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九泉向王瑞麒借银契约
在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藏有一纸清代的民间借贷契约。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冬,洛阳下庄乡民武九泉立下契约:今借到吾叔弟王瑞麒名下本钱二拾千文整,又结欠典价钱一拾一千文整,共三十一千文,言明五年为满,钱到地回;如到期无钱,许债主变卖地亩抵债。武九泉不识字,在契尾画下十字押记——这一符号在清代民间与签名、捺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立约人守信的郑重承诺。
在清代乡土社会,土地是乡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民间借贷最主要的担保抵押物。武九泉契约中的两笔账目,体现清代两种土地担保形态。其中一笔为过往典地旧欠。按照清代习俗与《大清律例》规定,典地即业主将土地交由承典人耕种,由对方支付典价,典期内土地收成归承典人所有。典期届满,业主可备价赎回土地,若承典人拒不放赎将依规惩处;若业主暂时无力赎地,土地由承典人持续管业,待业主凑齐典价再行赎回。后武九泉新借二拾千文现款,双方合并新旧债务、重新立约:“如到期无钱,许债主变卖地亩抵债。”由此,契约在原有典权关系基础上,追加了债务到期不清偿时,承典人可公开变卖土地抵偿本息的权利;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全部债务后,若有剩余部分,依清代民间惯例需返还给原业主武九泉。
细读武九泉的借钱契约,全文通篇没有一个“息”字。这份契约为何未载明利息,真实缘由已无从考证。可能是同族亲友间的无偿帮扶,也可能是双方口头约定计息、沿袭乡土惯例核算。这份书面留白、规则模糊的契约,既暴露出传统民间借贷“重信契、轻条款”的局限,也恰是清代民间缔约灵活性的生动缩影。然而,民间私下如何约定是一回事,国家律法的规制又是另一回事。《大清律例·户律》“违禁取利”条明确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于笞四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中国古典四大名著《红楼梦》中放高利贷的王熙凤就是违反这条律法的典型。她挪用众人月钱、支用公中银两在外放贷,月息高达10%,远超律例规定的三分利。最终贾府被抄时,“重利盘剥”也成为一项重要罪证,导致家财尽数入官。
时光流转,法理赓续。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在借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对民间借贷利息规制的现代化升级。一方面,该条款开宗明义“禁止高利放贷”,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而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波动。另一方面,该条确立了“无息推定”原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一律视为没有利息。
再看契尾,一长串见证人的署名同样值得注意:代字人武九龄,四名中人张万清、武正才、武九思、任万德,宗族家长武山良,同村乡邻王富宁。一纸普通的民间契约,集齐七人共同见证,构成了完整的乡土信用共同体——代笔人弥补立约人不识字的短板,规范文书、固定交易事实;多名中人全程见证缔约过程,既能佐证事实,也能居中调解纠纷、承担履约责任;宗族家长以家族信誉背书,乡邻见证补充公信,将全族全村信誉绑定一体,让朴素的民间约定,变成可查、可证、可追责的乡土契约。
清代律法对这种民间缔约模式给予充分认可。在民间债务诉讼中,中人的证言、见证人的署名,与当事人画押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官府深知乡村地区的百姓识字率低、书面凭证稀少,因此不苛求书面证据作为唯一凭证,认可多人见证、宗族背书的证明效力,这正是贴合乡土实际的基层司法安排。百年变迁,社会构建交易信任体系的方式悄然革新,但守护契约信义的初心始终不变。清代依靠乡邻口碑、宗族情面搭建熟人信用;如今成熟的现代信用体系,以国家程序认证、司法公信力替代人情背书。古今方式不同、载体不同,目的却高度一致,都是为了让契约上的郑重承诺,能够被信任、被守护、被兑现。
百年前,乡土百姓依托国法与良俗,以朴素本心坚守公平、恪守信义,搭建起基层民间借贷的秩序。如今,民法典中的借贷规则,将民间情理与传统智慧转化为权责明晰、保障有力的现代法律规范。老契约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活化石,守护契约文书,守护的不仅是历史遗存,更是流淌千年的民族信义与公道初心。一纸契约贯通古今,百年迭代初心不改,坚守公平、笃行信义、深耕善治,正是中华法系跨越千年、生生不息的动人底色。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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