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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奥德赛》:三千年前就遇见了电车难题
时间: 2026-09-17 14:36   作者:刘晓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电影《奥德赛》海报

  电影《奥德赛》改编自流传近三千年的荷马史诗,讲述伊萨卡(又译伊塔卡)国王奥德修斯在特洛伊战争结束后,又历经十年海上漂泊、九死一生返回家乡的传奇故事。影片的热映,引发了多角度的文化比较与解读,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影片中反复出现一个词,即“宙斯的法则”,它对应的正是古希腊的宾主之道(又译“客谊”)。这是一套由众神之王宙斯亲自确立并护持的伦理规范。宙斯有一个专门的称号叫“异乡人的保护神”,希腊人相信,敲门的陌生人很可能是神明化身,拒绝或虐待来客,必会触怒宙斯、招致灾祸。因此,主人须无条件款待他们,给予食物、饮水、住宿和保护,在客人恢复体面之前,不得盘问甚至伤害对方;客人则须守礼自重,不得滥用主人的慷慨。导演诺兰把这套法则的内核概括为“黄金法则”,即“以你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去对待他人”。可以说,“宙斯的法则”本质上是一套让陌生人能够彼此信任的制度。

  影片里,奥德修斯一路渡海还乡,所到之处遇到的尽是陌生人。他和同伴误闯独眼巨人波吕斐摩斯的洞穴,本指望依照“宙斯的法则”获得款待与馈赠,巨人却公然无视客谊,堵死洞口,吞食了他的数名同伴。在这种情况下,奥德修斯只能想办法自救。他设计刺瞎巨人的眼睛,藏身于羊群腹下,才得以逃出洞穴。船员们后来寻到女巫喀耳刻的居所,喀耳刻在酒食中下药,把吃过东西的船员变成了猪。幸好有神使赫尔墨斯事先赠予奥德修斯抵御巫术的魔草“摩吕”,他才未被变形,并迫使喀耳刻解除巫术、还同伴以人形。

  伊萨卡王宫中的求婚者,也站在客谊的反面:他们长年占据奥德修斯的宫殿,挥霍其家产,逼迫王后珀涅罗珀改嫁,最终被归来的奥德修斯父子诛杀。跳出奥德修斯还乡这条主线,影片还借“宙斯的法则”重新审视著名的木马计:木马被声称是献给雅典娜的还愿祭品,特洛伊人出于对神明的虔敬将它拖入城中,却终致被屠城。这是利用对方遵守法则的习惯去摧毁对方,事实上是对“宙斯的法则”的践踏。

  “宙斯的法则”是海洋文明中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套制度。在航海商贸发达的希腊,陌生人来敲门是生活常态,因此,为主客双方划定权利义务、要求彼此恪守宾主之道,自有其合理性。但也要看到,保障这套法则运行的核心,是“让神守在门前”,即宙斯的雷霆,是维系法则效力的唯一强制力。一旦雷霆频繁缺席,法则便难逃被践踏的命运。《奥德赛》恰好印证了这一点:奥德修斯归途中,违反客谊的事件一再发生,宙斯并未即时降下雷霆施以惩戒,践踏规则者未受惩处,恪守规则者未获庇护。当奖惩机制失灵,当事人便只能诉诸私力救济,以逾越规则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可见,让强制力始终在场、让越轨者及时付出代价,正是规则得以严格执行的前提。

  法治建设亦是此理。立法、执法、司法的文明程度,是涵养法治土壤、培育全社会尊法守法行动自觉的根本前提与坚实保障。民众的守法自觉不会凭空生成,它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环环相扣:既要教化于前,让民众明是非、知边界,从心底树立对法律的尊崇与敬畏;也要惩戒于后,以刚性追责震慑越轨行为,破除侥幸投机心理。惩防并举,方能夯实法治建设之基。

  而在遵守规则之外,还可能存在另一种困境:当两种损害都无法避免,无论怎样选择都要付出代价,甚至没有规则可以遵守时,人该如何抉择?

  奥德修斯归家途中要经过的那道海峡,就把这样一道残酷的选择题摆在了他面前。女巫喀耳刻早已向他预告,这道海峡是他归家途中的必经之地,海峡的一侧有六头怪斯库拉,它会抓走并吞噬六名船员;另一侧则有旋涡卡律布狄斯,它会将整艘船吞没,导致全员丧生,而奥德修斯必须在牺牲六人和整船人死亡之间作出抉择。最终,奥德修斯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了靠近斯库拉一侧,任由怪物抓走六名船员,从而保全了其余大部分人的性命。

  有论者认为,荷马史诗中的这个情节就是“电车难题”的古典原型。1967年,英国哲学家菲利帕·福特在《堕胎问题与双重效果原则》一文中最早提出这一思想实验,其原始版本是:你是一辆失控的有轨电车的司机,电车正冲向轨道上的五名工人,他们来不及撤离。你可以转动方向盘,把电车拐向另一条岔道,但这条岔道上也有一名来不及撤离的工人。如果你不转向,五人死亡;如果你转向,一人死亡。1976年,哲学家朱迪斯·汤姆森又发展出更广为人知的“旁观者拉杆”版本:一辆失控的电车向前疾驰,轨道前方有五名来不及撤离的工人。电车司机发现险情后猛踩刹车,但刹车失灵,司机昏迷。作为一名旁观者,你的手边有一个操作杆,拉下它,电车就会驶入另一条岔道,救下五个人,但岔道上还有一名来不及躲开的工人;你什么都不做,五名工人就会被电车撞死。此时你会如何选择?功利主义者认为,牺牲少数、保全多数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义务论者则提出批判,认为一旦主动拉杆,便要为那名无辜者的死亡承担责任。这道题难就难在,不管怎么选,选择者都难以完全无愧、完全无责。

  法学领域与之遥相呼应的,是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虚构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被困山洞、弹尽粮绝,遂约定抽签杀死一人分食以求生,获救的四人随后被诉谋杀罪,富勒以五位立场迥异的法官视角,撰写了五份判决意见。若以我国现行刑法审视,杀人食肉的行为首先涉嫌故意杀人罪,还可能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但也有论者援引紧急避险与期待可能性,主张减免刑事责任。不过通说认为,生命权一律平等、不能以数量比较,以牺牲无辜者生命来保全多数人,并不能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但无论对该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解释与适用,这类出罪主张难免存在突破法律基本原则的问题。

  电车难题与洞穴奇案,都是书斋里设想出的极端情境,奥德修斯经过的海峡却提醒我们,真实生活中“进退维谷”的时刻并不遥远。现代法律的成熟之处,恰恰在于它尽量避免将普通人置于这般两难抉择之中。一方面,它以稳定的规则和始终在场的公力救济,尽可能在危险降临之前就铺好“第三条路”,以安全监管防患于未然,以社会保障托底绝境中的个体;另一方面,当损害终究无法两全时,它又以谦抑的司法、细密的法理,审慎区分作为与不作为、违法阻却与责任减免,既不把复杂的人性简化为一道冰冷的算术题,也不让任何一个无辜者的生命被轻易“牺牲”。

[责任编辑: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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