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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概念辨析
时间: 2023-10-13 11:57   作者:郑祥萍 夏远胜 颜昊  
新闻来源:正义网

摘要:本文充分阐述数字检察战略提出的时代背景、数字检察在数字中国和检察科技战略体系中定位,试图在此基础上给出数字检察的定义,划定数字检察建设内容,以期为全国数字检察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数字检察战略的时代背景

思想和概念的产生不会凭空出现,而是有着坚实的前导基础,用时间坐标加以考察,会呈现完整清晰的脉络线条。在数字地球、数字中国、数字政府等概念相继出现之后,数字检察概念顺理成章地浮出水面。

二、数字检察在数字中国战略体系中的定位

“十四五”规划发布后,数字中国取得迅猛的发展,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成为数字中国的三驾马车。其中,数字政府发展最早、投入最大、拥有数据资源最多,逐渐成为事实上的龙头老大。

然而在依法治国大前提下,数字中国建设不能是法外之地。因此,“十四五”规划第十八章“营造良好数字生态”要求:坚持放管并重,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统一,构建数字规则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但其主要强调数据规范、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包括: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应该说,仅有安全和规范还是不够的,时代呼唤数字法治的进场。

建设数字中国,离不开数字法治的保障。加强数字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既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也是数字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我国已经形成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法”为主体的数据安全法律体系,为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法治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当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法治在数字中国建设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要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重点加强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核心技术、重要产业、关键设施、战略资源、重大科技、头部企业等安全可控。

数字法治回应数字中国建设特别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数字法治,包含数字法学、数字立法、数字执法、数字司法等内容。数字检察是数字司法重要的司法职能体现。

理论上,数字法治与数字中国是并列关系,数字法治贯穿于数字中国建设,为数字中国建设保驾护航。当然,在数字法治短期内尚不能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前提下,考虑到数字中国战略的品牌、规模和带动作用,数字法治可以作为数字中国的下位内容之一,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并列,数字检察是数字司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数字检察在数字中国战略体系定位图

三、数字检察在检察科技战略体系中的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内部产生的概念、战略、行动均不是孤立的,必然是随国家的战略和方针而动。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先后提出了检察机关信息化、科技强检、电子检务、智慧检务等概念,现今正式提出了数字检察战略,一应如此。然而,面对不同时期的多种提法,检察机关内部和社会层面均不甚理解,极易造成混乱,一些人认为它们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叫法,无非是新瓶装旧酒而已。因此,有必要厘清不同提法相互之间的关系。

首先,检察信息化是贯穿检察现代化始终的进程。1997年召开的首届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对信息化和国家信息化定义为:“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国家信息化就是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实现国家现代化进程。”2006年5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检察信息化起步于2000年,是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延伸。

应该看到,除上面指出的权威信息化定义外,还有一种狭义的信息化定义,主要强调信息资源的系统开发,并不包括智能化,一般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技术,把线下的流程和数据搬到了线上,把信息资源整合起来,并不涉及对流程的重构和对数据的打通。

其次,科技强检是在中央提出科技强国之后的顺延。2016年12月,《“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出台,明确提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积极打造“智慧检务”。“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信息科技已成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引擎。早在200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要求大中城市检察院要抓住科技进步所提供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优 势,在科技强检方面先行一步,建立较高水平的检察科技体系。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科技强检战略,推动检察科技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很明显科技强检范畴大于检察机关信息化,信息化主要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代表的智能化工具,科技强检则涵盖了一切可应用的科技手段。

第三,电子检务是电子政务的子项目。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先后经历了办公自动化系统、专业领域信息化、政府上网工程实施和全面电子政务建设四个阶段。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包含“一站”“两网”“四库”“十二金”等多个项目建设,由国家投资集中建设,一度发展过于迅猛。2006年,国家对电子政务发展方向做了一些调整后,中国电子政务建设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和理性发展的阶段。

电子检务是指检察机关利用内部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办公,在相关单位和本单位部门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共享和实时通信,通过网络与社会公众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实现检务工作电子化。2008年,电子检务工程提交立项报告,2013年8月电子检务工程正式立项,全国检察机关按照“严”和“实”的精神,强力推动工程建设,基础网络、数据中心、音视频系统、安全平台、检务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增强。

电子检务工程主要目的是将检察机关信息化项目纳入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从而获得相对稳定的项目经费保障。因在2013年真正实施时,电子政务、电子检务的提法已经落后于时代,所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影响不大。在电子检务工程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提法是:推进科技强检战略,加强智慧检务建设。

第四,智慧检务伴随智慧政府而生。2018年,上海在中国省级政府层面率先提出建设智慧政府。智慧政府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用户创新、大众创新、开放创新、共同创新为特征,强调作为平台的政府架构,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协同的公共价值塑造,实现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精细化、智能化、社会化。

智慧检务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高检察机关的办公、办案、服务、决策的智能化水平,内部服务检察干警办案办公,外部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公开、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一种全新检务运营模式。智慧检务是检察信息化建设发展到更高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大数据时代电子检务发展的新方向,代表着电子检务未来的发展方向。电子检务工程是智慧检务建设的基础,智慧检务是电子检务的升级和迭代。

