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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得民心的能吏,为何遗憾落幕?
时间: 2026-06-11 09:00   作者:陈鸣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西汉宣帝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冬,京兆尹赵广汉被汉宣帝处以腰斩极刑。据《汉书·赵广汉传》记载,行刑前,长安数万官吏、百姓在宫门前哭泣,甚至有人希望以身代死。赵广汉死后,因其廉洁自守、不畏权贵和严惩地方豪强的为政之道深得人心,百姓依然怀念、传颂他的事迹。

赵广汉,涿郡蠡吾县(今河北保定博野县)人,是西汉昭、宣两朝能吏。他从涿郡郡吏入仕,历任郡守、京兆尹等要职,为官干练、治绩卓著,尤以刚柔并济的断案风格与务实的断案思路著称。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赵广汉担任京兆尹期间处理的苏回被劫持案,就是其断案风格和思路的集中体现。

据《汉书·赵广汉传》记载,汉宣帝时期,担任郎官(天子的侍从近臣)的长安富人苏回在家中被两名歹徒劫持。案发后,赵广汉带领属吏火速赶至现场,他站在庭院里命长安丞龚奢向两名劫匪喊话:“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两名劫匪未曾料想京兆的官吏行动如此神速,加之对赵广汉执法不阿的威名素有耳闻,遂当即走出房门,磕头认罪。随后二人被押入监牢,赵广汉信守承诺,在饮食、丧葬上给予他们人道待遇并妥善料理了后事。

在汉代律法体系中,劫持人质是性质恶劣的重罪。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竹简中记载,“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磔”为极刑,根据规定,但凡图谋劫持人质勒索钱财,无论是否得手、是否实施既遂,一律处以极刑,足见汉代对劫持人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而赵广汉对此案的处理,既严守律法底线、惩治犯罪,又兼顾人性情理,充分彰显了古代司法官的履职素养与职业操守。

一是重视信息收集和研判摸排,防犯罪于未然。赵广汉“精于吏职”,极其重视反复而细致的调查摸排,对其辖境内盗贼、游侠、官吏的活动情况了如指掌。据《汉书·赵广汉传》记载,长安曾有数名少年聚集于偏僻空巷,密谋劫持勒索,尚未付诸行动、谋划未定,便被赵广汉依托自建的消息网络提前侦知,随即派兵一网打尽,将恶性案件消弭于萌芽状态。苏回被劫持案事发仓促,但赵广汉极速赶赴现场、精准控场,凭借雷霆行动形成强大心理震慑,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质遇害。同时,他善用“钩距法”侦查审讯,这也成为古代司法取证的经典方法:不直接追问核心案情,而是通过比对关联事物、层层类推印证,交叉核验信息真伪,以此还原案件事实、杜绝冤错。史载“唯广汉至精能行之,他人效者莫能及也”,足见其侦查能力的独到与精湛。

二是强调平衡法理与人情,兼顾打击犯罪与守护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在了解劫匪情况后,赵广汉立即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先是用平和而有礼节的语气向劫匪提出“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的条件。在初步控制局面后,赵广汉进一步提出“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告诉劫匪如果释放人质,将会对其“得善相遇”,不仅如此,如果“幸逢赦令”,还有可能免于死罪,这在汉代严厉打击劫持人质犯罪的背景下,无疑是给了劫匪一线生机。最终,成功化解危机、保全人质生命。虽然劫匪未能“幸逢赦令”,但赵广汉在犯人后续的饮食、丧葬上给予人道待遇、妥善料理后事,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彰显司法温度,诠释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治理思维。

除了断案,赵广汉更是不畏权贵、严惩豪强、护佑百姓。西汉中期,地方豪强大族势力抬头,他们经常包庇纵容手下宾客欺凌百姓,违法犯罪,严重损害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时任京兆掾的杜建,依仗职权与宗族势力纵容门客谋私作恶、侵扰百姓。赵广汉先行劝诫警示,杜建恃权跋扈、拒不悔改,赵广汉遂依法将其收押查办。案件查办过程中,宫中显贵、地方豪强纷纷登门说情,杜建宗族宾客甚至密谋聚众劫狱、挑战国法权威。对此,赵广汉刚正不阿、毫不退让,提前摸清劫狱谋划、锁定主谋人员,杜绝作乱风险,最终依法将杜建明正典刑,可谓大快人心,深受百姓拥护。

赵广汉还立足长效治理,积极推动制度革新。任职京兆尹期间,他奏请朝廷将长安游徼、狱吏等基层治安与司法吏员的秩禄提升至百石。此前汉代基层吏员俸禄微薄、地位低下,极易滋生贪腐枉法、徇私舞弊乱象。俸禄提升后,基层执法司法人员自重自律、敬畏法度,有效遏制基层司法腐败、杜绝执法不公。

纵观赵广汉的一生,功过并存、瑕瑜互见。他善于侦查研判,兼顾法理人情、宽严有度,敢于亮剑豪强、守护民生。后期却因门客违法被驱逐,便滥用职权、曲解法律,罗织罪名制造冤案处死无辜而被处以极刑。这也深刻揭示了,执法者当有惩恶扬善的魄力、精细履职的能力、体恤民生的温度,更需坚守底线、常怀敬畏之心。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责任编辑:潘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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