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无秦腔之“规矩”不成《主角》之“方圆”
时间: 2026-08-06 16:32   作者:陈思思 杨奕琨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电视剧《主角》剧照

  《孟子·离娄上》有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近期,以秦腔为主题的电视剧《主角》热播,让观众真切感受到秦腔文化深厚的艺术魅力。而秦腔之所以能够成为真正的“主角”,离不开秦腔行业在乡土社会中长期孕育形成的行规体系。

  这些行规既是秦腔行业运行的基本准则,也是乡土社会礼俗秩序在戏曲领域的具体体现,从技艺传承、舞台规范、后台规则到行业伦理等多个层面,全方位规范、保障并塑造着秦腔的传承与发展,使其成为传承千年、生生不息的活态非物质文化遗产。


戏观世情 规承礼俗

秦腔行规是乡土社会礼俗秩序的缩影

  电视剧《主角》中,常常能看到忆秦娥在乡村演出的热闹场景,尤其在庙会上的演出,戏台上轰轰烈烈,戏台下热热闹闹。这一幕勾起许多观众的乡土记忆,也让人体会到秦腔在西北大地的分量。在西北地区,秦腔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也曾是维系乡土社会的重要纽带。过去,从生老病死到娶妻生子,再到岁时节庆、红白喜事、乡村仪典等,几乎所有重要的人生与社会场景,都少不了秦腔的身影。秦腔戏文里的忠奸善恶、人情世故,也通过高台教化的力量,慢慢沉淀为当地人待人接物、立身行事的准则,成为代代相传的处世道理。

  古代中国的国家立法,在调整对象与范围上具有一定局限性,尤其在以熟人为基础的乡土社会中,社会秩序更多由礼俗规范加以维系。作为扎根于乡土的艺术,在传统社会中,秦腔行业的秩序也更多依赖于行规。行规是戏曲行业在演出实践中形成的一套程规戒律和行事准则,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这些规矩本质上是乡土社会的礼俗在戏曲行业的制度化表达,是一种兼具习惯法属性与行业自治规范特征的民间秩序规则。行规虽未成文,却是各个戏班与戏曲艺人约定俗成、必须遵从的规定,并配有一套严格的惩罚手段。

  作为中国最古老的剧种之一,秦腔行规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的俳优与宫廷乐舞传统,当时秦地的演艺活动已形成一些初步的行业规矩。如俳优职责在于针砭时弊,《史记·滑稽列传》中记载的优旃便是其中技艺精湛者,曰“优旃者,秦倡侏儒也。善为笑言,然合于大道”。

  之后,随着汉魏六朝时期乐户制度的形成,秦腔行规也开始由零散向系统化、制度化发展,除了演出方面的规定,还有关于组织规模、演出形式与艺人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唐宋时期在乐户制度基础上形成以家庭为基本演出单位的班社,让行规进一步与稳定的组织机构相结合,从而具备了日常运行与代际传承的双重功能。至明清时期,大量商业化班社的出现,使得秦腔行规在激烈的竞争中趋于成熟,形成了一套涵盖演出、分工、酬劳、师承与伦理等方面较为系统而完备的规范体系。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处理戏班演艺纠纷等事宜的秦腔演艺行会,成为行规得以实施、维系与完善的重要组织。


艺寓于戏 戏寓于人

秦腔行规蕴含乡土社会治理智慧

  在电视剧《主角》中,无论是忆秦娥的师父苟存忠对徒弟的严厉教导,还是剧团内部尊师重道、敬神祭祖、同行互助等行为,都并非个人好恶或法律规定,而是源于秦腔行业长期形成的行规。

  作为乡土社会的礼俗延伸,秦腔行规的精神内核在于“敬”与“仁”。在这一内核指导下,秦腔行业内形成了一种以预防为主,礼与罚并用的治理模式。其中,道德约束、情感纽带与宗教信仰是主要教化手段,而配套的惩戒措施与行业习俗则成为维护秩序的保障机制。以此为基础,秦腔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一套覆盖广泛、内容细密、体系庞杂的行规系统——大到演员的生老病死,小到台下道具的摆放,皆事无巨细。与此同时,行规体系中还衍生出近200种行业专用“行话”,成为内部交流与身份认同的重要符号。正是这套充满乡土智慧的行规体系,长期发挥着维系行业秩序、塑造艺人人格、传承表演技艺的重要功能,最终成就了秦腔悠久的历史传统与独特的艺术魅力。

  秦腔行规中的第一大类以“敬”为精神内核,主要围绕戏神信仰展开。秦腔行业供奉的祖师爷为“庄王爷”。关于“庄王爷”,行业内有楚庄王、唐玄宗、唐庄宗的不同说法,但都不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地位。围绕这一信仰,秦腔行业形成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礼仪,包括祭祀、祈福、坐箱、拜师、入伙等,强化了秦腔从业者对神明的敬重、对师长的尊敬与对行业的崇敬。同时,行业内也存在一套与“庄王爷”有关的惩罚机制。当班社成员违反行规时,班社长必挂起“庄王爷”像焚香禀告才能进行惩罚。对越规“跳槽”之人,抓回后也要敬起“庄王爷”当众讲理。久而久之,秦腔行业中流传着“拿啥份子唱啥戏,违反班规把庄王祭”“烂戏扣份子,违法偷跑上柱子”等谚语。电视剧《主角》中虽未直接出现“敬王爷”这类具有迷信色彩的情节,但剧中“开箱”“拜师”“排戏”与后台禁忌等情节,充分说明这些仪式在强化行业纪律与维护演出方面的作用。

