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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水法权威解读
时间: 2026-11-06 21:22   作者:周蔚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客户端

  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法,将于2027年3月22日起施行。此次水法修订是2002年以来水法再次全面修改。水法修订的时代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水法修订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答:水是万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兴水利、除水害,古今中外,都是治国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治水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擘画国家“江河战略”,为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水法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水利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水资源保护全面加强,水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水生态水环境明显改善,河湖面貌发生历史性变化,国家水网建设加快推进,水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全面修订水法,就是要总结新时代治水成就,将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水利治理的有效经验转化为长久的制度效能。

  同时,我国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特殊,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需矛盾突出,决定了我国水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害任重道远,治理和改善水生态、建设幸福河湖,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仍十分迫切。全面修订水法,就是要从制度层面破解水资源保护利用现实问题和突出矛盾,以法治方式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守护江河安澜、永续发展。

  问:水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后的水法共9章,102条。修改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系统思维,统筹做好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这次水法修订,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治水思路,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治理,作为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强调建设国家水网,要以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水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为重点;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由各级河湖长加强统筹;加强对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统筹规划,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明确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农业、工业、生态修复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并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二)坚持底线思维,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

  水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经济稳定运行、民生福祉保障。要大力增强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此次水法修订,明确规定:一是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快构建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国家水网。二是统筹防治水害,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灾害防治体系、水资源安全战略储备体系。三是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防治地下水超采,细化了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划定标准、程序的规定,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四是强化水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对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监测,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我国基本水情一直是夏汛冬枯、北缺南丰,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全国人均、亩均水资源占有量分别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和1/2。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全面加强节水,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此次水法修订,将推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循环利用作为修改重要内容:一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健全水资源论证制度。二是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农业、工业、城镇节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将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鼓励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三是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四是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培育和规范用水权交易市场,支持依法开展用水权交易。

  (四)坚持民生为上,维护人民群众用水权益

  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对用水保障、优质水质、宜居河湖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有水可用、少受洪灾的基本需求向安全、优质、生态、稳定、公平的更高要求转变。本次水法修订,顺应群众新需求、新期盼,明确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实施调水工程应当统筹兼顾调出区和调入区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等。同时,还特别关注对农村居民用水权益的保障,对现行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等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情形,进一步予以确认和强化。

  (五)坚持人水和谐,推进江河湖泊健康复苏

  当前,河湖保护仍存在不少短板弱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存量未清、时有增量,部分河道阻水围堤、片林、高秆作物挤占河湖水域岸线,影响行洪安全,还有一些地方生态流量难以稳定达标,河湖生态功能受损,与“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健康河湖目标还有差距。这次水法修订,增设“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一章,完善河湖治理相关规定,建立江河湖泊定期普查制度,实行名录管理;明确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和岸线保护范围的划定要求;禁止非法侵占和违法利用、占用江河湖泊水域和岸线,严格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强化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水工程日常调度;对生态恶化的江河湖泊开展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等。

[责任编辑:郑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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