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失能,没有配偶、子女照料,也没有亲属能够履职,谁来替她作决定?在北京,社区居委会被法院指定,成为一位失能老人的监护人。
七旬老人突发脑梗失能
监护陷入“真空
当事人李老太太1953年出生,七十多岁了,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离婚,她的父母均已去世,多年来,她一直独自生活。2025年1月,她突发脑梗,幸亏邻居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助才得以救治。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西单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邻居发现老人异常后报告社区,社区当时给她打了120和110,把她紧急送往医院急救室进行急救,又根据户籍信息查找其儿子及兄弟姐妹。
据介绍,李老太太的儿子当时找不到,联系李老太太的哥哥妹妹,电话都是双方家人接的,表示无能力照顾。救人要紧,紧急情况下,居委会为李老太太垫付了抢救费用。

经全力抢救,李老太太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身体完全失能,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社区居委会一边派人轮流照料、垫付医疗费用,一边想尽办法联系她唯一的儿子,但结果令人揪心。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西单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社区书记用微信和她儿子联系,后来又联系不上了。对方明确表示不愿赡养、自认无赡养能力,自称人在广州,但是什么地方他也不说。
据了解,李老太太有一个哥哥、一个妹妹,也都70多岁了,哥哥脑梗后居家,行动不便语言不清;妹妹瘫痪多年,处于全失能状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田茂盛:李某当时面临的困境是,后续将面临长期医疗、日常护理及财产管理等事项,但身边没有任何亲属能够替她做主。居委会的临时照料虽解燃眉之急,但长此以往,后续的医疗签字、财产使用等事项的决策将长期处于“真空”状态。
两步破题
法院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这个监护“真空”该如何填补呢?面对困境,老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没有放任不管,而是不断想办法积极推动问题解决。

第一步,申请鉴定老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李老太太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依法向法院提起宣告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安定医院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李老太太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5年6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予以认定。
第二步,谁来当老人的监护人。当地居委会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其为李老太太的监护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田茂盛: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明确顺序:依次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最后才是经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太太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近亲属能够履职,处于无人照管的紧急情形。鉴于居委会前期已实际履行照料责任,熟悉老人生活习惯且双方已建立稳定的照护关系,从保证其生活照料与医疗陪护延续性的角度出发,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2025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指定居委会为李老太太的监护人。法院同时向居委会释明,他们只是李老太太财产的“管家”,绝不是财产的“主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田茂盛:老人的款项必须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支取,专项用于其生活与医疗支出。除为维护李某本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明确,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起案件正是依据该条款,填补了老人监护“真空”,为无人照料的失能老年人筑牢了权益保障兜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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