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否执行社区矫正?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监督上门办理入矫宣告的实践,给出了明确答案:刑罚执行不会因当事人身体失能而“缺席”,更不会因此留下监管真空。
2026年6月15日,社区矫正对象唐某经法院审理,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院办案人员在对接社区矫正工作时获悉,唐某早在判决宣告前就已突发脑溢血,虽经救治脱离生命危险,但已完全丧失认知和行动能力,不具备自行前往司法所办理入矫报到的条件。于是,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区司法局建议启动特殊入矫程序,上门开展社区矫正宣告。6月30日,在该院办案人员现场监督下,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前往唐某家中,向其监护人逐项告知社区矫正相关权利义务,由监护人代为签署《社区矫正责任书》;同时结合唐某完全失能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并依法免除其集中学习、公益劳动等矫正事项。
这一做法不仅维护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更将刑事执行人权保障理念落到实处,通过规范建档、动态监督、家庭协同,从根源上杜绝无行为能力矫正对象出现监管真空,防范各类次生社会风险。
刑罚执行既要“见法”,也要“见人”。该院针对失能特殊矫正对象采取上门宣告、日常走访的监督模式,打通了此类人员刑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在刑事执行工作中,面对身体失能、行动不便等特殊对象,更要紧盯监管责任是否落地、法定程序是否走完,补齐常规线下报到难以覆盖的监管短板,彻底消除执行盲区。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