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相撞致车载造纸表面施胶剂(以下简称表胶)泄漏污染环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索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交通事故次生污染损失的赔付如何认定?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污染治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切实守护生态环境与公众权益。
2025年9月,熊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开化县某路段路口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半挂车上装载的33吨表胶泄漏,大量胶体流入路面及周边雨水沟,引发环境污染。经交管部门认定,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左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组织第三方救援力量开展现场防控,并委托专业环保科技公司对泄漏废物进行收集、贮存与无害化处理,累计产生应急处置费、专家鉴定费等。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生态环境部门以熊某及承保车辆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熊某辩称其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提出,案涉表胶泄漏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污染”情形,污染治理费用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因此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符合责任免除约定,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表胶泄漏系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直接引发,污染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连贯、明确,并非事后次生、衍生或扩大化的间接损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治理修复相关损失,应认定为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保险公司将表胶泄漏界定为免责事项中的“污染”情形,属于对格式条款的扩大化解释,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专家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故应由侵权人熊某自行负担。
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生态环境部门支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费用11万余元,熊某支付专家鉴定费4800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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