜绩麻,村庄儿女各当家。”我们与男性一同,共创美好世界。
祝全国女同胞节日快乐!
来源:检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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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最高检于2024年部署开展的一项专项监督履职活动,重点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重点人群,聚焦地区性、群体性、行业性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2025年年初,最高检党组研究决定持续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并部署开展了涉民事终本执行程序监督、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等专项监督活动。2025年年底,最高检党组听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告,并强调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通过“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检察为民落到实处。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史卫忠做客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就最高检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接受专访。
记者:从2024年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到2025年巩固深化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加大民生司法保障的背后,基于怎样的考量?
史卫忠:在最高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在2024年布置开展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2025年又持续深化、常态化开展,我们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最高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要工作安排,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重要举措。
第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依法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抓手。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民生案件往往看似“小”,却关乎群众冷暖、人心向背。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就是要通过常态化的检察履职,持续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司法保护,紧盯民生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推出更多便民利民举措,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第三,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载体。无论是服务大局,还是保障民生,检察机关的职责都要聚焦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脚到高质效履职办案上。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就是要通过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办好每一个民生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记者:民生工作千头万绪,找准了民生难点痛点,就等于牵住了“牛鼻子”。能否给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本次专项行动有哪些重点关注领域?取得哪些成效?
史卫忠:本次专项行动紧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重点领域,比如:大家较为关心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行政非诉执行中存在的申请难、执行难、监督难问题以及与老百姓切身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检察机关针对这些民生难点、痛点,专门部署了一系列专项监督活动,目的是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切实帮助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一是切实加强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从“纸上”落到“账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针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违法情形,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成效显著。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终本监督案件4.3万余件,向法院制发终本监督检察建议2.8万余件,法院采纳2.3万余件;共督促法院恢复执行33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约9.7亿元;共监督法院解除违法查控近500件,涉及金额约3亿元;共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9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2.3亿元。
二是深入开展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钱袋子”。针对社保领域特别是涉劳动者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环节行政非诉执行申请难、执行难、监督难问题,最高检部署开展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共办理相关案件3200余件,较2024年同期增长37.7%。比如,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挂牌督办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某建筑公司欠薪案,针对法院未及时启动执行实施程序,仍需“二次申请”执行等问题,信州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区法院及时执行完毕120余万元;同时,督促区法院完善内部执行机制,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内部移送执行部门进入实施程序,从根源上解决行政非诉执行“二次申请”问题。
三是着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药箱里的安心”。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最高检部署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重点整治食用农产品安全、违规销售处方药及禁售药等10个关键领域,共立案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3万余件,较2024年同比增长7.9%。全国检察机关聚焦新业态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社区团购生鲜食品安全专项监督,共立案办理社区团购食品安全案件1400余件,制发检察建议近700件,督促整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中心仓、网格仓、自提点共3.1万个,促使5.1万个中心仓、网格仓、自提点实现亮证亮照、仓点纳管。
记者:监督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在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如何统筹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史卫忠:“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四大检察”的“共答题”,也是“必答题”。在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四大检察”同题共答、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在统筹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方面,可以向大家着重介绍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
一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检察机关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部门,具有“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优势;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检察履职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在专项行动中切实解决了一批关系未成年人切身权益的难点、堵点问题。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共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万余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4万人。持续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综合救助,开展了心理疏导、协助生活安置、提供就业指导、帮助重返校园、纳入社会救助等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合保护,对2200余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300余件,向2.07万名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使未成年人保护防线更加牢固。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2025年,最高检挂牌成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厅,标志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迈向综合化、专业化的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全面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在办案中积极落实“一案四查”机制,即同步审查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民生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加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力度,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聚焦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领域,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食品药品、服装箱包以及盗版书籍、玩具、软件等。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300余件1.5万人,保障权利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30余件,共立案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20余件。比如,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黄某某等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案,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经公告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9万元至33万元不等,并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对于劳动者、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检察机关有哪些具体的举措?成效如何?
史卫忠:一是持续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巩固根治欠薪成果,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力度,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5.03万件,审查后支持起诉3.4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2.3万余件,占比66.3%。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提起公诉850余件960余人,追索欠薪1.1亿元。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的办法》,最高检与最高法、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广东、贵州、陕西等地与法院、工会、人社部门等签署协作机制,构建劳动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二是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严惩拐卖、强奸等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提起公诉320余件670余人,对实施强奸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起诉2.5万件2.8万人。同时,强化保护妇女合法民事权益,共办理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2000余件,最高检先后发布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案等多个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与全国妇联共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增设有关妇女权益维护及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法治宣传,全面守护“半边天”合法权益。
三是持续深化老年人、残疾人等其他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促进拓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养老服务、高龄津贴等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00余件,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案件2500余件。最高检加入全国老龄工作协作机制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开展2025年全国“敬老月”活动,联合民政部等多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促进从适老化改造、老年人权益保障等多个维度精准施策。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进一步做实做优检察为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有何新部署?
史卫忠:检察为民永无止境,“检护民生”任重道远。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国之大者”,也是强化检察监督应有之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重点、靶向用力,做实做优检察为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就在眼前。
一是坚持为大局服务,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调整履职重点,聚焦改革要求推进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将把落实四中全会各项部署与专项行动紧密结合,紧盯就业、消费、社保、医疗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找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载体、抓手,在深化专项行动中强化检察监督、做实检察为民。
二是坚持为人民司法,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加大工作力度。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检察为民实事,紧盯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群体,抓住危害食药安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突出问题,努力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性、影响性的民生案件,持续推动解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讲好检察为民故事,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检护民生”。
三是凝聚为民合力,推进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将针对检察监督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社会问题,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不断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沟通联系,持续完善协作机制,依法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努力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全媒体记者:于潇
出镜主持:马真
视频:田昊 郭奥凝 张颖轲 杨睿涵 翟焜 路纪臣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审核:田昊
近日,检察日报社特别邀请人民日报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澎湃新闻的“跑口记者”做客“正义会客厅”,围绕他们眼里的检察关键词、印象深刻的案例及检察官等,分享2025年采访报道检察工作的体会和感受。

检察官的“战场”远不止法庭
人民日报社记者 倪弋
在2025年的采访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检察关键词自然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是新时代检察履职理念和价值追求的升华。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深刻之处在于它实现了三重统一:其一,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办案”是检察履职的主要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对检察机关而言,本质上是讲政治的具体化、实践化。其二,追求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群众可感受公正的深度融合。实体公正重在提高办案质量,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程序公正重在规范办案过程、提升办案效率,以保证实体公正;可感受公正重在提升办案效果。其三,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的有机统一。司法公正作为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正的一把“标尺”,它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体现出来。检察机关正是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量变到质变地累积司法公信,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
与此同时,我认为还有几个关键词同样贯穿检察工作始终,构成了立体化的检察履职图景。一是“源头治理”,检察机关不仅致力于办好个案,更注重从类案中发现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建章立制,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二是“数字赋能”,通过越来越丰富、越来越精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促使法律监督实现从传统的被动受理、个案审查,向主动发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模式深刻转型。三是“综合保护”,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民生福祉、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检察机关统筹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力求实现惩治犯罪、赔偿损失、修复公益、预防再犯等叠加效果。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25年,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件是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短视频平台内部人员勾结外部服务商骗取1.4亿元奖励金的职务侵占案,我也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深度报道。这个案件可以说是数字经济时代商业腐败的典型样态,在办案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的科技犯罪检察办案团队检察官给我留下了极深的印象。该案的办理展现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
文艺作品和传统印象中,检察官更多呈现法庭上公诉人的形象。但在现实中,就如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一样,他们更像是数字经济领域的“法治工程师”,不仅追诉犯罪,更通过对个案的深度剖析,参与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廉洁商业规则。这种对前沿商业形态的深刻理解、对尖端科技证据的驾驭能力,以及将办案效果延伸至行业治理的担当作为,是文艺作品难以完全呈现的、现实而深刻的检察官画像。
新时代检察官,他们的角色是复合多元的:不仅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诉讼程序的监督者、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和法治精神的传播者。他们的“战场”远不止法庭,还包括审讯室、公开听证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送达现场以及社区企业的普法讲堂。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还需要掌握经济、金融、网络、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以及具有极强的沟通协调、群众工作和矛盾化解能力。
留住“英雄”牌钢笔的足迹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 孙莹
在2025年对检察系统的采访过程中,“履职担当”“检护民生”“类案大模型”“高质效办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些关键词让人印象深刻,而“高质效办案”可以说是出现频次最高的,“高质效办案”就是检察的力度和温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就是坚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分析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办案时长持续缩短,办案规范体系不断健全,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充分发挥了高质效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有法可依是“高质效办案”的基础和保障。2025年,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而言有一个重大突破——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5年10月24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在我看来,检察机关通过十年探索、实践,凝练成文,推动立法,这是检察工作取得的重大突破。
草案共6章53条,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原则、职权配置及办案程序等作出规定。历经十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提出,到试点、破冰、全面推进,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最初的4个法定领域扩展到14个领域,从26部现行法律陆续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再到如今专门立法……检察公益诉讼一路走来,脚步扎实坚定,每一步都有检察官的探索,专家学者及公益组织的参与,老百姓的关切和期待,也有媒体的关注、记录、见证。
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这是检察公益诉讼最早破冰的领域、办案最多的领域,也是人民群众可以直接感受到变化的领域。最高检直接办理的万峰湖、南四湖、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等跨省际流域生态治理专案,解决了多年无法解决的根源性问题,明显改善水体水质,在重大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上创新形成“中国方案”。
2025年,让我印象最深的案例是——留住“英雄”牌钢笔的足迹。在我看来,“高质效办案”体现的是司法的力度,促推多部门共同解决问题。“上海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英雄金笔厂民族工业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之所以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是因为一提“英雄”牌钢笔,很多人会脱口而出,“我用过”“我喜欢”。它承载了几代中国人的集体记忆,也曾作为签字笔,见证了国家众多重要历史及外交时刻。一代一代工人手绘的制造设计图纸,还有一些影像资料,是我们国家最完整的钢笔产业发展路径资料。因为厂址搬迁,这些重要资料有损坏、灭失风险。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立案、实地勘验、邀请专家研判、召开听证会,促推多部门共同完成保护工作。“英雄”的足迹被更清晰地展示、留存、传承,此案为新时代工业遗产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以改革促提升的劲头让人印象深刻
中国日报社记者 杨泽坤
在2025年的采访中,我有几个印象深刻的检察关键词。一是“检察为民”,这个关键词让我真切感受到检察工作的温度。在采访中,我看到检察机关始终围绕民生痛点发力,比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这些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尤其是在缅北电诈案件督办中,检察环节的精准指控为案件办结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在保障特殊群体权益方面,检察机关不仅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还积极衔接社会救助,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等群体的权益保护案例屡见不鲜,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也有不少突破性举措,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了实处。二是“检察改革深化”,这一年,能明显看到检察机关在司法责任制落实、办案机制优化上的持续发力,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第三年开年首次检委会会议专题分析办案质效,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推动“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更趋合理,这种以改革促提升的劲头让人印象深刻。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山东临沂依法惩处的一起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案件。一方面,该案的办理突破了传统认知,明确了具有稳定共同生活基础的婚前同居关系也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填补了相关领域的司法实践空白;另一方面,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诊疗记录等证据,精准构建了精神虐待的证据体系,清晰界定了长期情感操纵、辱骂与被害人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让施暴者受到法律制裁。这个案例不仅让社会公众认识到精神家暴也能构成犯罪,更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推进反家暴治理中的专业担当,真正做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2025年检察工作的新突破和新变化很明显,主要有三点。一是高质效办案体系成型,从最高检到地方检察院都把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统一放在核心位置,比如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积极构建“大管理”格局,通过智慧检务平台实现案件精准管理,全年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降至近年最低,这是我在采访中从数据和案例里直观感受到的。二是法律监督质效全面升级,检察机关不再局限于事后监督,而是主动延伸监督触角,比如在反家暴领域,通过研发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是治理型检察履职更凸显,检察官们不再只盯着案件本身,而是注重“办案+治理”,如办理家暴案件时联动多部门建立保护机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推动相关领域制度完善,这种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让检察履职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更大作用。
通过几年采访观察,我发现公众认知对检察印象最大的变化是从“陌生”到“熟悉”,从“遥远”到“亲近”。以前很多人不知道检察职能是什么,现在通过家暴治理、公益诉讼、打击电诈犯罪等案件,大家清楚地看到检察机关在维护百姓权益、解决民生难题中的作用,主动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的群众也越来越多。同时,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更高了,不再只满足于案件办结,更关注办案效果和后续治理。
基于此,我有两点建议:一是希望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宣传,用更通俗的语言、更生动的案例,让公众了解不同检察职能的具体范围和申请监督渠道;二是建议持续深化检务公开,多开展类似“正义会客厅”这样的互动活动,邀请公众走进检察院、参与案件听证,同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让检察工作更贴合群众需求,也让司法公信力在互动中不断提升。
“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儿可以找检察院”
光明日报社记者 陈慧娟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近年来检察工作的关键词之一。2025年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办理大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体现了检察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我来说,印象最深的案件是“车超等人强奸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25年沉冤终得昭雪。二十多年前的旧案无疑是一块“硬骨头”,该案的办理展现了司法机关“有错必纠”的坚定决心,其彰显的检察勇气和示范意义都非同寻常。
2025年年底,《检察日报》刊发了一篇回顾报道,叫作《这些首次值得铭记——2025刑事检察重点工作回眸》,文中提到的几个首次都让我印象非常深刻。我最关注的是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首次亮相。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案件非常多,案件也越来越复杂,知识产权检察厅的建立,标志着检察职能专业化建设又迈出关键一步。此外,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事情。这代表着经过十年试点探索的公益诉讼保护“中国方案”发展成熟,也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创新性工作有了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过去,可能公众对检察机关停留在知道的层面。如今,随着检察公益诉讼、“检护民生”等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第二十条》等影视作品的播出,公众真切感受到检察工作与自身权益的相关性,信任感显著增强。2025年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有检察官说,现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有三分之一直接来自群众反映,这体现出公众已形成“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儿可以找检察院”的明确认知。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我最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如何将“十五五”规划的部署要求落实到履职办案中。在2025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检察机关在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占了不小的篇幅,比如坚决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问题,非常切中时弊,引人关注。在“十五五”期间,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服务大局,在经济犯罪惩治、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科技创新等方面提供法治保障,我也会持续关注这方面的内容。
“高光时刻”往往藏在案卷背后
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
回忆2025年,印象深刻的关键词便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过去一年,我听到检察官提到最多的就是这个词。但这并不是一句口号,我觉得它实实在在体现在办案的细节中。
比如在我们接触到的一些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讲“法”,也讲“理”和“情”,企业出现问题不是“一关了之”,而是更注重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比如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不再是“一罚了之”,而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多部门协调等方式,让企业真正“掏钱治污”。这种办案理念的改变,让大家感受到检察履职正在从“办结”向“办好”转变,并且,这个转变是非常明显的。
2025年,我在云南腾冲采访到一位未检女检察官。这位女检察官给我讲述了一个发生在当地的案件,一名9岁女童在自家店铺门口被陌生男子侵犯。家长报案后,警方将行为人行政拘留了十五日。因不满意处理结果,女孩的父亲找到当地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案件被移交到了未检部门,到了这位女检察官手中。女检察官说,当时这个案件立案确实面临一些难题,一是事发时监控录像并不全面,二是被害人不愿意开口。在这位检察官的努力下,通过相关点位走访最终找到了更全面的监控录像。经过检察官温柔的引导和鼓励,小女孩最终讲述了案发的经过。此后,检察机关开展了强有力的证据分析和充分的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案子最终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第一次见到这位女检察官,只是觉得她很温柔。她讲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站在她旁边,那个时刻我似乎能感受到一种力量,我觉得她的人是“发光”的。在我的观察中,真实的一线检察官更多是在默默开展自己的工作,但与影视剧中检察官一样的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都充满激情,头脑清楚,双商在线,他们的“高光时刻”往往藏在案卷背后。
2026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我更关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里未成年人检察方面的内容,想看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是否有更多的举措。
作为一名最高检的跑口记者,我清晰地感受到,近年来公众对“检察”的认知正在从“神秘”“严肃”转向“可接近”“有温度”。之前提到检察机关,大家更多会想到公诉、反腐这些词,现在,随着检务公开的不断深化、典型案例的发布、检察开放日活动的举办,这些举措让更多普通人逐渐了解到检察机关不只有公诉的职能。公众也看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民生、维护正义、促进社会治理中更广泛、更主动的作为。检察机关还可以继续加大“以案释法”的传播力度,用更多普通人听得懂的方式讲好检察故事,也让公众更了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之外的职能,比如民事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这些工作其实与民生息息相关。作为一名跑口记者,我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写出更好的检察故事,希望检察工作的亮光,能照亮更多人的法治信仰。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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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欠薪欠保
以专项监督完善劳动兜底保障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李昊昕
欠薪、欠保问题一直是劳动者的急难愁盼。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聚焦工程建设、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人群,着力解决执行难题,推动薪资、社保类行政决定落实落地。日前,我们特别邀请到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李昊昕做客“正义会客厅”,详细介绍行政检察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助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举措与成效。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来到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李昊昕,一起来聊聊行政检察是如何助力解决欠薪、欠保难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李副厅长,您好!
李昊昕:大家好,主持人好!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成为基层行政检察新增长点
主持人:我们关注到,2025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能否请您简单介绍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具体是什么,以及这项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的背景与开展情况?
