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委托亲友在传销平台上代为理财,损失责任谁担?
时间: 2026-09-18 16:06   作者:周洁 林安琪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随着居民投资理财需求持续增长,委托亲属或友人操作投资的现象逐渐增多,出于情面提供无偿协助的情形也十分常见。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投资损失。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赵某经其女儿的男友陈某介绍,获悉某网络理财平台设有高收益率投资项目。在陈某的协助下,赵某在该平台注册了五个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分五次转入投资款合计657093元,并将账户交由陈某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仅以口头方式约定投资收益归赵某所有,未就投资亏损的分担作出约定。投资过程中,由陈某负责账户的实际操作,赵某通过向陈某转发平台登录、提现所需验证码截图配合操作,后续赵某自行修改账户密码,自行对账户进行管理。
  此后案涉平台因涉及非法传销被关停,注册账户无法登录。赵某要求陈某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陈某则主张其系出于好意、应赵某要求协助实施相关操作,该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财产损失系赵某的过错导致,与自身无关。赵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返还投资款6570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4690.91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赵某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涉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法院管辖及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赵某与陈某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赵某已将案涉款项以转账方式交付陈某,委托陈某在某理财平台进行操作管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另查明,案涉平台涉及非法传销,故相关委托理财合同因投资平台、理财活动、投资标的均非法而无效。
  本案中,从案涉平台的注册及操作管理情况来看,投资账户均注册于赵某本人名下,且注册及操作流程均需提供赵某本人手机验证码,赵某完全可以知悉了解本次投资的相关情况,不存在陈某违反赵某意志操作账户的情形。其二,案涉账户的注册时间与赵某转账时间能够相互对应,赵某在完全收回账户后的较长时间内,从未就案涉款项实际投入该平台提出异议,据此可认定陈某不存在私自占有赵某资金的情形。其三,从在案证据来看,陈某不存在赵某所称“以高额回报诱骗投资”的情形。赵某曾前往案涉平台公司实地考察,对该平台具备一定程度的了解,且拥有学习该平台相关知识的合法渠道。综合以上分析,赵某对案涉投资享有完全自主权,且对投资平台风险已有一定认知仍参与投资,其对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陈某虽系无偿协助开户与操作,但因其对案涉平台亦有所了解,却未尽到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仍协助将资金投入,其对损害后果同样存在一定过错。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案涉资金并非陈某占用,且赵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对赵某要求陈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对于案涉合同无效造成的投资款项损失,由赵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碍于亲友情面,无偿接受委托、代为操作他人网络投资账户。其中不少人误以为,只要未收取报酬,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无偿并不等同于免责,若协助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投资项目,且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行为人仍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委托人作为资金所有权人,本应对投资平台风险进行理性甄别,对自身投资决策承担主要责任;受托人出于人情帮忙操作,却忽视了该平台的违法风险,间接促成资金投入,亦应当为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广大群众对各类高风险理财项目,务必擦亮双眼,认清传销、非法集资的迷惑外衣,不要轻信所谓投资神话。同时,既不要轻易委托他人操作投资,也不要碍于人情帮助亲友参与、操作可疑投资项目。人情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既要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也不要因好心帮忙而引发财产赔偿纠纷。

[责任编辑:张宇轩]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检察日报App
网聚正义端看世间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6423033
中检报业
品牌推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