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誓》源于《尚书》。甘,是夏代地名,传说位于今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一带;誓,为约信、誓诫之辞。约公元前21世纪,天下共主禹逝世后,其子启夺得王位。部族有扈氏不服,夏启遂起兵讨伐,《甘誓》便是夏启兴兵讨伐有扈氏之时所作的动员令。《尚书·甘誓》载:“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可以看出,《甘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阐明讨伐有扈氏的正当理由,因其“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所以夏启要代表上天讨伐有扈氏;二是申明军纪,要求所有将士奋勇杀敌,论功行赏、论罪行罚。凡是作战恪遵命令、奋勇向前的将士,将在祖庙之前受赏;消极畏战、不奉号令者,则在社坛之前施以刑戮。
关于此役的结局,《史记》与《吕氏春秋》的记载稍有差异。《史记·夏本纪》载:“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吕氏春秋·先己》载:“夏后相与有扈氏战于甘泽而不胜,六卿请复之,夏后伯启曰:‘不可。吾地不浅,吾民不寡,战而不胜,是吾德薄而教不善也。’于是乎处不重席,食不贰味,琴瑟不张,钟鼓不修,子女不饬,亲亲长长,尊贤使能,期年而有扈氏服。故欲胜人者必先自胜,欲论人者必先自论,欲知人者必先自知。”可见,在细节方面,《吕氏春秋》认为,夏启初战不胜,遂励精图治,修其德行,后有扈氏服,属于“以德服人”。但最终的结果是一致的,那就是夏启征服了有扈氏,稳定了夏初的形势。
作为现存较为完整的上古军誓文献,《甘誓》对商周至明清的法制建设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来看,《甘誓》的重要价值在于印证了“刑起于兵”的中国法律起源特点。就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言,法律的产生大致经历了“原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历程,同时存在习惯法与成文法并行的状态。《汉书·刑法志》对兵与刑作出阐释:“《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这里将用于战争的兵器和惩治犯罪的刑罚相提并论,并以大刑、中刑、薄刑划分等级,正是说明“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而《甘誓》中代天讨伐有扈氏之言以及对将士的奖惩,也恰恰印证了代天罚罪和大刑用甲兵的早期治理模式。
在中国早期社会,“刑”与“兵”在惩戒目的上具有一致性。无论是对外讨伐之“兵”,还是对内惩罚之“刑”,都是通过剥夺生命、残害肢体来显示权力的威严,以维护政权稳定和统治集团的利益。“兵”用以惩罚外族或他国,需要兴兵进行大规模的战争行为,因而是“大刑”;“刑”则惩罚国内的个体,通过严厉的、具体的刑罚使其罚当其罪即可,因而是“中刑”“薄刑”。随着战争的频繁发生、刑罚的频繁使用,与“大刑”“中刑”“薄刑”相关的规范也逐步确立,行刑的机构、主体、程序、方法、场所、时间等进一步细化,刑罚观念与制度逐渐丰富,刑事规范得以迅速发展,为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除了“刑起于兵”之说外,广为流传的还有“礼源于祭祀”“皋陶造律”等说法。礼脱胎于华夏先民有组织、重仪式且具有神秘色彩的祖先崇拜。行礼的过程也是部落首领强化统治、树立威信的过程。随着国家的建立,礼的因俗制宜和精神威慑作用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逐步转化为治国理政的重要规范。此外,皋陶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他担任司法官时,不仅使用獬豸决狱,还注重从司法审判实践中总结判例,并提炼共性经验作为审理类案的参考。后世认为,夏朝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和西周的“九刑”“吕刑”,都是从皋陶之刑发展而来。这些说法皆立足国家治理或司法审判的实践需要,各具特色且相辅相成,共同勾勒出中国早期法律多元共生的图景。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律学知识体系研究”(25BFX1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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