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4月,某地人社局接到12345热线投诉举报,某机械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经查,该单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因开工率严重不足,资金周转困难,拖欠20名劳动者2025年1月至3月工资。企业人事负责人表示,员工均深表理解,并与企业签订了《延期发放工资协议书》,约定所欠工资于2025年6月底前结清,所有员工均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执法人员深入车间了解到,关于拖欠工资一事,企业确实与员工沟通协商过,表示企业经营困难,要求延期支付工资。但员工也纷纷表示,签订协议是担心失去工作,并非真实意愿。
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企业近期将有一笔应收账款可用于发放工资,遂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开展法律法规宣讲。张某承诺筹措资金发放工资。一周后,企业收到部分应收账款,按规定及时发放了员工工资,此案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思考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对企业的考勤、工资、劳动合同、相关协议等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涉及劳动关系双方自行签订的延期发薪协议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其一,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缔约能力是否对等?
劳动关系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依附属性,劳动关系双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但在经济实力、信息获取、议价能力上存在天然强弱差距。用人单位掌握生产资料,劳动者依靠劳动获取报酬,就业依附关系客观存在。基于这一特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面对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应当保持审慎审查态度,不能仅凭签字直接认定协议有效。
其二,劳动者能否自行处分劳动权益?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处分属于自身的权益,但法定强制性劳动权益(如社保费缴纳等)不能通过双方约定随意放弃,也不可损害他人利益(如不能要求所有人跟其一起接受降薪)。此外,对企业提供的劳动者自愿放弃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协议,在仲裁机构、法院等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相关凭证,但不应作为唯一的执法依据,而要对企业的实际用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其三,如何判定劳动者签订协议是否体现真实意愿?
对于拖欠工资案件,可能有些企业确因各种原因无力发放工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判断应结合签订协议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认定,包括劳动者是否充分了解自身权利、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等。双方签订协议只是表明达成一种约定的意向,但意向并不等于真实意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应审慎对待这种区别。企业与员工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发薪日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等情况,虽然有劳动者的签字认可,但可能并非劳动者真实意思的体现。
本案中,首先,虽然双方有协议约定,但约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而本案中,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中工资支付周期已超过一个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员工签订协议时,是为了不失去工作才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的体现。最后,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确定。本案中,企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综合上述原因,不能仅凭员工在协议上签字就认定企业延期支付工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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