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科技公司AI(人工智能)短剧部门的算法工程师,为了“腾出空间干私活”,他进入AI游戏部门的文件夹,输入一条在程序员圈子被称作“删库跑路”的代码,导致89TB(太字节)核心数据被删除,科技公司的一条AI研发线宣告“报废”。
2026年8月4日,《法治日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随着二审驳回上诉,北京市首例破坏人工智能模型刑事案件尘埃落定,王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4万余元。
核心数据被删系统瘫痪
“90后”王某毕业于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2024年,王某进入北京市东城区某科技公司工作,在AI短剧部门担任算法工程师。
此前,AI短剧部门一直将数据存储于公司自行搭建的A服务器集群中,因公司架构调整,2024年7月23日至8月5日,部门先后三次在内部工作群组通知全体人员将本人负责的公司开发数据及个人数据全部从A集群迁移至公司新搭建的B集群,并告知数据迁移后部门不再有继续使用A集群的权限,包括王某在内的部门全体人员均回复“收到”。
2024年9月3日16时许,王某使用此前登录的账号密码登录A集群,输入指令查找AI短剧部门的文件夹,但没找到。随后,他打开AI游戏部门在A集群中的文件夹,输入代码试图拉取该文件夹下的全部文件目录,因系统未及时响应便中止了拉取操作。之后,他做出一个举动:输入一条被称为“删库跑路”的代码,即以最高管理员权限,无须确认,强制删除当前目录下的所有文件和子目录。
随后,王某直接下班离开。等到公司运维人员发现异常后,定位到王某的电脑并中止删除进程,此时,这条“删库跑路”的代码已运行超过17个小时。
“AI游戏部门文件夹里存储的是该部门的全部开发文件,包括公司自主研发的多个人工智能模型以及模型的训练数据。”公司负责人说,王某的行为导致公司模型训练系统功能瘫痪,AI游戏部门的相关研发项目全部停摆。
2024年9月4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约谈王某,依据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AI游戏部门则停止一切开发工作,全员投入数据恢复中,经过近20天的努力,大部分被删除数据得以修复。
随后,公司对损失进行审计,认定本次事件造成公司支出人工工资16万余元,恢复数据等消耗的算力资源超过4万元。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11月底,王某被抓获。2025年2月,该案被移送至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人员挖出关键证据
“工作群里发通知说A集群不用了,数据迁移到B集群,我就认为A集群被弃用了,不知道里面还有别的部门的数据。”王某到案后,一直辩解自己是“误删数据”。
检察机关将办案重点锁定在审查王某的主观明知上,办案人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和引导侦查,终于从海量聊天记录中挖到一份关键的聊天记录。
“有个同学之前跑了一个任务,用了公司资源,不知道多少卡(显卡的简称,此处指开发需要的显卡数量),最后被开除了”“我这边用公司的资源帮你跑”……
这是一份案发前王某与案外人高某的聊天记录。经查,王某与同为算法行业从业人员的高某通过网络结识,二人约定由王某利用某科技公司的数据和算力资源帮高某“训模型”“跑数据”。案发当日上午,二人还在沟通修改模型的细节,王某回复:“我先跑通代码再说改进的事。”案发一个月之后,王某向高某表示:“模型训练没帮上啥忙,下一份工作不知道还有没有这么大的训练资源了。”
结合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定王某并非“误删”,而是长期与外部人员合谋秘密窃取公司算力资源运行与工作无关的项目,其删除公司数据是为“干私活”下载模型腾出空间。
认定王某的主观故意后,如何评价其破坏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成为办理该案的核心问题。人工智能模型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东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从技术本质看,人工智能模型是集硬件、软件、数据“三位一体”的系统,涉案模型硬件部署于A集群,应用目标与规则是按照“机器学习算法”,对输入的数据进行采集清洗、加工训练、参数保存、分布式计算、调取推理等,研发人员通过云端人工智能开发平台、终端指令与之交互,该模型是典型的人机系统。该系统能从数据中自我学习进化,产生超出预设代码的能力,已具备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为夯实这一结论,2025年3月26日,东城区检察院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由北京市检察院指派网络犯罪领域特邀专家,以“检察官助理+技术顾问”的双重角色参与办案。专家从技术角度进一步进行论证,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模型虽未投入市场运行,但模型训练系统本身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算力支出纳入经济损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的经济损失,包括犯罪行为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的删除行为导致原本满负荷运转的集群GPU(图形处理器)利用率直接归零,模型训练进程中断、算力资源闲置,集群系统在修复期间完全丧失了核心功能。公司为恢复数据、重启训练,既投入了人力成本,又投入了算力成本。
其中,算力作为驱动数字经济的“新型能源”,是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核心生产要素。人力和算力成本均为公司为了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恢复系统功能而必须投入的成本,理应将算力支出纳入经济损失认定。
2025年6月,东城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2026年3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4万余元。王某随后上诉。6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隐患,东城区检察院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从健全管控制度、强化数据备份安全、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以及职业伦理与法治教育培训等角度提出了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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