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补录调换电子保险档案就能拒赔吗?
时间: 2026-10-22 17:03   作者:童彦文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行业发展的立身之本,有的保险公司却在诉讼中擅自篡改、调换关键投保材料,企图逃避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84.6万元。

  某塑胶公司长年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2025年4月,某保险公司通过微信向某塑胶公司发送含险种条款的电子保单,但同意条款则需点击操作。合同约定:由于火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若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等导致,则不予赔偿。2025年7月,某塑胶公司因危险化学品存放不当促进活性炭发生自燃引起火灾,导致仓库及库内原料、机械设备损毁。

  事故发生后,某塑胶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流程,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某塑胶公司发送案涉保险资料的照片,其中《发送保险单签收单》《投保人声明》均仅加盖公章,险种、日期等均为空白,《投保人声明》中由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后某保险公司以“自燃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理赔,某塑胶公司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却提交了一份与原告截然不同的《投保人声明》,该份告知书中原告手书了知晓免责的内容,被告辩称,版本不同是因为误发送了2024年度的材料给原告。后经法庭核实数字化保险系统,其他案涉保险合同资料上传时间是2025年4月,而保险公司提交声明的上传时间为2025年12月,该上传时间恰在本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2024年数字化系统内也出现了这两份《投保人声明》,其中一份的上传时间为2025年12月,故庭审阶段提交的《投保人声明》系被告事后补录提交,法庭依法对其予以严肃训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保险单签收单》《投保人声明》等保险资料,虽有原告加盖公章,但盖章时资料均为空白,并未载明具体内容,不能证明被告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更为关键的是,在法庭当庭核实数字化保险业务档案后,被告仍上传、调换《投保人声明》,以期补强证据,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给予否定性评价。被告称其为完善业务档案的抗辩不符合常理,不予采纳。

  结合涉案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缴费流程以及案涉火灾发生后双方行为表现等实际情形,足以认定某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应对原告案涉财产损失进行理赔。

  最终,法院支持某塑胶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84.6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中与投保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保险人必须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仅以投保人在概括性文件上签章,当然免除保险人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仅在缔约时,未能证明其就“自燃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更在诉讼过程中擅自上传、调换关键投保档案,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对此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本案裁判维护了投保人的知情权,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如实保存和提交投保档案,推动形成与保险市场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化交易秩序。

[责任编辑:张宇轩]
更多热点速报、权威资讯、深度分析尽在检察日报App
网聚正义端看世间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6423033
中检报业
品牌推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