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在广东被俗称为“电鸡”,是众多市民日常通勤、短途出行的重要选择。然而,当一辆改拼装后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达100公里,电池实际电压远超安全标准时,它便成了潜伏在道路上的“移动风险”。近日,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电动自行车非法改拼装刑事案件获判,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6万元。
今年3月的一个深夜,深圳市南山区某路口,一辆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两名当事人受轻微伤。交警调查发现,肇事电动自行车并非合规原厂车辆,是当事人从辖区一家维修店购入的。经调查,该维修店的经营者吴某,自2025年3月起,在未取得相关改拼装资质的情况下采买电机、电池、控制器等部件,将电动自行车进行解码、组装后销售。经查,吴某共生产、销售改拼装电动自行车4台,销售金额7万余元,非法获利约5000元。
经检测,涉案4台车辆在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等方面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据购车者陈述,其中一辆售价4.7万元的改装车,最高时速可达100公里,远超国家标准规定的每小时25公里最高限速。
3月31日,南山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扣涉案车辆及相关配件,梳理改装流程、交易流水、销售记录等客观证据;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明确涉案车辆为不合格产品;针对主观明知这一关键证据,结合吴某的从业背景,固定其明知改装违规、存在安全隐患仍违法开展业务的证据。
经审查,该院认定吴某将改装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冒充合格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经释法说理,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全额退赃。
检察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长期以来,私自解码提速、篡改参数、更换超标电池等,在行业内被视为“常规操作”,“电动自行车改装仅违规、不涉刑”的错误认知长期存在。因此,在案件办理期间,南山区检察院联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电动自行车门店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面向经营者阐明非法改拼装、售卖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本质及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并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超标改拼装电动自行车。
6月17日,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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