应该说,智慧政府、智慧城市、智慧检务等“智慧”系列概念的提出,有些超前于时代的发展。因为“智慧”主要体现在智能性上,智慧可以简单理解成更为高级的智能,而智能的产生一般需要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事实上,人工智能技术体系上多年没有重大突破,近年来在语音、文字识别上取得比较迅速的发展,主要得益于2008年兴起的大数据技术发展。简而言之,人工智能技术目前还处在较低级的阶段,主要增长点受益于基于统计学的大数据技术带来的红利,尚且不足以支撑真正的智慧。所以,在"十四五"规划中,智慧城市及智慧公共服务等内容被纳入数字社会建设范畴。

综上,科技强检是科技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意最深,框架最大,站位最高,长期有效。检察信息化是贯穿检察现代化始终的进程,检察信息化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特征。电子检务是过渡性提法,数字检察是检察信息化发展的高级形式,具有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智慧检务有些超前于时代,应纳入数字检察的建设内容。

四、数字检察的定义

数字检察作为新兴事物,当前尚无权威的定义。当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向的声音:狭义定义拥护者认为,数字检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指向法律监督工作,数字检察的定义应为利用数字技术开展法律监督;广义定义拥护者认为,数字技术是信息技术新的形式,一切检察机关信息化进程,均是数字检察的内容,不仅包含大数据法律监督,也包含“数智案管”业务流程管理系统、“检综平台”内部事务管理系统等。

应该说,数字检察广义定义没有紧扣数字化和数字时代特征。什么是数字时代特征?科技进步的时代特征,往往以某种技术手段来支撑和体现。以信息化为代表的科技进步伴随着现代化的整个进程,先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电子化,代表技术是计算机,解决了信息的高效利用问题;网络化,代表技术是网络,解决了信息的共享传播问题;狭义信息化,代表技术是数据库,解决了信息和系统的集成调度;数字化,代表技术是大数据,数字时代从以往的业务驱动转变为数字驱动,数字真正能够“活”起来。可以预见,在人工智能技术取得突破性发展后,信息化下一阶段会进化到“智慧化”。

数字检察狭义定义虽然紧扣了时代特征,但其涵盖范围至少遗落了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检察机关职能并非全是法律监督所能囊括,比如提起公共诉讼、便民利企服务等,数字检察不应将这一部分职能遗落在外;二是检察机关应用数字技术手段本身、开展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明显属于数字检察的范畴。

数字检察伴随数字中国战略、数字政府建设而生,数字检察的定义也应同根同源。"十四五"规划对数字政府作出了简洁的定义: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该定义包含三个方面含义:表现形式为广泛应用数字技术;内部目标为推动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最终目标为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政府的基本职能为管理和服务)。

依此类推,数字检察可定义为: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检察内部管理、办案业务和为民服务,推动检察业务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如此定义好处有三:一是涵盖检察机关数字化的进程;二是刀刃向内,促进检察机关流程再造和模型优化,让检察机关的组织、流程和模式更加适应数字时代的变化;三是数字赋能以法律监督为重点的检察履职。

五、数字检察的建设内容

首先,以大数据为代表、云计算平台为支撑的数据中心,作为数字检察底层支撑,应纳入数字检察建设内容。检察机关应在地市级或省级布置数据中心,集中支撑辖区内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及其它信息系统等的研发运行。此举至少带来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下级检察院在系统研发和应用时直接面向业务展开,无须考虑服务器等硬件开销和平台软件环境搭建,实现整体节约经费的目的;二是数据中心可以直接获得全辖区的数据资源,相同技术架构下更易于数据的归集,有利于开展数据的重复利用。

其次,检察机关为适应数字时代所作的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及其引发的系统建设应纳入数字检察的建设内容。如:借鉴全国各地政府成立大数据管理局的经验,上海成立检察大数据中心,中心因管理模式转变而配套的信息系统等应属于数字检察的建设内容。

第三,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最主要的职能,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指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梳理分析办案业务规则,建立法律监督模型,收集办案所需数据,利用数据关联、比对和碰撞等方法,发现法律监督线索,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数字检察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抓手。全国各地,如浙江、广东、湖北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第四,检察机关适应数字时代变化,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在公共诉讼、便民利企等职能上开展的项目建设应纳入数字检察的建设内容。此类项目重点需要适应数字时代的变化,充分利用到数字技术,以检察机关对外宣传的微信客户端或APP为例,如果仅仅是前后端的简单互动和数据收集功能,离数字检察的要求尚远;但如果在充分收集不同来源和类型数据的基础上,能够进行数据的关联、比对和碰撞,体现了一定的智能化,切实提高有效沟通和线索转化能力,是可以纳入数字检察范畴的。

作者: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祥萍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主任 夏远胜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   颜 昊  

参考文献:

1.李琦、吴少岩《数字地球:人类认识地球的第三飞跃》,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王文、刘玉书《数字中国》,中信出版社

3.戴佳、赵晓明《紧紧抓住“新引擎”,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质增效》,《检察日报》要闻版

3.王其江《坚持数字中国与数字法治同步推进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一体建设》,《民主与法制》周刊

4.杨振军《数字中国的发展历程》,《党课参考》

5.翁跃强、申云天《数字检察工作中的十个关系》,《人民检察》

6.杨兴凯《电子政务(第五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7.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张雪樵《 智慧检务言与思 2》,中国检察出版社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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