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59条,包括总则,南极活动许可,南极环境保护,视察、观察与检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出台该法的意义是什么?该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请介绍出台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过程。
答:南极是全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开展科学探索、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合作及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对于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促进我国南极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极地考察、积极参与制定新兴领域治理规则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提出加强深海、极地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极地工作和完善涉外法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党中央关于南极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更好维护国家利益。
二是我国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有力支撑。南极是目前七大洲中唯一一个没有明确主权归属的大陆,主要通过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等国际机制进行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极地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我国自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以来,秉持和平、科学、绿色、普惠、共治的基本理念,坚持和平利用南极,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努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有利于积极向国际社会宣介我国参与南极全球治理的立场和主张,为南极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三是履行南极相关条约义务的必要手段。我国已经批准了《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等南极相关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采取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行政行动和执行措施,以便保证遵守本议定书”。在《南极条约》29个协商国中,大多数国家已制定国家层面的南极相关法律。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我国承诺依照相关国际规则对本国公民的南极活动实施管理。国务院海洋、渔业渔政等主管部门制定了《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国南极治理顶层设计,有利于提升我国履行南极相关条约义务水平,彰显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四是协调、管理和规范南极活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南极事务呈现前沿性、创新性和多元化的显著特点,涉及政治、外交、法律、经济、科技、环境、教育等多领域,涵盖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全球治理等重大议题。南极活动既包括科研、调查、监测,也包括渔业、旅游、航运等,已成为一项学科交叉、任务交汇、部门交织的综合性活动。开展极地考察40多年来,我国的南极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在南极持续开展了海洋生态、地质学、空间科学、气候变化等多方面的科学研究,南极磷虾捕捞量和赴南极旅游人数居世界前列。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有利于加强我国南极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把南极活动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立法工作。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中对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等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将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列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6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26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记者: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遵循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极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主张转化为法律规定,为南极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二是围绕立法宗旨,统筹相关国际条约的适用和转化,采取有效行动和措施履行条约义务,同时把条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转化好、行使好,维护我国在南极的政治、安全、经济、科学、环境等方面国家利益。
三是立足南极工作实际,兼顾立法的稳定性与适当的前瞻性。根据国际条约要求和我国南极活动管理实际需要,明确南极活动许可、环境保护等基本制度;对南极旅游、气候变化等新问题有所回应,同时为未来可能生效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的转化实施预留空间。
记者: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共七章五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明确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规范南极活动,保护南极环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南极相关条约,促进南极事业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秉持全球治理倡议,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积极参与极地全球治理和有关国际规则制定。明确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坚持和平利用、保护环境、养护资源、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的原则,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明确国家有关南极事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南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南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南极考察制度,加强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二是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南极条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我国南极治理实际,采取“属人”兼“出发地”管辖的模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适用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组织南极活动,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发前往南极开展活动,适用本法;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南极相关条约进行的视察、观察与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法。
三是规范南极活动许可。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但仅以通过为目的而不靠抵南极的航运活动除外。要求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财务保障、后勤保障和风险承担能力,全面掌握南极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知识。对南极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同时,建立南极活动信息共享机制和活动报告制度。
四是加强南极环境保护。明确开展南极活动,应当保护南极动物、植物,妥善处理、处置废弃物,防止造成海洋污染,遵守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或者降低对南极环境的不利影响。要求南极活动申请人应当根据活动对南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填写环境影响评估表,编制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者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规定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减少废弃物总量,对产生的废弃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并记录处理、处置结果,不得随意丢弃。明确进入南极的船舶,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污染。要求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应急计划,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五是完善视察、观察与检查。为更好行使南极条约体系赋予缔约国的视察、观察与检查等重要国际法权利,依据《南极条约》及其议定书对视察的组织方式、活动内容,视察结果的报告、通报和提交审议要求等作出规定;依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观察、检查和打击非法捕捞等作出规定。
六是加强保障与监督。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南极事业发展,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和平利用南极的能力,维护国家在南极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依法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南极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南极技术装备研发及基础性、公益性南极考察和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南极活动。明确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南极考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国家南极考察活动。建立南极考察活动样品和数据汇交制度,加强南极考察活动样品和数据的统筹共享。规定国务院海洋、渔业渔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南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将南极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知识告知参加活动的人员,并提供相应后勤保障。
七是严格法律责任。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南极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以及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环境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除将相关国际条约义务进行国内法转化外,还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和中国元素?
