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白酒一直是市场销售热门,面对高利诱惑,一些商家动起了歪脑筋,打起假冒名酒的主意,让人防不胜防。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名牌白酒案件。
简要案情
文某某为牟取暴利,自2020年11月份开始从山西省梁文市水县进购大量高档品牌伪劣白酒,涉及五粮液、剑南春等四个品牌,文某某进购假冒白酒后,将其销售给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进行分销,销售金额共计179380元。另在文某某的库房内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假冒白酒共计5632瓶,涉案价值376294元。经有关白酒品牌酒厂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涉案的品牌白酒均为假冒伪劣白酒。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文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生命健康安全,也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被告人文某某在未获得相关酒厂代理授权,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品仍然购进并对外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营商环境健康发展。汉滨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国家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当作检察工作的重要使命,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持续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净化营商环境,为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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