李昊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所谓行政非诉执行,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和强制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检察机关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更是行政执行监督的重要方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主要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裁定、实施等各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进行。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督促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权威。2018年底,最高检确立“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逐步成为基层行政检察业务的新增长点。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全方位部署。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2025年全国两会精神,助力解决欠薪、欠保难题,我们组织开展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工程建设、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人群,聚焦隐匿财产、恶意注销等执行难题,2025年1月至11月,共办理相关案件3500余件,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财产查控、追加被执行人等,推动薪资、社保类行政决定落实落地。
打通末端执行
助力欠薪治理
主持人:欠薪治理一直是行政检察做实检察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部分企业通过恶意注销逃避薪资支付等问题较为突出。在欠薪治理方面,这个专项检察监督活动都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
李昊昕:做好欠薪治理工作,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在专项活动开展中,检察机关聚焦薪资支付“执行难”“履职慢”等问题,将专项活动作为破解欠薪执行难题的有力抓手,坚决打通末端执行这一关键梗阻。
一是聚焦企业恶意注销、隐匿财产,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薪资支付义务,往往会隐匿财产或仅申报部分财产,或者采取恶意注销登记的方式“金蝉脱壳”,导致劳动者讨薪无门,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成为“空头支票”。检察机关将此作为专项监督的突破口,强化调查核实,加强穿透式监督。如江苏省句容市某小微快递公司拖欠4名快递员薪资3万余元,因该公司注销登记,人社局责令支付薪资的处理决定无法落地,欠薪得不到解决,当地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督促法院依法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欠薪问题于2025年8月彻底解决。
二是聚焦薪资拖欠,推动及时支付到位。实践中,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的工程建设分包公司欠薪,是因总包公司薪酬资金未到位。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协同法院等有关部门督促总包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时支付薪酬,推动解决欠薪问题。如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某公司欠薪案中,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工资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工资迟迟未能支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的义务,遂协同法院、人社等部门推动该公司及工程总包公司支付70名农民工欠薪200余万元。
三是聚焦衔接不畅,推动完善工作机制。针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程序衔接不畅、适用不规范,致使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强化对执行程序的监督,推动提升欠薪案件执行效率。如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挂牌督办江西某建筑公司欠薪案,推动法院完善内部移送机制,避免了“二次申请”,推动86名农民工120余万元欠薪及时执行完毕,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
强化履职监督,推动用人单位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主持人:除了欠薪,欠保问题也是劳动者的急难愁盼。比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都是劳动者普遍关心关注的。这个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在这些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
李昊昕:在社会保障领域,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是劳动者抵御突发风险、保障基本生存与健康权益的核心制度安排。其平稳运行不仅关系个人及家庭的幸福安康,也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次专项活动通过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履职,推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医疗保险方面,重点关注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追缴,筑牢基金安全防线。如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某药店通过“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套取医保基金11万余元,医保经办机构作出责令退还决定后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药店已停业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药店法定代表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有一定的还款意愿,遂协同法院推动其分期退还套取的医保基金。
二是在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方面,推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相关费用。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发现,部分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或一些用工灵活的中小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存在不缴、欠缴社会保险,或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替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不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使劳动者无法享受法定社会保障待遇,也扰乱了征缴秩序。如贵州检察机关在办理某煤矿欠缴社会保险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查明出资人在某煤矿出现解散事由后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矿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依法建议法院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最终涉59人的500余万元社保费被成功执行。
保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
助力新业态健康发展
主持人: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这个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在护航新就业群体方面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李昊昕:近年来,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对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在专项监督活动中,行政检察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薪资等权益保障,助力新业态健康发展。
一是依托办案推动行业治理。如,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在办理某贸易公司欠缴社保费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有部分快递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通过“主动调查+协同调查”精准摸排问题线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区人社局联合相关部门召开企业座谈会,推动有关快递企业为45名“快递小哥”补办工伤保险,筑牢从业安全法治屏障。
二是持续依法推进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积极采取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促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争议的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如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就一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及社保费用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参与,强化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最终以分期支付工资及社保费用的方式化解了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会同相关部门凝聚保护合力。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建立与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保护合力。如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检察院联合区委社会工作部设立“枣乡护新”检察工作站,会签《关于加强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为新就业群体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开展特色小专项
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在这个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开展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都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一些有特色的小专项,来集中解决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社会保障难题。请您结合相关亮点工作,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推动机制体制完善、推进类案监督方面的经验。
李昊昕:在专项监督活动开展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紧密围绕区域内突出矛盾,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项特色小专项,以精准监督推动特定领域或群体的社保难题得到系统性解决,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从个案突破到机制构建、从线索发现到类案治理”的有效经验。
一是聚焦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点穴式”小专项。各地普遍将建筑工程领域作为工作重点,针对建筑行业工伤风险高、参保率低的问题,福建、陕西、广西等地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小专项。如福建省检察院在全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项目参保”专项监督活动,研发了“在建工程项目未缴纳工伤团体险法律监督模型”,向人社、住建、交通、税务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37件,督促推动117个在建工程项目补缴工伤团体险,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是紧扣关键堵点,实施“深耕式”类案监督。检察机关注重从大量个案中提炼共性问题,运用大数据模型和检察建议进行系统性纠偏。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企业恶意注销、股东非法减资导致的追偿僵局,在个案办理完成后,推动与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会签了《规范企业变更、注销行为联动工作机制》,确立了“追加非法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等追偿路径,从制度上破解了基金追偿难题,并由点及面推广适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三是构建“协同共治”长效机制,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各地成功开展的小专项和类案监督成果,最终都留下了制度性成果,形成了可持续的治理合力。各地通过建立“检察+工会”“检察+人社”等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机关日常执法、工会群众监督的衔接配合,构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多元共治格局。
强化协同共治
更好助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
主持人:从您刚才介绍的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年来,社会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聚焦劳动者所急所盼,高质效办理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接下来,最高检在该领域是否还有新的部署安排呢?
李昊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薪资、社保等重点,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尤其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助力欠薪、欠保问题解决。
一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件社保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将聚焦工程建设、制造业、服务业和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公交地铁“新三公”等重点领域,聚焦“三车两员”(“三车”指货车、网约车、出租车,“两员”指快递、外卖从业人员)等劳动者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环卫工人等重点人群,高质效办好每一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执行涉薪资、社保的行政处理决定,推动欠薪、欠保等难题有效解决。
二是加强类案监督和系统治理。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强化对违法问题多发领域的类案监督,推动类似违法问题得到系统性纠正。对于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动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三是加强协同共治。落实府检联动、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和“一函两书”协作制度等,加强与法院、人社、工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主持人:非常感谢李副厅长的介绍,我们也期待着行政检察能够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期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全媒体记者:刘亭亭
视频:郭奥凝 路纪臣 杨睿涵 翟焜 韩云峰 张颖轲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审核:田昊
剑指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
检察监督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做客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就最高检开展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接受专访。
记者:根据党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5年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您能向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最高检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背景吗?
葛晓燕:好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在党中央部署的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整体统筹下,自2025年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聚焦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记者:最高检在统筹推进方面采取了哪些有力举措?成效如何?
葛晓燕: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领导指导和政法各机关支持配合下,最高检带领全国检察机关,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重点工作任务,深入推进专项监督。
一是高位统筹推进。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4年12月以来,党中央对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进行了一系列部署。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中央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明确将“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作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最高检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五项总体要求,确定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11项重点任务,注重办理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治力量服务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的作用,推进专项监督走深走实。
二是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专项监督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将该项工作作为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专项监督领导小组及专项办公室,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重点案件督办的重要作用;同时,建立健全专项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专项监督线索管理和案件办理工作流程》,为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拓展线索发现的广度与深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梳理案件线索,为精准监督打下坚实基础。完善案件督办交办机制,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共同发力,确定挂牌督办和交办案件500余件,其中最高检直接挂牌督办、交办案件30件,督办交办机制发挥了显著的牵引带动作用。
三是一体履职成效明显。全国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政治方位和历史责任,胸怀“国之大者”,坚持“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同向发力,强化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整体协同,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典型案件,推动监督效能持续彰显。我们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不仅健全完善了专项监督的工作机制,更将办案效果向标本兼治延伸。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监督解除返还查封、扣押、冻结涉企财物26亿余元,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振了市场信心,以检察担当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纵深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监督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
记者:最高检在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中,为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构建了一套从线索发现到办结反馈的全流程工作机制。请您给我们介绍下这一机制的核心环节,特别是如何拓宽线索来源、精准研判线索。
葛晓燕:最高检为精准监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构建了一套从线索发现到办结反馈的全流程机制,其核心在于确保每一条线索都能查实、办准。
一是拓宽线索来源渠道。通过多渠道融合,破解监督线索偏少、来源狭窄的难题。最高检在12309中国检察网设立“专项监督专区”,明确对涉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10类典型诉求,畅通受理渠道,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检察网、微信服务号及移动客户端等多种便捷方式向检察机关反映。确保来自企业和个人的申诉、控告能直达检察机关。同时,深化与相关单位的常态化联系,拓展线索发现渠道。
二是严格线索研判标准。获取线索后,最高检通过双重评估机制确保线索分流的精准性。初步筛查阶段,重点关注可能涉及管辖权异常、财产处置异常、强制措施适用异常、罪名适用异常以及程序处置异常等五个方面的线索。对于收集到的线索,最高检先行集中评估,若认为属于重大涉企案件线索,直接交省级检察院核查。省级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需认真审核,并将相关情况向最高检报告,最高检指定专人进行研究,形成上下联动的审查闭环。
记者:在强化案件督办等方面,我们如何层层压实责任,保证监督效果?
葛晓燕:提到这个问题,就要说到最高检一系列强化案件督办交办机制。对于交办的重点案件,最高检通过一体化督办和实质性审查保障办案质量,推动上级督导与属地责任相结合;针对重要案件,最高检直接派出工作组,先后赴19个省份现场阅卷、督导,确保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同时,对于最高检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求地方实行检察长包案办理机制,压实办案责任;最高检定期开展调度,督促各省级检察院全程跟踪,紧盯疑难复杂问题,推动难题解决。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强化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从根本上遏制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让企业和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记者:“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推进专项监督工作中,在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方面有哪些重点方向?
葛晓燕:在扎实推进专项监督工作过程中,最高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强化刑事检察监督作为高质效推进专项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全国检察机关聚焦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精准纠治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执法司法问题。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监督案件9700余件,有力提升了执法司法公信力。
记者:在刑事检察监督中,我们依法监督纠正了哪些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葛晓燕:我主要从五个方面向大家介绍。
一是依法办理一批存在典型趋利性情形的案件。重点监督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等情形,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审查,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共监督撤案3000余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500余人。
二是依法强化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涉企强制措施的监督。重点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移送、流转、处置的监督。重点依法加强对涉企人员违规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监督,监督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共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26亿余元,依法变更人身强制措施820余人。如,一起涉嫌犯罪的案件中,立案管辖依据不充分,未经甄别超范围冻结多个企业及相关人员账户资金,且综合全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解除超范围冻结资金6800万余元、对多名公司高管及代理商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全案作不起诉处理。
三是依法监督清理涉企刑事“挂案”。依法加强对立而不侦、退回补充侦查后长期未重新移送等涉企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案件既不依法撤销又不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形,防止案件长期搁置。共推动清理涉企刑事“挂案”4300余件。
四是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影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活动,共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210余件。如,某公司负责人为打击竞争对手,勾结公职人员伪造证据,指使他人报假案,致使多人被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涉案责任人以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是依法严肃查处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重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记者:除了您刚才介绍的情况,检察机关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葛晓燕: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治相关犯罪,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比如,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共起诉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1.2万余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妨碍科技创新等犯罪1.6万余人,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记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除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外,如何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现并纠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葛晓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既涉及上面提到的刑事领域,也涉及虚假诉讼、违规执行、小过重罚、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查纠结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依法监督纠治各类突出问题。
一是在民事检察方面,深入推进虚假诉讼、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监督。共办理民事检察案件5400余件。其中,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300余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000余件。如,某企业一起民事纠纷在异地胜诉,但迟迟不能得到执行,遂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加强与法院履职协同,督促恢复执行,促成该企业被拖欠7年的1000余万元胜诉权益得到兑现。
二是在行政检察方面,依法强化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共办理行政检察案件4500余件,涉案金额6.4亿余元。其中,涉企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案件3000余件、涉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1500余件。如,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该案涉及跨省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办案衔接,经最高检实地督办指导,依法监督撤销异地行政处罚,解除冻结资金4800万元,案件跨省移交办案地侦查机关办理。
三是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加强对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为的公益诉讼。共立案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公益诉讼领域案件240余件,涉案金额7900万元,发出检察建议86份。如,某市部署开展卫生健康领域行政主体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专项监督,立案12件,督促卫健部门等依法履职,推动涉案53个项目完成全面整改,有效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记者:在健全长效机制方面,检察机关如何将专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制度漏洞,转化为“抓源治本”之策?
葛晓燕:专项监督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推动实现标本兼治,巩固深化监督成果。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跨区域抓捕、违规适用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严重损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检察机关不仅对个案问题及时纠错,更主动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相关类案问题。
如针对专项监督中暴露出的管辖权争议、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等深层次问题,最高检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省级检察院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指引,从源头上压缩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空间。
记者:您能给我们介绍下“抓源治本”的具体举措吗?
葛晓燕:可以。我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重要部署,积极将专项监督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大局中谋划推进,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针对涉案财物处置这一关键环节,研究起草依法加强刑事诉讼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监督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协同健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长效机制,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是研究制定跨区域涉企案件规范性文件。为解决跨区域涉企案件办理中的管辖权争议及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最高检及时总结提炼专项监督开展以来积累的办案经验,建立健全加强跨省涉企刑事案件法律监督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推动解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监督难题。
三是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建设。针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新型挑战,一些省级检察院通过制定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来统一办案标准。如上海市检察院制发《职务侵占案件高质效办案指引》,山东省检察院出台《依法规范办理涉税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等,指导高质效办理争议案件。
总之,检察机关通过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加强顶层制度设计、鼓励地方创新等多种方式,多管齐下,致力于将专项监督的成果转化为长效治理机制,以期从根本上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持续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记者:最高检党组强调要“勇于自我监督”。在专项监督中,检察机关如何具体落实对自身履职问题的检视和纠治?
葛晓燕:在专项监督中,检察机关将“勇于自我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深刻检视和有力纠治自身履职问题,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一是抓实“三个管理”提高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一体化推进,构建了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宏观管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体系。对涉企案件关键环节加强动态监控,落实“每案必检”要求,加强涉企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与追责惩戒、反向审视等衔接机制,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守牢案件质量“生命线”。
二是开展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通过条线指导、实地督察等多种方式,对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深入检视。检务督察是其中的重要手段,其重点包括督察检察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是否存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有无滥用强制措施等。专项监督期间,组织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对照自查、条线指导、实地督察等方式查摆问题,深入剖析重点案件和问题案件,倒逼检察官规范司法行为,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是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对自身履职中暴露出的问题保持“零容忍”态度,严肃追责惩戒。
四是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最高检党组将专项监督的开展情况纳入巡视重点内容,聚焦涉企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如线索筛查、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处理等。各巡视组通过下沉了解,督促被巡视的省级检察院党组严肃查纠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方面存在的偏差,推动整改整治,进一步规范涉企案件办理。
记者:展望未来,检察机关将如何巩固和深化专项监督的成效?
葛晓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新征程上,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坚持靶向发力、综合施治,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项监督为重要抓手,牵引带动强化法律监督,动真碰硬、破解难题,更加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产权,积极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媒体记者:谷芳卿
视频:郭奥凝 田昊 马惺昊 翟焜
韩云峰 路纪臣 马真 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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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编辑:潘若曦 王昱璇 刘畅 张苏茜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我们选取了其中2起典型案例,邀请案件承办人一起来聊下办案中的心得体会。
常某某遗弃案
基本案情:病魔突降,幸福家庭破碎;妻子患病瘫痪,丈夫常某某却选择变卖共同财产后人间蒸发。更换号码,隐匿行踪,四年间,他对患病妻子不闻不问,将夫妻情分抛诸脑后。在刑事自诉面临取证困难之际,检察机关主动监督立案,启动公诉程序,以遗弃罪对常某某提起公诉。
采访对象: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白洋
记者:我注意到,本案是一起“自诉”转“公诉”的案件。请您介绍下在什么情况下,一个自诉案件可以转为公诉案件?对于这起案件的转换,检察机关基于怎样的考量?
白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我院办理的常某某遗弃案属于第二种类型,这类案件可公诉可自诉。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举证能力严重不足。 这也是“自诉转公诉”最直接的原因。常某某长期失联,使得缪某某名义上享有的自诉权在现实中无法行使。其次,案件性质恶劣。 常某某遗弃的是身患重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并恶意侵吞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被害人生活陷入绝境、治疗中断,情节恶劣。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也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挑战了法律底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也是通过“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实现了办案工作的依法推进和对被害人权利的有效救济。
记者:遗弃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行为隐蔽等特点,这起案件检察机关是如何成案的?
白洋:常某某的遗弃行为持续近4年,且其刻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取证难度确实很大。我们围绕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从具有扶养能力+存在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三方面建议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调取医院诊断记录、残疾鉴定证书证实被害人无独立生活能力;调取常某某藏匿地的社保记录、征信报告、同事证言等明确被告人具有扶养能力;调取房产交易流水、银行资金流向等证实常某某将10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个人账户并隐匿。此外,我们还联合街道、民政局、医院等,核实缪某某被遗弃后的生活困境(如拖欠医疗费、无经济来源),强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最终,通过引导刑事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保案件顺利起诉。
记者:我们注意到,该案中,检察机关将常某某的行为明确界定为“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这一认定有何深意?
白洋:根据“两高两部”的相关意见,拒绝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就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传统观念可能将家庭暴力局限于对身体进行殴打,但本案是通过恶意遗弃、经济限制等方式,让依赖自己的家庭成员陷入生存绝境,同样是一种极其残忍的家庭暴力。常某某对身患重病的妻子“拔管断粮”,其行为对妻子造成的心理折磨和生存危机,丝毫不亚于身体暴力。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能够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多样性的认知,对类似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记者:除了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还为被害人缪某某提供了全方位的救助,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白洋: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弱势群体,我院注重“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履职,并充分运用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职能,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第一是通过司法救助,解决燃眉之急。缪某某因治疗中断拖欠5万余元费用,且无经济来源。我们联合市检察院共同为其拨付了6.5万元司法救助金,使其重新恢复治疗。第二是通过民事支持起诉,一次性解决财产、婚姻关系:2024年,我院回访缪某某时,她提出希望能与常某某离婚,并追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并向我院申请支持起诉。我院相关部门指导其收集常某某侵占财产的证据,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并出庭支持起诉,最终促成常某某支付45万元财产分割款,并解除婚姻关系。第三是协同政府部门构建长效帮扶机制。我们通过与妇联、卫健委、民政局等部门会签文件,将缪某某的情况移送给上述单位,从医疗费报销、残疾慰问、康复训练等多方面对其提供帮助。
记者:您认为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隐性家暴提供了哪些启示?
白洋:首先,传统观念中,家庭纠纷属于“清官难断”的私域,司法介入相对保守。但当家庭纠纷升级为严重侵害时,就应当被评价为公诉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必须主动作为,由国家公权力及时介入,防止弱势群体在孤立无援中陷入绝境。
第二,树立系统思维。对于被害人而言,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还需要帮助他们修复创伤,回归生活。这就需要我们与多部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织密社会保护网。
第三,我们也希望本案能向社会和司法实践传递一个信号,那就是:家庭责任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底线,遭受家暴者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利。
马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马某某与苗某在恋爱期间共同租房生活。因女友苗某的学历、家庭条件均优于马某某,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以出轨、分手相威胁,通过限制苗某社交等方式,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马某某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侮辱其人格、贬损其自身价值,导致苗某丧失自信和生活希望,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采访对象: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陈玉伟
记者:我国刑法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与被害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的行为人。在马某某虐待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为什么马某某可以被认定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陈玉伟:传统观念中,“家庭成员”一般是指父母、夫妻、子女等这些共同生活的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发生在同居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案件已屡见不鲜。面对这些社会现实,我们要善于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对“家庭成员”作出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发展变化的司法理解。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还发生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虽然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处于较稳定的同居状态,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60条所规定的“家庭成员”。
记者:在这起案件中,马某某实施的辱骂行为是否属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
陈玉伟:我们常见的虐待,一般表现为针对家庭成员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给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损害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则更多地体现为侮辱、谩骂等精神折磨。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采用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典型的带有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行为。比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记者:精神虐待有哪些不同于身体虐待的特点?
陈玉伟:与身体虐待相比,精神虐待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无形性。精神虐待的伤害是无形的,通常表现为言语、态度、情感操控等,难以通过伤痕、医疗记录等形式呈现。二是隐蔽性。精神虐待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第三方见证,外人往往难以察觉,导致该类案件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三是长期性。精神虐待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危害后果是累积的。单个行为可能看似微不足道,但长期、反复的侵害会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四是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难以量化,并且需要证明精神损害与施虐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的证明难度比较大。
记者:证明马某某的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办理这起案件的一个关键点。对此,检察机关作了哪些努力?