答: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既注重履行《南极条约》体系有关国际义务,又立足我国南极事业发展实践,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元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立法始终。将保护南极环境写入立法目的和原则,设专章对南极环境保护作出系统规定,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支持使用降碳、节能、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推动清洁能源应用,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延伸拓展到南极领域,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
二是把党中央关于极地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安排。落实党中央将极地定位为各方合作的新疆域,提出更好认识极地、保护极地、利用极地的重要部署,明确国家有关南极事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南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南极工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统一管理,鼓励和支持南极事业发展,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和平利用南极的能力,把我国开展极地考察40多年来积累的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三是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完善极地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立法目的,以法治形式确立了我国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理念、原则与主张,推动全球治理倡议在南极从理念到实践的落地。坚持和平利用、保护环境、养护资源、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的原则,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完善南极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
四是把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运用到南极立法之中。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估、废弃物分类处理处置、按日连续处罚等制度,充分借鉴吸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并结合南极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作了针对性安排,体现了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的实践智慧。
五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南极考察制度,改善国家南极考察活动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南极考察制度,加强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同时,考虑到南极自然条件艰苦、环境恶劣,为进一步提升南极科考队员的工作热情,推动国家南极考察事业的发展,规定改善国家南极考察活动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记者: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在南极活动许可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规范南极活动是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建立南极活动许可制度。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但仅以通过为目的而不靠抵南极的航运活动除外。明确申请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许可,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南极活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急计划、财产担保和保险证明等申请材料;审查时根据活动类别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重大南极活动还应当征求国务院外交部门的意见,涉及专业知识或者技术问题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审。要求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财务保障、后勤保障和风险承担能力,全面掌握南极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知识。
二是规范南极旅游活动。明确南极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备、交通工具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要求旅游者在南极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定;访问国家南极考察站及其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国家南极考察活动。
三是规范航运和渔业活动。规定进入南极的中国籍船舶,应当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进行船舶登记,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要求任职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培训,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和健康证明。明确开展南极渔业活动,应当依照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按照核准的作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时限、捕捞对象、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并遵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规定的养护措施。
四是健全报告和应急制度。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南极活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结束后,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报告。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南极活动报告向国务院外交部门通报。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有关人员、船舶、航空器、重要装备、重要设施和设备受到安全威胁时,在南极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未经许可的必要应急措施,但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海洋、渔业渔政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报告。
记者: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在南极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保护南极环境是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和鲜明特色,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环境保护总体要求。规定开展南极活动应当保护南极动物、植物,妥善处理、处置废弃物,防止造成海洋污染,遵守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或者降低对南极环境的不利影响。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支持使用降碳、节能、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推动清洁能源应用。
二是确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规定申请南极活动许可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根据活动对南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填写环境影响评估表,编制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者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三是严格动植物保护和区域保护。明确除为科学研究或者为文化教育机构提供标本并取得许可证外,禁止在开展南极活动中引入非本地动植物,捕捉、获取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南极动物、植物,采集陨石,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规定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南极特别管理区,应当遵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批准的管理计划;进入南极海洋保护区,应当遵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规定的养护措施。禁止损坏、移动或者拆除南极历史遗址和纪念物。
四是强化废弃物管理和污染防治。明确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减少废弃物总量,对产生的废弃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并记录处理、处置结果,不得随意丢弃。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制定并更新废弃物管理计划,建立废弃物处理分类系统,在南极废弃物处理、处置点指定专门人员监督实施。明确进入南极的船舶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污染。
五是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要求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应急计划,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不利影响。明确对因南极活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采取迅速、有效的应对行动,并及时向国务院海洋、渔业渔政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
记者: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主要对哪些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责任是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履行南极活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明确违法开展南极活动的法律责任。明确未经许可开展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限期离开南极,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之内不得申请南极活动许可。未按照许可规定开展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南极活动许可。
三是明确损害南极环境的法律责任。对未对废弃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或者实施其他可能影响、损害南极环境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离开南极;拒不改正的,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船舶未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要求采取防止造成海洋污染有效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明确违反安全管理、报告、样品汇交等义务的法律责任。对南极旅游经营者未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备、交通工具等,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对未依照规定访问国家南极考察站及其设施,或者干扰国家南极考察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访问国家南极考察站及其设施。对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样品和数据汇交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再次申请南极活动许可。
五是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南极渔业活动的,船舶、船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明的,依照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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