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报告提交后6个月内,将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收藏单位。不具备出版考古发掘报告条件的,考古发掘单位应在提交考古结项工作报告或发表考古简报后6个月内移交。
办法要求,收藏单位在接收考古出土(出水)文物后一年内,必须完成文物建账、建档、定级工作,做好保管、保护、研究与展示利用,并在相关工作中保障考古发掘单位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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