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戏曲《春草闯堂》的故事背景设定在明朝,丞相李仲钦的女儿李半月带着丫鬟春草、秋花到临潼县的骊山赶庙会,返回西安途中,遇到了吏部尚书的独生子吴独。吴独是一个浪荡子,见李半月貌美,就带着几个家丁出言不逊,横冲直撞欲强抢。丫鬟春草厉声喝止:“光天化日之下,竟敢这般无礼。这是相府家的小姐,难道你们不怕王法!”
此处引出全剧第一个关键词——“王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一直与皇权,也就是“王”有着紧密的关联。孔子曰,“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管子有言,“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汉书·杜周传》亦记载廷尉杜周之语,“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传统法律的律、令、格、例等形式,均由君王钦定而成,也由君王删改,本质上是皇权意志的体现。
然而,王法虽严,背后仍有权力的逻辑——有权者即有王法,甚至能左右王法,而普通百姓只能受王法约束。因此面对春草的斥责,吴独敢蛮横放话:“王法有啥了不起,咱们的来头大,不怕它!”随即继续对李半月百般纠缠。恰在此时,义士薛玫庭路过,见此情形厉声喝止:“大胆狂徒,不许你胡作非为!”见吴独仍恣意妄为,薛玫庭手起拳落,将吴独及其家丁一众人打得落荒而逃。事情本来告一段落,但吴独恶性不改,再次调戏路遇的另一名少女张玉莲,争执间将母女二人打死。义愤填膺的薛玫庭目睹此状一顿拳脚,结果了吴独的性命。
在西安府衙的公堂上,围绕薛玫庭的罪责,双方都拿“王法”说事。吴独之母杨诰命一面勒令知府胡进对薛玫庭动用大刑,从速惩治,一面无视自己私闯公堂的行径,反倒斥责春草身为相府丫鬟,“就该懂得王法,你私闯公堂,该当何罪?”春草则寸步不让,理直气壮地反问:“你的儿子无故打死两人,你非但不认罪,反来左右官府、滥用刑罚,你心中还有王法吗?”吴独作恶多端、身背命案,薛玫庭出手除暴,在观众眼中自是大快人心。但在古代“王法”的法律语境下,薛玫庭真的能免罪吗?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是深入人心的朴素法理,历代律法均对杀人者处以重刑。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杀人者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罪责。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此外,基于亲亲伦理,子孙在父祖遭受侮辱、侵害时可出手反击,但严格限定需“登时救护”“即时还殴”,稍有延迟便按斗殴论处,甚至还可能从“斗杀”升格为处罚更重的“故杀”,故杀者斩,斗杀者绞。概括而言,传统法律制度中因杀人免责的事由有二,或是因自身或亲近家庭成员遇到人身威胁,“登时”反击而杀,或是犯罪人因拒捕导致杀伤。而薛玫庭杀吴独,尽管事出有因,但并非吴独作恶过程中“登时”而杀,也非因拒捕而杀,难以被免除刑事责任。
如果说“王法”代表着国家的成文法,那么中国传统法文化中还有另一个概念——天理。薛玫庭痛下杀手时,喊出的正是“竟敢连害二命,天理难容”。
从汉代董仲舒到宋明程朱理学,都认为宇宙间存在着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理、公道,它是法的依据,这便是天理。朱熹曾言,“法者,天下之理。”皇帝虽然口含天宪,但也不能违背天理。同样,法律的实施、刑罚的施行,也不应背离天理。剧中,春草巧施计策,宣称薛玫庭是相府女婿,又设计修改丞相李仲钦寄给知府的密信,最终薛玫庭被送至京城,经徐太师、刑部官员共同判定:打死恶徒非但无罪,反倒有功。这一戏剧化处置背后,暗藏民间“天理高于国法”的逻辑,诛杀穷凶极恶之人契合天理公义,自然不必受成文律法惩处。
《春草闯堂》承载着民间的朴素正义观,也符合正义得到伸张、有情人终成眷属的民间文学叙事取向。但站在古代士大夫、正统司法治理视角,这种脱离官方审判的私力惩凶,并不完全符合制度层面的礼法秩序。
汉代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汉章帝建初年间,有人当众侮辱他人父亲,其子怒而将侮辱者杀死。信奉儒家伦理的汉章帝体恤杀人者的孝心,赦其死刑予以宽宥,后以此作为判例,逐步形成“轻侮法”。名臣张敏对此提出反对,他认为,古人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禁止民众的非法行为,人命重于天,杀人者死,是历代通制。若将复仇之子赦免,将会导致更多的“轻侮”相杀,地方司法官吏也可能借此轻重其刑,国家的法律秩序将无以维系。虽然君王可以修改律法,但也不能违背天道之常,即所谓“王者承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
由此可以发现,不同社会群体对天理正义的理解存在差异。从民间的角度,自然希望正义得到伸张,因此催生出许多除暴安良的戏剧文学故事。但在国家治理层面,要维护整体社会秩序与伦理正义,自然不能允许没有边界的私力救济与报复,要求所有刑案必须纳入官方司法程序,通过法定审判等方式实现惩恶扬善。当然,《春草闯堂》并非仅有文学娱乐价值,它也给后世留下深刻启示:唯有构建公平公正、值得民众信赖的司法体系,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公道,才能减少民众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稳固国家法治根基。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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