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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为名“杀熟”行骗 东窗事发终获刑
时间: 2023-06-21 16:45   作者:向银  
新闻来源:正义网


  安康市汉滨区一男子以借为名多次盗窃他人手机、骗取他人摩托车、电动车和小汽车,到手后立即以低价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挥霍殆尽。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一案,被告人被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的刑罚。


  经查,年龄20出头的范某某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因无收入来源便将罪恶之手伸向了亲朋好友。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范某某利用与被害人相熟的便利条件,谎称有急事借用电动车或者摩托车去买东西、用完立即归还,骗取被害人同意,转而将车子低价卖给了路边的流动摊贩。后范某某因成功骗取了十几辆电动车,便将目标转移到了小汽车上,企图获取更大的利益。范某某遂将自己伪装成一名小老板,谎称自己手上有工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借口用陈某某的小汽车去街上打印承包合同,将陈某某的小汽车开至二手车行,准备以40000元低价出售。因车行老板发现低价出售的小汽车有八九成新,认为不太正常,便想尽办法联系到陈某某,陈某某才得知自己的车辆被范某某开走变卖,后报警至公安机关,范某某被抓获。至庭审时,范某某供述所得赃款均被挥霍,目前没有钱退赔给各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些人自以为靠耍小聪明假借他人财物不还,别人也无计可施,殊不知早已触犯法律的红线,悔恨一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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