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保护南极环境
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59条,包括总则,南极活动许可,南极环境保护,视察、观察与检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南极是全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开展科学探索、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合作及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对于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促进我国南极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保护南极环境是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和鲜明特色。该法明确环境保护总体要求。规定开展南极活动应当保护南极动物、植物,妥善处理、处置废弃物,防止造成海洋污染,遵守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或者降低对南极环境的不利影响。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支持使用降碳、节能、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推动清洁能源应用。
同时,该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严格动植物保护和区域保护;强化废弃物管理和污染防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要求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应急计划,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该法同时明确了失职渎职、违法开展南极活动、损害南极环境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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