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与叶某相邻在镇街道路边摆摊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过程中,龚某致叶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叶某腰椎损伤属轻伤二级。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龚某犯罪情节也比较轻微;系初犯、偶犯,又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也有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但双方民事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考虑到是当事人双方系乡邻,如果简单就案办案,捕诉了之,只会激化双方矛盾。因而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就积极调和双方矛盾,督促嫌疑人家属预支一部分民事赔偿款,在保障被害人经济损失能够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对嫌疑人龚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工作职能,积极与侦查机关、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沟通协调,加强对当事人双方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而后依法对龚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的同时,也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确保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办案工作中,始终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理念、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作为办案质效的重要评判指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将法律的尺度和温度有机结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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