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随着法槌落下,福建省武夷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左某某、张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左某某、张某某因非法采矿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同时,法院判令左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1.92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左某某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三次纠集工人在武夷山某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山体被钻孔洞、地表植被遭破坏、水土流失加剧,一片曾经静谧的山林被撕开一道伤口。
2025年9月15日,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对非法采矿点展开清查行动,依法查扣发电机、钻孔工具、大量硫酸铵等原材料及少量稀土成品。经鉴定,左某某等人三次盗采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114.0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邀请武夷山市检察院依法介入。办案检察官围绕山体破坏范围、盗采矿种、生态受损情况等问题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
同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以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请武夷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审查发现,现场管理人员张某某起重要作用却未被提请逮捕,于是在作出批准逮捕左某某决定的同时,建议逮捕张某某。
12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武夷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于今年4月1日将该案提起公诉。
刑事追责只是第一步。面对被破坏的山林,武夷山市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该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涉案山场矿产资源价值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51.92万元。
6月11日,该院依法对左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生态修复费等各项损失151.92万元。
8月17日,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长评案

福建省武夷山市检察院检察长黄丽萍:
该案系福建省南平市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裁判的矿产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该案时,我院践行生态环境法典中“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的生态法治理念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生态司法原则,通过“刑事+公益诉讼”方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注重法律监督、强化源头治理、深化普法宣传,持续健全“行刑衔接、府检联动、全域共治”生态保护机制,让生态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以检察力量守护武夷山绿水青山,护航武夷山绿色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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