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办喜事为名赊走大批烟酒,留下少量订金后便不见踪影,转手却将烟酒低价变卖、挥霍一空。近日,由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鲁某某等人诈骗案一审宣判,汉滨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鲁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老板,家里过几天办喜事,急用一批烟酒,先帮我装上,等事情办完一并结账,订金我先付一部分!”2025年6月的一天,一名烟酒经销商接到了鲁某某的订货电话。街坊邻里操办喜事,先拿货后结账本是常有的事,又有订金在手,商户没有多想,和对方商量好数量价格后就备齐了货。见首次交易顺利,此后一段时间,鲁某某又伙同宋某某等人辗转多家烟酒经销商处,以同样的说法一次次赊走成批烟酒。
到了约定结账的日子,货款却迟迟不见到账。商户们联系鲁某某,对方先是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众人这才意识到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鲁某某等人虚构家中操办喜事需要大量烟酒的事实,流窜至多名烟酒经销商处,利用熟人社会的信任心理和商户对“大单生意”的期待,采取“少量订金+口头承诺”的方式骗取货物,得手后迅速低价出售套现,所得钱款全部用于吃喝玩乐等个人挥霍,共作案9起,诈骗金额共计13万余元。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全面梳理了9起作案事实,重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证据审查。从作案前的经济状况,到支付订金与骗取货物价值之间的巨大反差,再到得手后立即低价套现挥霍的行为轨迹,每一环节均有证据支撑,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审查起诉阶段,鲁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提起公诉后,汉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采纳了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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