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黄石3月28日电(通讯员杨运红)3月28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在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公开宣判由大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同时判决两名被告购买3000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损害的生态资源。
2022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李某相约到大冶市保安湖捕鱼,二人先后购买了蓄电池、逆变器等器材自行组装电捕鱼设备。同年9月8日晚,张某、李某在保安湖水域主体湖捕鱼时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经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李某实施非法捕鱼的地点位于保安湖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禁捕水域范围,使用的电捕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文规定的禁用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大冶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及时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当日公开宣判过程中,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同时其犯罪行为造成当地渔业生态资源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对当地水生态资源进行修复。鉴于张某、李某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当庭依法对二人作出前述判决。
“在案发地公开宣判,旁听人员多为当地群众,让他们零距离感受庭审活动,能够起到‘审理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应邀参加公开宣判的人民监督员代表吴新港说。
此案件是大冶市检察院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又一起案件,该案的成功查办对强化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具有示范作用,对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不仅规范了行政执法流程,完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的处理和监督移送,同时也拓宽了检察机关监督线索来源,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侦查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起到积极作用,真正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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