陈玉伟:公安机关立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案情,并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继续调取二人的外卖记录、网购记录、家居布局等证据,证实二人共同生活情况;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存储照片、证人证言等,证实马某某长期、持续对苗某实施精神虐待情况;调取苗某因不堪忍受马某某的精神摧残、折磨,多次自杀抢救的诊疗记录以及苗某与马某某相识前后性格变化等证据,有力证明了马某某的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记者:在这起案件中,如何认定马某某实施的虐待行为达到虐待罪要求的“情节恶劣”程度?
陈玉伟:对虐待罪“情节恶劣”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虐待手段的残忍程度、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率、被害人的特殊情况以及虐待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本案中,马某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侮辱,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最终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精神摧残和折磨而服药自杀。马某某的行为不仅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标准,还因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记者:您能介绍下,贵院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有什么好的经验做法吗?
陈玉伟:我们深入贯彻最高检的部署要求,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是落实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参与会商案情、帮助梳理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网购记录、被害人多次自杀抢救的诊疗记录等书证,以及被害人近亲属、同学朋友等人的证言等关键证据,为案件办理打下扎实基础。
二是精准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对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精神虐待行为等,从立法本意和社会发展现实出发,进行实质性理解和把握。
三是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始终,认真听取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引导被告人准确认知法律规定。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真心悔过,并对判决结果认罪服法。
四是我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与妇联、公安、社区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司法衔接配合,形成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合力。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源于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原本的被家暴者却成了被告人。依法准确认定家暴犯罪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保护被家暴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高质效办案的必然要求。我们采访到了这样一起案例。
刘某某正当防卫案
基本案情:孤立无援的妻子,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威胁。案发当晚,丈夫汪某某醉酒后故技重施,反复推搡、拖拽妻子刘某某,并将其推倒、压制在床头柜上,扬言要弄死刘某某,暴力程度持续升级。情急之下,刘某某为求自保,被迫拿起床头的水果刀朝汪某某捅刺,致汪某某腹部等部位受伤后,方才得以脱身。经鉴定,汪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采访对象: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孙雅妮
记者: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刘某某对持刀伤人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但检察院并没有直接提起公诉,原因是什么?
孙雅妮:我们经审查发现,本案可能存在家暴行为,于是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二人既往涉家暴的全部报警记录,并走访亲属、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汪某某的性情及过往表现。经汪某某的母亲、妹妹等多名亲属证实,汪某某长期因琐事对妻子刘某某施暴,且案发前曾将刘某某殴打致肋骨骨折。
记者:为准确界定行为性质,昆山市检察院作出了哪些努力?
孙雅妮:我们组织充分研究论证,认定汪某某在酒后情绪失控状态下对刘某某实施的拖拽、推搡、压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结合其既往严重家暴史及案发时的激烈状态,汪某某的侵害行为存在高度升级的风险;刘某某在孤立无援、遭受现实压制的情境下,为摆脱压制,就地取材使用水果刀进行无明确方向性、非针对致命部位、强度具有节制性的反击,符合一般人遇险时的本能反应,具有防卫性质;虽然造成了重伤后果,但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记者:在司法实务中,像刘某某这样果断采取措施反抗家庭暴力导致的案件,处理意见是否统一?
孙雅妮:目前来说,对家暴受害者采取措施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大家基本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反抗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特别是造成了相对严重后果的案件,还是有不同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可以允许反抗,但要严格控制好“度”。反应过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原则上还是要以犯罪论处,否则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在普通的家庭冲突中反应过激,导致流血伤人事件频发,对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反而不利。我们在研究本案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这种意见。
记者: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孙雅妮:我觉得,家庭内部矛盾只是家庭暴力的诱因,不是家庭暴力本身。家庭暴力本身是违法犯罪,反抗家庭暴力是在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同其他正当防卫行为一样,评判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是否必要、适度,不能单纯地看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的程度和后果,也要看现实危险。忽视对现实危险的判断,一味强求必须上升到足够严重的程度或者产生一定的后果才能防卫,恐怕被害人很难有机会实施真正的自救。因为在极端情况下,生死就在一瞬间。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应当肯定被害人在暴力升级过程中有权进行防卫,而且只要防卫行为与当时的现实危险相匹配,就是必要的、适度的,哪怕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也不例外。
记者:面对专业上的分歧,认定持刀将人捅成重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否会有压力?如何确保最终的决定既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又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孙雅妮:会有一定压力,但只要我们尽心尽责查明案情,用心用情开展工作,公平公正作出判断,所办案件一般都能够经得住检验。比如,在这起案件中,我们通过大量的背景调查,查清丈夫有酗酒习惯,酒后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过刘某某,最严重的一次将刘某某打骨折。这些事实,对于判断案发时家庭暴力的升级风险很重要。此外,面对专业上的分歧,我们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意见,最终,凝聚民意的决定得到广泛支持。
记者:这起案件的办理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孙雅妮: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案件有其特殊性,背后往往牵扯着复杂的婚姻、家庭关系,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或者对被侵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我觉得这起案件至少有三方面启示意义:
一是任何人在遭遇家暴伤害时,都拥有防卫的权利,要勇于通过合法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也是对实施家暴的人的警示,每个人的人身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二是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综合考量被害者的现实情况和施暴者的悔改表现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对于当事人确有意愿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家庭关系有修复可能的,可以努力修复家庭关系,以家庭矛盾的实质化解实现源头预防。
三是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妇联、社区等各方共同努力。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期待“家”成为充满爱与温暖的港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建设中落地生根。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单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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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焜 路纪臣 韩云峰 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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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昱璇 吴翰锜 李文睿
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检察日报》特别邀请到了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与大家聊一聊检察机关如何推动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以及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记者:巡回检察制度作为最高检落实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的一项刑事执行监督举措,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数字检察三位一体监督机制的融合发展,有力提升了刑事执行监督质效。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这是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总抓手,检察机关有哪些落实的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
苗生明: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的好与坏,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最终实现。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职能。这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一个方面。刑事执行监督包括刑罚执行监督,以及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职能。刑罚执行监督主要承担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的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职责。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在监狱、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发挥了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基础性作用,这也是依法设在“大墙”内唯一的法律监督机构,所以十分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2018年10月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创设巡回检察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由此正式拉开了检察机关巡回检察的序幕。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在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有利于开展全方位监督、深层次监督,对提升监督力度和质效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最高检党组和应勇检察长高度重视刑事执行监督工作,要求总结经验,探索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一体加强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数字检察,强调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监督哪类。通过这些年的努力,派驻检察更加扎实,巡回检察推动整改,科技赋能提升监督质效,系统整合,尤其通过三位一体融合发力,统筹推进,实现了“1+1+1>3”的法律监督效果。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派驻检察基础不断夯实。我们制定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意见,优化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轮岗交流稳步推进,派驻检察力量逐步加强,2023年派驻检察人员净增420人,2024年净增380人,2025年上半年净增110人。派驻检察室与监狱、看守所监控和执法信息联网实现“全覆盖”,挂牌办公实现“全覆盖”。
二是巡回检察“利剑”作用凸显。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监狱、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15329次,发现监管执法不规范、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不充分、法律适用不准确、该立案未立案以及派驻检察自身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监管执法单位及时整改,共同提升依法规范履职水平。通过巡回检察,发现相关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依法直接立案侦查。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开展交叉巡回检察。2020年以来,最高检连续组织对20省20个监狱、18省21个看守所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管场所和检察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258件,已经立案侦查105人。各地巡回检察工作正在按规划、常态化、高质效稳步推进。
三是数字检察赋能监督取得实效。持续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以现代科技赋能刑事执行监督。2021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总结刑罚执行监督类案规律,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14万余条,监督成案4万余件。浙江省慈溪市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病情鉴定造假专项监督,从法院、医院等单位收集数据,筛选鉴定前或鉴定时检验项目中差异较大的数据,发现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线索12条,查实12人通过请托法医、医生修改、伪造病历资料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对此都进行了相关的监督和纠正。
记者:您刚刚提到,从2020年开始,最高检就开始组织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今年8月,最高检组织了2025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首次同步开展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巡回检察。这样的“大动作”,主要考虑是什么?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苗生明:这个问题大家都比较关心。为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紧扣中央政法委关注的重点问题,最高检以“违规‘减假暂’”“捎买带”“在押人员死亡”“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等专项检察为切入点,组织开展了2025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本次巡回检察,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会同未成年人检察厅具体发挥主导作用,强化纵向指挥及横向协调;注重与线索调查及检察侦查的融合;注重各巡回检察组之间的横向联动、“大墙”内外的协同,以及各巡回检察组内部优化分工,形成合力。目前,现场检察阶段已经结束,各巡回检察组正在集中汇总材料、研究反馈意见、梳理研判线索。这次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检察对象来看,范围广、领域多,体现了覆盖面和力度上的新发展。最高检抽调陕西、辽宁等地检察业务骨干组成十个巡回检察组,对湖北、福建等10地6个监狱、4个看守所、1个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巡回检察。明确要求“实现刑事执行全链条延伸、刑事执行领域检察全覆盖”“通过穿透式、融合式的履职模式开展监督,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通过对“一狱一所”检察,向前延伸,向后扩展,重点检察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同时延伸至侦查、起诉、审判、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等环节和领域。
从方式方法来看,全面之中突出重点,确保高质效推进。“规定动作”扎实开展,深入监管场所监室等重点部位进行实地检察;回看监控视频;复听亲情电话;发放调查问卷;与监管干警、在押人员谈话;受理来电来信来访;邀请法医、司法会计等专家参加相关检察工作。“自选动作”灵活多样,各巡回检察组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比分析减刑数据和罪犯违纪数据,发现相关违规违法减刑线索;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促进规范适用减刑制度。邀请司法部、公安部有关业务厅局负责人出席动员部署会议,取得共识,给予支持,加强沟通配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相关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从工作要求来看,加强统筹做到“两个并重”。一是做到发现法律监督线索与发现监管场所执法、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并重。注意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对于监管场所存在的共性和普遍性问题,从有利于帮助改进工作的角度提出来,促进实现执法司法水平的整体提升。二是做到对监管场所的检察与发现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履职问题并重。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对所在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进行一体检查,通过查找监管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反向审视检察监督履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本地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更好发展。
记者:2018年5月,最高检首先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一年后全面铺开,随后逐步拓展到了看守所领域。巡回检察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什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如何评价巡回检察制度这些年来的探索实践和发展?
苗生明:2018年以前,检察机关一直把派驻检察作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派驻检察监督具有便利性、及时性,在确保监管场所依法规范履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作用。但由于派驻检察室人员相对固定,有的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时间长了就容易导致“一团和气”,出现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
“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为了完善刑事执行监督体制机制,最高检推出了巡回检察刑事执行监督方式的创新,以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安全等方面更高的需求。开展巡回检察能够防止同一批检察干警长期派驻监管场所导致的思维固化,监督敏感性降低,防止派驻检察与监管场所执法配合有余、监督不足。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辅相成,有利于整体提升监督制约机制的功能作用。
2018年10月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巡回检察制度,2021年12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经过近七年的实践探索和推动,巡回检察改革紧紧围绕党中央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执法司法难点问题不断深化,“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巡回检察制度和实践逐步走向成熟。
一是监督理念得到了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自觉服务大局,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依法规范履职,守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树立正确人权观,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做优做实“三个善于”,高质效开展办案和监督。既注重发现和解决一般问题、个案问题,又注重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包括执法司法不公背后隐藏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既注重及时发现问题,又注重有效推动问题的解决;既注重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也注重强化检察自身履职监督。
二是工作重点更加明确。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工作中不仅注重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执法方面的监督,促进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还注重监督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提升罪犯改造效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我们在巡回检察工作中,通过分析违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捎买带”违禁物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问题产生的原因,监督和支持监管场所及时加以研究和解决。
三是坚持党建引领业务。每次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等,时间相对比较长,我们就特别注重党建工作。比如我们在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建立临时党支部,利用红色资源开展主题党日等活动,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激发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记者:有的人可能会产生疑问,有了巡回检察制度,那派驻检察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巡回检察在促进和提升派驻检察履职工作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苗生明:这个问题我们确实需要认真解决,让二者之间互相促进,共同发挥更大作用。《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明确,巡回检察应当对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工作进行同步检查,通过对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以及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派驻检察切实发挥日常监督基础作用。
各地在巡回检察工作中,通过分析监管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反向审视检察机关自身履职情况,对照查看哪些问题是日常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哪些问题是发现了以后没有一盯到底督促整改的。注意检查派驻履职是否落实派驻人员配备、派驻时长等各项制度要求,督促派驻检察依法规范履行职责。发现派驻检察人员涉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违规违纪的,我们也坚持刀刃向内,坚决依法查办。比如,2021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共计追责问责检察人员42人,单位6个。从追责问责对象看,派驻检察室主任、副主任10人,占被追责问责检察人员的23.8%。
派驻检察这个基础阵地要不断巩固和加强。一是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各级检察院党组要积极争取、协调推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设立派驻检察室,除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负责派驻检察的以外,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派驻监狱,应由看守所所属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派驻该看守所。二是持续推动轮岗交流。推动派驻检察人员在刑事检察等部门之间轮岗交流,注意新老搭配,优化人员结构,安排年富力强的检察人员赴一线从事派驻检察工作。三是派驻检察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监督办案为中心,着力提高监督质效。刑事执行检察厅要组织开展派驻检察室建设成果展示等活动,持续加强派驻检察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记者:刚刚您提到了一个关键词:“刀刃向内”,这也让我们想起了电视剧《以法之名》。它把检察侦查工作带入了公众视野。检察侦查工作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有着密切联系。比如,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罪名中,就包含发生在监管场所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虐待被监管人等多个罪名。如何将巡回检察和检察侦查相结合,更好维护监管秩序和司法公正?
苗生明:检察侦查工作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确实联系非常密切。今年4月,经中央编办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统筹加强和指导全国检察侦查工作。最高检党组提出,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强调要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的总要求,侦查办案要“立得住、查得清、诉得准”。2021年以来,我们对刑罚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减假暂”等职务犯罪,立案侦查1700多人。
巡回检察目的是发现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检察侦查要以侦查办案促廉洁司法、以监督纠错促公正司法,因此两项工作目标一致,紧密结合是实际需要,也符合工作规律。
一方面,巡回检察为检察侦查提供线索。巡回检察要有“问题即线索,线索即案件”的敏锐意识,积极拓展线索来源。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岗位、重点环节,注重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减假暂”等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另一方面,检察侦查增强巡回检察成效。实践中,检察侦查与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协同推进,以侦查办案巩固巡回检察工作成果,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通过查处监管场所发生的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在依法从严惩治司法腐败、清除害群之马的同时,也有力推动监管场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有效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捎买带”等执法司法领域顽瘴痼疾,得到各级党委、人大充分肯定,人民群众充分认可。
记者:您刚刚提到,巡回检察已经经过七年的实践探索。巡回检察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再到逐步成熟,可以说各地已经受过多次检察,在这种情况下,巡回检察有哪些新的部署和安排?
苗生明:我们也始终不断地在做一些总结,对巡回检察下一步工作也作了一些考虑。这些年巡回检察制度的推进整体上来说,运行良好,但也面临着各地开展巡回检察工作不平衡、巡回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随着巡回检察改革进入深水区,面对新矛盾新问题,我们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不断做深做实巡回检察。
一是持续提升巡回检察理念。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做好巡回检察工作。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巡回检察中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遵循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加强与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争取理解和支持,实现监管工作与检察监督的共同提升。二要树立正确业绩导向。主动融入大管理格局,强化办案思维、严格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质效,健全完善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更要勇于自我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落实“两个并重”要求,加强对派驻检察履职的检查;强化外部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
二是持续深化巡回检察改革。一是落实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监督哪类的要求。最高检组织的针对罪犯死亡、交付执行、教育改造等问题的专项巡回检察都取得了很好成效,这些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二是把发现违规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等深层次问题作为衡量巡回检察成效的重要标准,深挖违规违法问题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三是做好巡回检察的统筹和规划。今年是《巡回检察工作规划(2023-2025)》的收官之年,年底将总结评估落实情况,最高检将加强调研,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谋划好下一阶段的巡回检察工作。
三是持续提升巡回检察质效。一是始终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办理,促进规范办理“减假暂”案件;聚焦罪犯教育改造,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聚焦监管安全,重点督促加强监管薄弱环节、堵塞违禁品管控漏洞、强化医疗卫生保障等,由此来促进执法更加文明规范。二是加强督导指导。对方式运用不合理、巡回检察质效不高的省份进行专门督导。研判巡回检察实际工作量,指导地方优化巡回检察频次和方法。三是着力问题的整改。巡回检察的成效不仅在于发现问题,更重要在于推动问题的整改,以点带面推动全面整改、系统整改,还要通过“回头看”全面检验整改效果。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素质。加强专题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发挥巡回检察人才库在巡回和办案中的攻坚作用,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突出党建引领,把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狠抓队伍建设融入巡回检察工作全过程,推动巡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单鸽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马惺昊
翟焜 路纪臣 韩云峰 李泽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长期致力于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成果丰硕,还有多年的代表委员履职经历,提出的多项提案和建议被吸纳进法律。他非常关心检察工作,多次为检察工作建言献策。日前,《检察日报》对他进行了专访,请他谈谈作为一名法学学者,是如何做到持续高质量建言的,他眼中的检察工作又是什么样子的。
将学术思考融入代表委员履职
记者:您从2008年开始担任全国政协委员,连任了三届,2023年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这17年的履职经历带给您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汤维建:履职17年来,我最大的感受是遇上了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说千头万绪,但是它有一条基本的发展路径是清晰明了的,这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模式,当然也不可能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必须立足于中国当下的国情,吸收世界各国法治建设以及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经验和精华元素,从而形成一条兼容并包的中国特色法治之路。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有具体的描绘和表述。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撸起袖子加油干,把这个图景化为现实,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记者:作为一名法学学者,您是如何将在本职工作中的一些思考融入到代表委员履职过程中的?
汤维建:我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本职工作做得不好,代表委员履职的工作也不会做得很好。我是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的,我的很多建议、观点都是学术思想的直接转化。比如,我长期关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问题,所以我在履职期间,有多个提案和建议都呼吁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另一方面,我在代表委员履职过程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信息,也能够帮助到我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比如,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发展至今,面临着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怎么使现有的碎片化、粗线条的民事诉讼法变成一部体系化、具有更强操作性、具有现代特色、能够反映民事诉讼发展规律、能够适应司法现实需要的民事诉讼法典。我提出这样的建议后,在给学生们上课的时候就阐述了这种学术观点。因此,我的代表委员履职工作和本职工作是相互促进的。
记者:您多次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这些建议是否也和您曾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挂职有关呢?您当时主要参与了哪些工作?
汤维建:关系非常大。2009年至2013年,我作为第二批挂职专家到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任副厅长。这四年多里,我有幸参与了三件大事,也是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制度建构具有推动意义的三件大事。
第一件是2011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会签了两个文件,加强和完善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则体系,同时也开启了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法律监督的破冰之旅。
第二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与检察机关相关的,我称之为有“三个入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入法、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全面监督原则入法、检察建议入法。
第三件是2013年最高检起草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这是检察机关出台的第一个民事诉讼监督系统化规范性文件。
在最高检挂职的四年多时间里,我也收获了很多,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其他相关机关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积累了大量参政议政的素材,形成了很多关于司法改革方面的想法和观点。
为检察公益诉讼建言
记者:您刚才提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大修的时候,公益诉讼内容被写进去了。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您也多次提出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这些建议都是在什么情况下提出来的?
