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等3人作出逮捕决定。汪某某等人或许没想到,自己已经花钱“摆平了”被害人,却还要面临牢狱之灾。 2021年6月24日凌晨,汪某某等人在酒吧喝酒时,汪某某因玩游戏输了,需找现场不认识的顾客跟自己喝一杯酒作为惩罚。汪某某便来到了在邻桌喝酒的被害人刘某乙身边,但刘某乙等人因不认识汪某某,便没跟汪某某干杯。汪某某回到自己座位后,认为自己丢了“面子”,便无事生非,故意将酒杯扔向刘某乙一桌挑起事端。刘某乙等人站起来质询是怎么回事,汪某某等人借题发挥,不顾现场其他人员的拉劝,连续十余次投掷玻璃酒杯、酒壶、椅子等物殴打刘某乙,现场陷入一片混乱,不仅刘某乙全身多处受伤,打在地上、墙上的玻璃容器破碎后产生的碎片,将现场其他两人身体多处划伤,造成两人轻微伤后果。案发后,为了平息事件,汪某某等人给3名被害人共赔偿20余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汪某某等人的行为,并申请对汪某某等人从轻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等人酒后无端生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罪。汪某某、刘某某二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出狱还不满一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陈某某虽然无犯罪前科,但曾多次被行政拘留,三人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实施犯罪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固然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更侵犯了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不能仅以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免责事由。因此, 本院依法对三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温馨提示:与他人产生矛盾应当冷静处理,在公共场所更应顾及公众安全,不可任意妄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能使其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