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王今宏
“你腰伤休了10天病假,公司没扣你一天工资,你现在要走了,又来要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账怎么算都不合适吧?”在某物业公司人事处办公室里,负责人周经理把一份《考勤管理制度》拍在桌上,觉得老陈的要求实在不合理。
坐在他对面的老陈,是这家物业公司的维修班组长,在公司干了快12年。年初时,老陈腰椎间盘突出的老毛病犯了,弯腰拧个阀门都直不起身,只得断断续续请了10天病假。公司根据规定,在他病假期间按全额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了病假工资。老陈当时还挺感激,觉得公司有人情味。
到了年底,老陈觉得自己身体实在吃不消,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当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周经理却翻出了《考勤管理制度》,指着其中一条说:“员工休病假的,可用当年年休假抵扣;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的,视为年休假已安排。”周经理说,老陈休了10天病假,年假正好被抵得干干净净,公司没有义务再付一分钱。
老陈当即提出异议。他认为,公司在自己病假期间全额发薪是单位优于法定标准的待遇安排,不能因此直接“拿走”自己的年休假。
周经理也不让步:“制度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也在公示栏公示过,全公司都这么执行,又不是针对你一个人。”
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老陈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在调解过程中,周经理仍然坚持制度的规定,强调只要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公司就尽到责任了,用年假抵扣一下,合情合理。
但办案仲裁员向他解释,病假和年休假,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制度。“首先,病假解决的是‘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问题,是被迫停下来;年休假解决的是‘法律为了保障休息权而免除其工作义务’的问题,是主动休息。”仲裁员说,两种假期功能不同、待遇规则也不同。病假期间照发工资,是公司对病假待遇的一种安排,不能反过来变成“用年假来偿还”的理由。公司这条“病假可用年休假抵扣、工资照发视为年休假已安排”的规定,实质上是把一种法定休假直接变成另一种法定休假的消灭事由,而法律并没有给企业这样的单方权利。
“其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确实规定了病假达到一定时长就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但是有具体的时长门槛。”仲裁员解释说,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满20年以上的,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老陈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只休了10天病假,不属于法定丧失年休假资格的情形。
综合以上分析,即便物业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了民主制定、公示告知程序,但由于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仍然是无效的。想用病假去“冲抵”带薪年休假,只有劳动者本人自愿且书面同意,抵扣安排才具备效力,用人单位单方设置抵扣规则站不住脚。老陈仍然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经过仲裁员的释法说理,公司代表终于认识到这条制度设计的问题。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了老陈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承诺对《考勤管理制度》中涉及假期抵扣的条款进行合规修订,今后假期互抵须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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