汤维建:公益诉讼是我比较关注的一项课题。早在2008年,我第一次参加全国两会,提交了四个提案,其中一个就是建议“诉权入宪”。即宪法当中应该规定公民享有诉权,其中就提到了公益诉权,据此,公民和有关组织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有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2008年年底,我在民革中央全会上提出关于建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2009年3月,民革中央将这份建议提交至全国两会,产生了广泛影响。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至2017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检察机关进行了为期两年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我全程跟踪了这个过程,同时也接受最高检的委托,对两年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提出了若干建议。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就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款提出了建议稿。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入法后,我继续关注这项制度的实施情况,提出了若干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议,如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等。
记者:现在检察公益诉讼法处于制定过程中,您最关注哪些问题呢?有什么建议?
汤维建:检察公益诉讼法现在已经进入制定、审议阶段,对于这部法律,我抱有很高的期待。检察公益诉讼法,从法律位阶和法律属性上来说,它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相应的公益诉讼条款的一个具体化反映,属于特别程序法。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不仅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未来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典,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我最关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第一,检察公益诉讼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检察公益诉讼涉及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面临的一个难点是如何将这三大公益诉讼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第二,支持起诉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其他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起诉。因为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比较弱,更需要检察机关的支持。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如何处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这也涉及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等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
第三,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进入到审判阶段,而是可以通过磋商、检察建议、和解等方式提前解决,使公益得到尽早保护,降低诉讼成本,这有利于各方面和谐关系的建立,所以诉前程序要加以科学的设置。在这方面,实践中有很多好的经验,应当被吸纳到法律中去。
另外,我还关注检察公益诉讼的执行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胜诉率非常高,但是胜诉仅仅是公益保护的第一步,更重要的还是胜诉后的执行问题。公益诉讼的执行体制、程序不同于私益诉讼,有它自己的特点,包括我刚才提到的要成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使公益诉讼胜诉之后的赔偿款能够用于公益保护,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不是被闲置。
《人民的利益》生动讲述
中国公益保护故事
记者:检察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很多公众对这项工作仍然较为陌生,为了让公众更深入地了解检察工作,检察日报社和上海广播电视台推出了一档纪录片《人民的利益》,聚焦当下检察工作及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展,不知您看后觉得怎么样?

汤维建:这个片子拍得很好,看了之后,我最大的感受是,我国走出了一条成功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之路。
尽管为数不少的国家都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基本上都属于睡眠性条款。实践中,这些国家的检察机关极少提起公益诉讼,他们更多的是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我们现在有很多的例证、数据、典型案例,以及人们一些直观的印象,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空前的成效,充分彰显了该制度的优越性,也为世界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中国经验、中国方案。
我觉得这个片子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个就是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这个片子,可以帮助社会公众培养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意识。片子里面所提到的典型案例,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比如长城保护案,就是有公民发现7根电线杆像刺一样地扎在了长城的“躯体”上,看着很难受,便向检察机关提供了线索。再比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就是她们自己争取权益的行为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重视。
对三江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对雪豹的保护,检察机关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网络“开盒”侵犯个人隐私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成效卓著。这些对公众养成“公益保护 我也有责”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第二个就是它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宣传了中国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新形象和新职能,改变了人们对检察机关仅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的看法。这也标志着检察机关在职能体系上的华丽转身,检察机关除了履行好传统的打击犯罪职能之外,现在还通过公益诉讼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片子很生动、具体、深入地向世界讲述了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故事和方案。
第三个就是这个片子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和出台,积累了深厚的民意基础。人民群众能感觉到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确实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法出台后的贯彻实施也具有非常好的宣传作用。
聚焦痛点难点问题
记者:除了这些专业的法律问题,您还关注民生议题,提出过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进食学教育(下称“食育”)等建议,这些都是您平时关注的领域吗?
汤维建:民生是“国之大者”。民事诉讼法属于应用性学科,很多内容与民生有密切关系,非常典型的就是支持起诉、诉讼费用缓减免、司法救助等。所以我比较关注我国民生制度体系的建设问题。
我第一次获得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奖的提案是关于完善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的。在这个提案中,我提出要对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公益诉讼保护,对快递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绿色快递等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后来,我继续跟踪快递领域的相关问题,逐步形成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一个建议。外卖小哥、快递员等群体基数越来越大,他们面临着很多风险,我提出要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给他们以系统化的保障。之后,在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我的一些建议都有体现。
我也提出了要制定食育法的建议。合理科学地饮食是一门学问,刚好我们举行了一些关于食育法方面的研讨会,我觉得这个话题很新颖也很重要,因此进行了一些调研,提出了建议,获得了较为广泛的关注。
记者:您提出的建议采纳率都很高,有没有什么秘诀?您认为履行代表委员职责最重要的是什么?
汤维建:我有三个方面的履职体会。第一,履职的出发点非常重要。当代表也好、当委员也好,我都当成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发声、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宝贵机会,代表委员必须在阳光下履职。
第二,代表委员履职不能仅停留在纸面上,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是至理名言。我非常珍惜到检察院、法院及其他部门参加会议、参加调研的机会。我的每一项提案、建议和议案,都进行过不同程度的调研,广泛地收集了不同层面的民意。
第三,作为一个法律人出身的代表委员,履职一定要聚焦国家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比如,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就提出了要制定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我们不能把解决纠纷的负担和压力全部堆积在司法这一个环节,要充分地发挥调解、仲裁、和解、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作用,要多管齐下。我也提出了要制定社会调解法、修改人民调解法等建议。
亲历全过程人民民主
记者:您曾经在北京市、海淀区担任过人大代表,亲历了各级人大的运行,您如何理解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汤维建:无论是政协的协商民主,还是人大的选举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载体和具体体现。从基层人大代表一直到全国人大代表,我很高兴成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见证者、亲历者、实践者。
以立法民主为例,通过这些年的履职,我对我国的立法民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国的立法民主可以说是非常真实的民主。一方面,我国的立法就是为人民、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的,同时,我们的立法体制和机制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有多个贯通渠道。
比如,我就提出过一个议案,要完善我国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不仅全国层面应该有基层立法联系点,设区市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都应该有基层立法联系点。因为它就像把立法的根须延伸到百姓的家门口,百姓有什么意见都可以就近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反映,基层立法联系点经过筛选,意见直接通向全国人大、通向省级人大等等。
体现民主的例证有很多,我曾提出要制定人民监督员法的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系统行之已久,积累了很多经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检察权运行的一个非常好的制度。我也长期担任检察系统的人民监督员。这项制度对于回答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一个诘问,提供了一个破解之道。
人民群众有广泛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比如,法律、行政条例制定之前,都要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有统计数据表明,人民群众参与度高,提出来的建议被采纳率也不会低。有的地方甚至还进一步明确,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来的建议,如果立法机关不采纳,还要给出相应的理由,并进行反馈,这个互动的环节和渠道就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过程。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写在纸上的,它是在实践中生长出来的民主之树,我们要通过制度的完善,不断使它长成民主的参天大树。
来源:检察日报·声音周刊
记者:周蔚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杨睿涵 翟焜 李春雨 路纪臣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若羲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检务督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通过督察和司法责任追究,倒逼司法责任制落实,推动检察管理,进而使公正的实现机制和评价机制在检察机关很好地得以实现和落实。
◆加强检察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务督察部门着眼于检察管理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有效衔接,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倒逼检察人员高质效履职。
◆检察机关着力推动追责惩戒工作常态规范开展,实现有责必追究,同时要防止追责泛化,不能动辄必究,对检察履职办案中存在轻微过错的要通过加强管理来纠正解决,推动管案与管人的有机结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如何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加强检察管理,促进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日前,我们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局长、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郭兴旺做客“正义会客厅”,跟大家一起聊聊检察机关推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思路和举措。
以专项督察推动解决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问题
记者:郭局长,您好!我们知道,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检务督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在推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中承担着哪些职责呢?
郭兴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权运行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一贯高度重视。最高检党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推进检察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以钉钉子精神把司法责任落实到位。
去年7月最高检修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这两个文件是检察机关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遵循。检务督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既负有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又承担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决定执行情况的督察。因此,最高检党组决定,由检务督察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目的是通过督察和司法责任追究,倒逼司法责任制落实,推动检察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使公正的实现机制和评价机制在检察机关很好地得以实现和落实。
我们认真落实党组要求,一方面,组织全国检察机关扎实开展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照查摆、举一反三、检视整改,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条线解决检察官职权行使、办案监督管理、追责惩戒机制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常态规范开展追责惩戒工作,加强违反检察职责线索的移送和集中管理,规范案件办理,统一追责尺度,倒逼检察人员更加严格依法、公正司法,促进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
记者:您刚才提到,为了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最高检今年专门部署开展了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专项督察开展的情况呢?
郭兴旺: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放权与管权并重,管案与管人结合,司法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并持续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责任意识持续增强,但权责不清晰、履职不规范、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追责惩戒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此,最高检决定于今年5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问题。专项督察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求各级检察院认真自查自纠。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部署要求,细化自查方案,聚焦司法责任制要求查摆问题,对中央政法委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巡视巡察、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发现的问题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网络舆情关注的重点案件逐案剖析,深挖司法责任制落实方面的问题根源,各自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二是加强条线指导。由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对本条线对照自查工作进行指导,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角度,深入研究分析司法办案存在的问题,分析总结,举一反三,上下一体整改。三是做实调研督导。在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们会同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组成调研组,选取8个具有地域和工作代表性的省份,以点带面了解、掌握地方检察机关专项督察开展情况,梳理分析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四是强化整改落实。最高检党组在听取专题汇报后,应勇检察长要求最高检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对下指导,有针对性地解决条线问题。同时,在前不久举办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检党组要求将专项督察报告印发会议参阅。应勇检察长在讲话中强调,要准确把握“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照检查,深挖根源、举一反三、检视整改,推动解决好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
把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贯穿检察管理始终
记者:去年10月,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加强检察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最高检党组也强调,检察管理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管理为什么要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呢?
郭兴旺:应勇检察长对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抓实“三个管理”非常重视,强调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职的主要方式,加强检察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把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贯穿检察管理始终。
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基础,中央深改委批准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容要求,落实和实现制度要求就是加强检察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检察管理,应该聚焦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司法办案职权职责、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检察权管理机制等重点内容,着力解决权责不明晰、履职不规范、机制运行不顺畅、制约监督不健全,以及作风不实、质效低下等问题。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加强检察管理必须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所谓主线,就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而确立的核心路径,是保证工作连贯、有序、高效开展的重要依据和遵循。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既是加强检察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重要遵循和有力保障。
记者:那能否请您继续谈一下,检务督察部门是如何立足职责定位,推动检察管理与司法责任制落实有效衔接的?
郭兴旺: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是加强检察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检察管理的过程也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过程。工作中,我们着眼于检察管理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有效衔接。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察,加强与业务管理的衔接。办案质效分析反映的问题,根本的是检察履职和司法责任制落实方面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更能体现问题的普遍性和根本性。因此,各级检察院要聚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把办案质效研判分析发现的问题作为政治监督重点,把业务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作为查找政治偏差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确定督促检查的重点、目标和方向。检务督察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聚焦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分析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督察的切入点,着力发现违反检察职责线索以及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管理等方面的短板弱项。
二是做实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加强与案件管理的衔接。检务督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优化职权划分与配置,强化案件分配、流程监控等办案过程监管,研究案件“贴标”管理做法,建立对重点案件的监控机制,督促加强对不捕不诉、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监督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督促业务部门和检察官加强自我管理,压紧压实各类办案主体司法责任和各层级监督管理责任。
三是常态规范开展追责惩戒,加强与质量管理的衔接。应勇检察长强调“如果没有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质量管理就容易流于形式,终身负责更是无从谈起”。我们加强业务培训和对下指导,提高各地对追责惩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严格线索管理,精准认定责任,统一追责尺度,完善追责惩戒工作机制,加强条线人员和工作的统筹,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倒逼高质效履职。
既有责必究,又防止追责泛化
记者:我们常说,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工作中,检务督察局将如何推动追责惩戒工作常态规范开展?
郭兴旺:司法责任追究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最后一步、关键一环,是确保“放权不放任”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机制,着力推动追责惩戒工作常态规范开展,实现有责必追究。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追责惩戒不能领导没批示、舆情没反映就不做,各级检察院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的主动性,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依法履职容错免责等决策部署。检务督察部门要挺膺担当,履职尽责,学深吃透准确把握中央和最高检党组精神要求,及时常态规范做好追责惩戒工作。
二是健全线索移送和集中管理机制。线索的统筹管理是常态规范开展追责惩戒的重要基础。我们加强科技赋能,通过设定排查规则,将不合格等次、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改判无罪等重点问题案件自动推送,有效解决线索移送和问题案件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上级检察院线索统筹管理不到位、处置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对所有符合《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问题案件,都审查其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情形。
三是统一追责惩戒标准尺度。我们正研究起草关于办理违反检察职责案件的有关细则规定,将对违反检察职责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情形,以及重大过失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标准的认定,推动解决追责标准不一、处理偏轻偏软和追责泛化问题。同时,防止追责泛化,对办案质效不高、程序不规范、小毛病不断的,不能动辄必究,更多地要通过加强管理去克服和纠正,实现管案与管人的有机结合。
四是构建追责惩戒工作格局。持续健全追责惩戒一体履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检务督察部门担负主责,案件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的横向协作工作机制,强化本级内部协作配合。同时,统筹检务督察条线人员和工作,健全上下级检察院的纵向联动贯通机制,发挥好省级检察院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审核把关、提请惩戒审议等主导作用,构建在最高检统筹领导下的“省级检察院指导、市级检察院主办、基层检察院协办”的追责惩戒工作格局。
记者:在您看来,目前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有哪些?下一步工作中,检察机关应从哪些方面着力?
郭兴旺:这次专项督察发现,司法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比如有的认为实现了人员分类管理、落实了检察官待遇,改革就“大功告成”,有的将“谁办案谁负责”片面理解为“我办案我负责”或“你办案你负责”,拒绝或放弃监督;也有制度机制不健全、政策供给不完备等问题,比如调查核实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原则性和概括性较强,调查核实权的运用范围、方式、程序、规则及不配合的后果有待细化规定;还有追责惩戒不到位,倒逼作用不突出的问题,当前制度落实不到位、要求执行不严格是司法责任落实过程中相对突出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强化学习教育,推动提高思想认识,完善政策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与检察管理的紧密衔接。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深刻理解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义,准确把握“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二要优化和完善制度机制。相关部门要完善权责清单,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细化完善职权清单和职责清单,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司法办案权责。做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进一步明确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的主体、内容、方式、标准等,逐步做实“每案必检”。优化业绩考核评价机制,以案件办理质效和履职担当成效作为考核导向,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做实追责惩戒,克服畏难情绪,健全完善线索移送和集中管理机制,加强对调查处理意见的审核把关,统一标准尺度,规范案件办理。三要强化督促落实。我们将及时总结专项督察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检务督察机制,研究部署常态化监督检查,推进解决司法责任制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促推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持续深化完善。
做好上述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检务督察部门将发挥好牵头作用,统筹条线力量,协同履职,通过完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动共管的工作机制,与相关职能部门同向发力,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落细,实现检察履职高质效。
近日,中央宣传部授予重庆检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队代表(简称“渝检护‘未’团队代表”)“时代楷模”称号。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栏目组邀请团队代表,开启了一场关于守护与希望的对话。
初心
“莎姐”是渝检护“未”团队的“前身”。20多年来,“莎姐”青少年维权岗从最初的1个扩展到45个,检察官从7人发展到500余人,渝检护“未”团队初心未改,已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记者:梅检察官,2004年,您和同事一起创立“莎姐”青少年维权岗的初衷是什么?
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党的二十大代表梅玫:当时,我们就是想给孩子们创造一个既懂法律又懂他们的地方。“莎姐”这个名字藏着我们的期待:“莎”的“草字头”代表能治病的莎草,寓意为用法律和关怀为孩子“疗伤”;“三点水”代表司法柔情,寓意为像水一样包容引导;“少”字代表我们守护少年健康成长的初心使命。“姐”就是想让孩子觉得我们像家人一样亲切。
记者: 您是如何做到20年如一日专注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
梅玫:最初是因为热爱,深入以后发现,更多的是责任和执着。特别是看到孩子们的改变,我就觉得一切付出都很值得。比如,经过帮教,涉罪的孩子回归学校,还寄来大学录取通知书;被伤害的小女孩经过我的帮助后,会在新年时给我发来祝福。他们的改变是我坚持的最大动力。
记者:这样的坚守令人动容,您可以分享下最难忘的瞬间吗?
梅玫:最难忘的是10年前我带过的“莎姐”校园法律社团的一名学生。今年,她成为一名政法工作人员。她说,当年我们去普法时,她觉得“用法律保护别人”很酷,于是在报考大学时选择法律专业。此外,她还成为“莎姐”志愿者。这让我觉得:我们播下的法治种子,总有一天会长成参天大树。
记者:作为法治副校长,可以举例介绍下您是如何履职的吗?
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孙文静:我曾办过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曾多次盗窃的17岁少年。在看守所里,他告诉我,自己生下来就没见过妈妈,爸爸打工时把他带到外地。小学一年级刚读一个多月,由于和同学发生争执,爸爸为避免“麻烦”,索性不让他去上学了,因此他现在“大字不识一个”。看着他歪歪扭扭地在笔录上“拼凑”出名字,我问他:“除了偷,就不能干点别的吗?”他漠然地抬起头说:“我还能怎么办?”
他的回答,深深印在我的脑海里,这也督促我在之后的工作中,更加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努力搭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加强对迷途少年的教育挽救,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记者:您办理过数百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如何看待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孙文静:我曾帮教过一名多次盗窃摩托车的少年,起初大家甚至他的父母都认为他无药可救。然而,当我走访后发现,虽然他的成长缺乏被正确引导和教育,但他内心是善良的,渴望改变现状,最终我们决定对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帮教期间,我组建了帮教团队,带着他参观红岩旧址,参加读书会,骑行长江,徒步南山……后来他主动提出要当社工志愿者。更让我惊喜的是,在重庆山火期间,他还主动参与山火救援。从偷摩托车的少年,变为骑摩托车救火的少年,这一转变让我深刻意识到,未成年人犯错往往是暂时的迷失,给他们一次机会,就给了他们重新定义人生的可能。
记者:可以分享下您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和感悟吗?
