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家属出于“入土为安”的传统理念,未对逝者进行尸检便将遗体火化。本以为可顺利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付……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全面调取证据,准确认定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家属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时间回到2025年4月1日,刘某驾驶电动两轮车与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导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同年4月至9月,刘某先后经过了五次住院治疗。之后,在未获得医嘱同意的情况下,刘某的家属坚持要求出院,出院次日,刘某死亡,其家属未做尸检便将其遗体火化。
随后,刘某的家属向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称刘某未做尸检、无法证实死因与此次事故有关。
“虽然火化遗体会导致无法再行通过尸检确定死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方必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办案法官介绍,实践中,法院可通过审查在案医疗资料,结合诊疗经过等信息以及医师专业意见,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刘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就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基础性疾病,身体条件相较普通人更为脆弱。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持续接受诊疗,但在治疗尚未终结、医务人员已充分告知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风险的前提下,刘某家属仍然坚持要求刘某出院,刘某亲属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而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直接导致身患多种基础疾病的刘某的身体机能、健康状况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成为诱发其死亡结果的重要因素。结合完整的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医护人员意见等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刘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本案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刘某自身慢性基础疾病、家属主动要求出院中断治疗等多重因素相互结合,共同促成死亡结果。虽然家属在刘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并将遗体火化,导致缺失尸检报告这一直接证据,但证据不足不代表可以割裂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保险公司不能仅凭缺少尸检报告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办案法官说。
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影响程度,沂南法院引入损伤参与度规则对各项损失予以折算扣减,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同等责任的划分标准,最终于2026年5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刘某亲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受害者自身疾病不具有归责性,并非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交通事故中伤者经治疗死亡,家属应理性对待尸检程序,及时固定死因,厘清事故与死亡因果关系,避免后续引发争议。即便因特殊情况未尸检,保险理赔机构也不能仅以“无尸检报告”为由拒赔与死亡有关的赔付项目,在有充分证据证实死亡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应结合损伤参与度等因素确定各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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