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频发,全国范围内的“断卡”行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然而有一些人却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这种看似是快速赚钱的“好机会”,没想到最终为自己引来了牢狱之灾。近日,由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获有罪判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及某(已起诉)在上海市万达广场附近的公寓内,以每套银行卡(银行卡、银行U盾)3000元的价格,将其本人名下的三套银行卡出售给收卡买家(具体身份不明)进行走账,被告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4400元。
在被告人张某将三套银行卡出售后,该三套银行卡通过公安机关反诈平台查询,在全国范围内涉案83起,上述三套银行卡在出售后,共进账106万元。
承办检察官提示:银行卡、电话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备的作案工具,“两卡”泛滥是电信诈骗案件高发的重要根源。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而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极有可能会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隐匿身份,从而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广大市民切莫不要贪图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一旦涉及违法犯罪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