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
造成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损害的,金融机构应担责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周蔚)8月25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增加“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草案还增加列举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得通过挪用资金等方式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向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提供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草案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损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兼职和离职后从业的管理,草案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并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等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草案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金融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机构类型、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