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充装、运输、经营均需法定资质。有人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分装液化石油气对外兜售,给社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10月15日,由河南省通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5年7月起,王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驾驶厢式货车先后3次前往山东省曹县采购液化石油气,再运回通许县一处租赁厂房内,借助简易倒装设备,将大钢瓶液化气分装至小钢瓶,私自对外销售。
同年9月22日,通许县城市管理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案线索,在案涉厂房及王某住处查获液化石油气2455公斤,同时扣押储气钢瓶、充装设备等物品。经鉴定,案涉厂房和王某住所设施简陋,缺乏防静电、防爆、消防等配套安全设施,完全不具备燃气经营安全条件。随后,该局将上述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5年10月立案侦查。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很是懊悔。今年4月,该案被移送通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非法储存、分装、兜售液化石油气的危险不局限于发生安全事故,而在于风险时刻悬在群众头顶。”办案检察官介绍,“我在翻看现场照片时,看到杂乱堆放的钢瓶以及丝毫没安装防爆消防设施,感到十分揪心。这类非法高危作业,距离引发爆燃事故仅有一步之遥。”
办案过程中,通许县检察院紧扣危险作业罪“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一核心定罪要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关键证据,证实了王某未经行政部门许可,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充装、运输等高度危险作业,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经查,王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累计购进液化石油气6480公斤,分装入15公斤规格的民用钢瓶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已售出4025公斤,非法获利1.2万余元。今年3月,王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案涉液化石油气及钢瓶已依法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今年8月21日,通许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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