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心慈 作
带货直播突然开始,毫无开场铺垫,又猝然收尾,介绍声戛然而止;直播过程中,画面卡顿、配音切换、剪辑拼接等痕迹频频出现……一个拥有数十万粉丝、累计销售商品超过十万件的商家账号,因此被平台认定为使用预先录制的视频冒充实时直播,无限期封禁直播权限,商家能否以处罚过重为由要求恢复直播权限?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科技公司系某直播平台(下称“某平台”)运营者。某贸易公司在某平台开通直播账号用于销售自有品牌服饰,该公司称案涉账号长期进行商品展示和直播经营,积累了较多粉丝,店铺评分稳定,直播功能是其开展线上经营的重要渠道。2025年12月,某平台以“录播伪装直播”为由,对某贸易公司的账号无限期封禁直播权限、无限期封禁观众连线权限。
某贸易公司认为,即便其账号存在上述违规情形,也只属于一般违规,不具有明显危害性,平台可采取断播、短期封禁等措施,不应永久封禁直播功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台解除对案涉账号的直播限制,并赔偿因封禁直播权限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某科技公司辩称,案涉账号的行为破坏了真实直播和实时互动的基本秩序,平台依规采取相应处罚具有依据。案涉账号并非偶发性出现直播违规,而是多次使用录制视频伪装直播。其提交的直播回放录像显示,案涉账号在2025年11月、12月存在多场长时间直播,其中部分场次从清晨持续到深夜。直播开始时,画面直接切入主播正在介绍衣物的状态,没有任何直播准备画面;直播结束时,主播的介绍突然中断,没有正常结束语。此外,部分直播画面存在明显修音、改音、卡顿后切换的情况,存在拼接剪辑痕迹。案涉账号此前曾因“非实时直播内容占比过高”等同类问题被平台短时封禁直播权限,并且多次因“录播”“虚假活动”等原因被用户举报。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账号存在使用预先录制视频伪装直播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直播场次存在突然开始、突然结束、无开场结束语等特征,画面及声音带有剪辑痕迹,且上述现象不止一次发生。结合案涉账号的历史违规记录和用户举报情况,法院认定,案涉账号存在使用预先录制视频伪装直播的行为,属于某平台规则中“作弊行为”“含有不正当牟利、作弊等扰乱平台或社会正常秩序的内容的、使用作弊工具伪装直播的”情形,违反了某平台《直播行为规范》等规则的约定。被告作为网络平台运营者,有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及平台稳定运行,对案涉账号进行相应处理。
某平台采取永久封禁直播权限的处理措施并无不当。原告在被告运营的平台使用涉案账号,与被告成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直播行为规范》作为某平台制定的针对平台用户直播行为的管理规则,亦属于双方用户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该规则虽然属于格式合同,但根据现有证据,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双方均应遵守。原、被告双方在用户协议、平台规则等合同条款中均约定了不得进行录播冒充直播的行为,但原告多次实施该行为,对直播营销平台健康运营生态产生不良影响,具有主观恶意,且引发了用户投诉等客观不良后果,符合某平台规则中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被告对案涉账号的直播权限进行永久封禁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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