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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绝非税收“灰色地带”
时间: 2026-07-16 16:02   作者:赵建华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近期,中国税务部门接连曝光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其中,有涉案者刻意混淆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通过注册“空壳”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最终被查处。财税专家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边界,网络直播绝非税收“灰色地带”。

税务部门最近曝光的案件细节显示,有的网络主播违法手段具有较强隐蔽性:以直播、带货、销售等方式取得的广告收入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却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伪装成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其目的在于避税——劳务报酬适用3%—45%的个人所得税阶梯税率,而经营所得的税率为5%—35%,部分地区还违规进行核定征收,与劳务报酬相比税负较低。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吕铖钢指出,根据有关法规,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网络主播如果没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立从事税法列举的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网络主播如果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式的工作室,并通过工作室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主播分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经营所得计税。

为了避税,涉案者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但经税务部门核查发现,涉案者企业无房屋租金、无水电支出、无参保员工、无真实业务交易,仅为开票走账的“空壳”。吕铖钢说,这属于典型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中国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收规定日渐完善。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司言武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平台内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通过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司言武强调,以降低税负、少缴税款为目的,通过设立无实质经营业务的工作室,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为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均构成偷税。税务部门不断曝光的税案证明,网络直播绝非税收“灰色地带”。

[责任编辑:易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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