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APP刷流水,就能领取巨额扶贫款,零门槛,坐等拿钱……”这样的说辞听起来像是惠农政策,实则是诈骗分子精心布下的陷阱。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宣判,被告人王某真、王某兰因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赃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两人本想“薅”一笔扶贫款的羊毛,最终却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2024年8月,无固定收入的王某真经人介绍,接触到一款名为“乡村振兴”的APP。上线人员声称,只要注册并完成银行卡“流水包装”,就能申领大额扶贫资金。王某真半信半疑,但在“没有啥损失”的心理驱使下,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及身份证照片发给上线。
次日,一笔40万元的资金转入王某真账户。这并非扶贫款,而是被害人张某被诈骗的钱款。随后,王某真按照上线安排,从安康乘坐火车赶赴山东济宁,在当地银行柜台将40万元全部取现,亲手交给前来接头的陌生人员。
为尽快“达标”领取扶贫款,王某真又介绍好友王某兰注册该APP,提供三张银行卡,并陪同王某兰从安康前往延安,将另一名被害人余某被骗的40万元转账、取现后交付上线。其间,二人跨省出行的食宿、路费均由上线全额支付。
至此,80万元被骗资金被全部转移,没有一分钱留在账上,所谓的“扶贫款”更是不见踪影。
2025年10月24日,该案移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两名嫌疑人均辩解,自己只是为了领取扶贫补贴才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对过账资金的诈骗性质并不知情。“若无法认定主观明知,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很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办案检察官坦言,该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推定二人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围绕主观明知的认定,检察官全面梳理了二人的文化程度、职业经历、资金流水、出行轨迹和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二人均不符合扶贫款申领条件,所谓“流水包装”的领取方式极为异常;跨省赴外地大额取现,全程由陌生人安排食宿;到账资金均被快速拆分转出并全额提现交付,明显有悖常理。这一系列异常操作,足以推定二人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针对嫌疑人的辩解,检察官耐心开展释法说理,从行为特征、认知能力和客观结果三个层面,逐一回应疑问。客观行为上,出租、出售银行卡三张以上且单项流水30万元,查实诈骗资金3000元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人提供银行卡共计5张,银行卡内流入诈骗资金80万元,符合帮信罪的客观表现。
“你们想过没有,正常人怎么会用你的卡‘扶贫’?真正的扶贫款需要坐火车去外地,把钱亲手交给陌生人吗?”面对这一反问,两名被告人沉默良久。无论是提供银行卡、还是跨省取现、转交资金,你们的每一个举动,都在为电信诈骗的最终完成提供关键支持。经过深入普法和教育,二人最终认清自身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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