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后反悔,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交保险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2017年,张某先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三份人身保险,累计缴纳保费27670元。投保时,张某在电子投保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亦完成电话回访,并在回访中告知张某犹豫期规则、退保后果,张某确认已阅读并了解保险产品相关内容。
2023年,张某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上述三份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三份保险合同,并由保险公司全额返还保险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三份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张某作为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保险人负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是否可以退还全额保险费。本案中,张某投保多年,早已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犹豫期,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可以全额退还保费的情形。其中一份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仅为一年,保险期满后合同已经自动终止,张某亦无法再对该合同行使解除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其余两份尚在有效期内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张某退还两份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合计5993.6元,驳回张某要求退还全部保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遂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仍不服,继续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目前,本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犹豫期是投保人的“冷静期”,亦常被称为“反悔期”。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均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通常全额退还已交保险费。犹豫期届满后,投保人虽仍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非全额退还已交保险费。
现金价值在保单前期通常明显低于已交保险费,退保可能给投保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投保人应审慎阅读保险合同、投保须知及犹豫期、退保等条款,结合自身保障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投保,避免因盲目投保、仓促退保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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