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情侣一方,擅自转走对方银行卡钱款,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罗某提起公诉。 2021年3月,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王某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平日里罗某喜欢玩王某的手机,知道王某手机锁屏密码,因之前打工的积蓄所剩无几,罗某想着二人是男女朋友,萌生了从王某手机内转点钱自己先用、以后挣钱再慢慢偿还的想法。于是,罗某试着用王某的手机锁屏密码打开王某支付宝,没想到竟然成功了,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2021年3月至6月期间,将王某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内的70500元钱分25次转至自己的支付宝内,用于个人及二人的生活支出,为防止王某发现,罗某每次转账后均将银行发来的余额提醒短信删除。经本院审查认为,虽然手机是经王某许可使用,但其账户内的资金还是属于个人财产,罗某私自转走王某账户内的钱财,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为保障资金安全,不要将手机密码及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密码设置为同一密码,避免一个密码泄露,其他账户也不安全的现象出现。即便是同居过程中不分彼此的男女朋友关系,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也不能擅自处置,劝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