孙文静:最难忘的是2016年教师节,我帮教过的第一个附条件不起诉的孩子发来短信:“今天是教师节,其实你也是我的老师,我如愿考上大学了,感谢你的帮助。”我现在还记得当初收到这条短信时的激动心情。后来他读了研究生,目前在海外成功创业。这条短信一直保存在我的手机里,就是想让自己永远记得这份事业的初心。我想,我的身份不仅是检察官,还是迷途少年的“引路人”,是他们成长路上的“特殊园丁”。
这些年来,我见过很多徘徊在“悬崖边”的少年,有的一身“尖刺”,有的用沉默筑起高墙。我们的工作更像是陪他们“找钥匙”,找到那把打开心扉和通向未来的钥匙。不仅我自己相信,也要教会他们相信:明天一定会更好。
守护
检察官,刚正不阿,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妈妈,柔情似水,用爱护卫孩子的成长。当这两种角色融于一身,会渲染出怎样的人物画?让我们一起聆听3位检察官的讲述。
记者: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您为3名孤儿撑起“爱的港湾”,能讲述一下这个故事吗?
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李非白:这个案子要从7年前说起,我了解到,一名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亡故后留下了三个女儿,同时还有100多万元的赔偿金。我发现,相关亲属对20余万元赔偿金的用途闪烁其词,于是发函建议法院暂停发放剩下的80余万元赔偿金,引发这些亲属极大不满。
一天,年幼的二妹和三妹被亲属扔在检察院。我看见落日余晖下两个孩子的身体那么小,想到她们长大还要好多年,我陷入沉思。我觉得,我们的工作应该是代表国家,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境下不放弃任何一个孩子,应该包含“父母之爱子必为之计深远”的筹谋,应该包含母亲宽厚安全而又温暖的怀抱。那一刻,我下定决心,要陪着她们长大。之后,我们为她们争取到赔偿金的应有份额,还探索建立了检察官和监护人共同监管的账户。过去、现在和未来,我和同事们会一直陪伴她们成长。
记者:在工作中,您认为与孩子们建立互信最关键的是什么?可以举例谈下吗?
李非白:我觉得是“相信”“看见”“尊重”。相信他们可以变好,看见他们的闪光点,尊重他们的想法。
之前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孩子,她几乎不跟母亲交流,她的母亲哭着带她来找我,我尝试用各种话题跟她聊天。当我说到裙子很特别时,她抬眼看了看我,我觉得“有希望”。随后,我们聊到一部漫画书。当了解到这部漫画对未成年人身心无害,我立刻下单给她买这部漫画书。她特别高兴,说妈妈觉得这些书不好,不让她看。随后,她话匣子打开了。此后,她一直非常信任我。
记者:您可以谈下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和感悟吗?
李非白:未检工作在我的眼里,不仅仅是案子,更多的是孩子。我最难忘的瞬间都是一些孩子变好的画面。有一天,我们持续救助2年多的一个女孩来找我,她开心地抓着我的手说:“姐姐,我跟你说一个事情,你可不要笑我。我复学了,想考清华。”那一刻,阳光洒在她的脸上,她是那样明媚。
从事未检工作这些年,与其说我们在帮助孩子,不如说孩子和我们在相互支持,特别是看到那些生命中有裂痕的孩子没有放弃,借着我们给予的一点光努力成长,我内心就感到很丰盈。
记者:在办案中,您接触了不少留守儿童,您认为这些孩子最需要的是什么?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吴波:当我们问到留守孩子最需要的是什么?这不仅是问题,也是答案。孩子们对自己的真实需求有时很迷茫,有时难以言表,如果我们的工作不“多问一句”“多做一点”,可能就与孩子的真实需求擦肩而过。
给遭受伤害的孩子提供司法救助,仅仅是开始。相较于救助款的数额,可能这个孩子更需要的是父母的关爱、学校的尊重,于是我就与时俱进调整救助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校园法治课等工作。孩子的需求才是我们提供精准帮教和救助的关键。
记者:您经常深入调研、勤加思考,您认为应如何更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吴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常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每当遇到困难时,我想到的不是放弃,而是更坚定了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心。电影《第二十条》里有句台词我非常认同:“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我们未检工作影响的何止是这个孩子的人生,还有可能是他将来孩子的人生。正是这种使命感和责任感,是我不断克服困难持续救助困境儿童的动力。
记者:请谈一下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和感悟?
吴波:每当有人不解地问:“你们何必管这么多?”我特别想说:“其实未检工作的分量,往往不在法条之内,而在那些看似‘分外’的工作上。”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2024年我办理的一起司法救助案。原本司法救助金发放后就可以结案,但我无意之中看到孩子手臂上的多处伤痕。在我的坚持下,通过“检察官+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治疗,孩子患的抑郁症得到明显好转,我感到很欣慰。
未检工作很操心,但却很有意义。遇到需要帮助的孩子,我们多做一点,多走几步,或许就能带给这个孩子带来一缕阳光。
记者:您可以结合办案经历,给我们分享下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意义吗?
重庆市开州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王莉:家庭教育作为人生的第一课堂,其质量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和价值取向。比如我办理的一起案件,涉罪少年在父母离异后由爷爷奶奶监护,没多久他染上了盗窃恶习。我们多次督促并对其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后,他的家长意识到了孩子必须亲自管、用心管。家长变了,很快这个孩子也变了,最终他学了一门技术成功就业。
记者:在家庭教育领域,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王莉:在家庭教育领域,我们未检检察官接续努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护问题开展课题调研、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了困扰未成年人的户籍、学籍等实际问题,并研发“未成年人家庭成长风险防控一件事”模型进行推广。该模型通过智能预警,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家庭教育风险的精准预防和提前干预。
记者:可以分享下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和感悟吗?
王莉:最令我难忘的是,我历时2年帮助一名患有自闭症的儿童索要抚养费、医疗费。当突破重重困难,最终让生效判决从一纸文书变成实实在在的治疗保障,孩子母亲泪流满面,给了我一个紧紧的拥抱时。这让我深刻意识到:让法律从条文变成孩子成长中的温暖,是我们从事未检工作的意义。
这些年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我最大的体会是:未检工作就像一场守护未来的修行。我们在守护孩子,也在修炼自己。未检工作如同“打妖怪”,需要像孙悟空一样迎难而上。面对繁杂任务,以“来一个解决一个”的心态一一攻破,在帮助孩子们重获新生的同时,我们也在实现自我成长和自我超越。
破冰
守护未成年人之路,不仅需要春风化雨的柔情,更需要开拓的勇气与智慧。
记者:这些年您办理了多起重大涉未成年人案件,这一过程中有哪些感悟?
重庆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龚珊:每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就像一个孩子的“人生紧急干预点”,我们需要找到精准惩戒与教育矫治的平衡,做到宽严适当。比如一个孩子经帮教矫治仍不悔改,再次犯罪,我们就应当有“严”的震慑;如果是初犯,偶犯,我们也要竭尽所能去教育、感化、挽救,帮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我还有个感受,就是事前干预比事后补救更有价值,比如进校园普法、家庭教育指导、控辍保学协作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当我们经过十几个小时的庭审走出法院大门时,看到不少人都一直等在门口。他们的关注和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要求我们必须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
记者:重庆检察在实践中创新了多个首创性的工作平台和机制。作为参与者,您能否简要介绍下?
龚珊:重庆未检首创了全国首个省级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为了解决“反复询问”“取证不及时”等问题,我们决定建立一个集办案询问、心理疏导、检查取证和综合救助于一体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在一次观摩活动中,时任重庆市中医院副院长的李延萍被重庆未检的故事深深打动,她当即表示:“我想加入你们,为孩子们做点事。”2019年8月,在多方努力下,全国首个省级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在重庆市中医院正式投入使用。我们的建设标准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推广。
我们在办案中还发现,相当一部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就是孩子身边的“熟人”。2019年7月,我们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平台,将全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纳入全覆盖查询范围。2022年,我们又将入职查询范围扩大到民政部门,将救助站、福利院等场所的工作人员也纳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犯罪分子与孩子接触的机会。
记者:听您谈了这么多,可以和我们分享下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吗?
龚珊:从事未检工作16年,我还有很多难忘的瞬间。我觉得,办案是在孩子的人生里“写字”,每一个决定都很重要。2019年的中秋节前夕,一个17岁的男孩来找我,递给我一份证书说,他给国家某行业平台提交的漏洞修复建议全部被采纳,我的眼睛一下就湿润了。他原本是一名“黑客”,为了炫技,帮别人入侵网站后台盗窃资金。办理此案时,我们多方考察后选定一家互联网企业设立观护帮教基地,他以实习生的名义进入企业,白天跟老师系统学习网络工程技能,晚上学习法律知识,周末参加公益劳动。当我看到这些孩子在我们的帮助下走出黑暗、梦想成真,我由衷地为他们感到开心。
记者: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中,您参与解决了多个难题,当时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唐焕然:推动这一工作过程中,我们遇到两大难题:一个是怎么发现孩子们权益受侵害的线索。孩子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很多时候受了损害自己不知道怎么说。我们摸索了很久,最后构建了“五个维度”的线索发现体系。简单说就是办案时看“症状”、类案分析找“原因”、发动群众挖“线索”、法治课里查“问题”、新闻报道中找“漏洞”。比如我办理的一起校园周边违法销售低俗产品案,就是在担任法治副校长授课时发现的线索。
第二个难题是发现问题后如何彻底解决。我们除了连续2年搞专项行动,更关键的是建立了长效机制。通过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专题报告,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比如我参与撰写的未成年人保护调研报告,推动重庆市政法系统开展相关专项打击行动,由此形成“办案-调研-治理”的完整闭环。
记者:从无先例可循,到探索网络保护“破冰”,您是如何做到的?
唐焕然:未成年人因接触网络不良信息,导致心理、行为异常的案件频发。我们在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不仅观看、转发违规内容,更出现情绪障碍、学业滑坡等情况。这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外,为他们争取更全面的权益保障。当时,这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无可参考的判例,于是我们采取“三步走”探索:一是联合学校开展深度调查,固定涉案孩子心理损害证据;二是组织法学、心理学专家跨学科论证,引入“心理健康修复费”概念;三是委托专业机构制定方案,精确计算心理干预所需成本。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心理重建费用,并公开道歉。除此之外,我们推动互联网平台进行整改。
记者:您可以分享下从事未检工作最难忘的瞬间和感悟吗?
唐焕然:谈到最难忘的瞬间,我想到是回访一个涉案未成年人的场景。在我们准备离开时,照顾他的奶奶拉着我说,是我们让孩子感受到除了家人以外,还有人也在一直默默关心他、关注他,让他感受到温暖,也让他对以后的生活和学习更有信心。
从事未检工作这些年,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既需要司法威严的铁面冷峻,更需要司法温度的春风化雨,因为每个案件背后都牵动着一个家庭的幸福。
渝检护“未”团队的故事,是全国未检条线检察官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缩影。他们身体力行,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写下生动注脚。相信,这样的守护故事会源源不断。
记者:史兆琨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马惺昊
李春雨 马真 翟焜 路纪臣 杨睿涵
海报设计: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王帅
从1931年到1945年,14年时间里,为抵御日寇侵略,无数中华儿女挺身而出,为民族独立作出巨大牺牲。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在2018年出台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实施7年来,尊崇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更加深入人心。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检察日报》邀请四位全国人大代表走进正义会客厅,谈谈如何持续以法之名,捍卫英烈荣光。
全国人大代表、苏州港集团太仓鑫海港口开发有限公司门机班大班长褚锋:
让英烈精神深植于心
记者:听说您是在山东枣庄长大的,我们都知道,那里曾是抗日战争的重要战场,能否跟我们分享一下,您印象比较深的抗战故事?
褚锋:印象最深刻的抗战故事,那应该是台儿庄战役。我曾听村里的老人说,当时城里的房子几乎都被炮弹炸平了,巷战打得异常惨烈,“敢死队”队员们绑着手榴弹、手持大刀、缠着白毛巾直接冲入日军阵地,以命死战。这场战役牺牲人数超过3万人,可以说是中国军民用血肉之躯堵住了敌人的炮火,打败了日军装备精良的机械化部队。在如今重建的台儿庄古城里,还保留着当年的弹孔墙,墙上密密麻麻的孔洞提醒着我们——和平来之不易。
“沙沟受降”的故事,我印象也很深。鲁南铁道大队不费一枪一弹,无一人伤亡,于1945年12月1日成功迫使千余名日军在沙沟车站附近正式投降,这是我国抗日战争历史上,唯一一次成建制的日军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地方游击武装投降。
记者: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2018年,我国制定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法律实施已有7年,您感受到对英烈的保护、社会氛围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褚锋:我感觉国家对于英烈的保护力度显著加大,保护英烈的举措更加切实、有力。比如我自己在接受红色教育的过程中,能明显感受到现在对于烈士陵园、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的保护、管理、运用越来越好,相关部门开展的红色教育活动、纪念缅怀活动形式更加丰富、公众参与度更高。
感受最深的变化还是在法治保障方面,英烈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信号越来越强。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设置了相关保护条款,英烈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权责界限更加明晰。
现在,有了法律为后盾,在网络治理方面,执法、司法的底气明显更足。有关部门常态化清理侮辱英烈的网络违规信息,网络平台也被压实了主体责任。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震慑力显著提升。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网络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捍卫英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认知逐步深入网民的内心。
可以说,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公众尤其是年轻群体对于伟大抗战精神的认同感显著提升。
记者:检察机关是保护英雄烈士的重要力量,据您了解,检察机关在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褚锋:我了解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强英烈保护领域的法律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英烈职责。比如,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监督,灵活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切实保护管理好烈士纪念设施,属地政府投入资金对烈士陵园进行全面修缮。
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也非常敏锐。比如,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红岩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案”,针对红岩英烈肖像照错用、滥用现象,对自媒体博主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推动网信部门建立红岩英烈肖像网络使用保护机制。
此外,检察机关还与退役军人事务、文旅、民政等部门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机制,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形成英烈保护大格局。
记者:除了这些,您认为检察机关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呢?
褚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自己要加强革命精神教育,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来鼓舞斗志、坚定信念,以“自身硬”保障“监督硬”,面对侵害英烈合法权益的行为敢于主动亮剑。
其次,虽然过去的不良风气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有“暗流”涌动。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侵害英烈合法权益的行为变得更加隐蔽、碎片化。建议检察机关能够结合侵害行为新特点及保护需求新变化,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完善协同处置机制,丰富调查核实方式,提升办案能力,在推动网络空间英烈权益保护方面持续发力。
最后,希望检察机关坚持打击和预防并重,既要强化诉讼刚性,达到更好的打击效果,更要加强以案释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将典型案例改编成漫画、视频等作品等方式,增强普法质效。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杨再滔:
筑牢英烈保护法治防线
记者:抗日战争期间,贵州涌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您从小在贵州长大,有没有比较熟悉的英雄故事?跟我们分享一下。
杨再滔:烽火年代,无数黔中儿女,或走出大山,血洒疆场,或坚守后方,筑路护学,以血肉之躯铸就民族不屈脊梁,王若飞就是其中之一。我从小就听说了很多关于他的故事。
王若飞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县(现安顺市西秀区),很早就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赴莫斯科出席中共六大,是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成员。抗日战争开始后,王若飞前往中共中央所在地延安,宣传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研究抗战的新形势,参与了许多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为推动抗日根据地各项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时至今日,我们依然铭记着他“一切要为人民打算”的铮铮誓言。为纪念他,安顺以“若飞”这个名字命名了诸多道路、公园和广场。
记者:除了这些纪念方式,我国在2018年还专门制定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在您看来,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这7年来,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杨再滔: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英烈保护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立法层面看,为保护英雄烈士筑牢了“防线”。各地结合本地的历史文化和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例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形成合力,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指引。
从司法层面看,让法律条文“长出了牙齿”。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侵害英烈权益行为及时亮剑,同时加强类案监督、深化源头治理。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809件,以法治力量捍卫英烈荣光。
从社会层面看,凝聚了崇尚英烈的共识。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主动维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了强大的精神力量。
记者:检察机关是保护英雄烈士的重要力量,贵州省检察机关在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杨再滔:自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全力守护英雄烈士的尊严与权益。
贵州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益路黔行·致敬先烈”等行动,联合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推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保护红色资源案件。贵州省检察院办理的刀靶水红色资源保护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贵州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党史、文旅等单位沟通,通过调取清单、实地走访等形式摸清红色资源底数,对发现的问题,立案办理了一批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同时,加强协同互动,如,贵州省检察院与贵州省文旅厅从省级层面达成工作共识。遵义市检察机关与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昆明军事检察院、铜仁市检察院通过军地协同推动修复多处濒危红色遗址。
记者:对今后的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您有什么建议?
杨再滔:一要强化英烈纪念设施管护。将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纳入规划,加大资金投入,规范服务管理,维持庄严氛围。运用数字建模、VR技术等对设施及文物展品进行虚拟呈现,降低意外损伤风险。
二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英烈事迹与精神学习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纪念英烈的教育活动。文旅等部门鼓励创作宣传英烈精神的优质作品,大力支持自媒体制作正能量短视频,广泛宣传英烈事迹和精神。要充分利用重大活动宣传相关法律,持续营造英烈保护良好氛围。
三要严格执法。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密切监控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依法及时处理侵害英烈权益的行为。设立有奖举报渠道,依法处罚违规者,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公开通报案情,以增强打击侵犯英烈权益行为的威慑力和捍卫英烈权益行为的号召力。网络运营者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和处置。
四要细化对烈属的抚恤优待。关注烈属的生活,提升优抚的水平,增设专项基金,为他们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和紧急救助,解决实际困难。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来凤县文物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县民族博物馆馆长黄林:
抗战遗迹记录一段历史
记者:抗日战争期间,湖北军民与日军进行了激烈的战斗,有些抗日遗迹保留至今。保护这些遗迹,就是保护一段历史。来凤县有哪些抗日遗迹?保护得怎么样?
黄林:我比较熟悉的是来凤机场,它是抗日战争时期重要的军事设施,承载着那段波澜壮阔的历史,见证了无数英烈为了国家和民族浴血奋战。
前些年,来凤机场被长期非法占用,来凤县检察院发现问题后,联合军事检察机关协同办案,综合运用磋商座谈、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督促属地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在这一案件中,我也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文物保护方面的一些意见建议,同时持续对该案件进行关注,见证了问题的整改。
记者:您是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您觉得,检察机关在保护英烈纪念设施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黄林:2018年,我国出台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烈纪念设施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也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认为第一步就是通过深入研究相关历史资料,明确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和法律地位。第二,强化调查取证工作。像我参与办理的一些英烈纪念设施保护案件,有的是英烈纪念设施遭到人为破坏,有的是英烈墓碑、标识自然损毁,无人管理。检察机关一定要深入实地,全面收集证据。检察官们不仅要拍摄现场照片、记录设施受损情况,还要走访周边群众,了解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背景等信息。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另外,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配合。英烈纪念设施的保护工作涉及文物、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多个单位。以我参与的工作来看,检察机关积极与这些单位沟通,形成工作合力非常关键。比如在推动某烈士纪念设施修缮工作时,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文物部门则从专业角度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单位各司其职又协同作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更好地保护了英烈纪念设施,守护了历史正义。
记者:您的这些建议非常切实可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更复杂的情况,如在网络空间里,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一些不当言论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造成很大影响。在办理侵害英烈名誉权、荣誉权案时,如何把握英烈名誉荣誉受损的标准?
黄林:确实,网络环境给英烈名誉权、荣誉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我认为检察机关在认定英烈名誉荣誉受损标准时,要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来判断。对于那些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言论,应当认定为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在网络空间里,有人为了博眼球、蹭热度,故意发布诋毁英烈的虚假信息,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要结合言论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记者:对今后检察机关的英烈保护工作,您还有什么意见建议?