  秦腔行规中的第二大类以“仁”为精神内核,主要体现在对艺德的培养与提升上。“戏比天大”“艺以德立,无德无艺”“台上讲戏德,台下讲人格”“艺高不如德高”“高台教化人,你先正其身”等行业谚语,便是这类行规的体现。这些谚语不仅构成了演员自我约束的行业准则,也成为观众评价演员的重要标准,从而形成了一个由行业内部延伸至行业外部的全面监督体系。演员的艺德及其收入、名望、行业地位皆与这一监督体系相关联,对高尚艺德的追求也由此逐渐内化为演员自觉认同的最高职业价值取向。《主角》里的苟师之所以广受敬重,正在于他用一生践行了“戏比天大”的职业信条。针对失德行为,秦腔行规也有明确的惩戒:对偷戏或挖人的不道德行为实施“挂鞭”,对严重违反班规的实施“上梁”,对辱骂会首的实施“上秤杆”等等。

  除此之外,秦腔行规里还有大量细致务实的内容:“宁穿破不穿错”“敬丑”“封口钱”“净身吊表”“挂扣条”等规矩,围绕以敬神、敬尊长、敬行当为核心的台上台下规则展开;“养病不养闲”“养众帮困”“主动让戏”等约定,则透着行业内部守望相助的人情味,让刚性规则多了一层仁义温度。


礼俗为基 法定方圆

乡土社会秩序与当代法治的碰撞

  从秦腔传承千年的历史来看,秦腔行规中“敬”与“仁”的礼俗精神对当代秦腔发展仍具深刻启示。就“敬”而言,传统戏神信仰虽然在当代已不合时宜,但由此衍生的礼仪规范仍未过时,在提升艺人职业素养、保障演出质量、维护行业秩序、增强共同体认同和促进班社和谐等方面仍具有积极价值。就“仁”而言,秦腔传统行规中对人的关怀与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有助于形成行业内良好的师承生态与职业伦理氛围,这份精神也理应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得到传承与发展。

  电视剧《主角》对原著结局作了较大幅度改编,给饱经沧桑的秦腔与历尽磨难的忆秦娥安排了一个美好的结局。但在原著中,忆秦娥收养的义女宋雨,在习得真传后忘恩负义、靠抢夺忆秦娥资源最终成为主角,使得忆秦娥无奈下场。作者借宋雨这一人物形象所揭示的,正是当代秦腔行业部分传统行规弱化或消失所导致的道德失范、功利主义盛行、唯流量唯名利等现象。正因如此,新时代秦腔的传承与发展,更需要守住秦腔行规中“敬”与“仁”的精神内核,弘扬并传承敬业守礼、尊师重道、同行互助、诚信立艺等优良传统,为行业立心。

  如今,秦腔行业的发展正逐步迈向现代化与法治化,脱胎于传统乡土社会的行规体系,在部分内容上已暴露出问题。一是行规的强制性与法治的平等性之间存在的冲突。在秦腔传统行规中,存在一些不平等的关系,强调对权力的绝对服从,从而产生了不符合现代法治对人身权利保护的“体罚”。例如,在《主角》原著中,毛娃因难以承受体罚而最终选择自缢,正是这种冲突的体现。这些行规目前在现实中仍一定程度存在,应当予以明确禁止。二是行规中资源共享传统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为了让演员在相互切磋中不断提高演出质量,秦腔传统行规中一直提倡戏曲资源的共享。同时,戏曲的传播遵循“口传身授”的方式。这与现代知识产权强调的权益保护与授权许可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需要在尊重传统的前提下,以行业的良性发展为导向,确立更适合该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三是行规中人才封闭观念与文化法治开放性之间的冲突。秦腔传统行规中,存在许多与“背叛师门”“班社叛徒”等有关的规定,形成了严重的门派界限与强烈的师承关系观念,客观上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与艺术交流。除此之外,后台禁下象棋、禁打伞、禁晃旗等带有旧俗色彩的禁忌,也已不符合时代需求,应废止或者转化为符合现代行业治理逻辑的行为规范,更好地服务于秦腔行业的法治化、现代化转型。

  电视剧《主角》所呈现的秦腔世界,恰处于“旧行规”与“新规则”碰撞更迭的历史节点。传统行业规范与现代法治秩序之间的张力,不仅构成了剧中人物命运变迁的深层背景,也赋予作品更为厚重的思想意涵,照见传统与现代交融过程中的坚守与蜕变。作为乡土社会自生的非正式秩序,秦腔行规曾以礼俗规范维系着行业秩序,支撑着秦腔的代际传承。但在文化法治不断推进的今天,传统行规的转型与重构,已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命题。这个命题不只属于秦腔,更是整个传统戏曲行业需要共同面对的时代课题。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秦腔中的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编号:24YJC820007)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潘若曦]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检察日报App
网聚正义端看世间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6423033
中检报业
品牌推荐区
公共服务区
综合服务区
法律检索区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