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0年11月27日晚,主播陈某在个人直播间开启带货专场,通过账号挂载“小黄车”链接,引导消费者点击跳转第三方平台下单。白某等人在陈某的直播间购买了一款陈某带货的手机,单价799元。
直播过程中,陈某为提升销量,谎称产品为某知名品牌、搭载10核处理器,声称该手机在线下实体店质保半年,在直播间质保一年,同时反复展示伪造的进网许可证、3C认证标识,误导消费者相信产品为正品。
收到货品后,白某等人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爆屏、无法充电等问题,100余名消费者向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手机为典型假冒伪劣产品:硬件CPU参数与宣传严重不符,冒用“Hoswn”P40型号进网许可证,无正规资质,其行为全程属于虚假宣传、欺诈售假。
2022年11月9日,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陈某通过该次直播共计销售2004部手机,实际发货1142部,后又退款退货122部,最终真实成交1020部。
该案中,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退还白某等人货款并三倍赔偿。陈某不服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词摘录
互联网主播利用个人直播账号的小黄车功能,主动上架商品链接、公开宣传推广、引导消费者跳转第三方平台完成货款支付,全程主导商品推广、订单转化的核心销售环节,并非单纯的公益分享或内容展示。该行为具备电子商务销售的全部特征,属于常态化、营利性的网络经营活动。
该案中,陈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开设直播间宣传案涉手机,消费者通过点击其店铺的“小黄车”跳转第三方平台支付货款。陈某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系电子商务经营者。交易资金、订单链路跳转第三方平台,不影响主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认定。
主播通过自身流量、账号权益直接促成交易,并从中获取高额带货报酬,是本次销售行为的核心发起者和获利者,理应承担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不能以交易链路分离为由规避义务。主播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负有保证宣传内容真实、产品合规合法的法定义务。陈某虚构品牌、硬件参数、质保服务,伪造资质展示,已构成明确的消费欺诈。
陈某在直播销售案涉手机过程中对手机的商标、品牌、产品性能等信息作出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经鉴定案涉手机系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陈某应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三倍货款的责任。(来源: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5民终2734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后语
当下直播电商业态蓬勃兴起,线上直播带货凭借选购便捷、品类丰富的特点,已然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方式之一。与此同时,部分网络主播片面追逐流量利益,漠视产品质量把关义务,在直播间夸大产品品质、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直播电商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该案属于直播带货典型纠纷,人民法院将短视频平台主播通过个人账号挂“小黄车”销售产品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需承担作为销售者的主体责任,据此依法判令主播承担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民事责任。
这一裁决有效厘清了直播间主播带货经营模式下,主播、货品供应方及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直播带货并非流量变现的法外空间,填补行业新业态规制空白,为处置同类直播间售假案件划定清晰司法裁判尺度。
一方面,打破了“跳转交易=不用担责”的行业潜规则,明确所有带货主播的责任边界:只要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小黄车”引流成交,无论交易最终在哪个平台完成,主播都是法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带货主播必须对产品质量、宣传真实性负责。
另一方面,针对网络消费信息不对称、主体难追责的问题,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直接锁定带货主播的主体责任,明确经营者承担宣传真实性的举证义务,让消费者维权有清晰、直接的司法依据,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针对当下网红带货中虚构剧情、夸大功效等突出乱象,司法判决与行政处罚联合形成有力震慑,倒逼主播、商家、平台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摒弃虚假营销、流量至上的不良模式。该案借助司法裁判发挥规范指引与社会治理效能,有效扭转了从业者“线上经营监管松、直播宣传不担责”的认识误区,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决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之外,亦对直播行业经营作出正向指引,依托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主播售假违法成本,引导广大带货主播、电商运营主体完善商品筛查、资质核验流程,依托真实货品品质赢得市场口碑,推动直播电商行业转向诚信守法、规范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
与此同时,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观看直播选购商品时,如遇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情形,应及时通过协商、投诉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兼顾提振线上消费活力,切实守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筑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障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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