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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汉滨:以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毁灭证据违法行为
时间: 2026-06-30 10:03   作者:潘蕊 周明璇 张新雨  
新闻来源:正义网

“守护少年成长,严守法律底线,证据损毁、执法缺位不能成为违法漏洞,案件办结也不代表教育矫治与监督工作画上句号。”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中,针对涉案人员毁灭赃物证据、行政处罚未依法落实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全面整改。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规范执法流程,用心用情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4年9月10日凌晨,王某某、黄某某、魏某某三名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在汉滨城区砸碎受害人高某车辆车窗,盗走车内装有7万元现金的黑色包,后逃至张滩镇二郎庙附近。因摩托车油耗尽,三人联系姜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欲让其联系李某某驾车接应外逃。李某某明知三人实施盗窃外逃,仍驾车从汉滨区江北办至张滩镇接应,收取700元加油费后将三人送至安康火车站。下车后,李某某与姜某某合谋,将三人遗留在车内的赃物黑色包用短裤包裹伪装,丢弃于汉滨区某小区楼下花坛内,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能搜寻到赃物,严重影响办案工作。

2026年2月,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姜某某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行为已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核查,公安机关此前未对姜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存在履职疏漏。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执法办案顺利推进,2026年2月4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关于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督促其健全案件办理审核机制,杜绝类似疏漏发生。收到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核查整改,2026年3月,依法对姜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检察机关反馈整改情况。

“小案”不“小看”,“办理”更“治理”。随着公安机关对姜某某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地,这起案件中的执法“盲区”被彻底扫除。汉滨区检察院并未止步于案件的办结,而是敏锐捕捉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缝隙”,以精准监督打通了法律执行的“最后一公里”。这份沉甸甸的检察建议,既是维护法治尊严的“手术刀”,也是护航少年成长的“防护盾”,正彰显了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为青春保驾护航的强烈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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