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自己是留学回来的工程监理,能帮我包下工地食堂,我转完保证金才发现,整个公司根本没这个人。”被害人李某某回忆起被骗经历,懊悔不已。5月22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4年6月,朱某在汉滨区一家粉皮店吃早餐时与李某某相识。为博取信任,朱某刻意伪装身份,虚构其曾赴法国留学、现任某工地项目监理的经历,给自己贴上“懂工程、有资源”的标签。同年9月28日,二人互加微信保持联系,朱某开始寻找作案时机。
2025年3月26日,朱某为骗取钱财,事先自行编造了一份《工地食堂承包合作协议书》,并冒用“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以商量合作为由,将李某某约至汉滨区大桥路某宾馆房间内。朱某谎称公司有内部食堂对外承包项目,以缴纳“入场保证金”为由,诱骗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万元。
当天,朱某便将其中23000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款项悉数挥霍,用于日常消费。2025年7月28日,李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经公安机关查证,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无朱某这名工作人员,该公司亦从未开展过相关食堂承包项目,所谓合同纯属虚构。
2026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汉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查明,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背景与工程项目,伪造公司协议,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鉴于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1月27日,汉滨区检察院向汉滨区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3月13日,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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