黄林:我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贯彻好英雄烈士保护法,持续加大对英烈保护工作的力量投入,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类复杂案件。另外,建立的长效保护机制要落实落地,不断完善,不能让机制成为“空中楼阁”。要进一步深化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比如加强与公益组织、志愿者的联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英烈保护中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守护历史正义的良好局面。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宣传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程萍:
强化英烈保护
彰显社会对正义与崇高的追求
记者:抗日战争期间,在山东临沂这片土地上,中国军民开展了一系列对日作战,您比较熟悉的抗战故事有哪些?
程萍:是“沂蒙红嫂”的故事。1939年6月,八路军第一纵队来到沂南县东辛庄。当时作战在外,家属随军而动,有27名抗战将士的儿女也跟随来到了东辛庄。由于长期跟随部队辗转作战,这些孩子们严重营养不良,又黑又瘦。东辛庄村民王换于看了万分心疼,决心带着儿媳张淑贞开办托儿所。在环境十分恶劣的情况下,王换于全家全力掩护这些孩子,把仅有的粮食留给他们,两个儿媳也把奶水省下给托儿所年幼的孩子。
三年多时间里,她们抚养了30多名革命后代和8名烈士遗孤。
记者:为更好地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2018年,我国制定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您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如何?
程萍:首先我想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不仅是对英烈的尊崇与保护,更是对民族精神的守护。这部法律的出台,以法治手段为保护英雄烈士筑起了坚实屏障,对诋毁英烈名誉、歪曲英烈事迹、亵渎英烈精神等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
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的这7年,多起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案件得到依法处理,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向全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亵渎,法律尊严不容践踏”的明确信号。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实施也激发了社会各界对英烈的崇敬之情,推动了红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推动形成了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良好社会风尚。
我也关注到,检察机关在以法治力量捍卫英烈荣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研读这些案例,我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高质效检察办案维护了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推动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助力构建起了英烈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
记者:您刚才提到,检察机关在捍卫英烈荣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不知道您是否了解临沂市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程萍:临沂是沂蒙精神的主要发源地,沂蒙精神是我们沂蒙儿女的精神底色。据我了解,近年来,临沂市检察机关立足本地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大力传承弘扬沂蒙精神,特别是2024年以来,部署开展“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检察公益诉讼护航红色资源专项行动,在英烈故居、英烈纪念设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等方面深化监督,共办理各类红色资源保护案件38件,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围绕红色资源保护主题与文旅等部门召开座谈会22次,形成协作机制4份。
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是八路军在山东抗日斗争期间的重要医疗设施遗存。为保护革命遗址,临沂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彰显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记者:进一步贯彻好英雄烈士保护法,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发力?
程萍:一是强化法律实施与监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网络已经成为侵犯英烈人格利益的主要场景,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取证的难度也非常大。如何对受损的权益进行修复和弥补都值得探讨,建议进一步加大政法各单位之间、政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力度,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切实解决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问题,更好地捍卫英烈荣光。同时,必须继续加大对侵害英烈权益行为的追责力度,对侵犯英烈权益的行为坚持刑事打击和民事追责双管齐下,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法律震慑力。
二是深化宣传教育浸润作用。将英烈事迹和精神融入学校教育、社会文化建设。利用各种媒体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英烈故事。借助重要纪念日,开展纪念活动,增强全民对英烈的缅怀与敬重。
三是建立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建议围绕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为英烈保护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障。鼓励公民、社会组织主动参与到维护英烈权益的活动中,设立更加便捷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支持公益组织参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英烈荣光的强大合力。
采访整理:周蔚 卢志坚 丁艳红 林建安 戴小巍 匡雪 吴玉洁 黄瑶 袁飞 邵丰 陶钦钦
烧毁车辆,故意毁财,从一审判决有罪到二审改判无罪,于某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从有到无”。而再审法院以“二审判决遗漏故意毁坏财物罪确有错误,但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为由,裁定维持了二审错误判决,于某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一错再错”。
“打人又烧车的‘幕后指使者’于某庆为何不承担应有的刑责?法院也承认判错了,为何还维持错误判决?”被打成重伤、新车完全被烧毁的李杰(化名)对此十分不解,也咽不下这口气,持续十余年,从县里到市里、到省里、再到北京,一直申诉。
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对于某庆故意伤害案依法再审改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已执行)。
8月14日上午,被害人李杰专程到江苏省检察院表达感谢,“非常感谢最高检、省检察院,这个案子能改判,非常不容易。”他感慨地说,“案发至今20多年了。现在我终于完全放下了。”
看似明晰的案情,缘何历经波折,由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审理?于某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何“消失”?“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究竟如何适用?带着问题,记者展开了深入采访——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是我们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我们将继续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敢于担当的勇气,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车体分厂电焊工、中车首席技能专家孙景南:希望检察机关以抗诉案件为抓手,在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展现更大担当。
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该案正是对“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例外情形的诠释,非常有研究价值。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两高”合力明确相关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保证法律统一实施,进一步凸显了案件的示范效应。
纠缠的开始
同行竞争激化矛盾
20多年前,李杰和于某庆同为江苏建湖数一数二的摩托车经销商,两家公司越做越大,同处一条街,生意竞争不断,由此结下梁子。
2000年11月,于某庆被李杰公司的员工打伤,他认为是李杰指使的,对此一直耿耿于怀。2002年夏天,于某庆向其员工汤某虎说想要“收拾”一下李杰,提出“把他的腿打断或眼睛打伤,但不能打死”,后二人多次合谋准备报复李杰,汤某虎四处联络帮手对李杰下手,但均未得逞,于是汤某虎决定自己出面替于某庆报仇。
经过几次踩点,2003年12月21日20时许,汤某虎骑摩托车潜伏在李杰家附近,看到李杰步行回来,便拿起用布包好的自来水管朝着李杰的头部及小腿猛击了数下,后立即逃离现场。
听到李杰的喊叫声,妻子赶紧出门,发现李杰瘫倒在离家十几米的小路上,于是立即报警并送医。经鉴定,李杰因颅脑损伤致硬脑外血肿,构成重伤,伤残程度八级;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未能锁定犯罪嫌疑人。
“听说李杰的伤势不重,都没有后遗症。”不久后,于某庆再次找到汤某虎商议,决定再教训一下李杰。二人商议把李杰新买的小轿车毁掉,于某庆表示要让他的车彻底开不出来,汤某虎说“我自有办法,不用你操心”,于某庆表示同意。
2004年2月26日凌晨,汤某虎携带汽油、柴油,骑摩托车来到李杰家附近,将李杰停放在邻居家门口的小轿车点燃后逃离现场。邻居发现后报警,当消防员到达现场时,熊熊大火正在燃烧,汽车的后轮、后排座、车顶已经炭化。经过全力扑救,车辆几近全损,损失近13万元,而着火点距离四周的邻居家也不过两三米。汤某虎事后把此事告诉了于某庆,于某庆予以默认,让其避避风头。
建湖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于某庆与汤某虎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另外,于某庆主观为毁财,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汤某虎以放火手段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放火罪。2005年2月,建湖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人须赔偿李杰经济损失。
案结事未了
持续十余年的申诉之路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被告人提出了上诉。
2005年4月,盐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虎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方式去实现其报复意图,超出共同计议的范围”,决定撤销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李杰的经济损失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这一改判结果,李杰万万没想到,明明是于某庆指使他人伤人又毁车,为什么他不用承担毁车的责任?李杰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8年5月,于某庆刑满释放。但这并不是他和李杰“纠缠”的终点。李杰在申诉时说,出狱后的于某庆打电话、发信息威胁李杰,扬言不会放过他。
李杰认为应该追究于某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持续向最高法等多家机关申诉。2009年2月,最高法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
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后认为,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于某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属法律适用错误,但以“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为由,于2015年4月裁定维持二审判决。
被害人李杰及于某庆同案犯汤某虎均不服,先后向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于2020年12月指令江苏省检察院对该案重新审查。江苏省检察院经复查认为,于某庆虽未亲自参与毁车,但其与汤某虎事前有共谋,事后对毁车结果认可,且对汤某虎的行为从未阻止,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于某庆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判决是对案件定性错误导致的适用法律错误,于是以二审判决、再审裁定确有错误为由,于2021年8月依法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审理
“两高”共同纠正错判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接到该案后,发现了该案的蹊跷之处,“再审法院在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原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但却以‘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为由,裁定维持二审判决,造成了新的法律适用错误。”
于是,刘辰和办案组成员审查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和各级法院、检察院办案卷宗,赴江苏听取了被害人李杰的申诉意见,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原承办人了解情况。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与会检察官一致同意抗诉。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后,2023年10月,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2024年9月,最高法决定自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考虑到再审可能对于某庆加重刑罚,最高检依法对于某庆采取了逮捕措施。“于某庆起初辩解都是汤某虎擅自做主的,其并不知情。”刘辰向记者介绍说,“但经我们对案件细节不断追问、质疑,不断摆事实讲道理,于某庆的说法不攻自破,他最终承认是自己指使汤某虎打人、毁车的犯罪事实。”
办案组成员、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李轩告诉记者,“他的思想转化过来后,主动表示要认罪认罚。还亲笔写了道歉信,并主动录制了向李杰的道歉视频。”
“现在开庭!”——2024年12月4日,随着法槌敲响,庭审在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拉开帷幕。
庭审中,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主办检察官刘辰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逐一回应,从共同犯罪到实行过限、从再审是否可以加刑到罪责刑相适应,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从罪名到量刑,均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法庭当庭播放了于某庆的道歉视频:“对于造成对你的伤害和毁车行为,我在此向你表示深刻的道歉,我服从法律机关对我的一切处罚……”他充满悔意的言语在法庭内回荡。
“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该如何适用?对于本案这一争议焦点,也是重要抗点,罗庆东在发表出庭意见时深入阐释。
他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出了“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但对于再审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形。
他进一步展开阐述,“从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来看,审判监督程序是纠错程序,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不应将加重被告人刑罚排除在纠错范围之外。”
“从保障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单方申诉启动的再审案件,不宜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对被害方不服轻判申诉启动的再审,可以依法加重刑罚,也是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他强调。
“只有对错误裁判依法纠正,才能让正义不缺席。”最后,罗庆东从办案效果方面进行了掷地有声的陈述。
最终,最高法经审理,纠正了二审、再审的错误判决、裁定,于今年5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指出于某庆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减去已经执行完毕的刑期。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在判决书中也对“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作出阐释,“该规定并非要求一律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该错误是否严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导致量刑畸轻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一起振奋人心的抗诉案件
让司法公信力扎根民心
从2003年案发到今年改判,这起案件跨越了20余年,终以正义归位画上句点。这不仅是李杰锲而不舍申诉的胜利,更是司法机关守护公平正义、筑牢民众法治信心的鲜活例证。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直接开庭审理,“两高”在这起案件中的直接互动引发关注。“这让我们眼前一亮。最高法通过直接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的责任与担当,向社会、向司法系统发出更强劲有力的信号——司法裁判需兼顾形式规则与实质正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记者说。
旁听过最高法庭审的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也认为,“该案正是对‘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例外情形的诠释,非常有研究价值。”
案件的意义不止于此。“我认为这是在检察机关抗诉历史当中具有振奋人心作用的一起案件。”张建伟教授表示,“‘两高’合力明确相关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保证法律统一实施,进一步凸显了案件的示范效应。”其同时表示,“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错案时,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也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为检察机关今后进一步强化监督、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益借鉴和精神上的力量。”
“检察机关秉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坚持依法纠错,这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执着追寻,更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力践行。”旁听了此次最高法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车体分厂电焊工、中车首席技能专家孙景南对记者说。
孙勇代表表示:“期待检察机关进一步优化抗诉制度的审判监督效能与价值平衡,从‘权力行权’转向‘责任驱动’,通过精准监督让每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孙景南代表也满怀期待,“希望检察机关以抗诉案件为抓手,在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展现更大担当。”
正如该案承办检察官刘辰所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是我们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我们将继续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敢于担当的勇气,践行好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让正义不缺席。”
最近,我国首部检察公益诉讼大型纪录片《人民的利益》正在热播,引起各方关注,也让不少观众产生了好奇。近日,我们特别邀请到了本片的总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做客“正义会客厅”,跟大家一起聊聊检察公益诉讼这项工作。
记者: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部署,随后从试点至今,这项制度已经经历了十年的发展。您怎么评价这十年以来的探索实践?
张雪樵:十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探索拓展到发展完善,发生巨大的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发展和完善作出重要部署或者提出工作要求。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设计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实践和发展。
我想用一组数据来说明。从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3个地区试点,到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再到2025年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8万余件。生动的实践和良好的公益保护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从而引发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独有的立法现象。从2017年到2024年,共有26部法律写入公益诉讼条款。特别是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共有699名全国人大代表(占全部代表的近四分之一),联名提出建议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议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和2025年的初审计划。
可以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形成了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方案”,日益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亮丽名片,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公益保护新样本、新形态,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称为“独具特色的中国智慧”,并为越南、巴西、芬兰、希腊等国家学习借鉴。前不久,越南国会专门授权越南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独特魅力,正式走出国门,影响世界。
记者:在纪录片《人民的利益》中,我们看到这些实践通过鲜活的案例展现了出来,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开盒”案例,有事关农村出嫁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例,还有长城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案例故事。有网友评论说,没想到检察公益诉讼离自己这么近。也请张检介绍一下,检察公益诉讼具体都包括哪些领域呢?
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新需求,比如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残疾人士出行的便捷和安全问题,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等,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切身利益。除了不特定主体的公益保护,还有国家利益保护,比如长城。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性符号,也是中华民族、中华文明五千年赓续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履职,让这些受损的公益得到依法及时保护。
按照这个目标,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领域从最初的四个传统法定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向近几年逐渐增加的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保护等领域不断拓展。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是为了通过办案数量、办案领域的增加来体现自己的存在感,而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需求。通过办理高质效案件,聚焦“国之大者”,围绕民生诉求,更好地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人民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从而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的独特制度价值。
比如纪录片其中一集《漏网之鱼》,反映黑龙江一处湿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一些渔民在里面私挖鱼塘,破坏了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首先立足于生态环境领域的办案职责,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这个时候又引发一个新的问题,渔民的基本生活来源怎么解决,生产生活怎么转型?检察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又把它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去推动相关部门解决。这也充分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是要保护公益,保护人民的利益。这不是一句空话,人民的利益到底有没有保护好,最终是由人民群众来评价。只有人民群众认为这个案件办好了,满意了,这才是一个高质效的案件。
记者:在纪录片中,多次提到了“要以诉的方式”解决检察公益诉讼难题,传递了什么样的理念?
张雪樵: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各国检察机关的通例性职权。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一直是可以提起刑事公诉的,但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仅我们国家是独创。为什么国外没有?因为国外的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政府序列,或者是政府的法律顾问,无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确认行政机关的违法性、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些国家,像俄罗斯的检察机关,可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但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我们国家独创行政公益诉讼,以什么样的方式去监督?我们是以“诉”的方式监督。
诉讼是一种司法文明,但是诉讼也有负面性,容易形成“两造”之间的博弈、对立状态。自古中国的传统是以和为贵。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不打官司才是最好的。但我们为什么要创造性地提出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推进问题的治理呢?能不能成功?首先要避免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立的状态。怎么去解决?我们在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诉讼请求。我们把它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请求,就是以这种诉的方式来激活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能让检察机关的监督,代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所以我们坚持把督促之诉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重要的职能定位。在实践中,这些创造性做法得到了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认同,各方形成合力,使“老大难”“硬骨头”问题“以诉的方式”得到解决。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近十年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8%的案件在提起诉讼前就已得到了解决。不诉而解决问题,不诉而实现公益保护,这也是我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将当代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精髓,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成功所在。
记者: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带队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座谈,提到将积极主动配合立法机关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什么我们需要一部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其中将会涉及哪些内容?
张雪樵:诉讼是一项司法文明制度,需要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实现实体的公正。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新的司法制度、新的诉讼形态,虽然2017年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这项制度,但两部法律只各有一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定领域。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严密的程序授权,因为检察机关是公权力机关,应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必须要规定立案的条件程序、立案之后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方式,以及与相关的公权力机关或者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证人、相关主体进行必要的联系,开展互动等,都需要法律的授权,目前来说还没有。这种独特的公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来起诉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一个很新的诉讼形态,“两造”地位职责跟一般的普通诉讼的当事人不一样,有独特的规律,也需要相应匹配的程序。目前,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影响了公正和效率。所以从这项制度的实践和发展来说,需要有单独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来保障。
另外,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经过十年的发展,不仅取得了实践的成功,已经开始在国际社会产生很好的反响,并且作为一项制度开始走出国门,成为中国司法文明的一个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专门立法,也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以此来产生更大的创造力、影响力,有利于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司法制度、诉讼制度中的一种新的形态、新的样本,为世界法治做出更大的贡献,让中国新时代的司法文明到达一个新高度,形成中国司法文明的新标志,以法治力量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记者: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还有一批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他们是广大的“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在的志愿者是一个什么样的规模,他们是怎么招募,又是怎么履职的?
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的公共利益是国家利益和特定主体相关的公共利益,与每个人有关,但未必都能进入检察官的视野,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坚持“检察公益诉讼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理念。通过聘请志愿者,向检察机关反映身边存在的诸如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等方面大家所关心的公益保护问题。志愿者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专门建立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及时将线索提交到属地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线索依法及时立案,开展公益诉讼。
目前14个法定领域涉及的公益损害问题方方面面,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去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比如食品药品安全,我们之前针对“消”字号产品违法添加问题办理了公益诉讼案。这些“消”字号产品涉及的种类很多,检察官无法顾及到全部方面。对这样的案件,就需要通过志愿者的参与,发现线索、提供专业支持。
再比如纪录片反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问题。对字小如蚁的药品说明书,之前还没有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把这当回事,认为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说明书的信息越来越全面,司空见惯而不以为然。但志愿者向检察官反映,药品说明书老年人看不清,影响了药品的使用,对患者或者相关群体的安全造成影响。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来督促药品企业对说明书进行适老化改造,这就是通过办案使公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的进步。
另外,在办案过程当中,我们又碰到很多专业性问题,生态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等都需要专业知识,检察官自身知识储备不够,再去学习也来不及。我们通过线上的方式邀请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志愿者就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讨论,从而让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准确、科学,以期被合理地采纳,推动问题的解决。
目前,我们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招募的全国的志愿者已经达到12万人。这几年来,“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平台提报各类线索3.3万余条,检察机关通过专家咨询网发起案件咨询、邀请参与听证、跟踪观察共计3.6万余件。这既是帮助,也是监督检察机关办案,使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真正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接下来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会有哪些大动作,能否透露一下?
