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多名员工以个人名义注册了70余家空壳公司,拼凑形成“A集团”,随后经营活动开始转向,广告业务从主业沦为掩盖犯罪的合法外衣。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A集团向客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高达74亿余元,涉及增值税税款共计4.2亿余元;为客户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1亿余元;非法经营外汇金额4.2亿余元。
◆在A集团,新员工入职必须参加专项培训,培训课件详细讲解三类“赋能业务”,明确了开票费率、费用收取规则、资金回流操作流程。

张宇轩制作

“客户需要什么发票,我们就开什么发票。”这是A集团内部员工对集团“业务”的直白概括。几年前,这家曾经的广告公司悄然完成一次“转型”,在广告业务这一门面招牌下,藏着一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非法换汇的完整黑产链。
举报线索牵出“发票工厂”
2024年,上海市公安机关获得一条举报A集团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案件线索,立即展开侦查。同年7月,A集团实际控制人崔某、沈某,经营团队主要负责人张某等人相继落网。
经查,崔某、沈某(均已另案处理)经营的A公司原本主营广告业务。2021年,二人指使多名员工以个人名义注册了70余家空壳公司,拼凑形成所谓的“A集团”,企业经营开始转向,广告业务从主业沦为掩盖犯罪的合法外衣。该集团对外包装出“基础赋能、基础赋能增值、赋能”三类业务,名义上是为客户提供商业增值服务,实则是从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为客户非法换汇等犯罪活动。
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A集团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后,向客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高达74亿余元,涉及增值税税款共计4.2亿余元;为客户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1亿余元;非法经营外汇金额4.2亿余元。
因该案涉案关联公司数量庞大、内设机构繁杂、涉案人员众多,公安机关立案后,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税务核查报告、A集团月度决算、内部培训资料等关键证据,夯实涉案金额认定基础;同时,对涉案员工按主观认知和参与程度分层甄别,精准划定追捕、追诉人员范围。
随着侦查机关对案件深挖,又有80余名犯罪嫌疑人陆续到案。
“三种业务”暗藏玄机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A集团员工入职培训PPT等内部材料时发现,该集团新人入职必须参加专项培训,培训课件详细讲解三类“赋能业务”,明确了开票费率、费用收取规则、资金回流操作流程。然而,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百般辩解,声称接受入职培训时并不知晓这些业务涉嫌犯罪,还提出A集团存在广告投放等真实履约行为,试图以此否定主观明知。
“我们系统梳理了A集团的组织架构与岗位分工,发现这是一个组织严密、人员众多的犯罪团伙,其面向全国多地开展的所谓‘业务’,本质上就是卖发票。”办案检察官介绍。
经查,A集团按照前台、中台、后台三个环节对员工进行分工管理。前台即销售团队,中台包括资源部、财务部、项目部、运营部、海外业务部等,后台包括执行部、培训部等。客户先将资金转入A集团账户,由该集团向客户开具发票,制造客户向该集团采购服务的假象;A集团扣除7%至13%不等的开票服务费后,再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将剩余资金回流至客户的私人账户。整套交易表面上具备合同、发票及账户流水等要素,却没有与发票匹配的真实交易,实际是为掩盖出售发票犯罪刻意搭建的虚假交易外壳。
针对需要兑换外汇的客户,A集团还在出售发票的过程中为客户非法兑换外汇。依据相关规定,兑换外汇,需在持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特许业务许可资质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而A集团旗下的关联公司并无上述资质。
分层分类确保罚当其罪
在检察机关指导下,审计机构比对A集团内部电子台账、银行资金流水、税务机关开票数据,结合人事信息表、业绩台账等证据,精准核算了每名涉案人员在职期间参与虚开、出售发票对应的价税合计金额、税额,也查证了每名涉案人员是否参与非法换汇事实及涉及金额。
该案同时涉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非法经营外汇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关系复杂。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托一体化履职机制,在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导下,多次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开展会商研判,厘清案件定性、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难点。“该案属于组织化、专业化、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涉税犯罪,对这种持续大规模实施虚开、出售发票的犯罪团伙,必须依法从严打击。”办案检察官表示。
2025年6月至今年6月,根据不同的参与程度,浦东新区检察院对90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层分类处理,将4名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人员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张某等发挥重要作用、参与程度较深的80余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较轻的10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确保实现罚当其罪。
目前,已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均依法退缴违法所得,陆续被法院作出判决。另有A集团参与犯罪的其他员工被追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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