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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书:道尽秦国治吏安民之要
时间: 2026-07-30 16:30   作者:张宏奎 李莹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千余枚战国晚期至秦代竹简,《语书》便是其中极具研究价值的官府公文。这一成文于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7年)四月的官方文告,由南郡(今湖北荆州)郡守腾颁发给郡内各县、道主管官吏。竹简共14枚,以法律政令颁布与官吏行为规范两部分铺陈秦国治理楚地的核心方略,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地方郡守行政告示,为研究秦国郡县治理、官吏考核、法律推行提供了宝贵的一手实物史料。

  南郡曾是楚国核心腹地,自秦国名将白起攻克郢都并在此设郡后,秦国管辖此地已逾五十年。但楚地沿袭千年的乡土旧俗与秦律始终格格不入,民间私俗横行、奸邪隐匿,律法难以落地;更棘手的是,不少基层官吏履职懈怠,或视而不见纵容违法,或不通法令断事无方,或畏于豪强不敢执法,层层阻滞让秦国律令沦为空文。加之当时秦国正紧锣密鼓地筹备统一六国,地处江汉要道的南郡,亟须稳定的社会秩序筑牢根基。正是在这样的多重现实困境下,郡守腾于秦王政二十年四月颁下《语书》,以官方文告在全域布法,开启楚地治理的法治化整顿。

  这份简牍文书包含两大核心部分,一是明普法教化之要,二是立官吏善恶之尺,法理与吏治相融共生,展现了秦国基层治理的基本框架。

  文书前半部分阐明了“以法为教”的治理思路。在法家治国理念的指引下,秦国不倚重礼乐教化收拢民心,而是以统一法令矫正各地杂俗、消解地域隔阂。为此,郡守腾明令各县、道官吏将律令公开,依靠邮驿体系逐级传递文书,并在江陵等重镇单独张贴布告,让律法传遍乡野,实现普法全覆盖。《语书》中这样告诫基层官吏:“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即法令公布后,如果官吏、百姓仍犯法,有奸私行为或固守旧俗的,县令、丞以下的官员明知有这样的情况而不予处罪,或不知道有此行为的,都是大罪。为确保法令落地施行,郡守还定期派员巡视各地,但凡发现辖区内违法案件频发的,县令、丞也要被一并惩处。

  文书后半部分则划定了良吏、恶吏的评判标准,这既是秦国官吏选拔、监察、考核的核心依据,也开创了古代官吏德行与法律素养同步考核的先河。文书中清晰界定,良吏需通晓法令、理政不滞,清廉奉公、恪尽职守,处事秉持公心、不独断专行,谦和共事、不推诿扯皮。与之相反,恶吏不通律令、理政混乱,贪私无公心,遇事推诿,好争讼、善欺压,行事粗暴蛮横,是阻碍法令推行的关键症结。这套评价标准跳出单纯的行政能力评判,将法律素养、个人品行、履职作风等多重维度融为一体,搭建起较为完备的官吏考核体系。

  《语书》的出土,还原了更为真实的秦国治理实践,体现了“普法先行”的治理思路。结合《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简牍文献可见,秦国已逐步构建起包括律令条文、官方解释、司法判例、行政告示在内的完整法律运行体系,这些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不仅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宣传教化、防患未然。作为行政告示,《语书》是连接律典条文与民间百姓的重要媒介,堪称古代官方普法制度最早的实物见证。

  此外,《语书》还详细记录了郡守统辖县、道,文书邮驿传递,上级巡视督查,官员连带追责等行政流程,清晰呈现郡—县—乡三级治理架构的运转模式,以及秦国对新附之地的差异化治理策略。这些内容也直观揭示了楚地风俗与秦法的深层矛盾,为解读秦速亡提供了重要视角。

  在制度传承层面,《语书》奠定了古代吏治考核体系的雏形。它首创的良、恶官吏划分标准,融法治约束与为官德行于一体的考核标准,在《为吏之道》中得到进一步细化完善,开启了礼法结合的官吏管理传统。此后历代官员考核,均继承秦以通晓法令、清廉奉公为核心的考核逻辑,成为中华吏治文化的重要源头。

  除此之外,《语书》还具有独特的地域文史价值。文书的颁行与出土均在古云梦泽所属南郡之地,见证了秦、楚两种文明的碰撞与交融。墓主人“喜”身为南郡基层司法小吏,生前抄录珍藏这份郡守文告,足以证明《语书》是基层官吏日常履职的必备文书,让两千多年前江汉平原的法治图景得以重现。

  短短千余字的《语书》,道尽秦国的治吏安民之道,完整呈现以法令整合地域文化、规范官僚队伍的治理尝试。千年后,重读这份来自云梦地下的文书,仍能从中读出明确责任、从严治吏、普法安民的治理智慧。

  (作者单位:云梦睡虎地秦简法文化研究中心、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潘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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