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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教后刑:以家为核心的传统治理观
时间: 2026-09-22 09:07   作者:王小康 甘信防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在儒家观念中,齐家被视为治国的基础,“家”在中国文化里居于核心地位,维护家庭和谐成为传统中国法的重要价值追求。自隋唐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以来,徒、流、死等重刑案件须层层上报,严格依照成文律法处刑;而笞、杖轻罪及民间户婚、田土争讼案件,则多由州县官自行审断。在州县,若遇家庭或家族内部的纠纷,裁判者常常会变通适用国家法,或减轻律法规定的惩罚。可以说,维护家庭和谐是传统礼教价值观的核心,是先教后刑理念的体现,也是传统基层裁断案件所遵循的首要原则。

  维护家庭和谐原则,植根于传统法以礼教为原则的历史背景。上古三代以礼治国,作为法律的“礼”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判例或习惯。战国、秦朝以来,以律令为主的成文法规则成为主要治理依据。汉承秦制,同时将儒家经义、礼教作为法律原则,在裁判中加以运用。这种以“礼”为原则、以“法”为规则的“礼法之治”,与从分封制走向官僚郡县制的历史转型相适应,推动了法秩序的统一。《荀子·礼论》载:“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这段话既是后世“天地君亲师”信仰的来源,也说明在古人的价值体系中,血缘亲族、道统君师是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需要予以特别尊重的治理对象。

  在礼法观念之下,传统中国法构建了这样的假定:人首先是生活在家庭等社会小共同体之中的,由亲属长辈、官师儒者教化而成长;在这些社会关系和身份差别面前,国家法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方能实现家庭及社会秩序的完整与和谐。这正是传统法之礼教原则的重要内涵,是“先教后刑”理念的内在逻辑,也是维护家庭和谐成为传统社会基层裁断案件之首要原则的根本原因。

  尊重治理对象的差别、维护家庭和谐,也是汉代以来历史书写中“循吏”作为司法官正统形象的观念标准。在汉唐正史中,循吏大都兼顾国家律令与经义礼教,裁判既要求“当于法”,又追求“合人心”。可见,循吏乃是统筹法秩序统一与尊重治理对象差别性的典范。

  从历史脉络来看,继承和发扬循吏传统、自觉将维护家庭和谐作为基层裁断案件的首要原则,成熟于宋代理学家的法理论之中。朱熹认为,“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凡人之坐”。朱子后学真德秀在任潭州知州时,作诗勉励部属知县道:“从来守令与斯民,都是同胞一样亲……此邦只似唐时古,我辈当如汉吏循。”他在训导僚属听讼断狱时又指出:“听讼之际,尤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就是要求秉承儒家教化理想的循吏在审理基层案件时,首先应该尊重家庭、家族等小共同体内部的尊卑长幼秩序,以及各自身份差别所对应的利益格局。

  宋代史料中保存了较为丰富的户婚田土案例及法理论说,今人可以从中窥见当时维护家庭和谐原则的具体内涵。南宋末年,朱子后学黄震在其《黄氏日抄》所收《乐县尉绝户业助和粜榜》,便是一份集中体现这一原则的士大夫家事裁判文书。乐谊生前为江南西路南城县的县尉,无妻无子,孑然一身,身死即为户绝。根据宋代律法规定,是否为之立继,影响财产处理的方式。裁判者黄震身为江西抚州知州,考虑到乐谊是当地士大夫望族的家族代表,他折中兼顾了立继和不立继两种法律适用方案:一方面,认为“继绝之法当以亲论”,即在同宗昭穆相当者之中反复衡量,最终确立乐文炳为乐县尉嗣子;另一方面,黄震对于乐县尉的亲族相关之人,如养女、诸多族侄等,都依“户绝均给之法”各酌情给付财产,以广布县尉恩泽,团结后辈情谊。在此基础上,将剩余的资财依法没官,用于抚州的救荒购粮事务。

  从传统宗法制度设定的家族秩序来看,家庭尊长、家族代表是政治经济利益的优势方,在给其分配较多公共责任的前提下,优先照顾其宗法权威、情感利益;卑幼是政治经济利益的弱势方,在约束其个性意志的前提下,优先照顾其个人生存、经济利益。因此,黄震作出的既传承香火,又维系亲情的裁判,将“继绝之法”和“均给之法”融合使用,虽不符合国家法规则的表层逻辑,却最有利于维护士大夫家族的尊严体面,有利于维护家族及社会秩序的完整与和谐。

  宗族、乡里争讼的处理方式,乃是家庭争讼治理的逻辑延伸,由此衍生出维护宗族、乡里和谐的原则,以及优待“仁民”之道守护者士大夫的原则。宋代司法官普遍认识到,处理亲属、宗族、乡里争讼的最终目标在于恢复伦常名分、重建尊卑秩序,而不是执行国法或刑罚。宗族、乡邻发生争讼,若必以利相争、以刑相迫、以法裁决,则往往结下仇怨,伦常情谊难以恢复,很可能为日后彼此寻仇起衅、再生争讼留下隐患。所谓维护家庭、宗族、乡里之和谐,其实正与“亲亲仁民”“先教后刑”的理念互为表里。

  明代海瑞任淳安知县时,曾颁布《兴革条例》,其中主张:“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若将海瑞之言与朱熹、真德秀、黄震的议论及裁判细细对勘,可发现其总结和执行的正是宋儒所倡导的维护家庭、宗族、乡里之和谐的原则。

  在当代法治背景下,传统的“尊先祖而隆君师”理念虽已失去社会基础,但维护家庭和谐原则对于当代基层治理仍具有重要启示。例如,在家庭等小共同体内部的民事纠纷中,优先进行调解,有限度地维护亲属长辈的尊严,照顾弱势方的利益,对过错者给予适当的宽宥、改过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家庭、乡里及社会整体秩序的完整与和谐。诠释新时代的维护家庭和谐原则,亟须今人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和转化,这也正是当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潘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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