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高窟藏经洞内景 图片来源:敦煌研究院官网
在鸣沙山东麓的莫高窟崖壁上,七百多个洞窟如蜂房般错落镶嵌。1900年,道士王圆箓偶然发现莫高窟第十七窟“藏经洞”,让五万余件沉睡近千年的文献重见天日。在卷帙浩繁的文书中,编号P.3257的写本尤为特别——它是一份普通的民间田土争讼案卷,纸张泛黄,文书中陈诉人的姓名仍清晰可辨:陈状寡妇阿龙。千年前,这位失去丈夫和儿子、与孙子相依为命的老妇人阿龙,为了索回赖以维持生计的田产,鼓起勇气打官司,并最终获得官府支持。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被详细记录下来,封存于洞窟之中,让翻开这份文书的今人仍能从中窥见当时沙州地方处置民间细事的风貌。
案件发生在后晋开运二年,即公元945年。当时地处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被称为“沙州”,处于曹氏归义军的统辖之下,社会秩序较为稳定。阿龙是当地的一名寡妇,早年丧夫,独自抚养儿子索义成长大,母子二人守着数十亩土地度日。后来,索义成因犯罪被发遣瓜州,临行前将家中二十余亩口分地(即按人口分得的田地)交由伯父索怀义代为佃种,并订立契约,约定待索义成重返沙州时,土地应原数交还。
索怀义承佃不久,便被官府征调“着防马群”,致使这片土地因无人耕种而荒置。这时,索氏家族中有一名叫索进君的人忽然自南山归来。索进君是阿龙丈夫的堂弟,自幼流落蕃部,多年不归,索氏家族分地时,因其不在沙州,便没有给他留份额。索进君归来后,因给官府献马而受到赏赐,并通过“请射”方式取得阿龙家这二十余亩口分地。所谓“请射”,是唐、五代、宋时期的一种特殊的土地取得制度,民众可以向官府申请耕种无主荒地、逃户田产或绝户地,经批准后长期耕种,经过一段时间后便可转为自家产业。
索进君耕种一两年后,因不能忍受敦煌艰苦生活而返回南山部族,并将土地交由侄子索佛奴耕种。这一种,便是十余年。因儿子犯法,阿龙作为罪人之母,一直不敢向官府请求判令索佛奴返还耕地。直至得知儿子索义成死于瓜州,失去丈夫、儿子,又失去土地,与孙子陷入生存困境的阿龙,在无奈之下具状陈诉。这便是今日所见P.3257号敦煌文书的由来。
文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阿龙要求收回土地的诉状以及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受理案件并指示押衙王文通调查案件事实的批示;第二部分是索义成与索怀义的佃种契约;第三部分是王文通调查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及曹元忠最后的判语等。
接状后,曹元忠命王文通详加调查并据实呈报。王文通分别询问三方当事人,逐一制作供词。经查,争议土地原属阿龙之子索义成,后交由叔叔索怀义佃种,索进君趁索怀义被征调之际通过“请射”取得,再由索佛奴耕种,阿龙始终未能占有土地。对此,曹元忠的判决非常简短,却耐人寻味:“其义成地分赐进君,更不迥戈,其地便任阿龙及义成男女为主者。”即这片原本属于索义成的土地,当年因佃种人被征调导致土地闲置、无人耕种,被官府错当作无主地赏赐给索进君;如今索进君早已离开敦煌,土地由其侄索佛奴耕种十余年,考虑到阿龙与孙子无依无靠、没有生计来源,最终判定土地归阿龙与孙子占有,且无须再行交割。
这份判决中对弱者的体恤,尽显传统司法中情理法交融的智慧。索进君当年献马“请射”得地,虽经官府批准,但这一批准本身存在瑕疵:阿龙家的土地不是无主土地,只是因为佃种人临时不在而闲置,现占有人索佛奴也是无权占有。于是,基于恤弱安民的理念,曹元忠要求索佛奴返还土地,将土地实际管领、收益之权判归阿龙祖孙,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益,实现了实质正义。
除了裁判本身的智慧,阿龙案中更值得注意的,是其所展现的千年前敦煌地方官对断案程序与证据的重视。
阿龙案中,租佃契约是关键书证,证明争议土地的原有人是阿龙一家。索义成被遣瓜州之前,将土地委托伯父索怀义佃种,并立有契约凭证。契约内容非常清晰:第一,明确佃地人是索怀义;第二,事由清楚,义成因被遣瓜州,将口分地交怀义佃种;第三,权利义务明确,义成返州之前,土地由怀义耕种,税役杂徭均由其承担,所得麦粟归其所有;第四,返还条件明确,若义成回到沙州,则土地应返还原主;第五,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如先悔者,罚壮羊一口”。从主体、标的到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这份契约已具备现代合同法意义上的核心要素,而文书中“恐人不信,故立文凭,用为后验”的套语,也足见千年前的敦煌普通民众已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与风险预防观念。
阿龙案的审断程序同样清晰规范。当时敦煌最高长官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在接到诉状后并未直接裁断,而是命押衙王文通“细与寻问申上”。王文通的调查亦颇具条理。他并未偏听一方,而是分别传问相关三方,逐一制作笔录。三方虽立场不同,但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证言彼此印证。此外,被询问人在陈述后均按捺指节印,以此承诺陈述的真实性。最后,王文通将查得情况书面上呈曹元忠,后者再据此作出最终裁断。整个案件程序衔接有序:具状—受理—调查—核实—上报—裁断。这表明,千余年前归义军时期的沙州地方司法已具备相当程度的程序运行机制。
一场千余年前的土地纠纷,折射出中国古代情理法融合、以人为本的司法智慧。古代司法虽恪守律令,却并未机械适用律条,而是兼顾法理与现实,在严守律条的同时,体恤孤寡弱势群体,平衡规则刚性与裁判的人文关怀。这些跨越千年的经验,对今天推进良法善治、构建兼顾法理与人情、强化弱势群体司法保障的现代司法体系,依然有着丰厚的本土历史滋养。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本文系2025年度法治甘肃省级课题“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实践研究:以敦煌传统法文化为个案”(2025FZKT37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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