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上一段关于野生黄杨树的随手拍,竟引来跨省盗挖团伙……近日,湖南省蓝山县法院对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蓝山县检察院在依法追究3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地处湘江源头、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的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孕育了众多珍稀古树资源。2025年4月,游客顾某(另案处理)在该国家森林公园游玩时,将拍下的一棵小叶黄杨古树的照片和短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唐某看到后,特意配图标注“黄杨树”并转发至朋友圈。
同年5月,远在浙江的徐某经梁某居间介绍,依次通过莫某、唐某、顾某了解到古树的具体位置等相关信息。5人从线上聊到线下,同年6月中旬,徐某专程赶赴蓝山县,在顾某、唐某、莫某、梁某等人陪同下徒步进山实地确认。“黄杨树生长周期很慢,这棵树胸径有32公分,长到这么大起码需要100多年。”眼见古树造型优美、树龄久远,徐某决意收购。几人很快商定,由顾某雇人采挖,徐某出资购买,其他人参与分成。
随后,顾某召集13名工人携带工具上山,将黄杨树连根刨出后人工抬运下山。当工人将古树转移至附近某处水库时,被当地群众发现,一行人慌忙弃树而逃。林业部门介入后,第一时间将受损古树就近移植抢救。经鉴定,案涉植株为小叶黄杨(变种),树龄129年,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古树,树种价值5.5万元,生态价值13.75万元。
2025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唐某、莫某、徐某、梁某移送蓝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迅速展开全面审查,逐一厘清各行为人角色分工,固定完整证据链条,同步将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针对4名涉案人员不同行为情节、主观过错与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分层分类精准处置:对全程参与策划交易的唐某、莫某、徐某,认定为共同犯罪主犯,于今年3月4日依法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赔偿金等从轻情节的梁某,综合考量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3名工人受雇采挖,不了解所伐树木为古树,故未作处罚。
3月17日,蓝山县检察院向该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梁某给予行政处罚。6月15日,蓝山县林业局对梁某处以8000元罚款。
办案过程中,一道现实难题摆在检察官面前:涉案古树是湘江源头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活化石”,虽已被移植栽种,但原生采挖地块山体裸露、植被损毁,无法通过原地复植完全恢复,传统单一的金钱赔偿模式难以达到生态修复实效。为让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落到实处,办案检察官依法调取了生态价值鉴定意见等书证,查实4名行为人共同侵权的事实,明确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12月,该院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社会组织响应,遂于今年3月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7月10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意见,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莫某、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判令唐某、莫某、徐某、梁某4人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3.75万元,可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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