张雪樵:首先我们要坚持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来实现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公益诉讼是一个很独特的诉讼形态,不同于普通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一个当事人的问题、一件纠纷。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解决一个区域的公益损害问题。一些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比如我们已经办理的万峰湖、南四湖、长江船舶污染、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等这些大流域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几十万平方公里,涉及到几千万甚至几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最终是要对行政机关产生激活效应,不是自娱自乐、自唱自弹。
怎样办好高质效的公益诉讼案件是一个难题。首先要建立业务规范体系。目前我们从三个维度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有章法,符合程序规范。第二个也是核心的,办理的案件要有阻力。公益诉讼案件聚焦的问题,行政机关处理时是存在客观阻力的。比如长城上电线杆的拆除迁移,拆到哪里?怎么能不影响用电,不影响老百姓生产生活?我们怎么去推动问题解决?行政机关无论是对文物的保护,还是湿地渔民的安置,农村出嫁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落实,濒危动植物的保护,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存在客观困难的。通过检察机关办案,不遗余力地推动问题解决,破除障碍,这才是案有所值,才是这项制度的价值。所以我们把克服阻力,破解老大难作为公益诉讼高质效案件的一个重要的指标。第三,要尽量去办有影响的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另外,要高质效办好案件还需要借助现代科技,要建立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的技术支持体系,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用等。要构建完善社会助力体系,依靠人民,包括“益心为公”志愿者的支持,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等。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与30多家行政机关等建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真正把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协同之诉的一种载体,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检察公益诉讼不是单打独斗,而是以“诉”的方式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与行政机关、法院等部门把检察公益诉讼打造为协同治理的一个载体,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衷心感谢大家的支持,共同祝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天更美好!
记者:闫晶晶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翟焜 李春雨 路纪臣 杨睿涵 于少海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李春雨
监制:检察日报社正视工作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现场,蓝色背景板前,5枚检徽在镁光灯下分外耀眼。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征程上的奋斗者’中外记者见面会……”7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主持人利落的开场白结束后,来自祖国大江南北基层检察一线的5位检察官代表,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主题,开启与中外记者的面对面交流。
这5位深耕基层检察一线的奋斗者,用朴实的语言、生动的案例,讲述了新时代检察人将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转化为履职实践的故事,生动诠释了“新征程上的奋斗者”的时代内涵。
从检多年,他们深耕办案一线
面对面交流伊始,5位检察官代表分别作了自我介绍,在座的中外记者们认真聆听。
从检18年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汤恒明始终秉持“关乎老百姓的案子再小也要办好”的信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个案件,共办理700余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刑事案件,未发现案件有质量差错。
“作为第一批公益诉讼检察官,我亲历检察公益诉讼10年发展历程,几乎跑遍了辖区的大街小巷、田间地头,不仅办理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废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等‘大案’,也办理了诸如施工扬尘、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窨井盖破损等群众身边的‘小案’,解决了许多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汤恒明介绍道。
25年来,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吴雅芳始终坚守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办案一线,办理了涉黑涉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残疾人权益保障等1200余个案件,审核把关9000余个案件,其中7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近几年,我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求,把各项检察为民实事做到群众家门口、办到群众心坎里,千方百计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先后办理130余件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吴雅芳表示。
23年的检察工作中,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刘玲先后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岗位历练。
“在这些岗位上,我办理了2000余起案件,深刻体会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办案不是机械地执行法条规定,而是带有温度的检察守护。”刘玲说。
从检19年间,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张晓波有18年在基层刑事检察部门工作,先后办理了1500余件刑事案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是我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目标,也是我和同事们的职责。”张晓波表示。
2010年大学毕业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杨莎莎一直在基层检察院办案一线,主要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至今已有15年。
“云县地处滇西高原,澜沧江穿城而过,居住着以彝族为主的23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占户籍总人数的52.8%。在这片多民族聚居的土地上,我的工作就是守护孩子们的成长。”杨莎莎说。
身体力行诠释高质效办案内涵
墙上的指针指向15时10分,见面会进入记者提问环节,现场的记者纷纷踊跃举手。
近年来,《第二十条》《以法之名》等检察题材影视作品的热播,让人民群众更加关注检察工作。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最高检党组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
有记者问:“各位检察官代表能否结合自身工作,谈谈什么是高质效办案?怎样通过高质效办案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汤恒明讲述了自己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因生活琐事,吉某将邻居蔡某打成轻伤。因蔡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未果。“经调查发现,蔡某存在重大过错。我们多次上门释法说理、召开听证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鉴于吉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我们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汤恒明看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多换位思考,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有记者问:“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各位检察官常年深耕办案一线,可以说是检察业务骨干。请问各位是如何持续提升办案能力的?有哪些好的经验可以分享?”
吴雅芳在回答时表示:“提升业务能力的关键是孜孜不倦,不断积累经验、淬炼本领。”随后,她以办理的一起猎杀海豚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作了具体介绍。“最初,办案遇到了难题:由于没有扣押海豚尸体,有关损害价值无法评估。在复盘材料时,我注意到照片中的船舷刻度。借助这个细节,我先后咨询数十位专家,最终通过侦查实验测算出海豚体长,推动完成损害价值评估。”吴雅芳说,此后,她更加坚定一个信念:再细微的线索,只要认真对待,就可能成为关键突破口。
“只有穿透表象,才能守护真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需要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不能止步于审查表面证据,而是要深挖家庭监护缺失、校园管理漏洞等根源问题。”杨莎莎以她办理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讲述了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穿透被害人自愿假象,锁定犯罪嫌疑人胁迫事实,并开展公益诉讼推动宾馆、酒吧等行业治理的履职故事。
一步一个脚印切实回应民生关切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每一个案件的高质效办理。而高质效办案,也在潜移默化中推动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有记者问:“在你们办理的民生类案件中,有没有哪起案件让你们觉得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法治完善?请具体讲讲。”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刘玲说:“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新型供水方式,因实惠便捷备受消费者青睐。但我们经调查发现,其存在监管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对此,我们撰写了调研报告,引起有关方面重视,最终推动明确了牵头部门,对1000余台制水机开展监督检查。”
刘玲介绍,随后,滕州市检察院向地方人大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这份源于检察实践、凝聚法律监督智慧的立法建议,引起了地方人大的高度关注,加快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地方行政法规的出台进程。
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往往蕴藏于对民生关切的一个个切实回应中。这样一步一个脚印的办案实践,成为推动法治建设进程持续向前的强劲动力。
有记者将话筒对准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张晓波:“您曾办理了大量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在司法实践中,您是如何通过办好这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来彰显司法为民‘大情怀’的?”
张晓波回答:“‘大案’‘小案’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小案’,特别是刑事案件。每一件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讲,都是‘天大的事’。”“多听听案件背后的故事”,是张晓波的一个办案习惯。这样的习惯,往往让他在办案中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从而另辟蹊径,办出多起令当事人满意的案件。
…………
无论身处何方、专攻何域,5位检察官代表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身体力行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他们深耕基层、步履不停,是公平正义的执着“守望者”,是新征程上奋斗不息的检察队伍的缩影。循着他们的来路,我们看到更多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的新时代奋斗者,正在源源不断涌现。
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将会解决实践中哪些问题?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特别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为大家介绍立法背后的一些考量。
记者:王教授,您好!谈到检察公益诉讼,您认为公益和私益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王锡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它们既有所不同,同时也联系在一起。诉讼就是打官司,当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很多情况,有些人可能觉得这些利益好像看起来离自己比较遥远,跟自己的直接利益关系不是那么清晰,比如说空气污染、江河湖海的污染,但其实和每个人都有关联。如果这样一些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那么最终每一个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受到损害。
公益和私益其实是相对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在法律上,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每个私人利益都会有一个特定的、明确的利益主体,但公共利益的主体不是那么清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地维护,我们就需要有一种公益诉讼的制度,它的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您觉得为什么我们国家有条件出台这样一部法律,它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王锡锌:其实公益诉讼制度在很多国家法律制度当中都是存在的,只不过不是以一种专门立法的方式呈现出来。我们国家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提起和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进行专门立法,的确是一个创举。这样一部法律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出台,有非常鲜明的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在《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看到,一个最重要的时代背景还是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重要的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后续才进行了一系列法律的推进。经过多年实践,这么多的办案量足以支撑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体系。
记者:在您看来,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将会解决实践中的哪些问题?
王锡锌:在过去的单行立法当中,已经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依法进行检察监督,这就包括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一些活动。
我个人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并不是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特别法,我认为它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的一个基本的行为法。过去我们有一些单行的立法来进行规定,这个是必要的,设定了公益诉讼检察权行使的领域。但是在检察权行使中,有哪些职权?通过什么程序来开展检察监督?这个还需要专门立法。检察公益诉讼法主要就起到这个作用,一是定位问题,另一个就是检察权怎么行使问题。比如说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有哪些调查权?过去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公益诉讼,但是对于能不能行使检察权去调查取证,并没有规定,单行法律也没有规定。但检察公益诉讼法可以作出规定,这也是非常必要的,应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当中有什么样的职责、职权以及程序,比如说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中相应的职权、程序,权、责、利该怎么配置。所以我认为它是一部专门的行为法。
记者:如果把这部法律放到我们国家的法治发展史这个更宏大的层面去考虑,您觉得这部法律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
王锡锌:我觉得有两个最重要的变化。一是在宏观层面,它能让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意识到,公共利益是全民享有的。但由于公共利益是宏大的,有的时候是抽象的,我们每天都在谈,可能都没有真正地去爱护它、关心它。就像阳光、水、空气,其实都是公共性的, 都是公共利益。我觉得在宏观的国家治理意义上,这部法律让公共利益有了一个代表者,有了一种法律程序来维护公共利益。
在微观层面上,我觉得它对于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真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非常直接的意义。比如说四省交界的湖泊被污染,这个成本大家分摊了。但是如果大家都这么想而无人站出来治理,那整个水体就会完全被污染,谁来保护它?检察公益诉讼就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这种个案的解决机制如果通过立法扩展到类案,国家治理体系就会优化,治理能力就会提升。
记者:闫晶晶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翟焜 马真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今年将初次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过去十年,检察公益诉讼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近日,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特邀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鲜铁可和大家聊聊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及面临的挑战。
回应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需要
记者: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您认为立法的时代背景和目标价值是什么?
鲜铁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过去十年,检察公益诉讼在我国经历了顶层精心设计、人大授权试点、单行立法保障、整体全面推进等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职、积极作为,截至2024年12月,已经办理了110多万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就。
随着检察公益诉讼深入开展,现行法律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比较原则和分散,诉讼的具体程序、配套制度等方面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愈发凸显,亟须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一部高质量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系列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司法保护需求、回应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需要、提升以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由监察司法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我委正在积极开展此项立法工作。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重点难点
记者:您曾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和青海省海西州等地调研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您觉得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有哪些难点和挑战?
鲜铁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检察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诉讼程序等具有一定特殊性,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无法完全满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践需要。国际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因此,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具有开创性和独特性。
也正是因为其开创性和独特性,立法工作必然面临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如何定位?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如何划定?检察机关与其他适格主体的诉权顺位如何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检察机关启动的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人民法院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如何安排?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活动的监督?等等。
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密切相关
记者:在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时,您就建议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您为什么特别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这个领域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关系?
鲜铁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从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来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近一半,这个领域最容易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即公共利益,而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又是宪法规定的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通过个案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通过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实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损害鉴定
专业性强、费用高、周期长
记者: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鉴定专业性强、鉴定费用高、鉴定周期长等问题,对依法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影响很大。您调研过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对此有何感受?
鲜铁可: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鉴定确实面临专业性强、费用高、周期长等问题,这对依法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我去过青海,以当地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我谈几点感受:一是鉴定专业性强。损害鉴定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然而,这类鉴定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鉴定机构或专家来完成。在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需要准确判断野牦牛的血统占比,这需要对遗传学等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如果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就可能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青海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专门聘请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的专家才完成了野牦牛综合生态价值鉴定工作。
二是损害鉴定费用通常较高,这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在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包括遗传学分析、现场调查与勘查、样品采集和检测等多个环节的费用。这些费用加起来往往数额较大,动辄几万甚至上十万。有的案件鉴定费用接近甚至高于损害救济实际费用,办案成本过高,如果办案机关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可能难以承担。
三是损害鉴定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效率。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往往具有持续性和扩散性,如果鉴定周期过长,就可能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增加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的难度。在青海野牦牛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专家深入可可西里无人区两个多月,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与分析研究,最终得出了损害鉴定结论,实属不易。希望加强相关领域鉴定专业人才培养和专家库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法,规范鉴定程序和鉴定费负担方式,提高鉴定效率。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需社会各界共同推动
记者: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您认为司法实务界、法学界、社会层面,应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对检察公益诉讼未来发展,有何展望和建议?
鲜铁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离不开司法实务界、法学界和社会层面的广泛支持,各方面应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就司法实务界而言,可依据现有的单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勇于探索、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并总结其中成熟做法,为立法提供更多的实践样本,即使是将来法律施行后,司法实务界还要及时反馈实施中的问题,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学界,特别是三大诉讼法学界,要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包括对国外公益诉讼立法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提出好的立法建议,确保法律的前瞻性和科学性。社会层面,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立法,积极表达诉求,立法过程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希望社会媒体多多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检察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期待通过专门立法,让这项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记者:王若羲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翟焜
海报:察画汇创意社 王翊乔
4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这也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近日,检察日报特别邀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十七届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一起聊聊这部关系你我生活的法典。
1.系统整合30多部现行生态环境法律
记者:这么多年来,您一直致力于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经过多年的实践,您觉得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您感受最深的是什么?
吕忠梅:我是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中间是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有两届是全国政协委员的履职。我领衔提出来的第一个议案就是建议制定长江保护法,到现在为止提了30余件建议、提案,都是围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20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感受到生态环境最大的变化就是天更蓝了,水更清了,呼吸更顺畅了,老百姓可以旅游的地方越来越多,吃到的食物也越来越安全环保。我一直从事法学研究,尤其环境法是我的专业。我感受最深的是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走在了世界前列,已经形成了一个由36部法律和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我们不要忘记,在今天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的背后,是有法治保障支撑的。
记者:这么多年来,您不论作为什么身份,一直都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也见证了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知道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实施了很多年,那为什么现在还要制定一部生态环境法典?它和普通的法律区别在哪里?
吕忠梅:我国是从1979年开始制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由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法律、由36部法律组成的庞大法律体系。这36部法律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占比超十分之一,非常重要。为什么还要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我认为有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在早期的立法中,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理念贯穿其中,如果零星地进行修订,很难形成统一的价值追求,并且工作量也会非常大。
第二,我们的立法体系已建成40多年,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可能因为制度重点不同,赋予执法机关的权限不同,带来一些矛盾和冲突。
基于这两方面原因,我们要统一价值理念、执法尺度,解决现行立法本身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技术,用统一的价值理念、统一的标准尺度、统一的逻辑,把分散的法律整合起来,这个技术就是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和普通立法有两个大的区别:第一,法典编纂是我们称之为最高形式的立法活动,所以它比一般立法的启动条件更严苛,比一般立法对于国家目标实现、对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追求更强烈。第二,法典编纂和单项立法不一样,它是一个体系性工程。要把36部法律还有其他相关的法规、地方性立法进行系统整合,需要有非常高的立法技术和法学理论来支撑。我们通常讲,任何一个法典编纂应该是政治家和法学家合作的结晶,政治家作出政治判断,法学家负责系统知识支撑。所以一部法典,第一个功能就是统一法律适用。第二个功能是体现国家法治水平。在成文法国家,法典文明是最高标志,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标志。第三个功能是文化传播,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新的法治文化。
2.充分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记者:刚才您提到了法治文化,您曾经也强调应吸纳“天人合一”的中华传统生态观,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这是从古代一直延续到现代的一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追求?
吕忠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典编纂都要呈现这个国家自己的文化特色,这也是我刚才讲到的法典具有的文化功能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能感受到中国的传统文化比西方国家的文化更有优势。这种优势是什么呢?在西方的法律文化里,运用的是一种“主客二分”的哲学观。这种哲学观认为,我是主体,自然是客体,我就可以对客体为所欲为,任意地占有和破坏,怎么处置都是我的权利。这种法律观念是带来生态环境破坏的一个制度性因素。反过来看中国的传统文化,我们是一种主体和客体合一的哲学观,就是大家讲的“天人合一”。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和自然始终是一体的。比如说,中国的传统文化来自于儒教、道教、佛教,儒释道合一,秉持人与自然是统一的观念。这些文化表现在方方面面,比方说我国有二十四节气,讲的是我们把自然看作跟人一样,是有“节”的。在不同的节气,人要顺应节气的不同特点去生活。
这种文化一直反映在法律当中。讲“春三月山林不登斧,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就是春天树木发芽的时候,斧头是不准进山砍树的;夏天渔网不能打鱼,因为那个时候,小鱼正在长大。从现存的法律文本来看,最早出现关于保护生态的完整法律就是秦律。从秦代开始一直到现在,这一套关于自然保护的制度始终存在于法律里。这些优秀的保护自然的规则,都应该为我们今天的法典编纂所吸纳,并且要以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和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方式,把它呈现在生态环境法典中。那么,这个法治文化就是我们中国自己的特色,也是我们的自信。
3.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也具有世界意义。在您看来,法典里面最能体现“中国之治”法治智慧的制度设计是什么?
吕忠梅:我们说,“中国的就是世界的”。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目前我们处在世界需要中国、中国也需要世界的状态,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始终和世界是同步的。我们为什么在1979年有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是因为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中国作出了一个非常重大的决策,就是一定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所以我们从制定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开始,就始终强调协调发展的原则。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加入了世界许多重要的环境保护全球性公约。过去,我们可能是向西方国家学习;走到今天,我们是引领世界发展的。目前世界面临的三大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三个问题治理上,中国现在都是作为引领者。一方面,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采取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就是对世界最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中国多年来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所以在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我们作了很多独特的设计。举几个例子:
第一,这是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现在世界上这个领域有几十部法典,有的叫环境法典,有的叫生态法典,有的叫环境资源法典,有的叫环境保护法典,只有中国叫生态环境法典。因为法典的编纂是一个政治选择,我们用生态环境法典来命名,是强调我们要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相互之间的关系。它既是一部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典,也是一部促进发展的法典。第二,只有我们的法典把绿色低碳发展专门作为一编,用一部法律来规制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法典中都很难处理的问题。不久前,我们召开了一个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研讨会,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们都非常羡慕中国这部法典的设计。他们认为,只有中国能够把发展问题和保护问题放在一部法律里面统筹考虑。
4.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国家队”作用
记者:您刚才讲到中国的就是世界的,那今年还有一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律即将提请审议,就是检察公益诉讼法。您怎么看待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吕忠梅:我们知道检察公益诉讼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检察公益诉讼确实是一个人无我有的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我们也看到,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尽管现在已经有十几部法律规定了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但是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依然占据了半壁江山。这也表明,这项制度能够特别好地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突出的特征,第一,这是由法律授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一种权力,是用公权力来保护公共利益。因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生态环境本身,不像传统的诉讼更多保护的是个人或者是个人的财产,这是非常大的区别。
第二,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的范围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和传统法律制度的保护有很多不同。举个例子:一个鱼塘被污染了,承包人本身享有对承包鱼塘的民事权益,可能会去提起民事诉讼,因为鱼塘被污染,鱼受到了损失。法院会受理这个诉讼,因为要保护承包人的个人财产或者个人利益。但同时,虽然承包人损失的鱼得到了补偿,或者他个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了补偿,但是鱼塘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了,谁来主张权益?谁来提起诉讼?这个时候,法律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或者环境保护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履行的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职权,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们看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试点以及正式推行以后,形成了以检察公益诉讼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基本格局,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占比很小。如何看待这个现象?我觉得应该辩证地看。一方面,要看环保组织是否充分发挥了作用。我们从调研中也了解到,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遇到了一些障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在履行检察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同时和环保组织合作,为其提供线索或支持起诉等,为保护公共利益主动作为。所以,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作为“国家队”的作用,这是其他环保组织甚至行政机关所不可替代的。
记者: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过程中,您曾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这次调研围绕什么主题展开?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作用如何在法典中体现?
