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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时间: 2026-08-08 09:30   作者:李熠萌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1619年,荷兰。一位36岁的法学天才因卷入政治与宗教争端而被判处终身监禁,功名利禄一夜清零。两年后,他的妻子玛丽亚策划营救,冒着巨大风险将他藏在书箱里运出监狱——这出“箱中逃生”的传奇,开启了他人生的下半场。

  他叫胡果·格劳秀斯。多年后,人们称他为“国际法之父”。这一称谓,承载着后世对他无尽的敬意。然而,当我们真正走进这位法学巨擘的人生,会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悖论:他用一部著作奠定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自己却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举步维艰。这位8岁便能以拉丁文写作诗歌,11岁进入莱顿大学学习哲学、古典语言学的天才,最终病逝他乡,享年62岁。格劳秀斯的人生轨迹,恰如他笔下的国际法本身:在理想与现实的张力中艰难前行。

《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写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历史语境,是十七世纪烽火连天的欧洲。宗教冲突、三十年战争、海外殖民争夺,整个欧洲大陆陷入一片混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格劳秀斯萌生了一个在当时近乎奢侈的构想:是否可以用法律而非刀剑来裁断国家间的纷争?当欧洲各国依旧将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首要手段时,格劳秀斯已经开始以一种超国家的法律视野审视国际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他的思想并非凭空而来。从“凯瑟琳号”案的辩护词,到《捕获法》(其中第十二章于1609年以《论海洋自由》为题单独发表),格劳秀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锤炼出深厚的罗马私法功底,构成后来建构国际法理论的思想根基。《战争与和平法》中的私法内容占据大量篇幅,不仅因为彼时国际法尚属初创、无先例可循,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格劳秀斯敏锐地意识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在逻辑结构上与调整私人关系的私法存在逻辑上的同构性,这成为他进行理论迁移的认知基础。

  《战争与和平法》的理论贡献,远非梳理战争法规那么简单。格劳秀斯在这部著作中完成了一项影响深远的工作:他将人的理性、古典自然法传统与国家间的共同意志熔铸为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在他看来,自然法根植于理性,具有恒久不变的属性,即便上帝也不能随意更改。而经由各国彼此合意形成的“万民法”,则是自然法原则在实证领域的重要延伸。“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都考虑到该国的利益一样,通过相互同意,某些法律可能产生于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之间;显然,由此产生的法律所考虑的不是特定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组成的大社会的利益。”这段话揭示了格劳秀斯理论重要的双重面向:国际法既有自然法的理性根基,又有人定法的实证品格,是国家利益考量与国际公平正义追求之间动态平衡的产物。这种二元结构,使国际法获得超越单一主权国家意志的规范力量,同时也为法律在复杂现实政治中的适用预留了弹性空间。

  这一理论框架在后世的国际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印证和发展。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实践中形成这样的立场,“本法庭不受任何其他国际刑事法院所树立的先例拘束,例如纽伦堡或东京国际法庭”,但“像纽伦堡或东京国际法庭这类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一立场精准揭示了国际法渊源的层次结构: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构成具有直接约束力的形式渊源,而司法判例则作为辅助性渊源发挥借鉴作用。国际习惯的确立需要“国家实践”与“法律确信”的双重支撑,这种审慎的制度设计,恰恰回应了格劳秀斯当年对“国家间意志统一”的思考——国际法的效力终究不能脱离主权国家的同意基础。

  由此回望,《战争与和平法》的意义便愈发清晰。格劳秀斯开创的不只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思考世界秩序的方式:在承认国家利益合理性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构建国际秩序的可能性。当我们在当代国际争端中看到各方依据国际条约据理力争,当国际法院的判决虽缺乏国内法那样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机制却仍被多数国家尊重,我们就会发现,格劳秀斯四百年前的构想正在以各种形式获得回应。从《战争与和平法》到今日国际法渊源的精致分层,国际法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而格劳秀斯那充满悖论的人生——学术上的天才与政治上的笨拙——似乎在提醒后人:法律人对理想秩序的执着,有时恰恰超越了现实政治的算计,而这或许正是国际法生生不息的内在动力。

[责任编辑: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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