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被拖欠工程款,多次索要未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欲支付工人工资,触犯刑法不自知,案发后,后悔不已,主动退赃退赔。近日,汉滨区检察院以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朱某某在安康一工地承包了部分工程,眼看工程已接近完工,约定按照施工进度兑付的工程款却迟迟未到账,几次三番索要不成,工人工资也发不上,生活费也没有着落,心急如焚,看着项目部工地车库内堆放的钢管无人看管,便萌生了盗窃想法,遂提前准备切割机,两次驾驶面包车将钢管切割后拉到废旧回收站进行变卖,共获利4157元,后经鉴定被盗钢材价值人民币6892元。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考虑到朱某某虽构成盗窃罪,但系被拖欠工程款引发,事出有因,涉案金额不大,案发后,朱某某将违法所得如数上缴,积极赔偿了项目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盗钢管公安机关也已追回发还给项目部,朱某某此前也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在此提醒: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可以通过起诉等合理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切记不可采取极端手段,否则一旦触犯刑律,可能面临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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