吕忠梅:2024年12月,我率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赴最高检调研。此次调研主要围绕环境司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实践经验如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以制度化的方式表现出来。为什么要开展这个调研?我们过去虽然有三十几部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更多的是以行政机关的执法作为制度主线,立法更偏重于授予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相关的职责、权限。这就导致一个现象,虽然我们看到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公安系统都围绕生态环境司法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缺乏法律依据。换一句话来讲,就是很多环境司法活动是在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的实践探索。所以我们现在大量的环境司法工作是靠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在推动。这一次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就面临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我们已经有了世界上最好的环境司法实践、最好的环境司法制度,这样的实践经验尤其是一些成熟的司法解释、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要不要进入法典?哪些可以进入法典?就此,我们分别对最高检、最高法,还有北京市检察院等进行了调研。
对于检察机关,我们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任务:生态环境法典如何与正在制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法进行有效衔接。检察公益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的原则性制度和生态环境法典里对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应如何在立法中同步衔接?对此,我们要进行深入调查,以便在研究法典过程中,能够拿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方案。
5.法律人毕生的梦想和追求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您作了很多调研,付出了很多努力。当看到法典从一个制度构想到即将落地诞生,您有什么感受?可以和我们分享一下吗?
吕忠梅:作为一个从事法学专业尤其是环境法专业的研究者,能够把自己的一些学术思考和成果转化为国家立法的基础,是我毕生的梦想与追求。我有时候感觉梦想终于要实现了,但是,为这个梦想实现所付出的努力,可能更值得记住。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几代环境法学者努力的结果。我们梳理了一下资料,其实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学者们提出中国应该有法典,甚至从我们有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就有学者提出我们要有法典。当时因为各种原因,大家也深刻地认识到,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去制定一部法典是不现实的。所以,在过去,学者们更加注重对法典编纂的研究。30多年来编纂研究没有中断过,特别是到了201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正式启动了一个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大型研究项目。
这个项目设了三个子课题。第一个子课题是把全世界以法典命名的环境法都找到并进行翻译;第二个子课题是组织一班学者对中国法典编纂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第三个子课题是组织专家学者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的专家建议稿。所以从2017年到2021年,我们已经完成了外国环境法典的翻译,完成了基础理论研究,并且也可以提出专家建议稿的基本框架。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时候,有200多位学者参与了课题研究。我们可以把这些课题研究成果无条件提供给立法机关,作为立法决策的参考,发挥学者在这方面的作用。
如果说对我自己这几十年作一个学术总结,我觉得完成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我的学术经历中应该是最高峰,是一个梦想的实现。在实现这个梦想的过程中,我很欣慰地看到一批环境法年轻学者的成长。更重要的是,看到在法典研究编纂过程中,整个环境法学科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对一个学者来讲,我很幸运,也感到很幸福。
记者:闫晶晶
视频:正视工作室 郭奥凝 田昊 路纪臣 马惺昊 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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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渗透到各个领域。与此同时,数字检察工作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电气(芜湖)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行政部经理李杨,与我们共同探讨人工智能与数字检察工作这一前沿且意义重大的话题。李杨代表长期关注检察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在推动数字检察与人工智能融合方面有着深刻见解和积极贡献。
记者:李杨代表您好,您也知道,今年以来,人工智能话题比较热,特别是随着Deepseek的出现,人工智能成为全民讨论的热点。我想请教的是,您处在制造业一线,您认为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将给我们的社会生产带来哪些变化?
李杨:我认为,当前人工智能对社会生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对生产流程的自动化重构。不仅能通过工业机器人替代重复性工作,同时也可以依托智能制造系统优化生产流程。第二个方面就是决策系统智能化。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模型可以帮助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销售管理,更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全面把握市场动向,更好做出经营决策。
记者:的确,诚如您所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对我们的影响是广泛的,也是深刻的。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通过借助科技的力量来促进高质效履职办案。我也知道,您多次参加过咱们检察机关的活动。对这方面,您有哪些了解?
李杨: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我多次受邀参加过咱们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每年我们也会听取、审阅各级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近几年,数字检察这项工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检察工作报告中,我也亲身感受到了数字检察带来的变化。
比如说,我们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研发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国家司法救助特殊困难群体线索筛选模型。弋江区检察院研发了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这些模型都依托信息技术的力量,有力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发现能力。
最近,我还了解到,安徽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研发了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办案效率,辅助作出办案决策,可以说是非常迅速地应用了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
记者:李代表对咱们检察工作真是如数家珍。那么,您如何评价检察机关正在推进的数字检察战略?
李杨:检察机关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都是利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来辅助检察官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实践,不仅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外在要求,也符合更好履行法律监督宪法职责的内在要求。
我认为,数字检察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未来还应该更加积极、有力地推动下去,往更高水平、更新技术的应用上去探索实践。
记者:接着您最后一句话,对于下一步检察机关怎么加强和改进数字检察工作,李代表有什么好的建议?
李杨:我想,未来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检察工作的重点有三个。一是要加强检察数字化、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思考的硬件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业务主导,数字检察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辅助高质效办案,所以必须把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严肃性放在第一位。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会影响当事人的一生,一点容不得错。因此,在应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遵循法律规定、司法规则,避免数据幻觉、决策偏差。三是要系统推进,将先进地区的研发成果加快在全国推广,从而解决基层案多人少,地区司法专业程度不一等影响检察工作公平公正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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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陆青 吴贻伙 王福兵
通讯员: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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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老师您好!2020年5月,在民法典颁布之际,我们邀请您做客《检察日报》谈《民法典的诞生与时代发展》。民法典颁布五年来已经融入14亿人的日常生活。今天,我们再次邀请到您,再来与我们一起聊一聊民法典。
记者: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您认为,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成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的颁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书写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篇章。
民法典维护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宣示了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基本原则,有效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民法典构建了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规则,确定了合同的基本准则,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促进交易、弘扬契约精神,实现了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民法典有效协调了合同自由、鼓励交易与保障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实现了高水平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
记者: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在您看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保障人民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王利明: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力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民法典进一步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充满了对人民群众人格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也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今天,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经得到了基本的解决。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需求必然大幅增长,人民群众希望生活更加有尊严,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进一步提升,所以人格权独立成编为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记者:社会治理水平往往能够反映一个社会的成熟和发展程度,您认为,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有哪些方面的重要作用?
王利明:法治的基本要义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过去,我们通常都认为规范公权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公法来完成,保障私权主要是通过私法来完成的,但实际上,民法典通过确认和保障私权,也能够起到规范公权的作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涵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不得侵害老百姓依据民法典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不得侵害企业的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等等,如果说行政权行使最终是以侵害民事权利为代价的话,就不叫依法行政。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权利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设立了边界,为行政权行使和国家治理提供了一种非常有效的准则。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所以,民法典专门在基本原则中规定了绿色原则,同时在侵权责任编就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作出了重要规定,增加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故意侵害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这个条款为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依据,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保护生态环境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记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这一点在民法典当中也有突出体现,您认为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制定的立法目的。在民法典的许多重要规则设计上都充分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比如维护诚信原则、鼓励见义勇为、维护公序良俗等等。这里面尤其涉及对于英烈人格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也有权针对侵害英烈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对于维护英烈的人格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民法典对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请您从专业角度谈一谈这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民法典颁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尤其是在民商事法律领域,我们长期以来是单行立法,各个单行法相互之间经常发生各种冲突、矛盾、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立法机关根据民法典进行立改废释,与民法典的基本规定相一致,极大促进了民商事立法的体系性和完整性,这就形成了一个在民法典统帅下,由各个单行的民事法律,比如公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共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民商事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务院修改制定了相关行政法规,这就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法规的体系化和进一步完善。
记者: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您认为,民法典的未来将如何发展?
王利明:我们今天已经进入到一个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时代,这些新科技的发展、爆炸都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未来立法应当以民法典人格权编确定的一些重要的基本规则为依据,进一步加强相关单行立法。在立法过程中,我觉得需要秉持民法典所弘扬的人文关怀精神,这就是说,当财产权益和人格尊严发生冲突、发生矛盾的时候,优先尊重和保护人格尊严,实际上这在民法典很多条款中得到了体现。在未来有关科技发展中将出现的一些单行立法,应当秉持遵循这样一种精神,这样使得我们科技的法律治理更有质量、更有成效。
记者:为实现精准监督,做优民事检察,更好贯彻实施民法典,您认为检察机关需要持续做好哪些工作?
王利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我注意到,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专门组织了一系列重大的活动,比如说“‘典’亮生活 守护美好”类似这样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民法典贯彻实施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这一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了民法典能够走向群众的身边、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也有力推进了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未来,我们非常期盼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好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的监督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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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是刻在骨子里的。
从2005年开始带着女儿一起参加志愿活动,到2015年组建东至公益服务站,再到2016年注册成立东至县公益志愿者协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东至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主任丁德芬始终有一个身份——志愿者。
时至今日,丁德芬代表的微信头像仍是东至县公益志愿者协会的标识,寓意着用爱心托起梦想。这一微信头像,她已用了10年。而这期间,丁德芬又多了一个新身份——检察听证员。
作为志愿者,丁德芬代表关注什么?作为听证员,她又关注什么?今年全国两会上,丁德芬代表接受本报正义会客厅远程视频采访,畅谈她的履职故事以及与“检察”的故事。
“今年我带来一份关于建立家风文化示范基地的建议。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风家教不仅关乎个人的品德养成,还对‘正党风 促政风 塑民风’起到重要作用。”丁德芬代表告诉记者,她建议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具有代表性的家风文化地标,打造“家风文化示范基地”,实现家风教育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
采访中,丁德芬代表分享了这样一则故事:在她所生活的安徽省东至县,有一个颇负盛名的周氏家族,这个家族从清末至今,人才辈出,若汇聚在一起,足可兴办一所大学。“周氏家族的六世书香,离不开它的好家风。”丁德芬代表说,让好家风走进千万家,是推动社会文明建设、厚植社会文明底蕴的的关键着力点。
同时,丁德芬代表也提到今年大热的电影《哪吒2》。在她看来,这部电影也体现了良好家风对一个人成长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是父母的爱与陪伴,让哪吒在“魔丸”的阴影下,依然坚守善良,保持正义。所以,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她就建立家风文化示范基地提出建议。
谈及缘何会成为一名听证员时,丁德芬代表打开了话匣子。她说:“志愿者和听证员都是致力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
从2016年东至县周氏家风馆建成开放后,作为东至县周氏文化研究会的一员,丁德芬代表就成为了家风馆的首位志愿讲解员。“家风讲解可以弘扬正能量、助推社会和谐。做听证员同样有这样的作用。”于是,当检察院邀请她担任听证员时,丁德芬代表欣然接受。
丁德芬代表说:“听证会上,大家把情、理、法掰开了、揉碎了说,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也让案件的当事人受到了法治教育。一些涉检信访案件的听证会,大家在一起把话都说开了,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最让丁德芬代表印象深刻的,是在2024年检察机关组织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检察听证培训班期间,她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参加的一次听证观摩活动。
“这次听证观摩活动,让我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了听证员的听证能力对听证工作成效的重要性。今后,我要继续加强对法律知识及听证规范的学习,听证会上做到‘充分听、敢于问、大胆说’,会后持续关注案件处理进展,为守护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丁德芬代表告诉记者。
采访最后,丁德芬代表表示,来自不同领域、拥有不同知识背景的听证员们,能为案件解决提供更多元的思路。希望检察机关能持续提高检察听证员与听证案件的适配性,更有针对性地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她也期待这一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制度,能尽快写入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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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沧州市第十六中学党支部书记兼校长唐景丽在全国两会前一直忙着调研专门学校的情况,希望把更多好思路、好经验带上两会。唐景丽代表注意到,在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所作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专门强调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协同加强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3月9日,在接受检察日报专访时,唐景丽代表分享了调研感受:“河北省实现了地级市专门学校全覆盖,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大力推动和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协同发力。”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唐景丽代表始终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去年全国两会,唐景丽代表在河北省代表团分组审议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聚焦专门学校在实际建设中面临的各地发展不均衡、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等困境,提出了加快建设专门学校的建议,当日即收到了最高检办公厅的答复,表示检察机关将增强与教育部门协同履职,积极推动罪错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建设,最大程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安全幸福成长。
一年来,唐景丽代表始终持续关注着专门学校的建设情况。2024年8月31日,沧州市第一所专门学校正式揭牌,唐景丽代表受聘为该校荣誉校长,从此她对专门学校有了更为深刻、更切身的体会:“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从这个意义上说,专门学校建设是利国惠民的民生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唐景丽代表介绍,沧州市的专门学校建校时间虽短,但在学校管理和教学上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优势:
一是顶层建构“合”。多部门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协同推进,在资金、管理、课程等方面形成合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学校有序运转。
二是过程管理“分”。实行寄宿制,男女生分区,按学生行为不良程度分级并设流转机制,依入学阶段与学习基础分班教学。
三是课程设置“优”。涵盖矫治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三类课程,助力学生思想、知识、技能全方面提升。
四是跟踪帮扶“实”。与办案单位联合跟踪学生至18周岁,对矫治效果好、家庭监护到位的,助其返校;对无法返校的,检察机关牵头建立社会观护衔接机制,依学生意愿提供培训或岗位,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
“当前,专门学校还面临社会认知度较低等问题。”唐景丽代表对此比较担忧,社会大众对专门学校缺乏足够了解,部分家长害怕孩子一旦被送入专门学校,便会被打上“不良”烙印,“希望不断拓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更好提升专门学校的社会认知度。”唐景丽代表表示。
“专门学校学生毕业后的去向问题较为复杂,尤其是在与社会衔接环节存在明显短板。”唐景丽代表说,要解决这一困境,职业技术教育应成为专门教育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有必要推动专门教育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二者在师资、技术、场地以及教学设备等领域的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地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助力专门学校毕业生更好地融入社会。”
唐景丽代表注意到,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已下发“办法”,为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省级及以下相关部门针对该‘办法’的配套细则和标准尚未出台,与基层学校在实际运行中所需要的可操作性细则、标准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应尽快依据‘办法’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保障机制,从而保障专门学校能够实现良性规范发展。”唐景丽代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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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两高”工作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备受关注。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哪些特点?报告中的案例和数据又透露出哪些信息?检察日报社正义演播厅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综合研究处处长耿伟为大家解读。
记者:作为报告起草组成员,您可以介绍下今年的报告有哪些特点吗?
耿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是全国检察机关向党和人民交出的年度答卷,反映了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不懈努力。可以说,这份答卷是全国20余万检察人实实在在干出来的,大家都是报告起草人。今年的报告注重内容务实、精练朴实,共1万多字。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服务中心工作。检察机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报告集中汇报了检察机关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的情况。
二是做实检察为民。报告聚焦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从网络空间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各方面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汇报了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民生福祉的情况。
三是突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报告始终围绕法律监督职能来展开,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汇报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履职情况。
记者:报告中提到了很多案例,这些案例是如何写入报告的?您可以举例说明吗?
耿伟:用典型案例讲好检察故事、法治故事,是我们报告的一个鲜明特色。去年,最高检发布了一大批体现“高质效办案”要求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我们在报告起草的筹备阶段,也请最高检机关各部门、各省级检察院提供了本条线、本地区办理的典型案例。可以说,这些案例融法理情于一体,效果都很好。我们在报告起草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了一些更加契合报告内容、更具代表性和影响性的案例。今年的报告一共举了26个案例。
比如,报告中提到“对缅北明家犯罪集团及关联犯罪集团成员39人提起公诉、依法严惩”。被公诉的39名被告人中,有16人为缅甸籍。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是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适用刑事管辖规定、依法行使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特别是跨境电诈犯罪的一个缩影。
又比如,报告中提到“核准追诉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宽容不是纵容,依法惩治也是特殊形式的教育挽救。最高检依法履行这项核准追诉权,向社会释放低龄恶性犯罪也要依法追责的强烈信号。
记者:我们关注到,报告还提到了很多数据,和往年相比,这些数据有哪些新变化?透露出哪些信息?
耿伟:今年的报告一共使用了166个数据。我们希望通过数据的合理使用,更加直观、更加客观地展现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履职办案情况。这里,简要介绍两组数据。
一是“十年数据”:今年报告中只有一处使用了10年的数据,就是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2024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十周年。十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11.7万件,涉及14个法定领域。目前,检察机关正在积极配合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携手各方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法制化。
二是“本级数据”:今年我们报告了最高检本级的办案数据,共涉及三个方面:最高检全年办理各类案件8980件,同比上升9.4%;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88件,同比上升83.3%;指令省级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22件,同比上升2.7倍。最高检党组鲜明提出,要狠抓最高检本级带头高质效办案。去年,最高检通过进一步优化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机制、加强本级办案管理,以及随机抽选145件本级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等措施,务实促进提升办案质效。
记者:报告中提到,注重在履职办案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此您可以介绍下吗?
耿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监督办案,通过办理明是非、有力量、有温度的案件,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报告中举了几个案例和数据,我向大家重点介绍一下。
比如,支持见义勇为。社区矫正人员幸某跳入赣江勇救落水老人,江西检察机关推动认定重大立功,监督予以减刑,有力支持这一正能量的善举。
再比如,维护公序良俗。何某以维系婚外情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四川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全部返还,倡导树立良好家风。
又比如,鼓励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大家都很熟悉了。去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的,依法不捕不诉334人,持续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记者: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点在报告中是如何体现的?
耿伟:最高检党组提出,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重要方面,不仅体现在检察履职办案实践中,也贯穿报告全文。这里,用四个关键词作个介绍。
一是“办案”: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报告中讲了追诉毒品犯罪漏犯案,该犯被判处死缓;对彭某父子不批捕案,最后真凶被缉拿归案。这些都是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例证。
二是“素能”:提升高质效办案素质能力。通过加强政治轮训、专业培训、岗位实训,引导检察人员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促进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高质效案件。
三是“机制”:健全高质效办案工作机制。去年,最高检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执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约机制、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务实举措,形成高质效办案合力。
四是“管理”:优化高质效办案管理模式。去年10月,最高检党组提出取消对各级检察机关的不当考核,同时部署一体做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引导检察人员将注意力和主要精力更加聚焦到高质效履职办案上。
记者:报告最后还提到2025年工作安排,主要有哪些考虑?其中涉及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大家都很关注,您可以具体解读下吗?
耿伟:2025年工作安排讲了七个方面工作,都是明年的重点工作。最高检党组强调,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在守正创新、巩固深化、完善提升上下功夫。工作安排中讲到的很多措施,都是正在做,还要持续深化的工作。
比如,检察机关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惩治经济金融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运用法治力量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损害司法公信。去年,最高检对履职中发现的涉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确定31件重点案件,分4批交由地方检察机关办理,并派出工作组跟踪督办。到今年2月,已办结21件,督促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资金6.1亿元。其他案件都在依法推进中。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记者:好的,感谢耿处为我们作出详细解读。
耿伟:再次感谢大家,也恳请大家继续监督、支持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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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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