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
协力构筑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
构建个人信息跨境提供专项合规计划
企业在实施个人信息境外提供行为时,须建立完善的专项合规计划,否则既可能无法完成相关跨境业务,也可能因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违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风险。企业应以前提条件、目的条件、内部条件、外部条件为主体内容,构建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专项合规计划。从前提条件来看,企业需要从“可识别性”“相关性”等要素有效甄别个人信息;从目的条件来看,企业须围绕“因业务等需要”的目的限定原则确立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必要范围;从内部条件来看,企业需从自然人处取得对其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的有效授权,遵循“知情-同意”规则设置的各项严格标准;从外部条件来看,企业需结合自身类型等因素选择适用“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订立标准合同”等法定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
规范性阐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内涵
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广泛性,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成为一种常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国际法渊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国内法表达。考察国际法渊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继受了权利本位、理解维度、涵涉个体与群体的所有事项、情境化运用、非绝对排他性等五个方面的一般属性。分析国内法规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要求可概括为尊重人格尊严、听取意见、特殊优先保护、适应健康成长规律、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五个方面。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提炼总结出的十个方面,一体化构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完整内涵,可为有效发挥这一法律原则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功用,提供稳定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框架。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王奇才:
以法治化方式实施和推进元宇宙治理
元宇宙是人类以技术手段为自己构筑的虚拟世界。元宇宙兴起在延续数字治理部分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治理难题。就技术主导型的元宇宙治理模式而言,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技术架构非中立性、虚拟身份不平等性和智能执法并非最优等方面。以法治化方式实施和推进元宇宙治理,应当重视体系性整合、法治主导、合法性思维优先。基于元宇宙的事物性质和构筑元宇宙良好秩序的目标,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应分类型、分层次立体展开,区分元宇宙治理中的内容和行为、对现实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公共品和私人品,在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采取不同法治化治理策略。在治理的要素构成方面,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在治理目的上强化法律干预正当性论证,在治理主体上政府与平台协同治理,在治理规则上技术性规则与法律性规则有序衔接。
(以上依据《求索》《法学论坛》《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学》,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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