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共计7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陕西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诈骗犯罪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某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具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条件,其诉求完全于法无据。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无效后,依法按不认罪认罚提出三年五个月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对从宽的把握,原则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是有所区别的。刘某某也因自己的一意孤行,丧失了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而从宽量刑的机会。
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实现刑罚制裁与教育改造目的,减少社会对抗,提升诉讼效率和社会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认真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我们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办案始终,但我们绝不会为了刻意追求认罪认罚高适用率,而导致量刑失当失衡,甚至轻纵犯罪,影响司法权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绝不是犯罪分子用以要挟检察机关法外开恩的筹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于认罪态度差、不能真心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将一律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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