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基层供水工程管理实权,不走直白受贿老路,反而借工程承包、全额垫资施工作掩护,他将权钱交易伪装成正常商业合作,纵使贪腐手段层层包装、极其隐蔽,终究难逃检察机关精准查办。
董某某曾任安康某地供水站站长,全面负责辖区供水、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量核验及工程款拨付等工作。身处关键岗位,面对身边的拉拢围猎,他逐渐放松纪律底线,利用基层工程监管漏洞借机以权谋私。
早在2018年,工程承包商李某某为获董某某关照,长期承揽其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李某某通过挂靠企业中标多个项目,并主动将中标工程交由董某某全权处置。涉案工程总审定价847万余元,李某某扣除近两成管理费后,剩余资金均由董某某支配。2019年,董某某在负责供水工程项目期间,刻意缩减实际施工内容,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时,将未实施的工程量计入决算资料,虚增工程造价33万余元。工程款到账后,他从中套取30万元现金非法占有,贪污公款的行为由此败露。
由李某某中标交由董某某施工的项目,除少量工程由董某某自行出资建设外,其余项目均交由第三方施工队伍包工包料、全额垫资施工。董某某既不参与施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经查,董某某除先后支付工程款395万元外,最终非法获利190万元。相关施工人员或迫于职权压力,或出于攀附心理配合垫资,看似合法合规的工程合作的背后,是赤裸裸的利益输送。
案件查办初期,董某某心存侥幸,矢口否认犯罪事实,辩称其所得款项属于合法经营收入,还多次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拒不配合调查,也迟迟不愿退缴违法所得。案件属新型、隐性受贿,办案检察官结合案件特点开展靶向释法说理,细致解读新型、隐性受贿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在完整的证据链条面前,董某某的心理防线被突破,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5年3月13日,汉滨区检察院以董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9月25日、2026年1月13日经过两次庭审,庭审中公诉人就项目工程情况逐一出示工程资料、资金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利用资金往来的异常情况,有力驳斥“合法商业经营”的辩解,明确其行为本质是权钱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工程量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借助工程垫资、分包方式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综合全案情节,汉滨区法院对其数罪并罚,2026年3月18日,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违法所得223万余元,全部依法予以追缴。
董某某起初不服判决,于2026年3月25日提出上诉,后经过检察机关再次释法说理,决定撤回上诉。2026年4月24日,安康市中级法院裁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于2026年4月24日已正式生效。董某某案暴露出基层小微工程在项目监管、资金拨付、权力制约等方面存在短板。案件办结后,当地水利、纪检部门组织系统内公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以该案为镜鉴,敲响廉洁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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